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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訴前調解制度的構建

2016-11-28 12:17徐張博
商情 2016年40期
關鍵詞:糾紛當事人司法

徐張博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法制化進程加快。人們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越來越強。當人們的權益受到損害時,他們多傾向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這是法治觀念深入人心的表現。但是當前基層法院由于案件多,人員少,再加上嚴格執行法律訴訟程序,出現了解決糾紛能力較弱,人們等待案件結果時間長等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的公正高效。如何在有限的訴訟資源下,讓糾紛快速公正地解決成為法院的新課題。通過建立訴前調解制度,與司法審判有序銜接,形成高速運作而公正有效的審判流程,整合各個環節的審判資源,實現案件訴前繁簡分流,讓訴訟通道不再因案件的涌入而堵塞。

【關鍵詞】訴前調解 制度

一、訴前調解制度的概述

(一)訴前調解的概念

訴前調解是指當事人在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先不予立案,而是告知當事人須先經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若調解不成,法院再行立案的制度,訴前調解程序既獨立于訴訟程序,又與訴訟程序緊密相連,在性質上來說它是屬于替代訴訟的糾紛解決機制,訴前調解不同于訴訟中調解,它是我國法院努力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結果,是法院借助社會力量調處民事糾紛的新舉措,它的直接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在該規定中,訴前調解包括協助調解和委托調解兩項內容。其中:協助調解的主體仍是審判人員,從本質上講屬于訴訟活動中的調解范疇,只是在形式上沒有進入庭屯程序;與之相比,委托調解則是指法院對起訴到法院的民事案件,在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后,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或個人進行調解,是一種更為復雜也更為正式的借助社會力量解決民事糾紛的制度。訴前調解對于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積極地作用,實踐中也確實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訴前調解的特征

訴前調解模式與現有的調解模式相比是一種獨立的、全新的調解模式,承擔著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與訴訟調解的對接,但是,訴前調解與他們所處階段不同,它處在人民調解或行政調解之后,訴訟之前,因為是法院主持下達成的,所以調解協議不需法院重新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申請執行。

(三)訴前調解制度的理論基礎

訴前調解制度是一種新興的糾紛解決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以及社會轉型的特殊背景下產生的。當事人對訴前調解制度是有自主原則權的,如果當事人不同意進行訴前調解,法院可以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訴前調解,則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人民調解員的調解下達成協議,進而達到化解矛盾的目的。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選擇進入司法確認程序,具有司法效力的協議可以進入執行程序,所以說訴前調解制度具有便利性和快捷性的特點,可以有效的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在高科技影響社會活動的當下,司法活動也要以效率優先。通過訴訟程序是人們解決矛盾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途徑,然而當事人在選擇進行司法程序的同時,并沒有意識到其實司法程序所花費的成本是十分巨大的,它會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而為此國家也會消耗大量的司法成本。面對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緩解訴訟壓力并保證社會穩定,成為法院改革的重要內容,這讓訴前調解制度的應用也越來越廣泛。

二、訴前調解制度的構建

嚴格地說,調解制度并不是以迅速、簡易、低廉為目的的。調解是通過合意解決糾紛的制度,而合意的形成過程不需要復雜的程序。也就是說,通過調解解決糾紛之所以是迅速、簡易、低廉的,是調解通過合意解決糾紛的必然結果。確切地說,這是調解制度的屬性。不得不說國外調解的發展是從我國根源而來,由于中西方的差距,對于國外訴調解制度我們只能借鑒而不能照抄。蘇力先生也曾提出“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彼?,面對我國訴前一調解做法不一的局面,必須進行理性改革,我們選擇的訴前調解應當是從我們社會主體的實際需要出發,面對我們特定的社會環境與法制環境,選擇我們自己的通路。通過分析我們訴前調解運用的現狀,我許多地方還沒有意識到訴前調解的特殊本質,因而要么一味的照搬國外,要么一味的在法院內部進行單干,既難以產生良好效果,更湮滅了訴前調解真正存在的意義。因而,在人民調解和其他社會調解力求完善和法院調解、行政調解處于尷尬和弱化地位的今天,在從國家到地方從政府到民眾均在追求多元化解決機制的今天,在中央高度重視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并開始嘗試的今天,作為一名法律研究者,我們要做的是在深入分析訴前調解存在的背景,參考借鑒外國并歸納總結國內做法弊病后,如何理性思考,改革現行訴前調解模式,設計出真正符合中國現實背景,真正植根于我國歷史文化,真正能在多元糾紛的今天起到作用的一套訴前調解體系。

三、結語

訴前調解制度并不是脫離社會獨立存在的,它與整個社會的各種復雜利益是密切聯系的,所以訴前調解更要關注人民群眾、以人為本,實現司法為民的宗旨。提高對訴前調解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樹立“大調解”的觀念,訴前調解制度應從中國實際情況出發,探索真正適合中國國情、行之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尤其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更要加大訴前調解的力度,統一、健全訴前調解制度,這樣才能保障訴前調解制度的順利運行。立足于多元化的調解平臺,創造性的開展工作,充分發揮訴前調解制度在化解社會矛盾方面的積極作用,實現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訴前調解制度雖然在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制度本身還不是很完善,很大的進步空間,訴前調解填補了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之間的空白,在利益需求日益多元化的時代為人們提供了一條自主自愿、便捷、經濟解決紛爭的有效途徑,它的制度化和實踐必將推動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日益成熟。然而,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建立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必然要經過充分的論證和科學的實驗。構建訴前調解制度將會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現有司法制度的方方面面,這就需要在實踐中慢慢推進,逐漸完善。

參考文獻:

[1]于佳. 我國訴前調解制度的構建[D].吉林大學, 2015.

[2]葉琦瓊. 我國訴前調解制度研究 [D]. 華東政法大學,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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