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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平臺商標權間接侵權行為

2016-07-02 10:37李柳薛芹
商場現代化 2016年16期
關鍵詞:侵權行為商標權

李柳+薛芹

摘 要:網絡環境下商標權間接侵權如何規制,我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未有明確規定。由于證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曉直接侵權行為的客觀困難,可以通過其對于商標權人侵權通知的回應來判斷其主觀心態。當其采取必要措施時不承擔侵權責任,反之則應承擔侵權責任。

關鍵詞:網絡交易平臺;商標權;侵權行為

一、網絡交易平臺商標權間接侵權行為認定意義

商標權間接侵權的相關規定對于網絡虛擬商業活動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主要來說有以下幾點:

1.維護網絡交易的公平性

在當前網絡極度發達的背景下,網絡具有高度的自由性和交互性的特征,在新型網絡交互理念的影響下,充滿了個性化和私人化的特點,同時也為商標侵權大開了方便之門,不但使得侵權的成本減少到最少,而且使得侵權行為更加多元化、隱蔽化,使得傳統的商標法中對于侵權行為的禁止性規定很大程度上被規避,難以獲得有效的作用。直接侵權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已經被間接侵權行為所取代,因而在商標法中規定間接侵權行為對于公民的合法權益而言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以當前較為流星的C2C交易模式為例,賣方通常分布較為零散,個體規模不大但是交易量驚人,在產生了侵權糾紛后,商標權人難以通過直接侵權行為進行有效的追責,而作為C2C模式的載體,網絡交易平臺通常具有充足的償還能力,因而在侵權糾紛的過程中經常被商標權人視為首先的追責對象。在這樣的情況下,對于網絡交易平臺顯失公平,給網絡交易平臺增加了不應有的責任,因而應該當加強對于權利義務相協調原則的把握。

2.有利于維護責任義務相協調原則

在網絡商業行為過程中,網絡交易平臺并沒有直接的進入到商業活動的過程中去,但是其作為載體,為網絡商業活動提供了便利和可能,也為商標侵權行為的滋生提供了溫床,并且通過收取平臺費用獲得利益,從而在商標侵權行為中具有其責任。但是應當認清其在侵權行為中的次要位置,加強權力義務相協調的規定。

3.對于網絡交易平臺也具有警示和督促的作用

在實際的情況中,許多網絡交易平臺對于商標侵權行為聽之任之,甚至大開方便之門,為了賺取平臺費用,不惜犧牲商標權人的合法利益。還有一些網絡交易平臺并沒有意識到商標間接侵權行為,缺乏足夠的認知和防范。因而加強了商標權間接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能夠使得網絡交易平臺提高其法律意識,在很大程度上減少商標間接侵權行為的產生。

二、網絡交易平臺商標權間接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認定

1.網絡商戶的行為構成直接侵權或即將構成直接侵權

在通常的舉證責任規則下,商標侵權的舉證責任應當屬于商標權人。但是實際上,網絡虛擬商業行為中,通常交易量較大、交易速度較快、商品變換較為頻繁,因而對于商標權人的取證行為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和阻礙。并且,根絕我國民事訴訴法的相關表述,只有原件才具有絕對的充分證明力,而復印件的證明力則顯著不足,需要同其他證據進行相互應征。在這樣的情況下,網絡虛擬商業行為的相關信息都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商標權人在進行取證的過程中始終難以獲得所謂原件,而只能通過打印的方式獲得復印件,從而降低了證據的證明力。為了與復印件相應證,商標權人只能尋找侵權行為人所銷售的侵權產品并且經過公證從而獲得證明力,這對于商標權人來說顯然是一個艱巨的任務。

2.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存在主觀過錯

從根源上來看,過錯具有必然的追責負擔,具有道德和法律上的雙重被否定。在網絡交易平臺的商業活動中,對于其過錯的認定更多的體現為對于侵權行為的知悉。而對于這種知悉,在學術界也有著不同的聲音。大多數的研究者認為,知悉應當是已經知道的狀態。而一些研究者認為這種知悉應當區別為已經知道和應當知道,這兩種情形在定罪和量刑的過程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從而應當予以充分的區別和認定。其他的研究者則認為知悉狀態還包括推定知悉和可能知悉。綜合上述觀點來看,筆者認為,這種知悉狀態應當更多的體現出網絡交易平臺對于商標侵權行為的一種聽之任之的放任心態,而并非是一種主動進行商標侵權的行為。并且在我國當前的立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中,對于應當知道和推定知悉并沒有一個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因而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將會存在著難以避免的困境,不利于司法活動的開展和執行。

