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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審判中心視野下職務犯罪偵查模式的轉型

2016-12-21 13:32鄭金標
青春歲月 2016年20期
關鍵詞:職務犯罪

【摘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理念,著重提出了以審判為中心司法改革措施,這意味著我國長期以來以“偵查中心主義”的刑事司法制度開始退出歷史舞臺,逐漸向以“審判為中心”轉變?!耙詫徟袨橹行摹币筠D變傳統“由供到證”的偵查思維模式,造成現有偵查執法出現諸多弊端,迫使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模式進行改革。

【關鍵詞】審判中心;職務犯罪;偵查模式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意味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正式拉開序幕,一系列具有很強操作性的司法改革措施被正式提出。其中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尤為引人矚目。刑事司法制度向審判中心主義的轉變使“由供到證”的傳統偵查模式執法困境愈加凸顯,職務犯罪偵查模式轉型迫在眉睫。

一、背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新要求

審判為中心,指的是在刑事訴訟中的多個階段里,以刑事審判階段作為整個刑事訴訟的中心環節,將偵查、起訴等刑事訴訟階段都認定為審判階段的前置程序,是刑事審判程序的準備階段。簡而言之,以審判為中心就是要突出庭審的作用,最大限度提高審判質量。這對刑事審判工作的影響顯而易見。庭審的實質化、對抗性將逐步加強,證據要求、定罪標準都將提高,無罪判決可能會增加,導致處于承上啟下位置的檢察機關面臨著一系列問題和困難。

聚焦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審判中心主義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第一,偵查權強勢地位減弱。在傳統的刑檢關系下,偵查權過于強大,偵查活動如拘留、搜查、扣押、偵查實驗等均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實施,缺乏必要的制約。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此關注頗多,近年來修訂的多部法律加強了對偵查權的制約。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刑事辯護制度的完善,一方面明確賦予了律師偵查階段的辯護身份,同時對于律師介入的具體范圍進行了擴大化規定,偵查權受到了辯護權的制約,打破了傳統偵查權獨大的局面,被控辯對抗逐漸取代。第二,傳統的以筆錄為中心被當庭質證所取代。審判為中心凸出實現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抗,主張庭審中凸出直接言詞的作用,以當庭質證為中心。在《決定》頒布之前,我國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嚴禁刑訊逼供,并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對非法言詞證據一律予以排除,對非法實物證據有條件予以排除。然而,現階段我國司法實踐中,庭審仍以筆錄為中心,證據主要以傳聞證據為主,換言之,庭審所需要的一切證據,均由偵查機關制作、公訴人當庭宣讀,證人、鑒定人等并不需要出庭質證。

二、反思:傳統職務犯罪偵查模式的執法困境

1、刑事司法制度的轉型凸顯傳統偵查模式缺陷

職務犯罪傳統的偵查模式最為顯著的特征表現為以“口供”為偵查活動中心。在整個職務犯罪偵查中,偵查人員以嫌疑人的口供為中心,圍繞口供展開工作,全部活動都是為了獲取嫌疑人口供、以及搜集證據證明口供。司法界一般將其概括為“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二是與職務犯罪的特點密切相關。職務犯罪一般沒有典型的犯罪現場,且職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犯罪手法較為隱蔽,因此職務犯罪的實物證據取證工作底子相對薄弱。三是檢察機關技術裝備和手段的缺失。偵查技術手段不夠,無法擺脫對嫌疑人口供的依賴。四是檢察機關偵查隊伍知識結構以及檢務保障水平無法滿足反腐敗高壓態勢的需要。

從方便搜集證據的角度來看,由供到證確實有其明顯優勢。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下,偵查人員的個人素質要求相對較低。通常情況下,偵查訊問全程均處于封閉和隱秘狀態,偵查人員工作重心放在如何突破犯罪嫌疑人上,待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后再展開后續偵查。由供到證使得原本復雜的偵查活動變得相對直接和簡單,大大縮短了偵查時間,節約了訴訟資源,大大提高了訴訟效率。所以,傳統的職務犯罪實踐中偵查人員對口供非常依賴,絕大多數辦理自偵案件的專家都是訊問專家。

但是,隨著我國刑事司法制度逐漸向“以庭審為中心”轉變,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逐漸暴露出了其缺陷。缺陷一:職務犯罪發現難、突破難、取證固證難等痼疾難以根治。具體表現為:一是線索來源比較單一,主要依靠群眾舉報或者以案帶案,辦案主動性不強;二是對犯罪線索缺乏全面細致的查證,真實性、關聯性、可行性研判不足,破案的把握性不強;三是破案手段簡單,過于依賴審訊談話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破案的穩定性不強;四是案件縱深拓展不易,上下左右的協調配合較少,辦案的互動性不強;五是專業需求比較單一,偵查人員過于倚重審訊技能突破案件,隊伍的專業分工不細、綜合能力不足、破案確定性不強。缺陷二:懲治犯罪低效和人權保障不力。具體表現為:一是辦案的主動性不強,對職務犯罪行為打擊不夠,導致對懲罰犯罪力度的質疑;二是破案的把握性不強,不利于查明事實真相,無法有效應對犯罪嫌疑人翻供和庭審中的嚴苛質詢;三是易誘發刑訊逼供,超期羈押、以拘代偵,導致對人權保障的質疑;四是辦案的互動性不強,線索零碎、各自為政,形不成系統治理、規模打擊,懲罰犯罪的效果受影響;五是專業性不強,易引發執法公信力受損和偵查目的受扭曲的質疑。

