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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手民間借貸右手不當得利

2016-11-28 10:39陳錦生
商情 2016年40期
關鍵詞:民間借貸

陳錦生

【摘要】不當得利與民間借貸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但在具體案件中,可能出現先訴民間借貸,后轉訴不當得利的情形。此種情形下,不能因前訴而徑直肯定或否定給付的“無因性”,而是仍應根據案件情況具體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

【關鍵詞】民間借貸 不當得利 無因性證明

一、不當得利概述

按照通說,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的原因受利益,致他人損害者,應付返還義務?!睹穹ㄍ▌t》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據此,不當得利的基本要件有四:一方獲得利益,一方受到損失,獲利與受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獲得利益及利益受損均無法律上的原因。

關于由民間借貸轉化而來的不當得利之訴,是否違反誠信原則、是否構成濫用訴權、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問題,雖然在學界還有所爭議,但筆者認為從當前司法實踐出發,出于保障當事人利益之目的,應當認可當事人有權提起不當得利之訴;雖有違反誠信原則、禁止反言原則之嫌,但為保障權利人利益此種違反可被接受;民間借貸與不當得利案件從案由、法律關系、訴訟請求等方面考慮均不屬于不同標的,不是同一案件,二者僅是相互牽連,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舉證規則,應當由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對符合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在民間借貸轉化來的不當得利案件中,一方獲利、一方受損失、因果關系的證明都相對容易,舉證難點在于給付無因性的證明,尤其是前訴,前訴不特指民間借貸案件結束后另行提起不當得利之訴的情形,亦指當事人在同一案件中將變民間借貸為不當得利的情形。民間借貸的結果可能會對不當得利案件產生影響,導致舉證責任分配、案件證明程度更為復雜。以下將通過案例研討“無因性”的證明。

二、“無因性”的證明

關于無因性證明,如果雙方不存在付款基礎,給付行為明顯欠缺意思表示的案件,不當得利認定較為容易,其中較為典型的是錯誤轉賬、錯誤交付等。但在由民間借貸轉化來的不當得利案件中,雙方有經濟往來的基礎與可能,存在一個甚至是多個法律關系,這導致此類案件不當得利“無因性”認定困難。

(一)僅有一個法律關系時無因性的認定

若雙方僅有一個法律關系,獲利一方既否認給付原因又否認不當得利的,應由獲利一方提出反駁證據,就合法占有承擔舉證責任。在最高院(2013)民申字第1639號再審裁定書中,獲利一方否認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且在一審、二審庭審中認可雙方無其他經濟業務往來,因此法院認定主張不當得利一方已完成相應的舉證責任。獲利一方認為不構成不當得利的,應當就合法占有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以推翻主張不當得利一方的舉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筆者雖然主張在特定情況下需要由獲利一方就合法占用進行舉證,但這并未改變不當得利案件的基本舉證規則:由主張不當得利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當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完成舉證責任時,則應當由獲利一方就其反駁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系合法占有。法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實是動態變化的,一方證據形成優勢或使法官形成內心確信的,則此時應由對方就反駁理由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二)存在多個法律關系時無因性的認定

這種情況下,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舉證難度大,其需完全證明款項給付不屬于雙方的任意一個法律關系。在由民間借貸轉化來的不當得利案件中,由于存在其他經濟往來,債權人前訴中債權主張被駁或債務人前訴中的還款主張未被支持,債權人(債務人)提起不當得利之訴時,債權人(債務人)在前訴中的主張未被認可,是其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不能據此直接推定獲利一方收取相應款項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主張不當得利的一方仍應舉證證明款項給付欠缺意思表示,不屬于雙方任一法律關系項下的款項,否則其不當得利主張就無法得到支持。在福建省高院(2015)閩民申字第2691號裁定書中,由于前訴不當得利案件中認定雙方除民間借貸關系外,還存在其他經濟往來,主張不當得利一方將款項匯給獲利一方就屬于有正當理由,并非無法律上的原因;主張不當得利一方應舉證證明案件符合不當得利要件,即獲利一方收取款項沒有合法原因或根據,否則應由主張不當得利一方承擔舉證不利后果。

存在多個法律關系的不當得利案件中,還可能會出現訟爭款項的給付原因在某一具體案件中無法查明的情形。此時即使有前訴判決的存在,亦不得進行有責推定,直接視為無法律上的原因。根據舉證規則,主張不當得利一方有義務證明給付的“無因性”,給付有因或給付原因無法查明的,均屬于主張不當得利一方舉證不能的情形,均應由主張不當得利一方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332號裁定書中,法院認為案件是否構成不當得利,關鍵在于舉證責任的分配,而不當得利案件應當由主張不當得利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前訴中主張不當得利一方的民間借貸訴求被駁回并不能必然推定給付行為欠缺意思表示,只是基于現有證據,給付原因無法證明,在查明給付原因之前,不能有責推定,直接視為無法律上的原因。

三、結論

綜上所述,對于不當得利案件,應當嚴格按照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對于由民間借貸轉化而來的不當得利案件,或由其他前訴案件轉化來的不當得利案件,不能否認前訴案件對不當得利案件審理及案件事實認定的影響,但同時也不能僅憑前訴的裁判結果直接推定或否定給付的“無因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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