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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困境”下我國運動員培養模式探究

2016-11-24 17:36郭培宇
2016年35期
關鍵詞:競技體育產權

郭培宇

摘 要:我國運動員的培養模式主要有“優秀運動隊模式”、“三位一體”模式、“體教結合”模式、“俱樂部”模式,這些模式以國家或政企業投入資金,運動員投入人力等,這使得投資主體難以界定,造成了“產權困境”。本文通過分析我國運動員“產權困境”產生的原因,對比中美兩國運動員培養模式,旨在探究“產權困境”下運動員培養模式,以期培養出更多優秀運動員,促進我國競技體育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產權;競技體育;運動員培養模式

“舉國體制”下的競技體育,國家集中一切可以集中的資源來發展競技體育事業,培養出了一批高水平的運動員,并取得傲人成績。但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后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運動員逐步“商業化”,緊隨而來的便是運動員產權問題,例如“寧某代言”、“楊某微博代言”等,這些都是我國運動員“產權不明晰”所引發的問題,由此提出“產權困境”下我國運動員培養模式的構想。

一、我國現有運動員培養模式及其“產權困境”

(一)現有的運動員培養模式

“優秀運動隊”模式是我國最初的運動員培養模式,在“舉國體制”這一政策下,我國開始實行“業余體?!∈畜w工大隊—國家隊”這種逐級上升的“優秀運動隊”培養模式。[1]

“三位一體”模式是在“優秀運動隊”這一模式的基礎上提出的。三位是指院(高等教育)或校(體育中專、普通中小學)、隊(省運動隊)和所(專業化研究所)合為一體,共同來完成優秀運動員的培養過程。[2]

“體教結合”模式是新歷史條件下加強學校體育工作、推動素質教育、促進青少年訓練、為國家培養和造就高素質勞動者和優秀體育后備人才的一項新的重要舉措,體現了體育、教育事業最根本的培養目標,符合人才培養的內在要求。[3]這種模式具有代表性的有北京的“清華模式”等。

“俱樂部”模式由企業直接出資或政府企業二者合作出資來培養運動員。很多俱樂部的運動員代表國家參加大型賽事,這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國家對體育的投資,減輕國家的財政壓力。

(二)現有培養模式下的“產權困境”分析

國家相關體育法律指出運動員的產權是指“不同個體對物的占用來體現的物質生產中的人與人的關系——生產資料的歸屬關系,反映的是一組生產關系的總和,應該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處置權、支配權等”。[4]

1、“產權困境”產生的原因

運動員產權分配一般遵循“誰投資,誰受益”原則,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運動員商業活動開始出現并逐漸增加,對于運動員額外收入如何分配開始出現分歧。國家或俱樂部認為自己投入人力、物力、財力才培養出一名高水平運動員,運動員則認為自身的天賦及精力的投入使得自己成功。三者都認為自己是投資主體,且運動員處于生產主體的地位。國家、俱樂部、運動員都認為產權應歸自己所有,但中國體育法在這一這方面沒有明確規定,運動員產權難以界定。

2、“產權困境”的影響

“寧澤濤廣告”、“田亮退役”、“女子網球單飛模式”等一系列事件都是在“產權困境”這一模式下產生的。這些事件曝露出我國運動員產權不明晰的現狀,體現出我國體育法制以及我國運動員培養模式中的一些問題,如果“產權困境”這一問題得不到解決,最直接的后果就是運動員同國家、俱樂部之間的矛盾日益激化,到時候很可能會出現隊員退役,國家和隊員兩敗俱傷的結果,同時給我國競技體育事業可持續發展帶來嚴重影響。

二、美國運動員的培養模式及其產權狀況

(一)美國運動員培養模式

美國政府不直接插手體育事業的發展,通過美國奧林匹克運動委員會、美國大學體育協會和各種體育聯盟等社會組織來管理。美國運動員從業余訓練開始,一些規范的體育比賽從中學就開始舉行,各大學和俱樂部教練可從中挑選優秀運動員進行專門培養。另外,對于一些從小就表現出他們體育天賦的運動員則被送入職業俱樂部或聘請私人教練進行培養。所以,美國運動員的培養模式主要為學校培養或俱樂部培養,國家不會參與到運動員的培養當中。

(二)美國運動員的產權狀況

在這種多元化的培養模式下,運動員產權屬于自己。如NBA球員擁有絕對的自主權,球員與球隊通過簽訂商業合同來確定雙方權益。球員的商業活動、各種代言、企業贊助等收益按照合同來分配,只有在球員與所屬球隊產生矛盾時,政府按照法律來處理,其他情況下,國家無權干涉,運動員參加奧運會并取得優異成績后,其個人的商業價值也大大得到提高,但是運動員與國家之間的聯系除比賽之外并無其他,運動員參加商業活動屬于個人行為,國家無權干涉,國家想要收益,只能通過普遍的稅收政策。所以美國運動員的產權十分明晰,不存在“產權困境”這一狀況。

三、我國運動員培養模式的構想

(一)國家培養運動員模式法制化

國家培養運動員應該走法治化的道路。在國家投入資金和資源培養運動員時應該和運動員簽訂具體合同,二者之間按照所簽訂的合同來履行各自義務,行使自己權利。制定詳細的法律法規,完善現有的體育制度,保證運動員的權益不受到損失。在這種法治化的國家培養運動員的模式下,運動員的產權能夠得到清楚地界定,國家和運動員不會因為產權不明晰而產生矛盾,有利于我國培養出優秀的競技體育人才,有利于我國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社會組織培養運動員模式合同化

在國家培養運動員的同時,我國還應運用社會力量來培養運動員,如體育社團、俱樂部,在我國現有社會條件下,在一些處于基礎性體育項目中,社會組織應逐漸取代國家力量成為主角,且雙方更應該注重合同化,通過簽訂商業合同來規范運動員和投資主體之間權、責、利的關系,避免雙方產生分歧。在這一模式下,國家職能必須發生轉變,國家關注的不應是運動員的培養,國家應大力發展體育基礎設施的建設,對社會組織培養運動員進行合法規范的管理。

(三)個人或家庭投資培養模式

在歐美發達國家,由個人或家庭投資培養運動員也是一種普遍的模式,這種培養模式對運動員的天賦具有很高的要求,否則到最后可能運動員或家庭投入得不到回報。這一培養模式對運動員個人或家庭的經濟能力也有著較高的要求,因為運動員的訓練、運動器械的購買、場地、聘請教練的支出甚至是去參加比賽都需要一筆很大資金,而且只有運動員天賦高,才可以很快嶄露頭角,成為一名優秀的運動員。

綜上所述,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就我國現階段情況來看,不可能像歐美發達國家那樣完全由社會組織來培養運動員,我們應該做的是走多元化培養模式,國家相關部門應該在此基礎上完善體育法,明晰運動員產權界定,保障運動員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 程杰,宋全征.我國運動員培養模式的對比分析[J]沈陽體育學院學報,2007(5):64~66.

[2] 張旭光.體育課為什么不能讓人喜歡起來[N].中國體育報.2006-11-01(6)

[3] 體教結合綜述百度[J].http://wenku.baidu.com/view/475f54adc8d376ee

[4] 李娟,孔慶波.基于產權理論對運動員產權界定的分析[J].沈陽體育學院學報,2009(6):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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