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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偵查訊問主體

2016-12-28 21:20甘肅政法學院公安分院
大陸橋視野 2016年22期
關鍵詞:偵查權司法警察預審

呂 晉/甘肅政法學院公安分院

淺析偵查訊問主體

呂 晉/甘肅政法學院公安分院

偵查訊問主體資格的確定,各國通例都由負責實施偵查的國家偵訊機關及其人員執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本痛硕?,偵查訊問主體實質上即偵訊主體,是指偵查主體和訊問主體,是偵查程序與訊問程序的承擔者與主導者,雖然可能這種分解并不符合多數人的觀點,甚至有其偏頗,但實踐當中偵查與預審的相對分離,也在某種程度上能夠體現這種說法的合理性。

偵查;訊問;主體

有學者認為偵訊主體與偵訊權主體屬于兩個不同的概念,認為偵訊主體僅指偵訊人員,不包括法律賦予具有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但從偵訊過程的主導者和承擔者來看,偵訊主體必須對其偵訊過程和偵訊結果承擔責任,既如此,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偵訊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侵害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及國家利益的狀況時,其所任職單位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而,將擁有偵查權的國家機關排除在偵訊主體范疇之外是不妥當的。

一、偵訊的機構主體——具有偵查權的國家機關

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大多數偵訊案件的主導者和承擔者仍然是具有偵查權的國家機關,警察機關則成為主要的偵訊承擔者和主導者。在我國,雖然《刑事訴訟法》并未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及擁有偵查權的國家機關直接作為偵訊主體,但依據該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钡谝话僖皇鶙l“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等的規定來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構成我國偵查訊問的機構主體,當然,根據相關法律解釋,軍隊內保部門及海關緝私部門在涉及軍隊犯罪及海關走私犯罪時,也享有偵訊的主體地位。

法國作為較早建立警察制度的國家,在《人權宣言》中明確規定公民權必須得到充分保護,提出“程序法定”“無罪推定”等刑事訴訟的原則,意在限制國家公權力對公民私權利的侵奪,因此,法國幾經司法改革,設立其司法警察機構,由中央集中領導體制逐步向分散權力、建立地方警察體制的模式發展。在內政部設立國家警察總局,其下設立綜合情報中心局、公共安全中心局、邊境監控中心局及司法警察中心局,其中,最主要的則是設立的司法警察中心局,其下設中央部門若干個(包括打擊有組織犯罪與金融犯罪分局、反恐分局、技術與科學警察分局、資源評估與戰略分局)和地方部門12個(包括“跨區域”部門9個和“本區域”部門3個),實現國家對社會治安秩序的有效控制,法國警察分為國家警察和城市警察。除警察隊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之外,法國國防部領導的法國國家憲兵隊也是維護法國治安秩序的主要力量。由此,在法國,實際上存在國家憲兵與國家警察兩支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通說認為:國家憲兵負責小城市、小城鎮、農村及邊境地區的警察事務;國家警察則主要維護萬人以上大型城市、中型城市的治安、執行交通法規、打擊和預防犯罪。但隨著法國社會的發展,這種警察職能上的劃分逐漸趨于模糊,更加強調合作,協調處理各項事務。法國是典型的“檢警一體化”國家,檢察機關領導警察機關,監督審判機關,因此,法國執行偵訊活動的國家機關由警察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預審法庭三方組成,形成權力上的領導與監督,共同完成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與審判。照例我們再分析德國,就此機構設置來看,德國同法國一樣,其偵查訊問權由警察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三者根據犯罪的情況,都有主導權。

二、偵訊的人員主體——賦有偵查權的公務人員

偵訊活動主要由偵審人員發起,通過言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進行“面對面”的發問和“背靠背”的問話,以期獲得與案件有關的線索、查找相關證據、查清案件事實,最終得以偵破案件。由此而言,偵訊主體當以享有偵查權的公務人員為主,他們是偵訊活動的主導者、實施者,對偵訊活動的成敗起著關鍵性的作用。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訊問犯罪嫌疑人。當然,國家安全機關在偵辦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海關緝私部門在偵查海關走私犯罪、軍隊內保部門針對軍隊內部犯罪時,法律賦予其偵查職能機構可以行使偵訊權。偵訊活動作為偵查人員同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心理戰,首要強調的是偵訊人員過硬的身心素質、敏銳的反應力、細密的洞察力、縝密的思考力、嚴密的邏輯力等等,以期實現偵查權與訊問權的邏輯一體化。

