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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偵查措施運用利弊及對策分析

2016-12-26 12:40馬玥
現代商貿工業 2016年26期
關鍵詞:利弊分析保障人權完善措施

馬玥

摘 要:技術偵查措施可謂是一把雙刃劍,如果沒有依法使用,就有可能使得公權力與公民的私權利相對立。集中論述我國技術偵查措施的利弊情況以及完善措施。通過技術偵查措施對公民隱私權等具體權利的影響為重點論述技術偵查措施對人權保障的負面影響;從必要性、預防性、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需要三個方面闡述技術偵查措施的價值;最后從不同角度分析完善技術偵查措施有效保障人權的措施。

關鍵詞:技術偵查措施;保障人權;利弊分析;完善措施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26.096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技術偵查措施使得偵查機關的能力更強,效率也更高;相對而言,法律給予被偵查人員保護自身權利的手段極為匱乏,從而導致公民的權益的保護變得岌岌可危。而在刑事訴訟方面,平衡技術偵查措施中對于公民權利保護之間的關系也就變得尤為重要。

1 技術偵查措施運用的負面影響

偵查權是國家暴力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具體運用。由于技術偵查措施主要是圍繞著查明犯罪行為、偵破案件、打擊犯罪的目的來實施的,在保護公民的權利與此種目的發生不可調和的沖突時,就不可避免的給公民行使權利造成影響。

1.1 對公民知情權的影響

“刑事訴訟中的知情權是指訴訟參與人依照法律的規定獲知案件的有關信息,在訴訟中處于何種訴訟地位以及享有何種訴訟權利的權利,而代表國家的偵控機關和審判機關則對這一權利的實現負有保障義務?!敝闄嗍蔷哂兄匾膬r值和作用的。首先,知情權是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其次,知情權有利于保證和監督案件得以公正判決。

在運用技術偵查措施偵查案件的過程都是保密的,表面上看來,技術偵查措施與公民的知情權處于對立的立場,但是事實上,可以通過法律確定偵查機關的告知義務,增強公民知情權,來緩解這種表面上的沖突。然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關于偵查機關告知義務的相關規定,即從法律條文上看,偵查機關沒有向被偵查人員告知其享有權利的義務,在偵查結束后也無需向偵查相對人告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原因,偵查相對人的知情權完全沒有受到保護?;诖?,偵查相對人就與偵查機關處于一個不平等的對抗地位,偵查相對人缺乏知情的途徑,對于權益的保護變得更加脆弱也可想而知。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法中只單方賦予偵查機關更加強大的偵查權利,而沒有增加公民的權利,法律如此規定不但不能保證程序上的公正而且不能保證實體上的公正。

1.2 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影響

根據規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要以必要性原則為前提,只有普通的偵查措施無法達到偵破案件、打擊犯罪的目的的時候,才考慮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公民有權決定其個人的信息是否公之于眾,但偵查機關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中,所涉及到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是否公之于眾卻由不得公民自身決定,通常是在完全沒有察覺的情況下信息就已經暴露了。偵查機關運用技術偵查措施偵查案件收集信息時,所收集的信息既包括與案件有關的信息也包括與案件無關的信息,比如所收集的信息會涉及公民的健康狀況,有無重大疾病等與案件沒有任何關系的信息,這些信息一旦因為偵查機關的疏忽而公之于眾,就不可避免的對公民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1.3 對公民隱私權的影響

在我國,學者們對于隱私權的定義各不相同。有學者認為,“隱私權作為一項具體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惫P者在此也贊同這個觀點。隱私作為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我國在憲法中并沒有確立隱私權,但我國關于隱私的保護在立法中已經有所體現。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了對于涉及到公民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等這些立法都體現了我國通過法律這一途徑對公民的隱私權進行保護。

技術偵查措施在運用過程中為了實現預防犯罪、打擊犯罪的目的,必然會在某些情況下與公民的隱私權發生沖突,甚至使二者出現對立的情形。偵查部門運用電子監聽,電話監聽,秘拍秘錄等技術偵查手段獲取證據時,不可避免地使公民的個人信息隱私以及個人生活隱私受到侵害。例如,公民的私人秘密大多數都存在于公民之間的談話以及通訊過程中,而且秘密錄音持續時間長、使用的范圍廣,基于這兩方面的原因,偵查機關在公民毫無防備的情況下對公民之間的談話等進項監聽時,必然會對公民個人生活隱私造成很大程度的影響。

2 技術偵查措施運用的價值體現

沒有價值上的沖突就不存在價值上的平衡,價值沖突是價值平衡的前提。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50條的規定打擊犯罪為技術偵查措施的目的??梢哉f打擊犯罪與公民權利保障的積極價值是同等重要的。盡管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會對人權的保障產生影響,但是其固有的價值是不容忽視的。

