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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預算法下事業單位的財務創新管理

2016-11-28 09:45黃振偉
商情 2016年40期
關鍵詞:新預算法事業單位財務管理

黃振偉

【摘要】新預算法自2015年起頒布施行,其中明確了預算法的立法宗旨,細化了財政預算,對事業單位預算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就當前在新預算法下我國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情況來看,很多事業單位在財政管理上仍存在許多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筆者就對新預算法進行了簡要介紹,并對當前新預算法下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財務創新管理方法,以促進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關鍵詞】新預算法 財務管理 事業單位

近幾年來,我國對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視度不斷提高,在財務管理工作上進行了許多改革,財務管理制度也發生了巨大的改變。預算法素有“經濟憲法”之稱,對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導與約束作用。新預算法規范了地方政府的的舉債行為,強調了預算完整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了對財政預算的約束力度,對事業單位的財政管理產生了許多影響,同時也使得事業單位在財政管理上的弊端逐漸暴露出來。在新預算法背景下,事業單位如何有效識別財務管理中的問題,深化財務管理工作是當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工作重點。

一、新預算法的修訂背景

預算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最為重要的經濟法律之一,在財政領域發揮著重要的基礎性作用?!额A算法》頒布于1995年,規范了預算管理工作,強化了國家宏觀調控,對推動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2014年8月末,在第十次的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議中進一步明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相關規定,并頒布了新修訂的《預算法》,在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新修訂的《預算法》中,強調了國家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整體要求,并從預算編制、預算內容以及預算執行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對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二、新預算法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影響

(一)優化預算控制方式

新預算法中明確了年度預算的要求,要求各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跨度預算,這表明政府在進行一般預算工作時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設置穩定調節基金,這樣一來,當年度預算資金無法滿足實際需要時便可以利用基金進行調節,這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預算的控制方式。穩定調節基金可以跨年度調節,避免事業單位因預算超支而突擊花錢,同時也可以促進預算控制方式的改革,使預算控制更具現代化。

(二)強化事業單位的風險管理

新預算法能夠切實強化事業單位的風險管理。新預算法中明確了地方政府舉債的相關規定,地方政府如果需要舉借債務,首先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得到允許文件才能進行舉借債務,且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于公益事業,禁止將舉借債務用作其他方面。此外,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數目有明確的批準范圍,不可超額舉借。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時需要有明確資金來源以及償還方式,在得到資金后還需要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與風險評估制度,這樣一來事業單位就可以規避掉許多風險。

(三)完善事業單位的轉移支付制度

新預算法中對事業單位的轉移支付制度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規定。以原有的規定為基礎,進一步完善了轉移支付評估機制與相應的推出機制。事業單位在需要轉移支付時需要由上級政府部門提前將具體的預算數額交由下級政府,下級政府根據預算數額編制預算并將其轉移支付部門。在現有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事業單位的轉移支付遇到阻礙,就需要由相關部門共同承擔支付事項。

(四)提高預算透明程度

新預算中進一步強調了提高事業單位的預算工作透明程度的重要性,事業單位在進行預算編制時需要重視社會公開工作,這樣一來,事業單位財務人員在進行預算工作時才能更加的謹慎。預算工作透明化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財務人員在編制預算方案、調整方案、執行預算以及最終決算過程中都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在預算工作獲得批準后,相關部門需要在二十天內完成社會公開工作,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通過社會公開,人民群眾能夠更加清楚地了解事業單位財政預算工作并對其進行社會監督,確保事業單位預算工作的嚴謹合理。

三、新預算法下事業單位預算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預算法自1995年1月1日頒布實施以來,很多事業單位都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預算管理體系,但是仍有部分事業單位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存在著一些問題,特別是在新預算法頒布施行后,這些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對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限制。

(一)對財務管理重視度低

事業單位的資金流通數量龐大,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的難度,隨著事業單位財務工作的日益復雜,對財務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就要求事業單位能夠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的創新能力。然而就我國當前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情況來看,在新預算法背景下,很多事業單位的管理層對財務管理仍然存認識不足的問題,片面地將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等同化,認為財務管理就是部門收支的出納,而忽視了財務管理與事業單位資金安全、經濟效益間的關系。由于事業單位管理層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度不足,內部控制無法發揮其真正的作用,在財務管理工作計劃、控制與監督等職能上無法進行創新,這也使得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停滯不前。

(二)缺乏預算管理制度

新預算法的頒布施行對預算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事業單位需要以新預算法為基礎建立科學的預算管理制度,然而很多事業單位都缺乏預算管理制度,在編制預算過程中未形成統一的指標體系,各單位間采取的指標體系不一致使得單位間無法進行比較。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由于缺乏明確的責任義務分配,監督機制不完善,導致事業單位在進行預算資金申請、審批、使用等環節上缺乏科學合理的嚴格標準。資金明細科目少會造成項目間資金的相互擠占,對事業單位的經營活動開展造成阻礙。

(三)內部控制不健全

財政部在2012年11月針對內部控制正式發布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2014年初該規范正式施行,然而很多事業單位在內部控制制度上仍然存在許多的不足,一些單位雖然制定了一系列的內部控制制度,但是只限定了部分的財務管理,未能全面覆蓋到單位業務活動的環節中,在制度執行過程中也缺乏相應的監督,造成內部控制制度形同虛設。此外,一些事業單位在信息溝通上也存在溝通不足的問題,外部監督與內部審計缺乏有效控制,這些問題的出現會導致信息質量缺乏真實性,對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安全性造成威脅。

