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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同案不同判”淺議司法統一性問題

2016-12-15 11:12獨道存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統一性司法

摘 要 本文通過兩個典型“同案不同判”案例分析,研究探討加強司法統一性問題,提出了提高立法質量、統一法律解釋、加大案例指導、建全協調機制、改革管理體制、完善數據平臺六個方面的建議。

關鍵詞 司法 統一性 “同案不同判”

作者簡介:獨道存,中華人民共和國徐州海關,公職律師。

中圖分類號:D920.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27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涵義是法律確認和保護公民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上處于平等地位,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都不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其最直接的體現就是“同案同判”,即同等情況相同對待,相似情況類似判罰。然而,在現實司法審判實踐中,由于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和制約,要完全做到“同案同判”只是一種理想化期盼,實際上根本不可能實現。相反,“同案不同判”現象卻經常發生,有些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有的甚至截然相反,嚴重影響了司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公平性,大大降低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對司法機構及人員的信任度。本文擬從兩個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案例分析入手,圍繞如何消除“同案不同判”現象,增強司法統一性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同案不同判”典型案例分析

本文所選兩個案例主要是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車上人員”和“第三人”的認定問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下面兩個案例主要涉及交通事故中“車上人員”被甩出車外受傷,受害人身份是繼續認定為“車上人員”還是轉化為“第三人”的問題。如果繼續認定受害人為“車上人員”,則保險公司不應當擔責。如果認定受害人身份已轉化為“第三人”,則保險公司應當擔責。文中兩起案例,一起法院認定受害人仍然為“車上人員”,保險公司不應當擔責。另一起法院認定受害人已從“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人”,保險公司應當擔責。相同或者相似的案情,兩個法院竟然做出截然相反的兩種判決結果。具體案情簡介如下:

案例一:乘客李某因汽車爆胎被甩出車外,經鑒定,構成八級傷殘。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后,受害人李某將駕駛人方某與保險公司一起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交強險賠償對象的受害人即第三人不包括本車上人員。原告李某無論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是否被甩出車外,其均屬于本車上人員,均不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方某作為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李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方某賠償。方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例援引自《人民法院報》2014年2月22日第3版)

案例二:原告劉某乘坐被告袁某駕駛的小型客車行進過程中,袁某違章超車與路邊護欄相撞發生翻車,致原告甩出車外受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原告起訴要求袁某和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屬于肇事車輛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應予賠償的受害人。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交強險的保障對象應為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對于本車人員的理解,應為保險事故發生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上的所有人員。本案中,原告因被保險車輛與路邊護欄相撞被甩出車外受傷,雖然原告沒有與被保險車輛發生碰撞,但其被甩出車外過程中所處的位置已離開機動車車廂的主體部位。因此,在原告發生交通事故的瞬間,其已從被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轉化為本車人員以外的第三人,應當屬于交強險的保障對象。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某醫療費9449.45元,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55097.91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例援引自《人民法院報》2014年12月12日第6版)

對上述兩種案情幾近相同的情況,不同的法院卻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決。為什么會出現這么明顯的“同案不同判決”現象,原因可以找出很多。到底哪個法院判決的更為合法合情合理,不是本文要探討的問題。本文主要目的是通過引述兩起案例,來分析探討如何盡量避免“同案不同判”,加強司法統一性建設問題。

二、加強司法統一性建設的幾點建議

加強司法統一性建設意義重大,內涵豐富,形勢需要,理論必要,現實可行。為此建議:

(一)提高立法質量

立法是法治工作的基石。立法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國家法治建設的水平和司法質量的高低。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同案不同判”、司法不統一問題,就必須首先從源頭入手,從提高立法質量做起。沒有科學規范、嚴謹縝密的立法體系,司法統一就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由于我國立法長期有宜粗不宜細、宜簡不宜繁的傳統,從而使許多法律條文規定過于原則,表述抽象,涵義模糊,準確性不夠,操作性不強,由此給司法人員正確理解法義、引用條文、客觀定性、準確判案造成了很大的困難。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把法治作為今后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我國目前立法質量不高的問題卻成了依法治國的瓶頸和短板,其主要表現在立法層次不高,立法主體分散,立法空白仍存,一些法律法規存在內在缺陷和沖突,有些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和籠統,在適用時容易產生歧義和多解,可操作性不強等。因此,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司法不統一問題,其源頭就是要解決立法質量不高的問題。要提高立法層次,增強立法權威,統一立法主體,避免多頭立法,減少低層次重復性立法,避免部門利益法律化。要提高立法技術,精確細化法律法規的條文規定,減少過于原則化、籠統化、模糊化條款,盡量給司法人員提供精準規范、明晰無誤的法律法規適用依據,避免司法人員的歧義和誤解,最大限度地規治裁判主體的自由裁量權。