2.1 運用技術偵查措施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

追求公正和效率既是公民所期待的也是國家公權力機關辦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礎,在對犯罪行為進行偵查的過程中,尤其是現代社會中的一些特殊犯罪,公正對于能否打擊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起著決定性作用,效率對于能否快速偵破案件起著決定性作用;公正可以保證訴訟程序的正義價值,效率則保證訴訟程序的經濟價值。

2.2 技術偵查措施具有預防性功能

普通的偵查措施,是在犯罪結果發生之后進行的;基于技術偵查措施偵查順序的順向性,不同于普通的偵查方式是在犯罪結果發生之后才開始進行偵查的,運用技術偵查措施偵查案件時是與犯罪行為的實施同步進行的,因此,往往一些犯罪行為在預備階段或是實施階段就被偵破,這對于實現預防犯罪、打擊犯罪的目的具有重要的意義,技術偵查措施所具有的預防犯罪的特點對于一個國家的法治而言其價值也尤為重要。

2.3 技術偵查措施是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客觀需要

在技術發達、信息化普及的今天,犯罪人員的專業素質越來越高,具有較強的反偵查能力,所運用的犯罪手段趨于高科技,犯罪行為趨于隱秘,各種新型的犯罪方式席卷而來,如果繼續運用傳統的偵查措施與不斷變化的犯罪行為做斗爭的話,那無疑將是雞蛋碰石頭,保障公民的權利不受不發侵害更是無從談起。只有運用可以與新型犯罪可以抗衡的技術偵查措施才能掌握犯罪行為,從而偵破案件,實現打擊犯罪的目的,以便將保障公民的權利落到實處。因此技術偵查措施的運用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的,是避免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客觀需要。

3 完善技術偵查措施的建議

為了保證技術偵查措施在實踐中得到正確使用,切實有效保障人權,建議從以下方面完善技術偵查措施的有關規定,進而來平衡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的沖突。

3.1 完善技術偵查措施中關于保密條款的規定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了偵查人員運用技術偵查措施技術過程中的保密義務,但是,對于具體的保密方式以及違反保密義務應承擔的責任等通常會在實踐中涉及到的問題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難免會在實踐中出現對于該條款運用不當的情況,甚至會使保密條款形同虛設,根本無法實現保障公民權利的積極價值。因此筆者認為,應當結合實際運用中出現的問題,完善、細化保密條款,例如對偵查過程中所要獲取公民個人材料的范圍、方法,材料的保存方式、保存時間,違反保密規定的責任、處罰原則,以及公民權利受到侵犯救濟措施、救濟方式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樣才有利于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使公民的權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3.2 明確技術偵查措施的審批程序

《刑事訴訟法》規定運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前提是“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但是對于“嚴格”的尺度缺乏細致的程序規定,這就會導致“嚴格”的程度因不同的機關或者不同的案件而有所不同,批準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也較大。筆者認為,法律應當完善關于技術偵查措施審批流程的相關法律規定,盡量避免技術偵查措施在實踐中運用與理論不相符的情況。例如可以對審批機關、審批的方式、審批時間、審批所提交的文件等作出明確的規定。除此之外,對于一些特殊的案件如果因情況緊急沒有經過審批而采取了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報請審批(法律也應當對于合理期限作出具體規定),如果沒有經過審批的,那么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機關應當停止偵查,若造成公民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因為只有完善審批流程,才能夠體現出技術偵查措施在實踐中的合理與高效,才能保證偵查人權依法運用技術偵查措施。

3.3 制定侵權的救濟規則

“無救濟則無權利”,每一項權利遭受侵犯時都必須有相應的救濟途徑,權利救濟本身也是一項權利,是實現權利的權利。制定公民因權益受到侵害的救濟機制,對實現公民權利的保障具有積極的作用。技術偵查措施在一定情況下不可避免的以犧牲公民的權利為代價,因此為了避免某些對于公民權利不必要的侵犯,我們在制定訴訟內的救濟機制同時,還要通過立法建立訴訟外的救濟機制,制定補償措施。

一方面是訴訟內的救濟。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中,如果因偵查人員的違法行為使得公民的信息被濫用,隱私權受到不必要的侵犯時,公民有權請求相關部門責令該偵查機關停止該項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避免權力遭受更大程度上的損害,并有權請求相關機關予以賠償;另外,如果權力仍然沒有得到保護,公民可以向偵查機關進行申訴,從而使其權利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護。

另一方面是訴訟外的救濟。如果公民的權力因為偵查人員的違法行為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以相關人員為被告提出侵權之訴或者行政訴訟來獲得相應的賠償?;诖?,本文認為,在制定救濟規則的同時,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也可以進行相應的修改,例如,增加因技術偵查措施的不當使用給公民造成損失的賠償條款,詳細規定賠償的條件,具體情形,賠償途徑,賠償方法,以及賠償標準。通過對相關法律條款的完善從而使得《國家賠償法》在實踐運用中能夠更好的發揮其對公民權利進行救濟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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