(四)預算管理執行力差

新預算法頒布實施后,一些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人員對預算管理執行仍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導致預算管理執行力差。為了完成財政管理任務,一些事業單位管理層會將預算管理統一分配給單位的財政部門,由財政人員負責整個單位的預算管理工作,由于財政管理人員與其他部門間缺乏有效溝通,導致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對預算管理工作認識不足,在進行單位管理時未能及時發現漏洞,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管理層及時掌握單位的經營現狀。此外,一些事業單位在預算管理上缺乏主動性,導致預算管理無法發揮其真正的作用。

四、新預算法下事業單位的財務創新管理方式

新預算法的頒布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對財務管理工作的法律約束力,規范了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同時也優化了財政轉移支付。新預算法對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帶來了許多的影響,為了適應新預算法的要求,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也需要進行適當的創新調整,使其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

(一)提高對預算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

在新預算法下,事業單位需要充分認識現階段財政經濟形式,深化預算改革的思路,充分了解預算管理的重要性,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預算編制。在進行預算編制與執行時需要充分考慮預算法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從我國的經濟發展實際情況出發,充分體現我國的方針與政策,確保支出保障的范圍與事業單位的發展相適應[1]。此外,事業單位還需要將單位的全部收入納入到部門的預算中,對預算支出進行統籌安排,確保預算編制的可行性。只有切實提高事業單位對預算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才能保證預算編制的完整性,使預算執行更加規范有效。

(二)完善預算管理機制

新預算法對事業單位的財政管理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現階段許多事業單位的預算體系都存在漏洞,預算管理機制不健全,因此,事業單位為了適應新預算法,首先就需要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單位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完善的預算管理機制,預算管理機制中需要明確各部門的責任與義務,為預算管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據。

新預算法中增加了財政信息公開制度,對預算制度進行了規范,要求事業單位能夠按照規定公開預算的內容、時間與主體,公開說明相關的財政信息,一旦預算事項未公開,就需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因此,事業單位在進行預算編制時就需要充分考慮財政信息的公開透明化,建立健全財政信息公開制度,在財政管理過程中公開相關的財政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此外,新預算法還強調了社會公眾監督的重要性,要求事業單位能夠通過社會公眾監督,規范財務管理流程,細化財務管理的內容。因此,事業單位需要進一步完善預算監督管理機制,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責任追究,通過財政信息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從而確保預算資金的使用安全,避免出現徇私舞弊的現象。

(三)細化預算編制

事業單位在進行預算編制時需要以項目為單位,將預算編制盡可能地細化。預算管理指標需要涵蓋項目進行的全部流程,制定明細標準,防止出現不同項目數據亂用的情況。事業單位需要進一步完善預算管理工作,在年度初期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并結合年度的收入支出以及結余情況對年度預算進行統籌規劃。事業單位需要結合新預算法的相關要求,盡可能地細化預算編制方案。將預算編制按照重要程度設置一定的權重,這樣更有利于經營管理。預算編制細化可以明確部門或項目間責任分工,使管理變得更加方便。此外,預算編制需要結合事業單位的實際經營情況,并以單位的未來發展目標作為編制的依據,以現有的單位資源為基礎,充分考慮財務人員的執行能力與財務狀況,確保編制的預算計劃處于能力范圍內。就我國當前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情況來看,很多事業單位仍然沿用陳舊的預算編制方法,無法滿足新預算法的要求,因此,事業單位可以在社會范圍內吸引高水平的預算編制第三方機構參與到預算編制工作中,通過外部介入提高預算編制的客觀性與合理性。

(四)預決算基礎工作的透明化

新預算法對財政信息的公開透明化提出了要求,為了更好地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事業單位需要細化預決算,強化資產預算等相關的財政管理工作。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部門與資產管理部門需要積極溝通,加強資產配置的管理,在預算管理中增加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做好預決算的基礎工作,并將相關信息公開化,這樣一來,在財務管理中出現問題時便可以及時發現、及時解決。

(五)強化內部控制工作

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部門需要進一步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并對預算管理制度進行重點修訂,梳理好財務管理的各項程序,將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與財務管理制度相結合,建立健全事業單位管理制度。此外,事業單位還需要有意識地強化預算監督與法律責任,積極建立健全預算監督制度,通過內外監督,明確財務管理的法律責任,使事業單位的各項經營活動都能得到嚴格的約束。

(六)加強舉借債務的風險控制

新預算法中強調了舉借債務的要求與規定,事業單位需要有意識地加強舉借債務的風險控制工作,明確外借資金的使用范圍,僅能將舉借債務用作公益事業。事業單位需要切實加強舉借債務的風險控制,在舉借債務時事業單位需要獲得上級相關部門的批準,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不能舉借債務,此外,為了加強舉借債務的風險控制,事業單位還需要建立相應的問責機制,明確各部門與財務人員的責任,避免發生相互推卸責任的情況。

五、結語

新預算法對預算管理各方面都進行了完善,要求事業單位以預算管理為核心開展財務管理工作,新預算法已經頒布與實施一段時間,對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如何有效利用其積極影響,消除新預算法的消極影響則是當前事業單位急需解決的問題。事業單位需要以新預算法作為經濟活動與財務管理的行為準則,全面加強預算管理,實現財務管理的創新,使其能夠更好地服務于事業單位的各項經濟活動。

參考文獻:

[1]梁文華.新《預算法》下的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淺析[J].當代經濟,2016.

[2]袁靜. 論新預算法下加強事業單位預算管理的措施[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6.

[3] 周罕.論新預算法下事業單位的財務創新管理[J].企業導報,2016,(06).

[4] 趙瑞科.淺議新預算法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影響及對策[J].會計師,2016,(07).

[5]丁新春.新預算法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影響對策[J].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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