3.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存在加害行為

所謂加害行為,指的是權利主體濫用權力,觸犯法律的禁止性條例,拒不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義務,其形式可以表現為作為和不作為。正如上文所述,我國當前網絡交易平臺的加害行為更多的表現為不作為的形式,即對于注冊商鋪的侵權行為執放任的態度,對于商標權利人的申訴執消極的態度,甚至于對于法院的調查活動執不合作的態度,從而導致侵權行為的繼續和侵權造成的損失的進一步擴大。

4.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

所謂損害事實指的是由于外界的阻礙行為而導致的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的行使遭受阻礙,難以獲得充分的實現,從而為權利人帶來損失的事實。引申至網絡虛擬商業活動中,我們可以將損害事實大致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由于網絡交易平臺的注冊商戶冒用正品名義銷售假貨,從而導致商標權人在正品銷售份額下降,同時由于假貨的質量等問題,導致該品牌所具有的品牌價值下降,從而帶來的無形損害;第二,消費者在購買到假貨后,并不知道這是被冒名,而認為是正品,但是假貨通常在質量或者其他方面上都具有相對粗糙之處,這會影響到消費者對于該品牌的整體評價和認知。第三,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買不起名牌但又渴望名牌的消費者可能通過網絡交易平臺的假冒名牌商鋪,知假買假,這不僅是對于該品牌的一種損害,也是對于我國知識產權法益環境的一種損害。

三、網絡交易平臺商標權間接侵權的歸責原則

在網絡交易平臺的歸責問題中,我們主要指的是通過網絡交易平臺為載體,通過侵權行為,對于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造成損害時,如何認定網絡交易平臺應當承擔的責任。對此,法律研究界主要持有三種不同的學術見解,即我們常說的無過錯責任說、過錯責任說和過錯推定責任說。

1.無過錯責任原則

在那些支持無過錯責任說的研究者看來,網絡交易平臺作為網絡虛擬商業的重要載體,對于以其作為載體的網絡交易活動負有嚴格的審查義務,即網絡交易平臺應當通過自身的審查確保其注冊商戶的商業行為不存在侵權行為。而據此,以其作為載體的注冊用戶的侵權行為理所應當的應當由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從實際出發,這種論點無疑對于網絡交易平臺是一種額外的負擔增加,提高了網絡交易平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這將不利于我國網絡商業的發展和成長。并且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無過錯責任的前提是法有明文規定,而在網絡虛擬商業交易過程中,并沒有相關的明文規定,因此,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此處并沒有適用的理論基礎。

2.推定責任原則

在那些支持推定責任說的研究者看來,在原則上,應當秉持過錯責任原則,但是在實際的舉證過程中,商標權利人往往難以對于網絡交易平臺的侵權行為提出有力的證據,倘若因此就判定網絡交易平臺免責,則是對于商標權利人的一種不公平,也不利于我國法律公正性的體現。

就筆者看來,對于網絡交易平臺的過錯認定過程中,主要是由于商標權利人對于網絡交易平臺申訴侵權行為后,網絡交易平臺并沒有及時的采取措施制止這種侵權行為,而是放任的致使損害結果擴大。在這樣的情況下,商標權利人在舉證過程中只要證明自己已經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了侵權申訴,而網絡交易平臺則只需要舉證自身是否采取了合適的措施去制止這種侵權行為。從這個角度來看,推定過錯責任并沒有存在的必要和基礎。并且在立法活動中,我國對于推定過錯責任做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而在這些規定中并沒有涉及網絡交易中的侵權責任。因而推定責任原則在此處并不適用。

3.過錯責任原則

在那些支持過錯責任說的研究者看來,“專有權”的控制面積并不包括“間接侵權”所導致的種種情形,之所以將間接侵權包含于侵權責任的范疇里,是為了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面積,從而更好的體現對于權利人合法權利的保護。因此,在處理這些案件的過程中,應當以主觀過錯作為判定的標準。

四、總結

美國和歐盟在立法活動中都不約而同的做出了如下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僅僅對于其注冊商鋪的侵權行為承擔過錯責任,即并不因為其注冊商鋪的侵權行為本身而承擔責任,僅僅對于因自身過錯而導致的損害行為承擔責任。在我國的立法活動中,也體現了明顯的過錯責任原則的痕跡。這體現了我國立法活動的與時俱進和兼容并蓄,是我國法律工作的進步,為保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利做出了巨大的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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