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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保護中程序問題的思考及建議

2016-11-28 04:04崔凱
中國市場 2016年40期
關鍵詞:侵權行為

崔凱

[摘 要]我國目前已經基本建立了一系列商業秘密的相關法律保護制度,為保護市場主體的商業秘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即使如此,因之前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始終存在有一段較長的立法空白時期;所以,我國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水平較之世界上的其他國家而言就顯得十分薄弱了。筆者認為,在這方面,非常有必要虛心向發達國家學習,在學習它們成熟經驗的基礎上,再通過對自身法律體系中商業秘密的理論研究,同時加上對已經發生過的商業秘密實際案例進行分析,總結世界各國商業秘密保護方面的發展規律,充分運用我國司法理念,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保護制度,來提高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對商業秘密保護的新路。

[關鍵詞]商業秘密保護;侵權行為;程序性保護

[DOI]10.13939/j.cnki.zgsc.2016.40.098

1 商業秘密權保護的不同程序

(1)商業秘密權保護的民事救濟程序。所謂民事上的救濟手段,它是指依據民事訴訟法上的規定,受害方請求權力機關(通常尋求司法保護)作出侵權人存在侵權行為并且承擔責任的判定以及應當承擔責任的方式。一般包括合同違約之訴和侵權賠償之訴兩種。[ZW(]逄愛卿.論我國商業秘密的保護[J].現代商貿工業,2007(12):316.[ZW)]

在當事雙方簽有保密協議的情況下,受害方根據商業秘密的保密協議中的違約條款來確定侵權人是否違約,受害方即可通過法院以違約為由對侵權人提起訴訟,追究侵權人的違約責任。(合同違約之訴)

另外,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之規定,侵權人如果以不正當的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了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也即屬侵害他人的商業秘密,受害方基于自身權益的維護,當然也可以提起侵權賠償之訴。(侵權之訴)

從民事責任的承擔形式上來看,最常采用的方式有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兩種制裁方式。這就會涉及一個問題,受害方的損失如何計算?關于損失賠償額的確定,法律規定了兩種方法:一種是按照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來進行計算;另一種是當受害方無法計算實際損失時,采取推定損失的原則,按照侵權人在侵犯受害方權利期間,因該侵權行為的發生而給侵權人所帶來的利潤來進行計算。

上述兩種索賠方式作為民事方面的索賠手段,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是最為普遍的一種救濟方式,它們對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解決起著重要的積極作用。

(2)運用勞動法進行的法律救濟。在實踐中,采取的這種救濟方式當事雙方一般存在著勞動關系或者曾經存在過勞動關系,它適用于本企業的員工或者是企業的前員工,因為勞動合同中往往存在著保密約定,企業員工違反了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或者在企業員工履行勞動過程中,出現了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違反員工手冊的情況,或者不遵守勞動紀律違規操作等行為而發生事故的情況,企業員工作為勞動者如果出現了這些情況,給企業造成了損失的,企業可以和員工進行調解工作,當調解工作不能解決糾紛時,企業根據案件情況可將爭議提交給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解決,來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

這種爭議的解決方式往往采取勞動爭議仲裁的方式進行,隨著企業市場化的不斷深入,職工跳槽現象的不斷增多,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發案比率也是在逐年增高,因此,勞動仲裁這種救濟方式則越來越被受害方所采用行使。勞動爭議的仲裁解決方式對于處理這類案件,發揮著重要的功效。

(3)運用行政法進行的法律救濟。目前我國對于商業秘密保護的行政調整較為單一。根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的規定,受害企業可以就侵害事實向工商機關進行控告,要求工商機關對侵權人作出行政制裁,受害企業就遭受的損失要求工商機關進行行政調解,工商機關可以依法進行調解。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賦予了行政機關調解權,但是行政調解并不是一種強制性的解決方式,不具備程序的前置性。當發生侵害事件以后,商業秘密的權利人既可以選擇行政調解方式解決爭議,也可選擇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不進行行政調解,絲毫不會影響受害方行使訴訟或仲裁的救濟方式。

