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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損害賠償主要問題及對策研究

2016-11-24 08:12黃梅
2016年35期
關鍵詞: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對策

黃梅

摘 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環境侵權案件的不斷增加,各種司法實踐問題層出不窮。通過對實踐中環境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分析,首先主要介紹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存在的主要問題。其次,分析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問題出現的原因。最后根據對原因的分析提出對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合理的改進措施。

關鍵詞:環境侵權;損害賠償;對策

一、環境侵權案例主要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環境侵權糾紛案件也不斷增加。搜集了100件環境侵權案件,對其進行分析發現其中水污染占38件,土地污染32件,大氣污染24件,無線電污染、光污染等其他污染占6件。從收集的案例來看,我國目前主要的環境污染是水污染、土地污染和大氣污染。對案件進行分析,得出環境侵權案件的特點主要有:1、環境侵權案件主要是群體性案件,損害群體廣。2、過程復雜、侵害周期長。3、因果關系證明困難。4、侵害結果具有放大性的特點。

目前環境侵權主要存在的問題:1、民事賠償少。對案件的統計發現我國環境侵權案件的賠償率主要在30%—70%左右,這個數字對于受害者來說根本不足以彌補其受到的損害。2、民事賠償難。環境侵權案件損害過程復雜、侵害周期長,導致實踐中環境侵權的因果關系證明非常困難,往往一個案件進行了好幾年,結果還沒有找到侵害人。3、我國目前對于因環境侵權所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規定,導致法院在實際操作中無從下手,使得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難以實現。

二、環境侵權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原則不明確。我國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主要原則是同質賠償原則,也叫補償原則,指損害賠償的數額是以受害人實際受到的損失為限,主要是事后填補,為彌補受害人所受到的權利損害,回復權利應有的狀態。補償原則主要關注的是受害人和侵權人之間一種穩定的生活狀態。該理論符合傳統民法中公平的要求,但是隨著環境侵權案件的不斷變化發展,我們發現補償原則容易導致形式上的公平實質上的不公平。首先,因為實踐中受害人需要證明其所受到的損害及確定賠償數額,但是環境侵權的特殊性在于受害人和侵害人的經濟地位其實是不平等的,受害人需要花費大量的財力和物力去證明其所受到的損害,這本身就是一個不平等,因為實踐中只有很少的受害人有能力去證明其所受到的損害。受害人損害賠償的數額很難確定,所賠償的范圍就會比較難鑒定。其次,實踐中大量法院的判決書中對損害賠償的判決都考慮了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根據這一原則,導致大量的環境侵權案件的賠償范圍在30%-70%左右,這對于受害人來說是根本不夠彌補其損害。最后,因環境侵權案件具有過程復雜、侵權時間長、結果放大性等特點,再加上受害人的維權意識薄弱,往往要等侵害的結果很明顯才會意識到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訴訟后會造成什么樣的損害結果是無法預計的,補償原則有可能不足以彌補其受到的侵害。

(二)賠償范圍的不足。我國傳統民法對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規定是賠償直接損害,而認定直接損害的范圍就是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所以實踐中法官對案件的判決都只涉及對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進行賠償。通過對環境侵權的案件進行分析,我們發現環境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類型,隨著工業生產活動的進行,導致環境侵權行為的復雜化,不同環境侵權類型造成不同的侵害后果。像目前新出現的無線電侵害,不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還造成了精神損害,長期受無線電的影響,導致受害人精神衰竭。然而因我國沒有對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導致受害人得不到充足的賠償,法官在實踐中也不好操作。受害人在環境侵權案件中獲得的賠償與實際受到的損害不符,精神損害無法獲得賠償,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又只是以補償為原則,這些因素使得實踐中受害人獲得的賠償少,而且賠償難。

(三)訴訟時效的不足?!董h境保護法》規定的訴訟時效是3年,《民法通則》規定的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目前大多數環境侵權行為其過程往往具有潛伏性、隱藏性,危害后果具有放大性等特點,依據現有的科學水平,很難快速全面地發現環境侵害行為,也不能完全預計環境侵害行為的后果,有些侵害后果往往要等十幾年甚至是幾十年后才會呈現出來,現有科學技術水平是完全不能發現的。像重金屬侵害和無線電等類型的侵害,其后果往往具有潛伏性、隱藏性和放大性,受害人不能及時發現所受到的侵害,而受訴訟時效時間的限制,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同時受害人的賠償數額也將受影響。

三、對策研究

(一)明確環境侵權的損害賠償范圍。根據我國最新修訂的,2015年6月3號將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被侵權人起訴請求污染者賠償因污染造成的財產損失、人身損失以及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雹俑鶕摋l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環境侵權損害賠償是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但是實踐中有不少案件的被害人提出了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根據對司法實踐的分析,我國環境損害賠償應該包括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我國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賠償有具體的計算方式,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已經相當成熟,筆者認為對精神損害賠償也應該要有立法的明確規定,有具體的操作方法和計算方式,從賠償的具體條目到各金額的確定,法律都應該要有明確的規定,方便實物操作,幫助被害人獲得充足的損害賠償。

(二)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環境侵權的補償原則是在早期為維護公平而設立,但是隨著環境侵權行為的不斷發展和深入,在有些環境侵權案件中,補償原則不足以彌補受害人受到的損害。當發生環境侵權時,侵權人獲得的環境利益比要支出的環境懲罰費用更多時,補償原則可能會滋生更多的環境侵權行為,會加劇環境侵權,對社會造成更嚴重的破壞,所以有必要引入懲罰性賠償原則以彌補補償原則的不足。我國對環境侵權的損害賠償應該是補償原則和懲罰性損害賠償原則相結合,以更好地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三)構建社會化損害賠償制度。通過上面分析我們知道環境侵權行為具有過程復雜、結果具有放大性等特點,再加上時間中雙方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當受害人受到侵害時,因證明過程復雜且困難,找不到具體的侵害人的案例時有發生。為了保證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建立社會化損害賠償制度很有必要。社會化損害賠償理論主要是指,當發生環境侵權時,受害人先向侵害人處獲得賠償,當找不到具體的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無力承擔責任時,可以向社會化制度求助。我國目前的社會化損害賠償制度還處于起步階段,該制度的發展需要政府的引導和扶持。社會化損害賠償制度主要包括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環境補償基金、財務保證和社會保障制度等主要制度。通過這些制度的相互配合,當發生找不到環境侵權案件侵害人或企業無力賠償時,受害人仍然能夠獲得一定的賠償。

(四)延長訴訟時效。環境侵權作為特殊的侵權類型,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3年,比普通的訴訟時效要長,但是環境侵權的復雜性、證明過程困難、侵害周期長等這些特點,導致一般的環境侵權案件的訴訟周期都很長。再加上侵害后果具有潛伏性,導致有些環境侵權后果的發生過了訴訟時效,這對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很不利。所有作為特殊的侵權類型,我國法律法規對環境侵權的訴訟時效可以做特殊的規定,根據實踐情況應該延長環境侵權的訴訟時效。我國司法解釋可以對環境侵權的訴訟時效做出解釋,以彌補實踐中訴訟時效的不足,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注釋:

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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