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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際私法之沖突正義與實體正義

2016-11-28 12:09張祥
商情 2016年40期
關鍵詞:融合

張祥

【摘要】縱觀本世紀國際私法的發展歷程,沖突正義與實體正義一直處于一種相互抵觸的境況。由于沖突規范中的沖突正義所固有的確定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特征,但究其根本沖突規范還是缺少靈活性。筆者認為:鑒于沖突規范的僵化特征,如何將沖突正義與實體正義融合各自優點顯得尤為必要,因此,本文著重探討國際私法中沖突正義與實體正義的關系及其相互融合。

【關鍵詞】沖突正義 實體正義 融合

在世界上,并不存在某種絕對的公平、絕對的正義,凡公平和正義都只能在比較中存在,在比較中發展。國際私法中的沖突正義、實體正義的發展演變亦是如此。

一、傳統沖突規范的弊端

傳統的沖突規范目的在于尋找最適合的國家的法律,它的焦點在于沖突規范是不是可以保證同樣情況在不同處境下能得到同樣對待。在具體的案件中,傳統的沖突法只注意到選擇適當的國家并由其提供應適用的實體法,因此,往往忽略了雙方當事人的公平問題及判決結果是否公正。

在國際私法的發展初期,傳統沖突法的這種價值理念的確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在某種程度上很大的推動了國際私法中沖突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但是在當下,傳統的沖突法的弊端日益顯露出來。具體總結為以下三點:

(一)濃厚的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色彩

由于傳統的沖突規范的目的在于追求“沖突正義”,簡單說就是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才是最正當的,如此一來在實踐中必然會引起“挑選法院”和“法律規避”等弊端。因此,傳統的沖突規范充斥著濃厚的單邊主義色彩和保護主義色彩。

(二)實體正義未發揮應有作用

傳統的沖突規范由于缺少靈活性而飽受詬病,但是注重實體正義正好可以彌補沖突正義的不足。國際私法的發展趨勢應當是沖突正義與實體正義協調發展,相互融合,但是目前的顯然實體正義未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

(三)沖突規范未得到審理結果的一致性

由于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的公平問題及判決結果是否公正并不納入傳統沖突規范的考慮范圍,因此割裂了“沖突正義”與“實體正義”,由此而導致一系列問題的出現。

即同樣一個案件在不同的國家就很有可能會被識別為相互矛盾的法律關系,無論是采用不同的連結點還是采用相同的連結點,都有可能還會導致這種結果的產生。故傳統的沖突規范逐漸喪失其重要性。

二、沖突正義與實體正義融合途徑

(一)意思自治方法的擴展。

意思自治原則即是首先通過當事人自行選擇某一個國家的相應法律,進而確定與其相對應的法律關系準據法,如此一來就可以使某種法律關系可以不再附著于另一法律之上,亦可以使法律適用的靈活性得到增強,更有利于解決相應的法律沖突問題,以及有利于確定雙方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義務。

傳統的“沖突正義”由于缺乏靈活性而使其弊端日益顯現,已經很難適用當今世界的發展。國際私法學界應當從重視沖突正義轉到重視對當事人利益考量的實體正義, 并結合二者的優點以適用于具體案件,這也是目前研究“沖突正義”與“實體正義”關系的意義所在。

(二)構建沖突規范的底限正義

具體而言,就是指把國際上國際私法的最低限度正義單獨拿出來制定成相應的法律規范。這樣的話,法官在遇到涉外民事案件并且需要識別外國法時。首先法官應當按照根據制定的沖突規范根據案件進行選擇。其次,法官在選擇之后如果發現相關的沖突規范符合沖突規范中底限正義的要求,就可以根據案件對其加以適用。但是如果相關的沖突規范不符合沖突規范中底限正義的要求,例如明顯限制了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和涉及到程序利益的,法官就可以拒絕適用該國法律,然后根據具體情況再選擇適用其他的法律來處理該案件。

沖突規范的底限正義與二級識別制度存在明顯的區別,二級識別主要是從法院地法的角度去考察別的國家的相關法律,但是沖突規范的底限正義規則則是從普適性的角度考量所適用的有關沖突法。

(三)取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存在導致法官在適用沖突法處理案件時遇到很多問題。因此,取消公共秩序保留制度顯得尤為必要。在此筆者列出以下兩點:

第一,對于“沖突正義”和“實體正義”的沖擊,一國可以以其相關公共制度抗辯另一國對于沖突規范的引用,這導致了國際私法領域具體應用中的效率極其低下;同時由于保留了公共秩序,直接導致了對于另一方實質上的不公平問題的出現。

第二,對于公共秩序過于寬泛、抽象的界定。對此,可以通過制定有關的底限正義規則規定,以法律規范來指明應當尊重不同國家的風俗習慣。至于公共秩序造成的影響則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在抗辯中實現受侵害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法官可以根據底限規則之下的自由裁量權來把控整個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即是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官在處理某些案件的時候,當遇到法律規定很模糊或者沒有相關法條規定時,法官擁有可以依照法律精神和理念選擇出案件處理最佳結果的權利。筆者認為:英美法系法官的自由裁量大陸法系也可以適度借鑒,當然了,也需要對其作出規制,這也是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體制改革的趨勢。

三、結語

二十一世紀國際司法學界討論的話題之一就是如何平衡“沖突正義”和“實體正義”,使之相互融合以更好地解決實際問題。傳統沖突規范中的沖突正義一直在強調其所謂的確定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特征,但究其根本沖突規范還是缺乏靈活性。但是如果認真考量“實體正義”則可以彌補這一不足,沖突規范的靈活性問題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因此,如何理解“沖突正義”與“實體正義”兩者的關系并巧妙地將二者融合在一起是當下國際私法學界需要考量的重要問題。即如何在追求和實現沖突正義的同時兼顧實體正義。

二十一世紀國際私法的發展本身就是在所謂的妥協、融合的“中間地帶”尋找一個恰當的平衡點,未來國際私法的發展趨勢即是“沖突正義”與“實體正義”統一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徐偉功著.沖突法的博弈分析[M].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11.

[2]杜濤著.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釋評[M]. 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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