在談及偵訊活動的人員主體時,不得不提及大陸法系國家具有典型代表的法國。法國實行“檢警一體”,因而其實施偵查訊問權的人員主要由司法警察、檢察官和預審法官三類組成,法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5條-1規定,司法警察人員包括四類:(1)司法警察警官(進行犯罪的初步調查。在發生現行重罪和輕罪時,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扣押武器與工具,提取指紋、掌紋并拍照;對比現場提取的痕跡,搜集線索;進行技術勘驗、檢驗、檢查、搜查并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等);(2)司法警察警員(協助司法警察警官履行職務。查證、報告重罪、輕罪與違警罪并制作具有證明效力的筆錄;收集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人提供的案件線索、證據和信息;無權決定采取拘留措施等);(3)助理司法警察警員(協助司法警察警官履行職務。向上級長官報告其所知悉的所有重罪、輕罪與違警罪,對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進行查證、勘驗并收集所有信息情報,以查明犯罪行為人;查證違警罪并制作筆錄等)和(4)法律賦予司法警察職權給某些官員與工作人員(對有關犯罪可采取調查、扣押、查封等措施)。由此,法國刑事案件的偵查主體主要依賴于司法警察警官,而司法警員、助理司法警員只具有協助作用,沒有獨立辦案的權力。

法國沒有設立單獨的檢察機關,檢察機關都設立在相應的法院內部,承擔案件的追查和起訴,檢察機關實行高度的檢察獨立和檢察一體,不受法院的領導,檢察官被譽為“站著的司法官”,對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檢察官可部分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權力,也可領導司法警察警官和司法警察警員進行犯罪調查,最終決定是否發起公訴。法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仍舊保留預審法庭和預審法官的設置,在預審法官的身份上則做出了相應的調整,預審法官不再具備高級司法警官的身份,即喪失了司法警察的某些權力,然而,預審法官仍然承擔依照法律實施所有利于發現真相的偵查行為,包括:(1)勘查、搜查、扣押和截留經電信渠道進行的通信;(2)詢問證人;(3)訊問和對峙;(4)簽發執法憑證;(5)司法監督;(6)委托專家鑒定等等。審視法國的偵查權力分配制度,司法警察警官、檢察官和預審法官,他們三者之間在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存在偵查權的交疊與重合,就三者關系來看,因法國遵守嚴格的“檢警一體”,檢察引導偵查,檢察官與司法警察警官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司法警察警官受共和國檢察官的領導,其權力不僅受上級部門的限制,而且還受共和國檢察官的限制,在偵查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共和國檢察官處于絕對領導地位,只有檢察官簽署了法律令狀,才可以實施偵查行為,司法警察警官不得擅自展開偵查行為,否則,偵查獲取的證據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預審法官監督司法警察警官,屬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預審法官在偵查活動中,指引司法警察警官展開偵查行為,或者在某些情況下,預審法官還可以直接偵查辦案。預審法官盡管有部分的偵查追訴權,但其主要職責還是審判權的行使,檢察官對預審法官有權進行監督,針對預審法官的裁定可以向預審法庭提起上訴??傮w而言,法國奉行“檢警一體”的偵查模式,共和國檢察官處于較為強勢的地位,領導或者監督司法警察和預審法官,故而其偵查訊問的主體由司法警察警官、檢察官和預審法官三者組成,屬于各自管轄范圍內的案件一般狀況下都是在共和國檢察官的領導下展開偵查,而預審法官有訊問權,但受共和國檢察官的制約。

縱觀國際社會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偵查訊問權的設定,相較而言,我國在偵查訊問權的設定上更為科學,既做到權力行使主體明確,責任具體,分工負責,各司其職,又能兼顧偵查權的有效監督,將偵查權的行使主體最大限度地分配到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使偵查訊問的能力得到有效的提升,而檢察機關作為權力監督機關和對“自偵”案件實行偵查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偵查訊問權的合法適用有著更為充分的監督之職,防止刑訊逼供等違反法定程序事實的出現,保證偵訊工作得到順利完成和展開。

[1]劉濤:《刑事訴訟主體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肖軍:《歐洲主要國家與歐盟偵訴主體研究》,群眾出版社,2015年版.

[3]程漢大、李培鋒:《英國司法制度史》,清華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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