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時期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研究

2016-11-30 12:48楊麗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關鍵詞:信用體系民商法構建

摘 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也給社會發展造成了較多不穩定因素,制約著社會的穩定發展,要想維護社會穩定,需要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其中民商法信用體系,對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能夠從基礎問題上引導民事主體誠實守信。本文詳細介紹了民商法信用定義和特征,對信用原則在民商法運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民商法信用體系建設的措施。希望能夠通過本文的介紹,促進民商法信用體系的合理構建和完善,對促進社會市場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起到作用。

關鍵詞:民商法;信用體系;特征;問題;構建

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使人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提高,隨之也引發了一系列信用缺失現象的產生。震驚社會的毒奶粉、地溝油、瘦肉精和假疫苗都是社會信用缺失的表現,該類事件的發生,降低了民眾對企業主體的信任度,深刻的展現出了我國當前市場經濟中存在的問題。民商法是解決社會信用缺失的重要法律,通過信用來獲得可持續發展的動力,也是社會信用體系的必然發展趨勢。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提高市場交易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營造健康、科學的商業環境具有重要作用,是促進經濟快速發展的有效手段。

一、民商法信用定義與特征

(一)民商法信用定義

在法學界中,沒有對民商法的信用制定出統一的定義,有很多學者針對民商法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認為民商法信用,主要是指和經濟能力相對應的社會經濟評價,認為通過民事主體能夠獲取良好的社會評價與依賴。通過不同學者對民商法信用的評價可知,信用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判斷:第一,事實判斷。主要是指需要對民事主體的償還能力進行判斷,將事實作為判斷的基礎,需要對民事主體中的資本、能力和品德等方面的內容進行深入的了解,展現出民商法的客觀事實性。第二,價值判斷。判斷的內容為對社會或者第三方民事主體償還能力的判斷,對民事主體的相關信息的償還能力進行評價,能夠充分的展現出信用的價值和主觀性,防止民事主體對授信結構造成異議。通過對民事主體的判斷,可知,民商法中的信用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第一,需要加強對民事主體的評價和信賴,對民事主體雙方進行綜合評估。第二,對民事主體雙方支付與償還能力的評價與信賴,民事主體需要明確民商法中的各項規定和賠償能力,對合作者的信用進行了解,盡可能的減少在交易中存在的風險,提高信用綜合評價能力和信賴程度[1]。

(二)民商法信用特征

1.信用是民事主體資格

信用是民事主體從事各項活動的基礎,為民事主體參與各項社會活動提供保障。信用自身具有較強的權利能力,要想順利進入到市場,需要提升個人信譽,以便更好的在市場中得到發展,強化擁有法律社會的能力。例如,工商法中是這樣規定的,對于不同的注冊資本,所獲取的經營范圍和資質條件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需要提高民事主體的資質水平,以便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到發展。

2.信用是和財產有關的主體資格

傳統的商業信用,主要是通過日常的溝通和熟人的眼光來進行判斷,會導致許多判斷失誤現象的出現,無法滿足現代商業中對信用狀況的判斷。在現代商業中,主要是運用資本評估方法和財產評判標準來進行信用判斷。企業信用和財產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第一,擁有良好信用的企業和個人可以通過自身的良好信用而獲取較高的利益,可以從其他企業獲取較多的資源,來擴充企業運營所需的貸款,促進自身價值的提高,為促進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基礎。第二,信用具有和有形資產相同的經濟功能,在經濟發展中,可以通過貨幣對價值進行衡量,信用衡量主要是通過企業自身的固有資產來實現,通過合并或者轉讓公司的形式,來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作價。第三,對于違反信用的事件可以稱之為財產責任,民法中要求,經營者不可以為了自身的利益,對他人的聲譽進行損壞和捏造,否則將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并給予一定額度的經濟賠償[2]。

3.信用是一種可量化的信息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信息化被廣泛應用于社會中的各個領域中,也促使信用逐漸信息化。信用交易是信息化的重要形式,在交易結束之后,民事主體會留下大量的信息記錄,需要將此信息記錄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對推動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信用在社會發展中,具有量化特點,它用具體的數字展現出了企業的資產和資本等經營狀況。在運用信息進行量化時,信用評價等級能夠給交易者和投資者的信用狀況提供更直觀、更可靠的判斷標準,對促進資本的有效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3]。

二、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信用原則缺乏定義

當前,相關的法律界研究人員已經意識到了信用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性,但是信用原則在社會上實施還存在較多的問題,并沒有結合社會發展的具體現狀,做出統一的定義。在學術界對信用原則的定義通常有以下幾種:第一,語義說,該說法認為信用原則主要是指從事民事活動的當事人需要遵守民事活動的相關要求,與人真誠交易,不以謀取自身利益來做危害他人利益的事。第二,市場導向說,針對當前社會的實際發展現狀,制定出合理的民商法條款,應該將信用原則作為民事活動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的正確導向標準。第三,立法者意志說,該項說法認為信用原則的最終目是能夠確保立法者意志的實現,立法者的意志對平衡三方利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第四,雙重功能說,該說法在實際運用中,主要是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對涉及法律和道德的問題進行有效調節,展現出兩者的雙重功能,提升法律法規的彈性和生命力。上面四種說法都是對信用原則價值內涵的闡述,但是這四種說法都具有片面性,沒有針對社會上的具體事件來對民商法法律中的信用原則及相關規定作出明確的闡述,導致信用原則的界限不清晰,無法正確指導企業和個體的經濟活動,亦對信用體系的建立造成了較大的障礙[4]。

