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分析

2016-12-01 12:36鄭云建
智富時代 2016年12期
關鍵詞:法律對策不良資產商業銀行

鄭云建

【摘 要】金融市場的高速發展以及外資銀行的融入,我國商業銀行面臨著激烈的競爭,其中不良資產問題已然成為制約銀行發展的隱患。因此,本文將通過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出現的原因及法律缺陷、不良資產的處置方法及風險、處置不良資產的法律對策及建議三個方面出發分別進行闡述,以期促進商業銀行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法律對策

一、引言

2015年以來,宏觀經濟的萎縮致使實體經濟信用延伸至我國的各大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激增,逐漸成為阻礙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發展的一大瓶頸。銀行不良資產是指銀行投放貸款后形成的銀行信貸資產中不符合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原則處于逾期、呆滯、呆賬狀態而面臨風險的部分貸款。我國銀行貸款劃分為五類: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不良資產則指后三類,不良資產對銀行財務的影響是雙重的。一方面,較多的貸款利息無法收回,銀行卻要如實支付這部分資金的利息及其它相關費用。另一方面,國家財務制度規定,一定時間內無論利息是否實收,都要計入營業收入。由此而論,企業所欠利息越多,銀行虛盈實虧現象就越嚴重,從而致使銀行財務趨于惡化狀態。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原因及法律缺陷

(一)銀行自身管理體制不完善及同業競爭影響

信貸業務是我國商業銀行主要業務,過分推薦信貸業務,致使各商業銀行忽視了內部制約機制的完善。其一,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并未就借款人的信用、償還債務能力等進行嚴格審查,在貸款之后,未能及時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進行跟蹤監測,風險意識缺乏。其二,商業銀行過分重視信貸業務,人才隊伍集中在開拓信貸市場,而對于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面極少培育人才隊伍。其三,除了四大商業銀行,各商業銀行崛起加劇了搶占信貸市場份額的競爭,導致銀行舍本取末,追求信貸的開拓卻忽視對借款人的監管力度。

(二)政府干預以及政策缺失

政府對國有商業銀行絕對控股,不可避免的對商業銀行的經營方式、信貸政策進行干預,是導致現階段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居高不下的另一因素。某些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保護加大對其本地的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的干預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業銀行的自身處置不良資產的制度完善和隊伍建設,成為政府保護下的襁褓,銀行所作出而的決策易受到政府的干預致使失誤,信貸款項難以回收,不良資產居高不下。

(三)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治理商業銀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缺陷,比如,《中國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并無具體規定防范信貸風險的具體條文,大都規定抽象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可行性,阻礙了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展開,也難以對借款人的資產進行風險管理。此外,立法的滯后性致使現階段并無具體規范銀行不良資產的法律法規,立法的缺失、執法力度的薄弱致使商業銀行無法對不良資產進行有效的處置。

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及常見風險

商業銀行在不良資產清收處置中,普遍應用的方式有六種:訴訟追償、催收、債權轉讓、債務重組、以物抵債、呆賬核銷。但銀行采用這六種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是,潛在大量的法律風險,以致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居高不下。主要的風險點如下:

(一)訴訟時效超過、執行過程的風險

銀行追收信貸款項時,因債務人拒絕履行而只是無效催收,如何有效的中斷訴訟時效,維護銀行債權的合法保護,是銀行面臨的重要問題。目前多數銀行通過電話、郵寄或報紙公告等催收方式主張其債權,《民法通則》對此主張權利的方式有嚴格的使用條件和程序,稍有忽視就會導致銀行債權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執行過程中,銀行欲行使抵押權,發現債務人的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先行查封,雖然不影響銀行的優先受償權,但可能出現商業銀行對抵押物“無權處分”、“無益拍賣”,增加其實現優先受償權的時間成本,影響商業銀行實現債權的效率。

(二)債權轉讓中的風險

我國相關法律對金融債權轉讓的受讓主體、轉讓債權的范圍、轉讓程序等方面都進行了嚴格明確的規定。受讓主體應該將國家公務員、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管理層以及參與資產處置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關聯人排除在外。涉及國家機關、國防、軍事等主體范圍的債權也不能公開轉讓或者批量轉讓。轉讓債權需要通知債務人,并且債權的轉讓容易引起保證責任瑕疵糾紛。

四、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對策及建議

(一)商業銀行應加強不良資產處置的法律人才隊伍建設

商業銀行在拓展信貸業務的同時更應培養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法律隊伍,一方面對借款人的信用以及還款能力進行嚴格審核,另一方面,加強貸后對借款人的追蹤監測,防止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優先查封,杜絕出現超過對其債權的訴訟時效從而喪失勝訴權的情形,加強合同制約,防止合同漏洞,謹防抵押物“先租后抵”架空抵押權。

(二)嚴格遵循債權轉讓程序,避免法律風險

建議銀行通過債權轉讓處置不良資產時,充分研究關于《民法通則》及相關金融債權轉讓的法律文件,嚴格遵守其轉讓程序,一是完善合同轉讓債權的條款,避免合同漏洞。二是妥善履行債權人通知義務,將轉讓債權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三是注意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和擔保范圍,避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糾紛。

(三)完善法律保障機制,充分發揮法律的指引和保障作用

一方面要完善防控信貸法律風險的制度,給商業銀行信貸營造良好的法律保障機制的信用環境。另一方面,加強對失信人法律懲戒措施,出臺關于處理失信人的法律法規,使債務人尊法、守法,及時歸還所欠貸款以期改善不良資產處置的難題。

【參考文獻】

[1] 鐘京華.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探討[J].武漢金融,2005(1)

[2] 夏瑞瑩.淺析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成因及其治理[J].商場現代化,2014(24)

[3] 廖湘岳,段豪麗.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模式的國際比較及其啟示[J].湖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03)

猜你喜歡
法律對策不良資產商業銀行
關于加強控制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探討
我國商業銀行海外并購績效的實證研究
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研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