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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律與宗教》的理性深意

2016-11-24 08:00郄心怡
2016年34期
關鍵詞:追求宗教互動

郄心怡

摘 要:伯爾曼作為美國當代著名的法學家所著的《法律與宗教》在我國學者梁治平翻譯并出版后,引起了有關對法律與宗教的概念與關系、法律信仰以及思考中國法律的宗教性的缺失對中國法律信仰的影響等更加廣泛的熱議與思考。本文淺議伯爾曼先生關于法律與宗教的界定的理解,并在法律信仰上著重談談自己的看法。再結合我國法律的歷史發展和具體實際,層層遞進到我國在法律發展的過程中,思考什么是法律信仰和如何信仰的問題。

關鍵詞:法律;宗教;信仰;互動;理性;追求

一、伯爾曼對法律與宗教的界定

(一)法律與宗教的概念

1、法律的概念。法律在主流思想上是被界定為理性、自上而下制定的制度與規則。伯爾曼認為,法律不僅僅是一套規則,它是分配權利義務、并據以解決糾紛、創造合作關系的活生生的秩序。法律具有功利性,這種功利性體現在制定出來的法律是建立在社會大眾普遍認同與追求的社會秩序、公平正義、權利義務等的理念基礎上,體現公眾的社會信賴和法制追求。法律同時作為權威性的標桿,最重要的體現就是刑法的制約。而對法律的最高意義上的追求是發自內心的尊敬和自覺遵守。這一點又與法律的功利性和體現人民的宗旨相得益彰、相互牽引。

2、宗教的概念。伯爾曼寫《法律與宗教》這本書時是1971年,當時也是正值宗教信仰危機,而當時的危機確實是基督教。他巧妙地將宗教理解為具有社會性的存在,認為不只是涉及個人信仰、上帝旨意等現象,而應該看做是社會現象。伯爾曼強調了基督教為西方的法律傳統的形成與發展帶來的重大作用。畢竟,基于西方的歷史實情來看,西方的法制與法治的是得益于基督教的發展與理念價值的指引,乃至之后西方很多國家的法制建設都是建立在基督教的價值追求上。

(二)法律與宗教的特征

伯爾曼對法律與宗教共同具有的四種要素進行了總結歸納。即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這四種要素代表著公眾尋求自我完善和社會幸福的真意。法律價值的神圣性其實在某種程度上是被賦予的,同時也強化了民眾的法律情感:包括權利義務,公正審判,平等正義等。這類必要情感構成了法律秩序,而各種元素卻無法純粹從功利主義中得以提純,而最終的獲得定是對終極正義的追捧。絕大多數的社會公眾認為,法律并不反映與終極目的或者生活意義有關的觀念,它的任務是有限的、非人格的、物質的。法律不解決每個人的最終生活局面,只為公眾提高框架和底線。人們對法律的遵守是因為理性的計算,而法律制度的設計也按照理性的模式進行以便誘導人們遵守。

(三)法律與宗教的關系

伯爾曼通過對法律與宗教的共同要素的剖析,總結了二者之間的關系。宗教的社會性來源于法律,法律的神圣性又來源于宗教。他指出,如果出現法律與宗教相分離的情況,法律就會容易退化成僵死的信條,而人們對宗教就演變成了狂信。而伯爾曼所要追求的是一種法律與宗教相互融合的整體價值理念。

他一直認為宗教危機對社會的危害極大,這種擔憂并非沒有根據。追根溯源,法律這種超理性與超客觀的存在是建立在宗教的發展進程中無疑。換句話說,法律的源頭就是宗教,宗教的發展衍生出法律。這一點不論是西方還是東方的發展歷程,都從不同的側面深刻的揭示出來。所以,不僅要做到不能排斥法律與宗教的關系,也要做到正視與良好的審視。

二、回看我國法律與宗教的發展

中國古代的宗教必然比不上西方的猶太教或者基督教或等擁有更加森嚴的宗教組織或者對神的虔誠,但不意味著沒有真正的宗教。我國的宗教在先秦時期就已經開始有了雛形,包括兩漢對儒家思想的推崇都是對忠孝、仁愛的宗教思想的傳承。所以,我國的法律從一開始就體現了宗教性的特性。中國古代的法律便是因為對天或者對祖宗祭祀的宗教活動中產生并加以利用而來。這一點,相信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一直提到的宗教和法律的千絲萬縷的聯系和互動關系。