2、由供到證取證邏輯的局限

以查辦受賄罪行為例,由供到證的取證模式突出表現在嫌疑人的認罪態度上。偵查活動能否順利進行,進行的深度和廣度完全取決于嫌疑人的交代。也就是說,在傳統“由供到證”的偵查理念指導下,證據收集往往集中在單個證據中,并沒有突出從多個證據的關聯中去發現新證據和新犯罪事實。

本質而言,由供到證的傳統偵查其實在是線性偵查模式,也是一種“射幸式”偵查模式。當偵查訊問無法達到預期的目的時,整個刑事偵查將很難突破,甚至無法立案或者立案后不得以撤案。在由供到證模式下,偵查人員只得將偵破案件的希望寄托于口供中,能否突破嫌疑人,獲得口供成了案件成敗的關鍵,也正是因為這樣,導致實踐中刑訊逼供屢禁不止。

三、重塑:構建新型職務犯罪偵查模式

在審判中心主義刑事司法制度下,檢察機關必須嚴格遵循職務犯罪查辦工作規律,緊密結合最新立法制度設計與偵查工作實際,積極推進偵查模式向“以證到供”模式轉型。

1、實現偵查模式轉型首先要做到偵查理念的轉變

一是樹立“信息引導偵查、科技輔助辦案”理念,徹底轉變“審訊靠嘴、查證靠腿”的傳統方式,積極倡導信息技術密集型偵查,努力實現偵查方式的轉型升級。二是偵查價值理念從“追訴犯罪”向“客觀義務”轉變。偵查人員秉承檢察官客觀義務,尊重案件事實和證據,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深入審查、理性思考的基礎上得出處理結論,去偽存真,探求案件的真實。三是證據證明理念由“被動說明合法”向“主動證明合法”轉變。積極發揮全稱同步錄音錄像在規范司法行為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適應修改后的刑訴法對偵查和證據的新要求,充分利用大數據給涉案信息收集、獲取和運用帶來的有利條件,把偵查的重點從獲取口供轉移到全面收集證據上來,在偵查中實現“以證促供、供證互動”。四是要做到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

2、實現偵查模式的轉變需要進一步提升規范司法水平

深刻認識審判中心主義對檢察機關進一步更新、轉變和深化司法理念提出的新要求。做到監督者更要規范自身司法行為,更要自覺接受監督。一是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始終堅持將辦案質量作為自偵辦案的生命線,嚴把案件立案關、事實關、證據關、處理關,辦案結果符合實體公正、辦案過程符合程序公正。二是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嚴格按照新刑訴法有關規定,切實保障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執業權利。與此同時,認真聽取律師對案件事實、證據的意見,完善聽取律師意見及相關的反饋機制。三是嚴格確保辦案安全。要始終繃緊辦案安全這根弦,嚴格執行關于加強辦案安全防范各項制度的各項規定,嚴格落實責任。不斷強化辦案安全評估預警,做細、做實辦案安全防范預案,嚴格執行看審分離制度,夯實辦案安全防范基礎,確保不發生任何辦案安全責任事故。對辦案中需要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嚴格把握適用標準、適用時限,規范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

3、實現偵查模式的轉變需要切實加強偵查信息化建設

一是要加速構建職務犯罪偵查基礎信息平臺。與公安、銀行、征信等部門建立涉案信息查詢共享渠道,并形成協作配合長效機制。二是要強化信息集成管理。加強舉報線索管理,建立舉報線索信息庫,實行舉報線索集中管理。對每條舉報線索逐一跟蹤督辦,確保來源清楚、流向清晰、條條有結果。三是要加強信息分析研判。高度重視和加強情報信息分析研判和利用,充分發掘情報信息的價值,拓展思路、發現線索、擴大案源、引導偵查,通過研究掌握犯罪規律,把握偵查的主動權,更好地指導和服務辦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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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友來. 傳統職務犯罪偵查模式及其缺陷分析[J]. 法制博覽旬刊, 2014(11).

[4] 戎雪海. 以“五化”建設推進職務犯罪偵查模式轉型升級[J]. 人民檢察, 2014(2).

【作者簡介】

鄭金標,男,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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