(二)信用原則滯后于其它原則

信用原則是我國司法領域中的最高行為準則,也是民事立法的最高價值追求,在債權法和物權法的制定過程中,需要充分展現出信用原則體系,明確信用原則體系中的立法序位角度。但是通過對立法序位角度進行了解可知,當前的信用原則明顯落后于其它法律的基本原則,出現信用原則與其他基本原則不相一致現象,不能滿足當前社會的立法要求[5]。

(三)信用原則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撐

通過對我國當前的民商法法律法規進行了解可知,民商法里面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并充分展現出了民商法法律法規的指導性作用,具有良好的應用效果。但是從歸納角度進行分析可知,信用原則在法律法規中涉及具體內容的法條相對較少,無法從現行的明文規定中實現分析和考察,導致實際上信用原則不存在被確立為原則的現狀。例如,情事變更原則在實際的運用過程中,展現出了信用原則在一定意義上的合法使用,盡管我國已經意識到了該項原則在民商法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合同法的正式文本中,并沒有展現出這一原則。導致在市場經濟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存在較多的不足之處,信用危機事件頻出,與落后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法律體系建設有著密切的關系[6]。

三、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

(一)強化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地位

我國的《民法通則》中規定,實誠信用原則是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為了確保信用原則的有效實施,需要通過加強對債權法法律制度的實施和建設,來強化城市信用概念,細化城市信用制度體系,充分展現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為了充分展現出信用原則的法律地位,首先,需要對民事活動雙方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明確,清晰界定法律責任。其次,加強對地方保護主義的處理,減少政府對市場經濟的干預,降低短期經濟行為發生的概率,加強對社會導向的有效規范。最后,加強司法救濟制度建設,給民眾營造一個規范化和合理化的經營環境[7]。

(二)建立信用體系的民商法律制度

1.加強信用權構建

首先,立法部門需要加強立法信用權建設,將立法信用權從其他法律中分離出來,單獨作為一項法律條件,展現出了該項法律的重要性。立法信用權作為一項新的人格權,是對立法核心內容的展現,增強了法人和自然人享受信用權實現的可能性;對該項權利的充分使用,能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的實現。其次,信用權不但可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更讓誠實信用成為市場交易的準則,對提升社會的文明程度具有重要意義。最后,信用權的構建也對強化民商法的應用具有重要作用。民商法在實際的應用過程中,會涉及到大量的信用體系和信用權建設,需要通過原則性的法律條款來構建合理的信用權和信用體系,促進了法律框架的逐漸完善,夠滿足當前社會的發展要求,促進市場經濟信用體系建設[8]。

2.加強企業信用建設

信用是法律層面上最基本的問題,需要作為市場的主體來運用。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之一的企業要嚴格遵守市場的發展規律,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一旦出現違約行為,需要遵照合同中的約定,對他人的損失進行賠償。完善的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秩序,離不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更離不開對企業信用的建設。在對企業的信用進行評價時,主要從履行合同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這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將企業形象化,以“人”的標準來評價他們的信用等級。同時,也在本質上促進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3.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

個人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題之一,個人信用也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個人信譽對民商事活動的影響為例,如信用卡、小額信貸業務、電商經濟中的支付寶業務等,具有較強的權威性和合法性,且都基于個人信用等級,對促進信用體系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信用法制建設中,要加強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國家有關部門應該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在保護隱私權的情況下,對個人信用信息資料進行收集,以保護市場經濟中交易雙方的知情權,并且定期對個人信息資料進行更新和修改,如果個人的信用信息資料出現不正當使用時,當事人有要求索償的權利。

4.加強政府信用體系建設

政府信用體系建設是民商法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確保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對市場經濟體系的運行狀況進行深入分析,建立健全政府行為規范,提高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提升政府隊伍的綜合素質水平。法律作為支撐道德和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形式,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按照法律相關要求,自覺遵守社會信用體系,嚴懲社會信用缺失的現象,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裁判員的作用。

四、結語

信用是社會經濟中一切事物發展的基礎和保障,要想促進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需要建立科學有效的信用體系,確保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在市場經濟中,需要對市場經濟中的商品交換等經濟行為進行深入的分析,充分發揮個人信息、政府管理等方面的職能,通過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來促進社會信用體系的完善,需要從企業、個人和政府等方面出發,在相關法律法規的框架內,實現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確指導。

參考文獻:

[1]孫銘陽.試論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J].法制博覽,2016,19:305.

[2]陳昊文.新時期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研究[J].法制博覽,2016,17:226.

[3]鐘君.關于民商法信用體系構建的思考[J].法制與經濟(下旬刊),2016,07:132-134.

[4]張岳昆.商主體信用體系的建構研究[D].云南民族大學,2014.

[5]常嘉.淺談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J].經營管理者,2010,17:262.

[6]董巍.淺析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J].科技風,2014,22:231.

[7]洪濤.探究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J].佳木斯職業學院學報,2015,04:108+110.

[8]賴翔宇.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與分析[J].法制博覽,2015,15:281.

[9]劉軍.論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J].長春教育學院學報,2013,09:36-37.

[10]蘇長明.民商法之信用體系的構建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3,31:20-21.

作者簡介:

楊麗,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2012級在職人員高級課程研修班。

猜你喜歡
信用體系民商法構建
民商法課程體系:經驗與改革方向
關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網絡實名制問題探究
論民商法信用體系的構建
關于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現狀及對策研究
環境生態類專業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培養體系的構建與實踐
市場經濟視域下民商法承載的倫理內涵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