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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立案監督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016-12-28 18:40藍瑤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關鍵詞:司法實踐問題策略

摘 要: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檢察機關的立案監督不僅可以減少有有罪不究、有案不立的現象,對以罰代刑的行為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同時也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上了一道保險。本文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立案監督問題進行了歸納和剖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對策。

關鍵詞:立案監督;司法實踐;問題;策略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156-02

作者簡介:藍瑤(1982-),女,漢族,江蘇揚州人,碩士研究生,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檢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刑訴法。

立案監督是新版《刑事訴訟法》賦予檢查機關的一項重要的刑事訴訟職能,它是人民檢察院在法律框架下監督偵察機關行使立案活動一種行為,它是依法治國內在要求的反映,是追求現代民主法制的最高境界。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立案監督還存在諸多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這一職能必將成為一種擺設。

一、立案監督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案件線索的來源亟待進一步拓寬

目前,在立案監督中案件線索的來源還十分有限,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對順利開展監督工作的一種阻礙。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主要采用兩種途徑來獲取立案監督的線索:一是通過對公安機關的案卷進行檢查,從中發現線索;二是通過被害人呈交給檢察院申訴部門的申訴或控告材料來找到線索。其中,通過當事人或被害人的申訴或控告材料得到的并非案發的原始資料,同時,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知情的缺失,讓監察機關無從掌握公安機關的立案情況。另一方面,由于欠缺法律意識,多數被害人唯一知道的就是向公安機關報案,而在公安機關不予受理、自己的權益無從保障的時候,對其享有的向檢察機關進行控告的權利一無所知。因此通過審查公安機關的案卷發現線索的途徑和充滿了荊棘。線索來源缺乏,現有渠道也不夠暢通,這是制約當前立案監督工作發展的一個瓶頸。

(二)執法不嚴

公安機關在執法時不夠嚴格,這讓檢察機關的監督效果大打折扣。近年來,公安機關將檢察機關開展的立法監督工作納入了執法責任考核的范疇。當檢察機關就立案監督案件向公安機關發出要求說明立案理由的通知后,部分公安機關就會顧及考核結果而刻意篡改立案日期,使之提前。更為嚴重的是,有些公安機關在立案后不積極進行案件的偵破工作,對立案監督采用消極應對甚至采用拖延的戰術進行對抗:表面上看起來做出來立案的決定,而實質上則將其限制起來,久而不破,嚴重損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不力

對于檢察機關來說,履行立案監督職能的時間還不長,所以有些內部結構還沒有健全起來,導致監督工作的力度還存在不到位的情形?!皺z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職能分別由偵查監督部門和控告申訴部門行使?!保ā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72條和373條)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控告申訴部門和偵察監督部門的監督界限模糊,這就需要花過多的經歷區確定和協調部門之間的管轄范圍,這樣一來監督成本大大增加,監督的效果和質量受到嚴重影響。因為專門立案監督案件辦理人員和專門立案監督部門的缺失,所以不能有效監督沒有被告人控告且尚未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即便是應該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被發現,檢察機關也往往只采取啟動立案監督程序、對公安機關的立案進行督促的方式,而不做進一步的監督工作。而對于那些公安機關久偵不結或立而不偵的案件,卻不能進行跟蹤監督,立案監督在客觀上很不到位。

二、立案監督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拓展線索渠道

要解決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問題,首先要千方百計拓展線索渠道。具體措施如下:

首先要進一步極大立案監督工作宣傳的力度。各級檢察機關應該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將檢務公開緊密結合起來,對法律賦予監察機關的立案監督職能進行大張旗鼓的宣傳,為廣大人民群眾和相關部門創造了解、熟悉檢察機關這一職能的機會,讓普通百姓怎樣充分利用法律的利刃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自己的權益受到傷害時知道怎么去告狀,同時做一名勇敢的控告者和檢舉者,為立案監督工作提供更多、更廣、更有力的線索。在偵察機關受理報案現場,尤其要注意張貼與立案監督相關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在向當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時候,要求偵查人員向將當事人擁有向監察機關申訴權利的這個事實告知當事人,同時將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納入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

其次,對公安機關發案情況、受案情況以及立案情況的了解和掌握要及時。檢察機關的偵察部門將深入公安機關開展工作作為一種常態,定期對發案登記、立案登記以及立案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一旦發現以罰代刑、不破不立、徇私舞弊的行為要及時上報,盡快做出處理。對于那些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重點案件的審查也要定期進行。有些發案情形較為復雜、疑難,對于這類案件,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的探討和交流要主動、要加強,杜絕疑而不決現象的發生。

再次,加大同本院起訴、控申以及自偵等部門的溝通和聯系力度,一旦發現線索,與之相關的部門要在第一時間與偵監部門取得聯系,便于檢察院及時掌握案件情況并及時做出反應。同時,與司法、稅務、工商、法院等部門的聯系也要加強,建立和完善“外單位移送立案監督線索網絡”,進一步拓寬監督案件的線索,將法律監督職責履行好。

第四,要學會從新聞熱點中去發掘案件的線索。監察機關對于電視臺、電臺、雜志、報刊、自媒體以及工商、紀檢、工商等單位的信息要特別關注,一旦從中發現有價值的線索要迅速跟進及進行調查。新聞熱點和單位信息是一種廣泛的信息資源,對檢察機關行使立案監督絕對是一個好幫手。

(二)進一步強化跟蹤監督工作

首先,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立案監督案件的受理時間進行了解,要求將不立案的時間和理由說清楚,要求公安機關將立案的時間和理由、采用的強制措施情況、訴訟各階段的情況以及相關的處理結果說清楚。根據上述材料,檢察機關對原因進行綜合分析,督促公安機關對那些亟待偵查的案件及時進行偵查,如果通過偵查認為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檢察機關要建議公安機關進行撤案。

其次,對于普遍存在的久拖不決、立而不偵的問題,檢察機關可以采用發放檢察建議書為公安機關的偵察提出建議,或者通過其上級機關進行督促,也可以相應的人大常委會進行監督,督促公安機關偵查還沒有進行偵查但已經立案的案件。對于部分難度大、影響大的重案,檢察機關必須以適當地方方式介入到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中去。

再次,對公安機關是否存在久偵不結、立而不偵的現象進行審查,并對其偵查行為進行跟蹤,直至法院判決。

(三)健全監督機制

在不悖于法律本意的前提下,應賦予檢察機關三項權利,即知情權、偵查參與權和偵查人員更換建議權。

(四)完善內部機制

檢察機關應設立一個立案監督機構(這個機構必須與偵查監督部門相對獨立)來專門負責監督檢測工作,以實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系統化、科學化和全面化。對于條件不成熟的檢察機關,可以在偵查部門內部成立由專人負責的專案組,這樣可以很好的解決因兼職過多而造成的精力分散、任務過程、監督乏力的問題。

三、結語

立案監督是新《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種新的、神圣的職責,也是保護被害人合法權利的一種有力手段。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立案監督還存在諸多的問題和不足,但是只要檢察機關積極作為、集思廣益、認真工作,這些問題都能得到很好的解決,人民的合法權利就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我國的法治進程就會跨上一個新的臺階。

[ 參 考 文 獻 ]

[1]李斌.立案監督困境之破解[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0(9).

[2]李發儒.我國刑事立案監督制度的缺陷及對策研究[D].蘭州大學,2015(04).

[3]張文譯.我國刑事立案監督的困境與出路[D].中央民族大學,2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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