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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專業合作社社會化服務,促進家庭農場發展

2016-12-26 16:53陳騏
現代管理科學 2017年1期
關鍵詞:社會化服務合作社家庭農場

摘要:我國家庭農場發展處于起步期,制度尚不健全。而專業合作社發展較早,已經在我國初具規模,能夠為家庭農場提供農資供應、生產管理、產品銷售和產品加工等方面的服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家庭農場發展。但專業合作社其本身也具有權力集中、治理結構混亂、政策依賴性過強的問題。政府亟需學習國外經驗,因地制宜矯正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路線。

關鍵詞:合作社;家庭農場;社會化服務

家庭農場作為農業生產的基礎單位早在19世紀就已經在世界發達國家范圍普及,而進入20世紀后,家庭農場形式所占農業生產主體的比例也有明顯上升,而且在世界各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農業生產中都能夠看到家庭農場的身影,作為一種適度規模經營的農業生產模式,家庭農場在不同類型的構架演化出了不同的表現形式。例如在人口密度較大的國家(日本、荷蘭等),家庭農場發展主要以節約型、集約化的形式逐漸發展。家庭農場相較于大規模的農場模式,其突出表現了精耕細作、無需監督的特點,也正是由于此原因,家庭農場在美國、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韓國等擁有不同資源稟賦的國家生根發芽。

我國自從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家庭農場概念以來,該組織形式在我國發展勢頭良好,涌現出了大量優秀案例,被認為是解決我國未來“誰來種地”的重要突破口。但目前家庭農場發展尚且處于起步期,需要得到政府以及市場的大量扶持,而作為已有的農業市場經營組織形式——專業合作社,能夠為家庭農場的發展提供幫助。當然專業合作社有其自身的缺點,也需要政府通過改革,以矯正器發展路徑,以便更好地為家庭農場提供社會化服務。

一、 專業合作社社會化服務的作用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旨在為細碎化經營的農戶提供便利的社會化服務,以求提升農業經營的抗風險能力,加快農業升級轉型。目前我國家庭農場處于起步期,家庭農場尚未發育成熟,在產前、產中、產后的經營方面,有與西方發達國家存在差距,而依托專業合作社,獲取社會化服務,有利于家庭農場的完善和發展,降低家庭農場的經營成本和風險。

1. 為家庭農場提供農資供應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業生產前可以為家庭農場提供農資供應服務,如產品規劃服務和農資采購服務。我國家庭農場尚處于起步區,農場經營者正在從普通農民向職業農民轉型,其市場經濟意識不夠完全,故而這將影響家庭農場經營者對市場需求的判斷,可能出現生產跟風等問題。相對而言,農民專業合作社起步較早,在市場經營方面更具市場意識,能夠有效判斷市場需求,為家庭農場經營者提供生產建議與品種規劃,規避因市場過熱而產生的風險。此外,當前我國家庭農場規模較小,在農資方面還處于市場劣勢,與供應商之間的缺少談判籌碼。而農民專業合作社相對規模較大,其在種子、化肥、農藥、飼料的采購方面已經初具規模,在與供應商制定采購協議時,能夠利用市場手段,獲取價格優惠。這對家庭農場經營者而言,可以借力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力量,降低生產成本,提高收益產出,有利于其收入增加,也有利于其規模的擴大。

2. 為家庭農場提供生產管理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夠在農業生產中為家庭農場經營者提供生產管理服務,以利于農業技術的提升。處于起步期的家庭農場,其經營者雖然相對于一般農戶更具管理能力,且在生產技術方面也優于細碎化經營的農戶。但是較小的規模限制了家庭農場經營者對新農業技術的獲取。農民專業合作社由于其規模原因,容易引起當地政府的重視,并在技術支持等方面,給予充足的優惠,家庭農場在初創階段可以通過自愿入社、獨立經營的方式,獲取相關政策、技術的優惠和扶持,以提升農業技術水平。家庭農場處在草創期,在標準化經營方面也缺乏經驗,但反觀農民專業合作社,其在農業生產的統一協調、規章制定等方面相對家庭農場以及比較成熟。為標準化生產,合作社會將文字簡明的技術標準和管理標準在全社范圍內推廣,這對保持獨立經營的入社家庭農場而言,具有較強的學習借鑒意義,有利于家庭農場相關制度的制定。

3. 為家庭農場提供產品銷售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夠為處于起步階段的家庭農場提供良好的產品銷售服務。家庭農場經營者雖然是我國農業從業者中佼佼者,但其受限于當前規模和傳統的觀念,經營者的市場意識雖然已經萌芽,但仍未健全。其在產后銷售方面,雖然可能在產前就通過市場簽訂了一些訂單,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銷售渠道的暢通,但由于規模有限,在訂單簽訂時,并不占優,其可討價的余地不大。加上家庭農場所處的農村交通不變,信息相對堵塞,這也使得其不可避免的面臨著“賣難”或“賣低”的窘境。而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可能與大型收購公司相比,也處于市場劣勢,但與起步的家庭農場相比,更具規模優勢,能夠獲取較大的討價空間,同時巨大的貨物供給量,能夠在運輸等方面產生規模經濟,以降低成本。在產后銷售方面優勢,也是家庭農場可以重點依靠的對象。

