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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防控

2016-12-15 12:06郝博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校園暴力成因

摘 要 近年來,校園暴力事件頻現報端,涉及的暴力方式無不觸目驚心,嚴重影響著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本應活潑可愛的少男少女們,為何變得如此冷血殘忍,其中不僅有施暴者主觀上心理問題,更有家庭、學校、法律等一系列客觀原因。如何使用法律手段實現對校園暴力的防控,是本文嘗試探討的問題。

關鍵詞 校園暴力 成因 法律防控

作者簡介:郝博,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檢察院。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76

一、校園暴力的定義

近年來,各類社會問題及矛盾日益凸顯,校園暴力作為一種青少年間的矛盾愈演愈烈。據不完全統計,僅2015年1月-5月,全國就曝光了40起惡性校園暴力事件。 不僅在我國,校園暴力事件廣泛存在于世界各國,且在日本、美國等國家已“歷史悠久”。校園暴力這個棘手的世界性問題已引起全社會各界的關注。

雖然校園暴力存在已久,但尚未有一個正式的定義,有的專家認為校園暴力是指“學生之間或者校內其他人員對學生的身體和精神所實施的一種嚴重侵害行為” ;有的國外專家認為校園暴力“不僅指身體保理或性暴力,還包括強行控制導致的情緒和心里痛苦,種族、性別和階層歧視導致的人際關系傷害” ;也有的研究者根據校園暴力的現實特征將其定義為“在校園內及校園周邊發生的學生與學生之間、學生與老師之間、學生與社會其他人員之間的具有惡意的敲詐、欺凌、傷害等性質的暴力或非暴力行為” 。

無論定義如何,都有一定的研究背景與依據,但筆者同意某位研究者的觀點,即認為校園暴力既是一種社會暴力現象,更是一種法律現象,因此需要法律手段加以防控、管制。

二、校園暴力的成因分析

校園暴力時間頻發,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而言,可分為主觀、客觀兩方面因素。主觀因素是指施暴者自身的原因,客觀因素則是指施暴者所受到的外部環境的影響,這兩方面的共同作用導致了事件的發生。

(一)主觀因素

1.施暴者特定的心理、生理特點。事件的當事人包括且主要包括學生,處于懵懂與成熟的零界期,“心高氣傲”、“意氣用事”、“我行我素”是他們的代名詞,直接導致了因瑣事發泄怨氣的報復事件、因爭風吃醋引發的蓄意事件、因“哥們兒義氣”引發的斗毆事件等,諸如此類的犯罪原因被一些專家學者定義為“青少年個人的消極關系”。

2.施暴者法制觀念淡薄。施暴者往往對自己的違法犯罪一無所知,不知道對自己的過錯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有的人雖然知道違法犯罪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在僥幸心理的驅使下幻想逃脫法律的制裁。

(二)客觀因素

1.家庭原因。一方面,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師,因此家長的素質對孩子影響深遠,家長的言行舉止將使子女耳濡目染。在當今這個物欲橫流的時代,是非對錯被很多家長曲解,耐性被更多家長丟失,孩子無法得到正確的家庭教育,無法接受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另一方面,父母的關愛缺位也是造成施暴者心理扭曲的根源之一。近幾年,單親家庭數量呈上升趨勢;即便是形式完整的家庭,家長因為事業而無暇顧及子女的情形也隨處可見。這些都為孩子成為施暴者埋下了禍根。

2.學校原因。學校是培養人才的基地,卻成為校園暴力發生的主要場所,源于兩方面:第一,目前學校多重視傳統的學科教育,為了追求升學率,忽視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培養、法治思想教育;第二,學校的監管不嚴,對學生之間的矛盾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對校外人員的進出看管松懈,直接導致校外人員引起校園暴力事件亦是有案可詢。

3.法律缺位。我國目前有《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在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方面有一定的規定,“但對校園安全關系的諸多方面都沒涉及”, 對于校園暴力事件無法從全局上解決問題。同時,與很多國家相比,我國尚缺乏一部專門針對校園暴力的法律法規。

三、國外針對校園暴力的經典對策

(一)美國

1.設立專門的反校園暴力機構。美國教育部下設“安全無毒校園辦公室((Office of Safe and Drug-free Schools)”,年投入經費約500萬美元。

2.立法。上世紀八十年代,美國出臺《珍妮克萊瑞校園安全政策披露與校園犯罪統計數據法》(即《克萊瑞法案》),由是開啟了美國針對校園暴力的立法工作,其后又陸續出臺如《校園禁槍法案》、《青少年司法與不法行為預防法案》等法律法規。

