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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區域協調治理的法律制度設計

2016-12-28 20:30霍娜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關鍵詞:大氣污染

摘 要:本文主要設計了一套基于區域協調治理大氣污染的法律保障制度。首先分析了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協調法律機制的國內外研究現狀及其具體含義,然后在此基礎之上,設計出一套大氣污染區域協調治理的法律制度,其中制定了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規劃制度、區域空氣質量監測和信息共享制度、區域大氣污染聯動應急管理法律制度等一套切實可行的執行方案。本文研究成果對于大氣污染區域協調治理相關法律的完善具有一定貢獻性意義。

關鍵詞:大氣污染;協調治理;法律制度設計

中圖分類號:X517;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213-02

作者簡介:霍娜(1976-),女,漢族,河北安國人,本科,河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研究方向: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一、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協調法律機制的國內外研究現狀

世界各地都逐漸認識到了大氣污染防治的重要意義,并對大氣質量跨區域協調防治進行了相關的研究與實踐,并得出了重要的結論和經驗。美國在1970年由國會提出議案并通過了環保署的成立,且在環保署成立不久之后就相繼成立了10家負責監管不同區域的大氣質量以及其他資源的規劃利用,各地區監控部門以環保署為領導核心,在環保署的帶領和調控下進行聯動的環保工作。歐盟曾在1979年召開以共同應對酸雨污染為目的的環境保護會議,制定了《長距離越界空氣污染公約》,此項于1983年開始正式生效的公約是國際上第一個以法律強制力進行空氣質量保護的條約。此外我國還曾開展奧運會六省大氣聯控防治、粵港及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長三角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等實踐,均獲得了突出的成效并積累了實戰經驗。

二、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協調法律機制的含義

所謂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協調即各地方政府提高對區域整體環境建設和生態經濟利益的共識,并以社會總體利益為先,打破由于行政區劃所造成的地區割裂和地域保護主義,共同建設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體系,在平等合作中加強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以法律立法為強制手段,以社會監督為輔助手段,嚴密監控地方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環境污染行為,將資源在整個聯防區域內合理有效配置,從而提升大氣質量保護水平,實現地域聯動的復合型環保建設的目的。

三、大氣污染區域協調治理的法律制度設計

(一)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規劃制度

區域之間既存在共同維護生態環境的利益統一點,又存在環境資源信息等的矛盾沖突點,有時僅僅依靠地區間政府的主觀無約束性的合作是無法真正起到區域大氣聯動防治的目的的,因此必須設計一整套系統化的跨區域環境管理與污染控制的聯動性規劃制度,對不同地區的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區域間協調合作細節進行明確規定,保證地域協調治理環境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二)區域質量監測和信息共享制度

區域之間共享大氣監控指標與數據是進一步開展聯控防治的基礎,但是我國部分行政單位和地方領導卻出于一種狹隘的自身利益拒絕將大氣監測結果向其他地區公開,這給開展系統的區域聯控治理大氣活動的開展造成了很大的障礙,而這種情況出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規范區域信息共享與跨區域聯動治理大氣污染行為方面的法律的缺失。

在建立區域間信息資源共享方面,長三角地區的數據資源共享平臺的建立和發展可以給其他地區提供很多有利的信息和經驗支持。長三角地區的空氣質量維護是“綠色奧運”的延續性活動,早在2009年就簽訂了《長江三角洲地區環境保護合作協議》用來規范該地區各個行政區劃之間的信息監測信息共享活動和大氣污染聯動控制工作,這種系統化的、科學化的地區間共同維護空氣質量的聯動機制為世博會期間的空氣質量建設建立了堅實的基礎,使長三角地區的空氣質量受到了世博會各界的關注和贊譽。

同時,我國相關的環境保護政府部門也應該加大各地環境監測工作力度,對區域治理大氣環境工作起到外部監督和促進作用。相關政府部門需對各地環境狀況和變化情況進行嚴密監測和及時的社會公示,使社會公眾能夠更好的了解我國環境治理進程和成效,并參與到環境保護活動之中。

(三)區域大氣污染聯動應急管理法律制度

任何事情都不會突然之間憑空發生,一定都會經歷“萌芽—產生—發展—高潮—結束”的階段,因此如果各地大氣污染防控機制能夠在污染萌芽階段就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源頭因素控制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經濟損失,降低環境破壞程度。因此,各地區的環境保護機制和部門必須給予污染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高度重視,制定完善的應急管理法律制度,包括預警制度、信息流通制度、應急預案制度、公眾參與制度等等,從制度層面保證當突發事件發生時,緊急事件處理能夠按照一定程序科學有序的進行。

在進行大氣污染應急管理法律體系的建立時要重視以下幾點:

第一,注意時間和空間的統一。其中時間指的是大氣污染的監控、預警、控制與管理,空間指的是大氣污染發生的地域范圍以及大氣污染的區間聯動防控。時間和空間兩個維度可以包涵全部的大氣污染因素,管理好這兩個維度就可以有效的控制大氣污染的發生或擴散。

第二,注意實體規范和程序規范的統一。目前我國有關大氣污染應急管理的法律中,多是從宏觀層面分析相關風險發生時的各部門職責、權力等實體問題,而沒有對具體管理方式、操作步驟、控制模式等程序進行詳細系統的規范,所以我國相關立法方面應注意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的有機統一。

第三,注意一般規律和特殊需求的統一。我國出臺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和《環境保護法》等相關的大氣保護性法律條文對于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只是做出了一般性的規定,但是各個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情況以及環境污染程度都各不相同,因此在執行相關管理程序時要因地制宜的加以適當改造。同時,我國既定的法律規范中也有一定的缺陷,如環境損害后的修復事宜以及環境突發危機產生后公眾權益的維護等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第四,注意依法行政和權力保障的統一。在大氣污染突發事件發生時,應急管理法律制度會賦予政府更加廣泛的應急權力,政府這種權力的擴張就決定了國家可以使用強制力控制公民的活動范圍和活動內容,但這種控制也是不可避免的,否則國家會因為喪失應急管理權而導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拖延,從而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但是國家在行使相關權力時也應該履行維護公民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在保證公民權益實現的同時努力提高緊急事件處理的效率和質量。

四、總結

大氣的流動并不會因為人為劃定的行政區劃而停止,因此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也不能以區域為單位來開展獨立的大氣保護工作。在大氣污染跨區域聯動防治過程中往往會面臨來自區域經濟發展不協調、地區環境現狀差異大以及行政管理碎片化等帶來的問題,因此要加快建立區域污染聯動防治的相關制度,促進區域間環境檢測和控制信息資源共享,提升大氣污染聯動防控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并建立完善污染應急管理制度,保證大氣污染情況出現時能夠及時得到有效控制,提升我國空氣質量。

[ 參 考 文 獻 ]

[1]薛儉.我國大氣污染治理省際聯防聯控機制研究[D].上海大學,2013.

[2]丁雪飛.大氣污染防治區域協調法律機制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2013.

[3]柴發合,李艷萍,喬琦,王淑蘭.我國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環境監管模式的戰略轉型[J].環境保護,2013,05:22-24.

[4]王金南,寧淼,孫亞梅.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理論與方法分析[J].環境與可持續發展,2012,05:5-10.

[5]張世秋.京津冀一體化與區域空氣質量管理[J].環境保護,2014,17: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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