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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證明制度研究

2016-12-28 23:48張怡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關鍵詞:蓋然性證明責任

摘 要:表見證明制度是證據法學領域最含混復雜的問題之一,國外的證據制度中表見證明具有很高的理論地位。司法實踐中,表見證明認定過失與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表見證明就是在特定案件中,根據較高蓋然性的經驗法則進行事實推定。本文將運用表見證明的方式對彭某案進行分析,說明表見證明的優勢所在。

關鍵詞:表見證明;證明責任;蓋然性;經驗法則

中圖分類號:D915.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225-02

作者簡介:張怡(1993-),女,甘肅定西人,2017年畢業于西北師范大學,研究生,研究方向:證據法學。

一、彭某案爭議焦點

2006年南京彭某案,彭某與徐某相撞導致左股骨脛骨骨折,徐某要求彭某賠償其人身損害13萬余元。該案爭論的焦點在于徐某受傷是否因彭某的行為導致。徐某認為,其是和第一個下車的被告彭某碰撞倒地受傷的;而被告彭某認為,其沒有和原告徐某發生碰撞,其攙扶原告是做好事。法院最終判決認定:原告系與被告相撞后受傷,并判決彭某賠償徐某人身損害4萬余元。法院判決結果一出,馬上引起了社會各方的關注,部分人認為判決彭某賠償原告損失的結果,為社會做出了負面的導向作用。對于彭某案的判決,我們還需進行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正確的評價。

二、彭某案判決分析

彭某案判決書中關于被告是否與原告相撞,做了如下分析: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可能是外力因素撞倒或絆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原告絆倒或滑倒等事實,被告也未對此提供反證證明,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并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點在人員較多的公交車站,事發時間在視線較好的上午,發生的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根據被告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之人,從常理分析,其與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較大①。

判決中法官認定被告并非做好事的理由是: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原告家人到達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實經過后人讓原告的家人將原告送往醫院,然后自行離開,但被告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

筆者認為這種經驗法則的蓋然性是很高的。我同意上述兩部分證明結果,是因為,我們不但要以一個普通大眾的觀點看問題,更重要的是,我們應該以法律人的角度看問題。當然,該判決也有其不妥之處,否則也不會為人詬病了。

(一)經驗法則選取錯誤

法官選取的部分經驗法則明顯不具有為社會大眾廣泛承認的高蓋然性,例如:

“如果被告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應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边@是判決中運用的一個經驗法則,但這個所謂的“經驗法則”,很難說具有高蓋然性。面對倒地不起的老人和正在逃逸的肇事者,我們會怎么做?筆者認為更多的人第一反應應該是救助老人,讓其盡快脫離危險,因此這個“經驗法則”的運用是不成立的②。

事實上筆者認為,該案判決中存在的關鍵弊端之一就是,法官選取的經驗法則不適當。若適用表見證明的證明方法,選取為大眾所認同的經驗法則,首先可以使判決認定的結果能夠更加接近客觀事實。其實,社會對判決的接受程度也提高了。筆者利用兩個高蓋然性的經驗法則通過表見證明制度分析如下:

1.本案事發地點在公交車站,事發在視線較好的上午,發生的過程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況且一般人將他人撞到,第一反應當然是將被撞之人扶起,而非逃逸,畢竟通常情況下人與人之間相撞與交通肇事造成的損害結果相比并不嚴重,沒有逃逸的必要。該經驗法則的蓋然性顯然比判決中:“見義勇為應抓住撞到原告的人而不僅僅是好心相扶”這個“經驗法則”蓋然性更高。根據上述經驗法則,彭某作為扶起原告之人,其撞到原告的可能性當然比在場的任何人要高。

2.關于彭某給付原告200元錢,一直未要求返還的事實。彭某主張200元為借款,原告認為200元是先行墊付的賠償款。事實上,彭某扶起老人,且一直陪伴老人等候其家人到來。判決書中并未言明彭某在何時給了老人200元錢。如果這錢是在老人家人未到之前給的,彭某需獨自送老人去醫院,這樣借款還說得過去。但老人已經在等候家人的到來,有何必要再向彭某借款?如此比較,在老人家人到來之后,老人更無向彭某借款的必要了。因此該經驗法則為:助人為樂之人,在陪伴受傷之人等待其家人的過程中,一般人均不會主動向受傷之人給付金錢。因此該200元為賠償款,而非借款,彭某的行為也并非助人為樂。

另外,被告提出自己是見義勇為,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被告舉證,而見義勇為的情況幾乎是被告的一面之詞。被告將原告扶起,并隨原告家人一同將原告送入醫院,并不能排除他沒有撞人的可能性。另外,在第一次庭審過程中,彭某并未提起其見義勇為的情形,而是在第二次庭審時方才陳述。筆者認為,助人為樂之人被人冤枉,必定是第一時間說明情由。即使這種理由不能使人完全信服,但也足夠使法官對彭某助人為樂的動機產生合理懷疑了。

上述分析應用的均是高蓋然性的經驗法則,屬于“典型事象經過”,使得認定的結果更加接近客觀事實。事實推定是根據一個已知事實,通過歸納的方式推出待證事實,那么依照普遍的經驗法則即可視為待證事實得到證明。表見證明比起事實推定,又近了一步:由于存在“典型事象經過”,使得當事人不必對過去的特定事件的實際細節進行證明③。

(二)證據合法性存在異議

判決中另一個不妥之處在于:被告對城中派出所提交的對原告的詢問筆錄、被告訊問筆錄的電子文檔及其謄寫材料有異議,法院以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異議為由駁回其抗辯,該做法不符合證明責任理論的一般要求。這是由于,基于證明責任理論,對于原告負有證明責任的證據材料,被告恰恰可以只提出異議,只要這種異議足以讓法官對原告證據的證明力產生合理懷疑,就需原告進一步提出證據排除懷疑而不是被告提出證據證明其異議。因此,此份證據的合法性存在異議。

三、結語

筆者通過表見證明制度對彭某案進行分析,直觀的說明其作用與優勢,使得認定的事實能夠最大程度的接近客觀事實,達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 注 釋 ]

①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

②吳澤勇.自由心證的邊界:“彭某案”中的證據與證明——兼與王亞新教授商榷[J].月旦民商法雜志,2010(12).

③周翠.從事實推定走向表見證明[J].現代法學,2014(20146):108-126.

[ 參 考 文 獻 ]

[1]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

[2]吳澤勇.自由心證的邊界:“彭某案”中的證據與證明——兼與王亞新教授商榷[J].月旦民商法雜志,2010(12).

[3]周翠.從事實推定走向表見證明[J].現代法學,2014(20146):10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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