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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地方審計的管理現狀及其改進分析

2016-12-26 09:11朱超一
現代經濟信息 2016年8期
關鍵詞:審計法法律法規審計工作

朱超一

摘要:地方審計制度在我國的歷史還不長,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為了盡快發揮這一制度的作用,全面提升地方審計人員的素質和能力,使其更好地服務于地方機構的發展,有必要對地方機構地方審計情況進行監管,并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

關鍵詞:地方審計;管理現狀;審計制度

中圖分類號:F239.4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8-0000-01

目前,在地方機構制度整個體系中,地方審計制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內控制度,對于建立和完善政府機構的自我約束機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隨著體制結構的調整和改革的不斷深化,地方審計面臨的問題越來越多,也越來越復雜,可以說機遇和挑戰并存,這就要求我國政府機構在抓住機遇的同時,不斷進行地方審計制度建設的有益探索,以應對當下的各種挑戰。

一、地方審計的管理現狀

(一)地方審計范圍不全面

當前,某些地方機構地方審計存在著審計范圍過窄、審計內容不全的問題。因為大部分地方習慣于完成主管部門制定的目標與計劃的考核,忽視了對地方機構內部目標與計劃的考核。這就容易使得地方機構經營過程的監督和控制成為真空。由于我國地方審計機構產生于行政命令,帶有強制性。因此,一部分領導人員對地方審計的本質缺乏認識,錯誤地認為地方審計工作就是簡單查賬過程,高層領導缺乏認識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地方機構地方審計的進一步發展。直到現在,以財務會計的審查代替地方機構地方審計的情形依然存在,這就導致地方審計成為財務的附屬,難以發揮獨立的作用。如果單純從時間上分析,我國財務審查主要是事后審計而很少涉及事前審計。

(二)地方審計人員素質水平偏低

國家規定我國政府機構審計資質必須是審計師或高級審計師,但現階段我國很多地區的審計人員知識水平和業務技能達不到國家的標準。當前,我國地方機構有相當一部分人員是由領導直接安排到地方機構審計部門工作,在資質方面很多未能達到國家的標準。在審計知識和實踐經驗方面明顯不足,有的只能發現表面存在的問題而無法深究更深層次的問題,有的甚至根本沒有發現問題的能力,難以真正發揮實際的作用。這就無法表現出我國地方審計工作的規范性、嚴謹性,也使政府審計工作效果大打折扣。

(三)地方審計程序缺乏針對性

由于較高層次規范的缺失,雖然我國為了使審計行業得到有效規范,曾經先后頒布了《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地方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很多地方性法規,而其中,少數條款在《審計法》里才具備法律效力做到全國性遵守。我國地方機構審計的法律條文主要在不同人大機關頒布的法律法規中,或于某些法典的少數角落中分散出現,這就是它的現狀。在實踐中,地方審計因上述立法現狀而在統一性方面有所缺乏,甚至條文之間彼此偶爾會產生沖突,乃至審計程序缺乏針對性。在執行關聯審計工作時,地方機構審計人員常因不完善的法律法規而導致相關問題處理時缺乏可靠的、有效的法條,從而無計可施,最終使得地方機構審計的震懾力有所缺失。

二、地方審計的管理改進措施

結合政府的制度建設和監管體制的評價需要,當下我國實施的地方審計制度尚無法有效滿足。筆者綜合考慮我國地方審計發展現狀,提出下列幾點初步建議。

(一)擴大內容審計的工作范圍

在我國目前,地方審計工作相當程度上是事后財務審計,且相當一部分只是從事后監管,這喪失起碼的深度,尚且是在表面水平停留。根據地方機構的發展需要,這種審計基本不合格。太過狹窄的地方審計工作范圍使審計師的自身專業技能較難得到提升。于是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地方審計人員對于機構存在的更深層問題將較難察覺,顯然使潛在于地方機構中的那些危險因素預防和控制難度大大增加。地方審計轉向機構生產運行的每一個環節,因此從把地方審計是地方機構自身發展的必然趨勢。要從單一的財務審計開始,地方審計工作人員向績效審計、內控制度審計等工作上轉變。地方機構要設立專門的地方審計部門,建設專業的審計隊伍,擴大審計范圍,以此來實現自己的目標,有利于我國經濟健康穩步的向前發展。

(二)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因為與地方機構管理審計制度的生存發展密切相關,我國地方機構關聯審計有待迫切解決的缺陷即其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作為地方機構開展自我約束的有力措施,我國地方機構關聯審計是滿足建設發展現代地方機構要求的關鍵因素。要想使其理論功能得到充分實現,關聯審計有必要使審計的工作人員與組織的相對獨立性得到保障。獨立性是在地方機構地方審計中充當著基本原則的角色和審計人員面對工作時能獨立進行并提出可靠報告的基礎前提。故為了使審計報告的公正性、客觀性和真實性得到保障,要不斷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應被限制與受審計單位保持獨立。

(三)加強地方審計法律建設

我國現存主要的法律法規有《審計法》,此外還有國家審計署制定的一系列規章制度,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對地方審計人員的行為進行了約束,有利于他們更好地開展地方審計工作。為了使審計人員的主觀推測情況得到控制,更具體的業務指南和運行標準已制定,從而使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缺乏現狀得到彌補。但是針對地方審計更加具體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這就要求我國立法部門加緊研究相關方面的內容,及早出臺更具有針對性、更加有效的法律法規,比如針對我國地方機構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可操作性更強、法律效力更高的《地方審計法》,從而更好地保障我國地方審計工作向前穩步推動發展。

三、結語

經過了若干年的發展,我國地方機構地方審計領域制,已制訂了大量法律法規,但都算相當籠統空洞的。故由于統一法律法規的監管,地方審計工作人員缺少執行依據、無力行動,致使題所屬的地方審計部門獨立性較弱。我國應積極改善這一情況,推進地方審計更好更快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明強,龐明禮.“省管縣”替代“市管縣”的制度分析[J].財政研究,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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