(二)統一法律解釋

法諺云:“法律不重訴讀而重解釋”,“法無解釋不得適用”。在各種法律解釋中,最重要的是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立法解釋的主體是立法機關。司法解釋是法律賦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權,是法律適用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對于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促進嚴格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意義重大,作用明顯。特別是在目前我國立法體系尙不完備、立法質量尚不夠高、立法空白仍存較多、立法解釋程序比較繁瑣的情況下,司法解釋對有效促進司法統一是一種有益的創新探索和很好的制度補充。特別是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針對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同案不同判”現象比較突出的問題,充分認識到統一司法解釋對加強司法統一所起的基礎性作用,不斷加大和完善司法解釋工作,收到明顯成效。據統計,僅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或牽頭發布司法解釋15件、其他重要司法文件數十件,努力規范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詳細指導審判工作中的具體適用法律問題。特別是針對社會生活中出現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有效統一了全國法院的裁判尺度和標準,有力提升了全國司法統一性,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安定。實踐證明,從立法層面徹底解決司法不統一問題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長期不懈努力,加強司法解釋不失為一個投入少、見效快的途徑和方法。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應不斷加大司法解釋的力度、密度和廣度,力爭通過盡可能多的司法解釋來彌補法律規定空白或者不明問題。

(三)加大案例指導

出現“同案不同判”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根源在于制定法自身無法克服的內在缺陷和沖突。案例指導制度可以有效地彌補制定法的缺陷,化解制定法的內部沖突,對于促進司法統一具有重要意義。由于我國傳統上一直是成文法占主導地位的國家,長期忽視案例的規范、指導和補充作用,導致案例指導制度長期缺失。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也認識到案例指導制度對促進司法統一的可行性、必要性,逐步開始研究和借鑒西方判例法國家在案例指導制度方面長期積累的經驗和做法,并積極應用到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去,積極穩妥發布了多批典型指導案例,取得明顯成效。據統計,截止201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共發布了11批56個指導性案例。這些案例已被司法實踐大量援引,對有效促進全國司法統一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應進一步完善案例指導制度,加強案例分析研究,加大案例選編力度,提升案例選編水平,提高案例發布時效和頻率。同時,加強對各級法院援引指導性案例的檢查指導和成效評估,充分發揮指導性案例在規范司法統一中的作用。

(四)建全協調機制

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制約,法律規范不可能做到盡善盡美,裁判主體也不可能達到學識水平、經驗閱歷等的整齊劃一,由此帶來對法律規范的理解不同和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在所難免。要想避免或者減少這種現象的發生,必須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司法統一協調機制,統一明確裁判依據,規范約束裁判主體自由裁量權。各級法院應設立司法統一協調機構,建立健全司法統一協調機制。要充分發揮各級審判委員會在整合案件法律適用不統一方面的作用,充分體現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的權威性,對相同或者類似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做出規范明確性判定。要進一步加強和優化審判監督功能,上級法院可以通過上訴審、提審、再審本級和下級法院之間法律適用不統一的案件,通過改判糾正而起到法律適用統一整合作用。要建立和完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充分發揮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對法院公正司法、統一司法的服務、研判和導向作用。

(五)改革管理體制

習近平總書記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指出,司法權是判斷權,是屬于中央的事權。建國以來,我國法院一直實行的是傳統的分級管理體制。但隨著形勢發展,法院分級管理體制的弊端日益凸現。主要表現在分級管理易于滋生地方保護主義,有些地方領導經常以發展地方經濟為由,干預法院的正常辦案,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普遍存在,嚴重破壞了司法的統一性、獨立性。因此,現行法院分級管理體制應該盡快改變,取而代之的應該是充分體現中央事權、有效保障司法獨立的垂直管理體制。只有這樣,各級法院在司法過程中才能不受地方制約和干預,真正做到司法獨立。同時,為了徹底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的藩籬,在全面推行垂直管理體制的基礎上,可以更進一步大膽改革,探索設立跨區域法院,最大限度地去地區化,徹底排除地方對司法獨立的制約和干擾。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設立跨區域法院作了闡述和規定。設立跨區域法院,對促進我國司法體制的自我完善,最大限度地排除地方干擾,真正做到司法獨立,確保司法公平公正公開,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六)完善數據平臺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逐步加快,普通民眾的法律意識會逐步提高,依法維權的意識也會逐步增強,案件數量將會大幅增長,法院人力資源緊張的矛盾將會更加突顯。為了更加有效發揮既判案件對將來案件審理的參考借鑒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應加快健全完善數據集中管理應用平臺,充分運用現代最新技術成果如云計算、大數據等,進一步優化平臺管理,強化平臺職能,努力促進信息化與法院業務的深度融合,盡快實現全國法院司法信息資源特別是生效裁判文書的統一管理和信息共享。要加快推進中國裁判文書網網站建設,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盡快實現各級法院依法應當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統一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發布。并逐步完善和增強網站查詢檢索、信息聚合、意見反饋等功能,方便各級司法人員及公眾有效學習借鑒、查閱復制裁判文書,充分利用既有判例資源,有效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發生,努力提升全國司法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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