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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境外追逃追贓贓款分享的思考

2016-12-01 14:31張傲霜
智富時代 2016年12期

張傲霜

【摘 要】近年來,隨著中央加大對逃往境外的經濟類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力度,對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高度重視,“獵狐”行動、“天網”行動等專項行動陸續開展,對外逃貪腐人員的打擊力度加大、進程加快,許多已經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開始陸續被勸返、遣返回國。在追討贓款的過程當中為了能夠將外逃貪腐人員繩之以法,分享機制通常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同時,這種分享機制也是國際社會當中的慣例,對于目標國家也是一種激勵。中國此前沒有這樣的機制,但現在正在發生轉變。本文將嘗試結合目前與我國境外追逃追贓有較密切聯系的幾個國家的協助追贓分享制度,對我國目前的境外追贓分享情況作一個梳理,并提出個人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境外;追贓;分享機制

自2014年以來,中央加大了反腐力度,積極展開對經濟犯罪案件和腐敗犯罪案件的境外追逃追贓。2014年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成立了國際追討追贓辦公室,同年3月17日最高檢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7月22日公安部開展“獵狐2014”專項行動;2015年4月啟動“天網”專項行動,4月22日發布100名涉案外逃貪腐人員紅色通緝令,4月1日開展“獵狐2015”專項行動;目前2016年“獵狐行動”已經于5月4日展開。這一系列專項行動的開展,不僅使部分外逃犯罪嫌疑人歸國接受懲治,也使得大量被犯罪嫌疑人轉移至海外的犯罪所得得以回流,但我們需要意識到,境外追逃追贓的成本并不低,不僅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需要國內派出相關人員到犯罪嫌疑人逃往國外和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交涉,即便是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國的配合下,因為該國協助我國追回贓款,依照國際慣例,追回的贓款也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與該國進行分享。因此,建立一個合理的、良好的境外追逃追贓合作機制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外逃人員現狀

(一)外逃人員結構

從目前來看,我國的外逃人員數量是比較大的,由于中國本就是個人口大國,人口基數大,加之我國的刑法對于部分經濟類犯罪(貪污罪、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等)懲處力度大,因此這類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會選擇出逃境外,借助各國之間法律的不同和不同國家的法律流程以達到逃避國內法律懲治的目的。

2008年6月央行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布《我國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及監測方法研究》,該報告所采用的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的調查顯示:20世紀80年代末,中國官員開始因為經濟犯罪外逃,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外逃黨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國家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以及駐外中資機構外逃、失蹤人員數目高達16000至18000人。i這一數字公布之后受到了很多人的質疑,對于2008年之后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數量,目前也沒有一個準確的數據。

從犯罪主體上看,經濟犯罪和貪腐犯罪的外逃人員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五類。第一類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公職人員。第二類主體是國有企業(包括國有資產控股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或工作人員。第三類主體是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管理人員。第四類主體是民營企業的企業主或經管人員。第五類主體是從事個體經濟活動的個人。

按照2015年“天網”行動的統一部署,國際刑警組織發布100名外逃貪腐人員紅色通緝令。ii采用統計學的方法對該樣本的分析結果顯示外逃人員中有48人曾經擔任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崗位,其余人員分別是支隊民警、公司會計、辦公室出納、銀行信貸員等。

(二)外逃人員涉嫌犯罪狀況

經濟犯罪和貪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通過犯罪累計了大量的財富,這也為他們的出逃提供了現實的條件。經過對案例的總結分析,目前涉案人員通常采用的資產轉移途徑其特點是通過第三方洗錢,并且在交易當中盡可能使用現金,手段高明的甚至采用空殼公司的方式進行洗錢。iii資產轉移到境外之后,犯罪嫌疑人接著會將其部分親屬移居境外,甚至讓其親屬申請加入當地國籍。最后犯罪嫌疑人將會準備自己的身份證件,在這個過程當中甚至會使用偽造的身份證件辦理護照為自己的外逃做好準備。

紅色通緝令名單中的100名貪腐外逃人員中有超過60%涉嫌貪污受賄,其余人員則多為騙取貸款、合同詐騙、挪用公款、詐騙、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職務侵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

