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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的特殊性

2016-11-26 16:13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白韜
辦公室業務 2016年20期
關鍵詞:刑訴法刑事案件特殊性

文/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 白韜

試論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的特殊性

文/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白韜

軍隊刑事偵查工作是軍隊保衛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分析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的特殊性,有利于把握軍隊刑事偵查活動的規律,深化軍隊刑事偵查制度的認識。本文將圍繞構建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特殊性的理論體系,從意義、原因、要求、問題及建議幾個方面進行闡述。以期適應軍隊法制建設發展的需要和打擊軍內刑事犯罪的要求,構建更加完善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軍隊刑事偵查體系。

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特殊性;對策

軍隊刑事偵查工作,是指軍隊中依法具有偵查權的機關和部門,依照國家法律和軍隊法規的有關規定,運用各種偵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學技術同刑事犯罪作斗爭的一項專門業務工作。分析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的特殊性,對于把握軍隊刑事偵查活動的規律、深化軍隊刑事偵查制度的認識具有重要意義,為當前軍事司法體制機制改革提供參考。

一、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特殊性的價值

(一)可行性。從理論上看,軍隊刑事偵查的本質是軍隊刑事偵查的根本屬性,它是由其內部相對穩定的聯系和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所構成的。這種內部相對穩定的聯系就是“固有的運動形式”在特定客體上的體現,它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則是“特殊的矛盾性”在具體對象上的反映;簡單來說,軍隊刑事偵查既具有一般刑事偵查相對穩定的屬性,同時由于其研究客體(即軍隊內部刑事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軍隊刑事偵查又具有某些特殊的屬性。分析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的特殊性,將一般刑事偵查的本質與軍隊刑事偵查的本質相比較,可以加深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對于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的性質、職能、體制、機制等方面的解讀也具有積極作用。

從制度構架上看,軍隊偵查工作的立法體制還很不健全。主要表現在立法主體、立法權限和立法程序不明確。由于立法體制上的先天不足,使得國家立法沒有充分考慮軍隊訴訟和偵查的特點,國家沒有專門的軍事訴訟法,軍隊訴訟活動均依照國家普通法。分析軍隊刑事偵查的特殊性,不僅可以減少對現行普通刑訴法的依賴性,而且可以在相當領域內提出自己的新穎觀點,成為國家刑事程序改革的先聲,有利于建立一個比較完善的軍事刑事訴訟制度。

從指導實踐上看,目前,軍隊刑事案件的辦理基本依據國家訴訟體制,軍事活動的特殊性和軍隊管理的特殊性沒有受到足夠重視,不利于軍隊刑事訴訟工作的開展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本文將結合部隊實踐情況,著眼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軍隊刑事偵查體系,再將其運用于實踐,從而為開展具體的軍隊刑事偵查工作提供指導性意見。

(二)必要性。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的調整對象主要是軍事社會關系,這也決定了軍隊刑事偵查工作以國家軍事利益為主的特點,這正是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特殊性的癥結所在。所謂國家軍事利益,是指符合國家進行各種武裝斗爭事項之需要的良好狀態。國家軍事利益作為國家政治利益的特殊部分,是國家政治利益的極端形式。對內,它實質上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利益,對外,它實質上是一國政權所擁有的國家主權利益。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的根本價值和功能就在于保證部隊的純潔鞏固,促進國家軍事利益得以實現。軍隊刑事偵查工作雖然和普通刑事偵查工作具有一定的相通性,但由于軍隊刑事偵查工作在實踐中常常涉及到國家軍事利益,這就不得不對之區別對待。軍隊刑事偵查工作之所以不能完全按照普通刑事偵查工作的機制運行,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國家軍事利益關乎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安全,與其他國家利益和當事人利益比起來,具有根本性的價值。如果國家軍事利益無法保證,那么其他國家利益和當事人的利益也就無從談起。國家軍事利益是其他國家和當事人利益的根基。一旦國家的軍事利益受損,國家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必然受損甚至徹底喪失。其二,普通刑事偵查不利于軍事利益的保護,不能突出軍事利益的地位。這主要考慮到國家軍事利益的保密性。當前中國周邊和國際局勢復雜多變,尤其以美國為首的少數國家為了遏制中國的發展,探知中國軍事實力的虛實,在中國大量收集情報。為了維護周邊的和平和自身利益不受侵犯,軍事利益必須得到充分保護,做到打得贏。

