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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探討

2016-12-21 08:31于靜李紅塔
現代企業文化·理論版 2016年19期
關鍵詞:機關事業單位探討

于靜++李紅塔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1674-1145(2016)10-000-02

摘 要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發放,是開展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退休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開展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探討,可以有效的使得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發放更加的平穩與合理,從而促使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政策更加完善,獲得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更加良好的發展場景。

關鍵詞 機關事業單位 職業年級 探討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發放制度“雙軌制”,已經廣泛的被社會群眾所關注。特別是隨著“兩會”的開展,群眾對于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的年金發放制度的關注,越發的白熱化。開展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探討,完善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發放制度,是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所需要完成的首要工作之一。

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所存在的關鍵性問題探討

(一)開展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的統一

開展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的統一,依照“大口徑”制度開展繳費工作。從我國的各個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的情況開展分析可知,我國各個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沒有進行有效的統一。部分地區機關按照員工的基本工資、工齡補貼以及績效獎金等進行基數的設定,即應用“大口徑”制度開展繳費工作。有些地區機關則僅僅按照員工的基本工資,進行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的設定,即應用“小口徑”制度開展繳費工作。這種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的不統一的狀況,使得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發放缺乏規范性、統一性和制度性。

1.“小口徑”繳費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處。應用“小口徑”繳費制度,不能夠全面體現職業年金中的工齡補貼和績效獎金,這使得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發放數額降低,很大的降低了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同時也為事業單位的工作的開展帶來了較大的壓力,退休金補差工作。同時“小口徑”繳費制度在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發放過程中的應用,會使得退休人員的繳費基數達不到應有的高度,從而導致職業年金的保障責任更加重大,加劇了職業年金的繳費工作和運營的壓力。

2.“大口徑”繳費制度所存在的優勢分析。應用“大口徑”繳費制度,充分的考慮和體現了職業年金中的工齡補貼和績效獎金。促使事業機關單位職業年金的發放數額得到有效的保障,有效的提升了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同時減輕了事業單位的工作開展退休金補差工作的工作量。同時“大口徑”繳費制度在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發放過程中的應用,可以有效的保障退休人員的繳費基數達到應有的高度,從而有效的降低職業年金保障工作開展的危險性和不確定性,有效的減輕了職業年金的繳費工作和運營的壓力。

因此通過進行“小口徑”繳費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處以及“大口徑”繳費制度所存在的優勢分析可知,開展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的統一,應當依照“大口徑”制度開展繳費工作。從而保證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發放的統一性和合理性。

(二)根據每個事業單位的自身的特點選擇合適的職業年金發放形式

開展機關事業單位的年金發放形式的制定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每個事業單位的自身的特點。從大部分事業機關所具有的共同特點進行分析,主要的職業年金發放形式的影響因素為:服務的工藝性、人才的能力和技術性。這些影響因素的存在充分說明,國家應當為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提供較為理想的薪金待遇以及較為完善的退休養老待遇體系。

同時在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的年金發放數額的過程中,也應當充分的考慮經濟的發展和物價的變化,從而保障公職人員得收入水平的合理性。

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制定模式主要分為以下三類:繳費確定型、待遇確定型以及混合性。其中混合性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制定模式,是繳費確定型和待遇確定型兩種職業年金的制定方式的整合。

開展機關事業單位的年金發放形式的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每個事業單位的自身的特點,可以有效的是的公務員在更加良好的、適合自身的政策下更加積極努力的工作。其中,待遇確定型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發放形式,能夠有效的降低企業員工的流動性。促使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能夠更加積極主動和的進行長久的工作計劃。但是這種方式也從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機關事業單位員工選擇自身職業和發展方向的自由性。因此可以應用混合性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制定模式,在降低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的流動性的同時,有效的保障了機關事業單位員工選擇自身職業和發展方向的自由性和個人權益。

二、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定和發放的基本要求

(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定和發放的基本要求中的制度可支付要求

由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繳納分為機關和個人兩個部分(圖一),因此探究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定和發放的基本要求中的制度可支付要求,主要從兩個角度開展:從財政的支付能力的角度考慮以及從公職人員的經濟承擔能力考慮。

制定職業年金的待遇水平的同時,也應當充分的考慮政府的財政支付能力以及公職人員的經濟水平承擔能力,來進行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定。開展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定的測算過程中,應當保證職業年金賬戶能夠有效的作實,采用“中人名義記賬”的記賬方式,明確每個公職人員的每年的職業年金的數額積累,從而有效的保障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定和發放,符合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定和發放的基本要求中的制度可支付要求。

圖一: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繳納分為機關和個人兩個部分

(二)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定和發放的基本要求中的待遇適度和可持續性要求

探究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定和發放的基本要求中的待遇適度和可持續性要求。從而有效的保障職業年金制度的制定,使得職業年金能夠良好的保障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當下事業機關的單位職業年金與在崗薪金的比率約為:0.75:1.由此可知職業年金的代替率也應制定在百分之二十上下。并且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定和發放應當具有待遇的可持續性,保障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能夠滿足退休人員具有長壽風險保障、基金投資收益風險保障等各項基本人身保障。

三、結語

開展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探討,首先應當開展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所存在的關鍵性問題探討:開展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繳費基數的統一(“小口徑”繳費制度所存在的不足之處和“大口徑”繳費制度所存在的優勢分析)和根據每個事業單位的自身的特點選擇合適的職業年金發放形式。進而開展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定和發放的基本要求探究: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定和發放的基本要求中的制度可支付要求探究以及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定和發放的基本要求中的待遇適度和可持續性要求探究。開展關于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探討,可以有效的促使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的良好的發展和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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