我們的傳統、文化價值與西方在很多地方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因此,當我們出現了類似于西方甚至甚于西方的信仰等危機時,應該有自己的分析和解決途徑。比如說,他們是將法律與宗教整體性綜合,我們需要在本土的法律與道德與宗教的向度內解決;他們二元論問題嚴重,而我們的一元論卻需要解決。對諸如伯爾曼這樣的大家的論述,我們首先不是反駁和排斥,而是我一直說的在特定的背景之下理解與延展他的理論思想,同時做到不盲信不貶低。

三、關于法律信仰的本質剖析

(一)何為法律信仰

伯爾曼曾說:“沒有信仰的法律將退化成為僵死的教條。而沒有法律的信仰卻將蛻變成為狂信?!闭f起“信仰”一詞其實很好理解。信仰就是無條件的接受,無理由的尊崇,無雜質的膜拜。如果說法律應當被信仰,或許我們可以解讀成,人們對法律應當無條件的接受,并將自己的精神與靈魂付諸于法律,這樣法律就發揮了它的作用。伯爾曼在給出這一觀點的時候,不只是強調法律的重要性,他最終的落腳點應該是,如同信仰宗教一樣信仰法律。西方當時的歷史實情和各種信仰的危機,所以伯爾曼先生的結論肯定是帶有時代性。跳出他所在當時的時代來說,伯爾曼關于法律信仰的問題給出的答案是絕對具有前瞻性和建構性的。

(二)法律應當理性信仰

伯爾曼之所以一再強調二者之間的關系,其實如果我們假設,人一旦缺乏對宗教的信仰和對法律的尊崇,連內心基本的信任和依賴底線都沒有,那就意味著整個社會將陷入危難與萬劫不復的話,就很容易和伯爾曼產生共鳴。所以我的結論是,法律可以被信仰,且是理性信仰。

對于法律的精神和內在來說,需要理性信仰。理性和信仰淺顯的說是有矛盾的界定的,因為信仰是一種非理性的尊崇。但是我們的法律的本身是給予人類這種創造性群體的基礎上制定出來的,理應順應時代的進步和遞進。我們不能且必須不能追求信仰達到如同對于宗教的膜拜或者敬畏,而是存有對法律的期待和支持。除了它的權威性以外,更多的是運用法律的精神實質和價值內涵,理性、正確、辯證地發揮法律給人類的益處并獲得絕大多數人追求的利益。這也就是我一直說的,對法律可以信仰,但我希望是理性信仰。

四、正確審視我國的法律信仰

法律總歸是需要與時俱進并不斷重新的,但是我始終認為,一部良法不可能使每個人都推崇至極。畢竟,只要滿足絕大多數人的正義與追求就可以視為一部合格的法律了。我最擔心的就是大家對法律失去了依賴,就更不要談什么法律信仰了。我國的法律其實在本質上是成功的,千百年的發展歷程總可以說明這一點。只是有瑕疵的某個法條或者理念過分放大或者夸大則會演變成更加糟糕的局面。我們的法制建設過程中,是一直存在這個問題的。

西方的宗教和法律的淵源肯定無法解釋我國的情況和現狀,但是伯爾曼的思想確實是給了大家一個框架性的語言,除了我們每個人都能得出的辯證看待并有我國自身特色建設的結論外,我希望看到的是不論是政府、國家或者公眾應該具有一種積極向上、理性發展的態度?;蛘哒f,法律的完善永遠不是為了完善而完善,為了制約犯罪而完善,為了實習和諧社會而完善。而是為了一種更高層次的精神追求而完善。這樣講的話,我想就有點契合了宗教的信仰。正如伯爾曼在本書中強調的法律與宗教,不是單純的談論二者的關系與融合,而是應該達到的理想狀態和思想境界。

參考文獻:

[1] [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梁治平,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2] 姜保忠.法律的信仰與信仰的法律[J].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3.

[3] 李光昱.淺談中國古代法律的宗教性[J].中外法學,1999.

[4] 李夢菊.法律如何信仰[J].法制與社會,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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