二、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特殊性的現狀

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的特殊性要求軍隊必須建立符合一套軍隊發展的軍隊刑事偵查體系,并構建相應的軍隊刑事偵查制度,以此來保證軍事利益的實現。本文將主要從理論上來分析構建軍隊刑事偵查體系的“主體框架”(應然),并結合具體實踐指出軍隊刑事偵查體系構建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實然),為更好完善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特殊性的理論體系提供參考。

(一)組織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的相關規定,軍事檢察院、軍隊保衛部門和軍事監獄是軍隊刑事偵查的組織機構,可以依法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法行使這些權力。軍隊刑事偵查的組織機構隸屬于軍隊編制,將其與地方偵查機關相區別,體現出對軍事利益的保護,這也正是軍隊刑事偵查的特殊性要求。

(二)程序規則。根據現行規定,刑訴法仍然適用于軍隊刑事偵查的程序規則,如軍隊刑事偵查的一般程序按照受案、立案、偵查取證、破案、結案進行。但針對戰時刑事偵查程序,刑訴法并未考慮到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的特殊性,如果仍然按照刑訴法規定的一般程序進行,顯然與戰時環境的需求不符,也不利于訴訟利益的實現。另外,在現行的軍隊刑事偵查中還存在著單位黨委對保衛部門實行直接領導,具有絕對的偵查決定權。這與刑訴法追求的司法獨立精神相違背。

(三)領導體制。軍隊保衛部門隸屬于本級政治機關領導,屬于政治機關的一個業務部門,負責偵查所屬單位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同時,在一個系統內部,下級保衛部門接受上級保衛部門的業務指導,不同系統的保衛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由于上級保衛部門不能直接領導下級保衛部門,難以對下級保衛部門形成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也使得偵查力量分散化,難以發揮整體作戰的優勢。

(四)立案管轄。軍隊刑事偵查工作在立案管轄上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以屬人管轄原則為主,保護性管轄原則為輔。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軍隊保衛部門主要是對軍內人員犯罪的刑事案件和所屬營區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管轄權。這就決定了軍隊司法機關管轄案件必須以屬人管轄原則為主。對于發生在軍隊所管轄的區域以外的案件,但其犯罪結果可能嚴重侵犯國家軍事利益或者軍人的合法利益時,為維護國家軍事利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軍隊司法機關也必須具有管轄權,這就是保護性管轄原則的體現。因此,軍隊保衛部門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應當以屬人管轄原則為主,保護性管轄原則為輔。二是職務級別管轄具有特殊性。職務級別管轄,是指軍內人員犯罪的案件,按照犯罪嫌疑人的職務級別(即行政、技術級別),由具有偵查審批權限單位的保衛部門管轄,區別于普通刑事案件僅根據案件性質、影響大小或難易程度來確定由哪一級機關管轄。這主要考慮到軍事利益的保密性,不同職務級別的人掌握有不同程度的軍事秘密,若一視同仁,則可能造成軍事機密的泄露,給國家帶來嚴重的損害。三是委托管轄的情形較多。由于軍隊軍以下單位不設軍事檢察院和軍事法院,因此,軍以下的單位除對本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必須辦理,對于管轄權屬檢法兩院,但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使得他們很難開展自偵工作和對自訴案件的調查,因此保衛部門還應積極認真地辦好檢法兩院委托或授權其辦理(或協助)的案件。