4. 為家庭農場提供產業加工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夠為家庭農場提供農產品加工服務,以提升產品價值,增加家庭農場經營者收入。農產品深加工,延長農業產業鏈條,是未來促進農業升級、農場現代化發展、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及支撐。但目前我國農產品加工泛而不專,加工工廠設備簡陋、方法原始、效率極低、浪費嚴重,缺少深加工的技術、手段和設備。家庭農場經營者雖然能夠在農產品深加工方面進行一定的探索和創新,但是面對高昂的加工設備價格,將無力承擔購買費用,同時其較小的生產規模也無法攤銷因高昂設備購買而產生的沉淀成本,為此家庭農場經營者可能對先進的深加工設備望而卻步,這不利于產品加工技術水平的提升。但農民專業合作社首先其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有能力購買深加工設備,同時較大的規模經營,能夠攤銷沉淀成本,以產生規模經濟,故而家庭農場能夠憑借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產品深加工方面獲取便利,以提升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和市場價值。

二、 當前專業合作社面臨的問題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良性經營雖然對家庭農場的發展有著重要的助推作用,但是我國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面臨著諸多問題,問題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助推作用實施的效果,甚至就長期來看,可能還會起到負面作用,阻礙家庭農場的發展。

1. 總規模偏小、資本過于集中。我國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總體規模較國外偏小,未能形成足夠的規模經營,同時資本過于集中,權力制約有限,容易損害參社農民的基本權益。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國外的專業合作社相比,在參社人數、土地規模、資金總量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距。較小的規模限制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也限制了規模經濟的效益。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在經營規模方面現階段優于家庭農場,但是有限的經營規模,對家庭農場發展的扶持效益也大打折扣。同時,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立,往往由少數幾位專業大戶發起,而這幾位大戶出資總額往往占絕對優勢,這就導致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利過分集中,且合作社發起人會處于個人利益而引導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參社農民權益。其次,合作社在發起后,為吸引農民參與,可能會讓農民不出資而參社,這容易導致部分參社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漠不關心,缺乏參與民主決策的意愿,進一步加劇了少數人控制合作社的可能,也會損害農戶權益。作為起步階段的家庭農場經營者,若不是專業合作社的發起人,其可能會受到合作社掌權人的排擠,或者直接損害家庭農場經營者的權益,這不但可能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家庭農場沒有扶持作用,反而產生了負面影響。

2. 干部兼職嚴重、治理結構混亂。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村干部兼職現象嚴重,且內部治理結構混亂,缺乏有效的內外部監督機制。我國基礎農民專業合作社中,村干部兼職合作社負責人的現象比較嚴重。這容易導致尋租行為,村干部權力過大,即能決定村集體的利益分配,又能干涉合作社運營,過大的權利,極易引發尋租行為,從而影響合作社經營效率。其次,村干部的兼職容易影響合作社的市場決策。村干部兼職過多,其決策時考慮因素在無形中有所增加,這將會直接影響決策效率以及決策的市場效應,對合作社發展不利。再者,村干部兼職會導致利益分配不均。在擁有多個合作社的村集體中,有村干部兼職的合作社,更加容易獲取政策傾斜,導致利益或資源分配不均,這有違市場在資源分配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方針,也將嚴重影響總體生產效率。干部兼職使得干部權力集中,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有著決定權,即使村干部不是第一負責人,但也可能由于干部兼職而將第一負責人架空。資本的過于集中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的理事會、監事會等控制在少數人手中,使得監事會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加上部分參社農民對民主決策的參與意愿不高,最終容易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此外由于我國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夠完善,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外部監督機制完全缺失,制度的因素使得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外部監督機制喪失。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治理結構的混亂、內外部監督機制的缺失,容易導致農民權益的損害,或者導致合作社采取過于冒險的行為,這不僅使得家庭農場經營者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也可能為此而承擔更大的經營風險。

3. 經營水平較低、政府依賴性強。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水平較低,且過度依賴政府,發展空間有限。我國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多數處于無利潤或者虧損的窘境,經營水平低下直接引起這一問題。治理機構的混亂,權力的過分集中,使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大多取決于個人因素,加上我國農民水平普遍偏低,接受新興事物的能力較弱,這就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難以通過不斷學習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也直接導致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水平低下的窘境。在農村市場的改革不斷深化的情況下,落后的經營模式難以應對市場化浪潮的沖擊,農民專業合作社長期無盈利甚至虧損也就不難理解。如果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改變治理結構混亂的現狀,其發展空間有限。對家庭農場而言,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家庭農場建立的初期具有一定的制度優勢,但是隨著家庭農場的不斷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引領價值將會逐漸減弱,直至消失,甚至產生副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家庭農場的發展。造成專業合作社困局經營水平較低困局的另一原因是其對政府依賴性過強。長期優良的政策環境,使得專業合作社沉溺其中,希望長期依靠政策生存,這就減弱了合作社市場化改革、市場化經營的意愿,進而可能錯過市場化改革的最佳時機,使得其在未來的市場經濟競爭中,長期處于劣勢。未來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實施方向應該是將合作社往市場化方向引導,授之以漁,使得合作社真正自負盈虧。在這一背景下,家庭農場的發展,雖然也可以借助合作社的優惠政策而獲利,但是也要避免因為優惠政策而錯過市場化的改革,缺乏市場意識的農場,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家庭農場,職能是種糧大戶,或者規模經營的農戶。