(4)運用刑法進行的法律救濟。為了彌補民事救濟的局限性,加大對侵權人的懲罰力度。刑法作為較為嚴厲的懲罰犯罪的刑事制裁法律,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果侵權人侵犯企業的商業秘密的行為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受害方可以依法就遭受侵害的情況及時報案,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而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侵權人除了能承擔刑事責任以外,受害方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解決刑事案件的同時,附帶要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例如:某某公司原職工單某(化名)等2人作為軟件開發工程師參加了軟件開發工作,單某等2人曾經與某某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離職時也曾與某某公司簽訂《離職員工承諾書》。但單某等人在離開某某公司時,將用光盤拷貝的涉及某某公司不為公眾所知的部分技術機密文件帶走。某某公司得知后隨即采用了法律手段,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過法律程序,法院就某某公司前員工竊密案一審判決,認定2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并最終獲刑。涉及侵犯商業秘密的糾紛在科技業界并不少見,但像某某公司商業秘密案中,這樣動用刑事處罰手段的卻非常罕見。該案的處理結果在全國知識產權領域引起廣泛爭論,非常具有代表意義,該案的處理對類似商業機密或商業糾紛案件的處理解決具有積極影響。

綜上,筆者認為:在上述四種救濟手段中,最為常見、運用最為普遍的當為民事救濟手段,勞動救濟手段涉及面較窄,行政手段較為單一,而刑事手段則過于嚴厲,打擊力度過大,往往制裁了侵權人,使其承擔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但是財產損失往往得不到落實。因此,民事救濟手段也就成為一個運用較為普遍的方式。作為一種救濟手段,必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也就是商業秘密案件的審理規則。

2 完善商業秘密保護程序法規范的建議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的市場化則越來越明顯,新的矛盾、新的問題不斷產生,特別是在商業秘密保護領域,原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完全滿足日益變化的新情況。

如前所述,我國目前調整保護商業秘密的法律,使用最廣泛和頻繁的當數《民事訴訟法》《勞動法》了。為此,筆者建議,在對商業秘密案件深入了解總結的基礎之上,在修訂《民事訴訟法》時主要完善以下內容:

基于商業秘密案件的特殊性,除了不公開審理之外,對于在庭審時的舉證階段,如采用公開審理,證據則不能當眾提交法庭;在庭審中參加訴訟活動的訴訟參加人對訴訟中了解到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外傳,否則應承擔相應責任。

借鑒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因為商業秘密案件的特殊性,當侵權人發現自己的商業秘密遭受侵害時,由于時間的緊迫,不采取強制措施,受害方可能將要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在這種緊急情況之下,法律應當允許在受害方提出書面申請之后,由法院及時作出查封裁定,避免發生進一步的損失。以此來體現法律公正,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當然,(申請人)權利人應當對此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在《勞動法》的規定中,應當增加:“員工離職后在一定年限內禁止在相同種類的企業中任職,如果簽訂了保密協議,原告在離職后不得違反合同約定,禁止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使用該商業秘密,到新企業任職更加不允許使用原來的商業秘密,并以此來從事競爭性的經營活動?!?/p>

我國目前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很多制度及法律都還很不完善,再加上現階段經濟發展的不均衡,造成貧富差距較大。人們對于商業秘密保護的意識,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說,還顯得比較淡薄。這就為推進商業秘密保護的進程帶來了不小的難度。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欣喜地看到我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從無到有,從簡單到逐漸完善,無論是政府,還是企業,或者是商業秘密權利人,他們通過商業秘密保護方面法律的宣傳,通過社會新聞媒體的介紹,通過獲悉身邊商業秘密案件事例的發生,以及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在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公民對商業秘密保護意識肯定會不斷加強,這些都會為商業秘密保護制度在未來的大發展、大繁榮創造極為有利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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