三、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特殊性的完善對策

(一)強化大局意識。習主席在參加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解放軍代表團全體會議上提出:“要樹立‘一盤棋’思想,站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高度思考問題、推動工作……要自覺在大局下行動”。軍隊刑事偵查工作以國家軍事利益為主,而軍事利益關乎國防安全和領土完整。我們應樹立起大局意識,充分認清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的特殊性,把握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的規律,逐步完善軍隊刑事偵查體系,切實保障國家軍事利益的實現。

(二)設立適應戰時偵查工作的臨時偵查機構。戰時刑事偵查工作由于要受到諸多戰時條件的影響與制約,因此戰時偵查程序要以維護作戰利益為出發點,不能等同于普通刑事偵查規定的按部就班的訴訟程序,必須體現快速、簡易的特點,才能適應戰時打擊犯罪、維護戰時利益的需要。為更好地實現戰時刑事偵查的程序正義,筆者建議可設立專門的臨時偵查機構,并賦予該機構更多權利,以解決審批手續繁冗拖沓和緊急情況下采取強制措施等問題。該機構的設立及權限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的做法,在戰區設置戰時保衛部門,專門負責戰時環境下的立案偵查工作 。

(三)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軍事刑事訴訟制度。目前,我國刑訴法并未涉及專門的軍事刑事訴訟程序。按照法理,軍事刑事訴訟仍然應適用刑訴法的相關規定。由于軍隊刑事偵查所特有的軍事屬性,軍隊司法部門不得不進行一些變通性規定,出臺相關的軍事法律規定和軍事規章,這就讓實踐部門在適用法律上陷入兩難處境。為更好解決刑事偵查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我們可以按照“軍民分制”和“平戰分離”的原則,構建軍事刑事訴訟與普通刑事訴訟、平時刑事訴訟與戰時刑事訴訟相互銜接的立法格局,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軍事刑事訴訟制度。

(四)科學合理確定領導體制。我軍刑事偵查工作的領導體制尤其是黨委審批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刑事訴訟法將“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的偵查權明確賦予軍隊保衛部門,但現行的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將偵查的決定權賦予所在單位黨委,保衛部門成為黨委決定的執行部門。軍隊刑事偵查權具有國家司法權和軍事指揮權的屬性,軍隊保衛工作既不屬于黨的思想工作,也不屬于黨的組織工作,因而,將軍隊保衛部門設在政治機關不利于偵查權的行使,根據軍隊保衛部門自身屬性,將其設在司令部,更有利于偵查權的合理行使。同時在合理確定保衛部門的偵查權限的前提下,應適度下放軍隊刑事偵查權權限,除特別疑難重大的案件可由黨委領導外,其余案件應由保衛部門獨立辦理。這對于保障案件得到公平處理,實現程序正義具有促進作用。

四、余論

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的主體是軍隊保衛部門、軍事檢察院、軍事法院和軍事監獄,客體是軍隊內部刑事案件。從邏輯角度講,軍隊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有違程序正義。在具體的司法案件審查中,如何在維護司法公正和保護軍事利益二者間求得平衡,仍值得商榷。尤其是在處理軍地互涉案件時,如何能夠讓地方對軍隊刑事訴訟處理結果信服,從而獲得地方支持,保障程序正義的實現還值得思考。筆者認為,主動限制軍隊司法機關的管轄權不失為一處“良方”。對于嚴重侵害軍事利益的,由軍隊管轄;對于嚴重侵犯地方利益的,由地方管轄;對于既侵害軍事利益,又侵犯地方利益的,原則上應以軍事利益優先。通過限制軍隊司法機關的管轄權,可以最大化程度保證軍隊刑事偵查在軍事利益和維護司法公正上取得平衡。

[1] 李自飛.軍隊刑事偵查學[M].北京:解放軍出版社,2003.

[2]夏勇.中國軍事法學基礎理論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社,2005.

[3]胡衛平.刑訴法再修改對軍隊刑事偵查工作的影響及對策[J].西安政治學院學報,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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