(二)日本

1.立法。2011年,震驚全國的“大津事件” ,推動了日本政府的相關立法工作。文部科學省于2012年9月出臺《關于欺凌和學校安全的綜合處理指針》;日本政府于2013年6月出臺《防止欺凌對策推進法》;包括大津市在內的八個地方自治體也制定了地方的欺凌防止條例,以此明確責任主體、具體對策等。

2.設立專門機構。日本從中央到地方設立了諸多專門援助機構及第三方調查機構,如“兒童安全對策支援室”、“兒童欺凌防止專門委員會”、“欺凌對策推進室”、“欺凌問題行動對策委員會”等。

(三)韓國

1.立法先行。韓國針對校園暴力的立法早在2001年已啟動,并于2004年正式出臺《校園暴力預防及對策法》,該部法律又分別于2008年、2012年得到修訂與完善,以此應對韓國不斷變化的校園暴力事件。

2.“特殊服務”。如果中小學生向韓國教育部或學校提出申請,教育部就會向該學校供免費的“警衛服務”,這些“警衛”中不僅包括正式警察,在包括民間保安公司的保安等有相應能力和體力的人員。這樣的人員安排不僅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韓國的校園暴力事件,而且以實際行動動員全社會參加反“校園暴力”活動,其作用必然是事半功倍的。

(四)以色列

1.嚴格把控學校的相關政策。以色列政府要求所有學校均具有完備的應對政策,并要求學校定期對教師進行校園暴力應對措施的培訓。

2.經費支持。以色列政府對于全國所有關于校園暴力的調查研究,均給予經費支持。

四、我國校園暴力問題的法律防控建議

校園暴力是一個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各的通力合作方得以解決,囿于筆者的專業知識,本文僅從法律角度,對校園暴力的防控提出若干建議。

(一)推進立法工作

縱觀以上典型國家針對校園暴力采取的措施,無不在立法制策上下足功夫。根據我國目前立法現狀——存在相關法律法規,缺少專門法律法規,如果要求相關部門立刻出臺一部專門的法律未免牽強,因此建議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先將已有法律完善、細化,明確“校園暴力”的范圍、細化適用對象(如刑事責任年齡方面,可以參照其他國家適當降低界限,甚至引入“惡意補足年齡制度”,即以當事人的主觀惡意補足其年齡)、增加校園安全責任主體及其職能、違法的懲處制度等。

(二)加大普法宣傳

相關部門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開展普法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借助媒體對校園暴力的現實狀況、危害以及如何通過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等內容進行廣泛宣傳;學校增設法律課程,聘用法律專業人士任課或開設講座,組織學生開展模擬法庭、觀看法制影視資料、參觀少年教管所等,逐步增強社會大眾對法律的敬畏感、以及對校園暴力的認知與預防。

(三)增強執法防范

加強對校園及校園周邊的治安管理,考慮借鑒韓國的有關做法,動員民間安保人員等其他有能力的人員加入治安防范之中,共同維護校園環境。教育部門更應不斷充實校園的安保力量、強化安保人員的主體責任,保證校園的各類安全隱患得到及時的防范、排查。

五、結語

校園暴力的產生是因家庭、學校、社會等各方面因素交織而導致的,因此僅靠法律途徑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而應該在法律防控措施得到不斷完善的基礎上,全社會均參與進來,家長發揮好“第一任教師”的作用,從家庭源頭上對校園暴力行為進行防控;學校則做好校園暴力的基本把關方,維護校園的寧靜。只有社會各方多渠道介入,校園暴力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但法律必須先行,以最頂層設計,送給施暴者最權威的武器。

注釋:

朱刊.從公安機關的角度淺析校園暴力的治理.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學報.2015(12).

丁瑞虎.中小學校園暴力問題及其對策研究——以山東五城市中小學為例.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25.

黃偉.校園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防范.大連海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2-3,4.

陳大為.法治政府視角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思考.公安學刊——浙江警察學院學報.2016(4).

儲殷.當代中國校園暴力的法律缺位與應對.中國青年研究.2016(1).23-25.

2011年9月,日本大津市某中學一男生在遭受同學欺辱后跳樓自殺。

參考文獻:

[1]廖海霞.中小學校園暴力的現狀及法律對策.華中師范大學研究生學報.2016(3).

[2]趙佩.理性對待刑事責任年齡的降低.法制博覽.2016(6).

[3]王春霞.北京朝陽法院:校園暴力犯罪案70%為報復型.中國婦女報.2016-05-27.

[4]趙瑞達.校園暴力的法律解決路徑.法制博覽.2016(5).

[5]劉軍.教育法視角下的校園暴力問題探析.學校管理.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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