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理作為民法之法源

2016-12-28 13:20馮一宸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關鍵詞:法源法理民法

馮一宸

摘 要:民法法源理論是民法學的基礎理論,對司法實踐的開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我國未對法理、習慣等非制定性法源的地位及具體適用做出規定,導致民法裁判的依據較為混亂,阻礙了司法實踐的開展。事實上,法理作為民法的法源可以起到彌補法理漏洞、提高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及提升法官判案責任的作用。有必要將法理作為民法之法源,在合適的時機運用法理來處理民事案件。

關鍵詞:法理;民法;法源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244-01

早在古羅馬時代,法理就作為民法法源而存在。直至近代,世界上仍有國家承認法理是民法法源的組成部分。比如《瑞士民法典》就規定,允許法官在法律存在漏洞時,直接依據“法理”進行裁判。除了法律的明文規定,法理更多體現的是一種法律的基本精神,這種精神也是應該作為民法的正式法源而存在的。

一、法理作為民法法源的正當性

(一)人類理性思維的局限性要求將法理作為民法法源

科技的飛速發展、社會的不斷變革與進步,對立法者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無論立法者多么學識淵博,也不可能窮盡對世界的認識、不可能預知未來,知曉所有法律范圍內的事項。一部法律可能因為人類理性思維的局限而難以達到盡善盡美,總有些瑕疵,總有些規范難以觸及的空白地帶,總有與社會實際生活相脫節的地方,這就是法律的不周全性,無法回避、難以避免。法律是對以往社會生活的總結和概括,社會的發展及科技的進步是當代的人難以通過想象而知曉的,只要人類的生活還在繼續和前行,就不可能出現預知未來的法律,法律的滯后性不言而喻。這種法律規范內容上的不足,要求必須將法律的精神即法理作為民法的法源之一,以彌補立法的缺陷和不足,用法的精神來解釋法律問題,與立法追求的價值也是一致的。

(二)立法語言的局限性要求將法理作為民法法源

立法最終是要以語言的形式呈現出來,而當思維通過語言表達時,受立法語言的局限性,也可能會導致法律存在欠缺,漏洞與不足。規范的立法語言,才能充分表達立法者想要通過法律所傳遞給公眾的。但當立法語言表達出現模糊,出現爭議時,法律可能會在適用時面臨困境,影響了公平正義的實現。此時,將法理作為民法的正式法源,可以彌補法理語言的不足,避免法律在適用出現障礙時毫無頭緒。

(三)法官司法權的適度擴張需要將法理作為民法法源

為了維護個人權力的實現,對國家公權力進行約束和限制是人類一直以來孜孜不倦的追求。通過司法權對公權力進行約束,也是實現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平衡的有效方式。在民事立法中,制定法是主要的法源。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立法的滯后性凸顯,司法權的行使必然會受到影響。

尤其是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糾紛矛盾類型繁多,立法跟不上時代發展的腳步,導致最高院不得不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作為制定法的補充,這種司法解釋實質也是一種立法,這種途徑顯然不利于對國家公權力的遏制。而將法理作為民法的正式法源,賦予法官根據法理斷案的根據,不僅可以有效地解決各類糾紛,實現公平和正義,可以使法官遵循法律的精神進行判案,在面對紛繁復雜的案件時,才能正確、妥善處理,還可以避免國家公權力的無限擴大。

二、法理作為民法法源的條件

法理作為民法法源需要相應的制度條件和較高的法官素質作為依托,才能避免法理這一法源在司法實踐中濫用。

(一)法理作為民法法源的條件

司法獨立及法官獨立是將法理作為民法法源的制度條件。當法理可以作為民法法源時,意味著法官擁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司法權有了擴張的機會,極容易出現司法肆意擴張,以至于損害個體利益的情形。而確保司法獨立及法官獨立,才能使法官在援引法理來斷案時,僅受內心對法律精神的遵循來判案,而不受外界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同時,法官自身也應具有較高的素質,對法律精神、原則有著明確的掌握,對法律理論如數家珍。法官作為一個公共職業者,必須接受專業的法律訓練,這樣才能正確地適用法理,在法律出現漏洞時,依據法律素養及個人良知去判斷,才能避免誤判給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

(二)何種情形可以將法理作為民法法源

1.當法律存在漏洞時

法律漏洞是法律遺留的空白,是本來應該由法律所調整的問題,檢閱所有現存的法律規定,找不到對相應的法律問題進行處理的規定。法律存在漏洞,意味著依靠制定法來處理法律糾紛和矛盾面臨現實的困境,此時便可以考慮允許法官運用法理來判案,確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審理。

2.適用現有法律規制或習慣將導致明顯不公時

當制定法存在明顯的缺陷,與法律基本精神原則相悖,其適用可能導致明顯不公時,法官可以擴張司法權,運用法理來判案,以確保實體正義得到實現。雖然這種情形并不多見,但不可否認,法非良法的現象依然存在。法官在維護法律的實質正義與貫徹執行制定法之間需要有所取舍,適用法理,顯然更利于實現公平正義。

[ 參 考 文 獻 ]

[1]孔祥俊.法律規范的選擇與適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2]沈宗靈.法理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2.

[3]郭忠.法理與情理[J].法律科學,2007(2).

猜你喜歡
法源法理民法
法源話語及對法治的意義
作為法源的區域經濟政策
《民法總則》第171條第3款評釋
論習慣作為民法法源——對《民法總則》第10條的反思
民法總則立法的若干問題
檢察機關強化刑事訴訟監督權的法理闡釋
胎兒權益的民法保護
技術標準的規范分析——形式法源與實質效力的統一
講情理更要講“法理”
環境損害鑒定法理依據探討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