央行報告顯示,目前沒有一份權威的報告能夠說明外逃的貪腐人員究竟轉移了多少資金,因為在這一過程當中,各方有自身的利益考慮。目前只能通過各方報道進行大致的推測,合理的推理看來其數額是巨大的。

(三)外逃人員可能逃往的國家和地區分布

央行的研究報告公布了一些轉移資產的典型案例,美國、澳大利亞等西方發達國家倍受那些身份級別較高、涉案金額較大的犯罪嫌疑人的青睞,而一些涉案金額較小的人員則會選擇中國周邊的一些國家,比如東南亞的新加披、馬來西亞,俄羅斯等過也是這些人的選擇之一。一些逃往西方發達國家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也會借道一些非洲和美洲國家進行外逃。在公布的紅色通緝令名單當中,逃往美國的人數最多,其次是加拿大。

二、追贓工作成果

僅2014年下半年從69個國家共抓獲680名外逃犯罪人員,在這些歸案人員當中290名是由我國抓捕歸案,而其余涉案人員則是主動歸案。從這個數據也可以說明目前在逃的通緝犯當中,一半以上的人員是能夠采用規勸其主動投案實現的。而“獵狐2015”專項行動則共有857名外逃人員歸案,這些歸案人員從66個國家歸案。截止到2016年7月15日, “紅色通緝令”上的百名人員已有33人歸案。2015年4月啟動的“天網”行動則抓獲共1400余名外逃人員,該行動為我國追回40億。從這幾年追贓行動的成果來看,歸案人數的不斷增加表明我國在追逃追贓力度方面不斷加大,效果非常之明顯。

三、追逃追贓分享機制

截止到2014年底,與中國締結雙邊行使司法協助條約(協定)的國家有52個,其中生效的國家有46個,中國同時與39個國家簽署了雙邊引渡條約,其中有29個已經生效,但這些締約國主要集中在亞洲及發展中國家。從以上我國外逃人員逃往國家的分布可以看出,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過是外逃人員主要的潛逃國,因此,為了我國追逃追贓工作更好、更高效的進行,和這些國家建立合理、良好的追逃追贓合作機制就顯得非常重要。

在國際法上,最早提出資產流出國和資產流入國可以分享資產的是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該條約規定:締約國按照公約第1款或第4款的規定所沒收的收益或財產,應由該締約國按照其國內法和行政程序加以處理。締約國按本條規定根據另一締約國的請求采取行動時,該締約國可以在按照本國法律、行政程序或專門締結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情況下,定期地或逐案地與其他締約國分享這類收益或財產或由變賣這類收益或財產所得的款項。1999年《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和2000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中也提到了“分享”一詞,規定締約國可以“分享……沒收取得的資金(指恐怖主義資金和有組織犯罪資金)”。然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作為國際反腐敗的基本法律依據,卻并未明確規定資金流入國可以分享沒收的腐敗犯罪資產,僅在條約中明確資產流入國負有將公共資產返還資產流出國的義務。

(一)美國

目前有110個國家與美國簽訂雙邊引渡條約,中美之間尚無引渡條約,遣返非法移民是目前中美之間的追逃的主要方式。

在美國,司法機構在執法合作中做出的“貢獻”決定了它可以分享的被沒收資產的比例——若一國提供了重大協助,則可分享50%至80%的被沒收財產,若提供較大協助,則分享比例為40%至50%,對于提供便利的,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中國與外國之間首例分享被沒收資產的案例就發生在中美之間。2003年,中美兩國主管機關開展司法協助共同調查潘某涉嫌非法攜帶大額美金拒不申報且提供虛假證明一案時,在辦案過程中,中方為美方提供了重要的證據材料,美國司法部按照其國內法規定,根據中方貢獻情況,與中方分享了此案中被沒收的非法資金。

2015年9月習近平主席訪美,進一步促進了中美在追逃追贓領域的合作。中美達成共識,在未來將采取切實措施推進雙方共同確定的重大腐敗案件的辦理;雙方同意在未來要加強在預防腐敗、查找腐敗犯罪資產、交換證據、打擊跨國賄賂、遣返逃犯和非法移民、禁毒和反恐領域的務實合作。iv