三、 健全專業合作社培育機制

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存在如此巨大的問題,靠市場自動調節可能難以調整,政府必須出臺相應政策以矯正不良的發展路徑,為此學習研究國外合作社扶持經驗,將有助于建議的提出與政策的制定。國外政府為扶持合作社發展首先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框架,如美國為了加快合作社發展,于1922年頒布了《帕爾·沃爾斯泰德法》,確立了合作社合法地位。其次,國外政府給予專業合作社全方位的扶持,美國不僅給予合作社給予稅收和信貸優惠,使其稅收和信貸壓力遠小于政策企業,還通過州立大學與農業部合作,全面推廣合作社教育、培訓,以提升合作社參社農戶的經營水平。當然國外政府在鼓勵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同時也采取了區別對待的措施。德國對新成立的農業合作社將給予大力的扶持,5年內享受創業資助,7年享受投資資助,但期限到后,將完全停止,逼迫其開展市場運營。

鑒于當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尷尬局面,在吸取西方發達國家寶貴經驗的基礎上,建議我國各級政府針對市場化改革的需要,健全專業合作社培育機制,以促進合作社良性發展。

1. 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治理結構。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首先完善其內部治理結構,規避權力集中、干部兼職等問題。完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結構必須以確保合作社成員的主體地位為首要條件,以惠民、利民為宗旨。首先,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機構設置。在頻繁召開成員大會進行民主決策不現實的前提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該規范成員代表委員的設置,且制定嚴格的負責人行為條例。其次,必須完善利益分配機制。這其中關鍵是處理好兩大關系,即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關系、返還讓利和按股份紅的關系,以此調動社員和投資方積極性,激發合作社的內生力量。再者,健全民主決策管理機制。這就要確保社員投票權力平等,一人一票,同時處理好發起者與合作社的關系,避免發起者權利集中,規避村干部兼職的系統性風險,在上述基礎上,要構建機制以保障內部管理與運營決策的獨立性,避免過多政府行為干預,以市場經濟為行為準繩,獨立自主的追求利益最大化。

2. 加強合作社人力資源建設。農民專業合作社必須加強社內人力資源的建設,以保障經營水平的提升??茖W技術和管理經營水平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否真正實現現代化的關鍵因素。而人力資本又是決定科技和管理的關鍵因素,加強合作社人力資本的積累,有利于合作社效益的提升。為此,首先,合作社可以探索多種形式的科研單位建設機制,獨資、合資、入股等形式,可以根據各合作社自身特點予以創新。其次,合作社可以聯合成立農業技術協會,以專業技術為紐帶,改變當前傳統農業科技水平低、效益差的問題,進一步可以以農業技術協會為基礎,成立聯合社,協同發展,產生更具效益的農業規模經濟。當然對于一些特殊的技術,在合作社甚至聯合社無法獨立開展的情況下,建議可以采取外包的形式,將最為復雜的技術承包與專業農業公司,以發揮比較優勢,有力與其自身效益的最大化。

3. 推動合作社品牌培育。政府可以著手培養合作社農產品品牌,以此帶動合作社市場化改革。在當前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水平較低的狀況下,政府以培育合作社農產品品牌,以高額的品牌回報,吸引其他合作社市場化、品牌化發展。同時品牌對合作社自身而言,也具有一定的約束力,能夠確保合作社良性發展。為此,首先,政府可以樹立發展良好的合作社作為典型,并對其品牌產品的推廣給予資金、政策和信譽方面的支持。其次,政府要做強合作社以及其下屬品牌的保護,政府要加大品牌注冊的宣傳力度,規范工商注冊程序,同時下大力氣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避免“劣幣驅逐良幣”的行為。若政府能夠有效做到上述兩點,則可以為合作社品牌的培育提供一個優良的市場環境,有利于合作社自身的品牌發展和建設,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引導合作社主動開展品牌建設經營。

4. 構建農業信息服務體系。健全農業信息服務體系,有利于合作社規避市場風險,進而可以促進合作社良性成長。大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于偏遠的農村地區,信息閉塞,因此合作社很難根據市場實情作出合理的生產規劃,從而更容易遭受市場風險的侵襲。而在面臨巨大的市場風險時,合作社規范經營與否所獲得的回報收益不明顯,為此合作社處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慮,將會選擇以不負責的態度開展經營,以最小化成本。為此,政府應該健全農業信息服務體系,以降低合作社市場風險,區分規范經營與否的回報收益,這將有利于合作社的良心發展。為此建議可以建立由政府領導、第三方監督的市場交易平臺,為農民、為合作社、為家庭農場提供最為權威、便捷的信息交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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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陳騏(1990-),男,漢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應用經濟系博士后研究員,研究方向產業經濟學、農業經濟學。

收稿日期: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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