(二)加拿大

雖然目前加拿大已經與115個國家訂立了雙邊引渡條約,但這115個國家中并不包括中國。中國與加拿大目前都是《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的成員,但是中國與加拿大卻并未訂立雙邊的引渡條約。2013年中國與加拿大進行談判,并在談判的基礎中草簽了《分享和返還被追繳資產協定》,該協議目前是中國政府在對外追贓方面與國外政府簽訂的唯一協議。其內容包括資產流入國應當將“有合法所有人”的犯罪資產(包括被貪污的公共資產)轉移給資產流出國,明確只有在對于無法確定合法所有人的被沒收的財產,如走私、販毒獲得的贓款,才依照合作雙方貢獻的大小對沒收的犯罪資產進行分享。而腐敗犯罪資產合法所有人顯然不屬于“無法認定合法所有人”的情形,因為該資產屬于資產流出國的全體人民。換言之,根據中加政府間這一協議的目標,在符合兩國法律程序的情況下,加拿大須全額返還(扣除因調查和返還產生合理費用后)中國腐敗官員轉移到加拿大的資產,而不應由兩國司法或執法機構分享。中加之間的這個協定無疑為跨國追逃追贓合作樹立了一個模板。

(三)澳大利亞

中國與澳大利亞均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成員,然而目前在中國與澳大利亞之間卻并沒有簽訂雙邊的引渡條約。澳大利亞目前方對于跨國追逃追贓方面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犯罪收益追繳法》。根據規定,澳大利亞政府在幫助其他國家成功追贓后,有權與被幫助國家就被沒收的資產進行分享。但是在目前澳大利亞的相關規定中并沒有規定相關的細節,比如:贓款分享的比例以及具體的合作機制。根據目前澳大利亞法律的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在澳洲購置的房產,如果不能證明其資金來源非法,那么不得隨意沒收該房產。

四、對我國境外追逃追贓工作的展望和建議

(一)對我國境外追逃追贓工作的展望

近年來幾個專項追緝行動取得了非常顯著的成果,也使我們看到了黨中央打擊外逃人員,追逃追贓的決心。隨著我國國內對于經濟類犯罪和貪腐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黨中央打擊相關類型犯罪的決心也給國內那些有犯罪意向或者那些想要出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起到了警示作用,這一點,無疑有益于從源頭處減少我國的經濟類和貪腐類犯罪。

而這幾年境外追逃追贓工作的全面開展,以及非常好的階段性成果,不僅增加了國內對于追逃追贓的信心,也使我國在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之間在追逃追贓工作上有了更多更密切的合作,也因此可以培養出大批處理這類事務的專業人才,為我國今后的境外追逃追贓工作提多更多有利的條件,更有利于相關工作的開展。也讓我們對未來的境外追逃追贓工作更加有信心。

(二)對我國境外追逃追贓工作的建議

1、加強同西方國家的交流與合作

境外追逃追贓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協助,因此加強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可以為我們更好地進行境外追逃追贓的提供基礎條件。在與西方國家交流與合作的過程中,不僅可以使我們對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司法協助流程有更加清楚的了解,也可以使西方國家對我的相關法制制度有更加客觀的了解,也有利于扭轉我國在國際上的法治形象。

2、追逃與追贓并重

目前我國在進行境外追逃追贓的工作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重追逃、輕追贓”的情況,當然,很大一部分援引是因為追贓比追逃難度更大、程序更繁瑣、耗時更長。但我們必須認識到,追贓的順利進行對于追逃有著重要的意義,許多經濟類犯罪和貪腐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可以常年在境外逃亡,就是依賴于其大量的犯罪所得,因此,追贓對于追淘有重大的意義,二者應當并重。

注釋:

i方華. 外逃的中國巨貪們[J]. 世界博覽,2011,16:42-43.

iihttp://fanfu.people.com.cn/n/2015/0423/c64371-26890492.html

iii 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16-01/13/content_6445286.htm node

=79649

iv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9/26/c_1116685035_3.htm。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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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韓利:《反腐敗境外追贓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完善》,載《人民司法》2015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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