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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網絡借貸平臺風險與監管探析

2017-01-07 01:24劉清
現代商貿工業 2016年9期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風險互聯網金融

劉清

摘 要:P2P自2007年在我國落地以來,無論是平臺數量還是融資規模都以驚人的速度迅猛增長。作為新生事物的P2P網貸平臺在興起初期由于缺乏法律法規的規范和有效的金融監管,蘊藏著極大的風險。近年來,出現了大量的P2P平臺倒閉,平臺負責人卷款跑路事件,嚴重影響了P2P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此,全面闡述了P2P網貸平臺的發展現狀,深入分析了P2P網貸平臺存在的風險,并在此基礎上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提出對P2P網貸平臺風險進行防范和控制的監管建議。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P2P;網絡貸款;金融風險;金融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9.041

1 引言

P2P(peer-to-peer lending)借貸平臺是一個介于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的第三方居間中介服務機構,為借貸雙方提供促成交易達成的各項服務,平臺本身并不參與到借貸雙方的交易活動中去,是一種新型的一對多的不同于商業銀行的間接融資服務平臺。從我國出現第一家網絡借貸平臺以來,P2P平臺在我國以驚人的速度發展。截止到2016年2月底,P2P累計平臺數量已達3944家,網貸行業歷史累計成交量達到了16086.24億元。P2P網絡借貸平臺在迅猛發展的同時,所蘊藏的風險也逐步顯現出來。從2011年出現第一家問題平臺開始一直到2016年3月份,因跑路、提現困難、停業而出問題的平臺已達到1508家,占總平臺數量的38.24%。

隨著我國P2P行業的快速發展和近期以來問題平臺數目的不斷增多,P2P監管引起了各界的高度重視。國內學者結合我國的國情和現實情況,對加強我國P2P行業的監管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議。呂祚成(2013)采用比較研究的方法,系統介紹了美國、英國、韓國P2P行業的監管經驗和教訓,并與中國的實踐相結合,提出了針對我國P2P行業立法的監管建議:確立監管主體、明確監管對象、設置準入標準,規范資金管理、加強風險控制、完善外部監管,建立退出機制。李雪靜(2013)在借鑒美、英等國對P2P網絡借貸監管模式的同時,結合目前國內監管真空的現狀,從明確“誰來管”,把握“怎么管”,清晰“管什么”三個方面對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實質監管提出了相應的政策建議。俞林等(2015)通過建立包括企業、借款方、貸款方和監管方在內的博弈模型,并結合實際案例的風險分析,提出了P2P借貸行業的監管措施,包括建立行業內統一的信用評級系統,提倡理性投資,引入保險制度,鼓勵監管創新,建立適宜的利率定價機制和市場準入、運行、退出機制等。

P2P監管目的是為了促進P2P平臺健康穩定的發展,同時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筆者認為應該對P2P網絡借貸平臺采取以原則為導向的監管方式,建立多部門共同參與的功能監管框架,同時注重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積極作用。在具體監管制度設計上,可以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方面加強對P2P的監管,讓P2P平臺為實體經濟發展服務,助推中國金融改革。

2 我國P2P網絡借貸行業的發展現狀

2.1 平臺數量增長迅速,網貸行業人氣飆升

據網貸之家數據統計,截至2015年12月底,網貸行業運營平臺達到了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長了1020家,絕對增量超過2014年再創歷史新高。2015年網貸行業投資人數與借款人數分別達586萬人和285萬人,較2014年分別增加405%和352%,網貸行業人氣明顯上升。2015年12月單月活躍投資人數和借款人數分別已經達到298.02萬人和78.49萬人,而2014年12月的單月活躍投資人數和借款人數分別90.82萬人和18.5萬人。從單月表現來看,投資人數基本呈現持續上升的趨勢。

2.2 平臺交易活躍,融資規模迅猛增加

2015年全年網貸成交量達到了9823.04億元,相比2014年全年網貸成交量增長了288.57%。2015年10月網貸歷史累計成交量首次突破萬億元大關,而截至2015年12月底歷史累計成交量已經達到了13652億元。隨著網貸成交量穩步上升,P2P網貸行業貸款余額也隨之同步走高。截至2015年12月底,網貸行業總體貸款余額已經達到了4394.61億元,而2014年年底總體貸款余額為1036億元,增長幅度為324%。這組數據表明網貸行業吸引了大量的投資者進入,行業正在飛速的發展。

2.3 問題平臺數量不斷增加,地域分布明顯

據網貸之家的統計,2015年全年問題平臺達到896家,是2014年的3.26倍,6月、7月、12月這3個月份的問題平臺數量總數超過2014年全年問題平臺數量,在絕對數量上大幅上升。2015年新上線的平臺數量大增,導致各大中小平臺競爭更為激烈,同時受股市大幅波動影響,眾多平臺面臨巨大的經營壓力,停業平臺數量不在少數。隨著監管細則的落地,不少違規平臺加速跑路也進一步加大了問題平臺數量。2015年1-9月,山東省累計問題平臺159家,全國最多,排名第二、第三的分別是廣東、浙江,分別為102家、63家(如圖1)。問題平臺集中高發于這三省,地域分布十分明顯。

3 我國P2P網貸行業存在的主要風險

P2P借貸平臺是我國長期金融抑制環境下一種創新的金融服務形式,它并沒有脫離金融的本質,與傳統金融機構一樣仍然存在著一些金融風險。

3.1 技術操作風險

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和大規模普及為P2P平臺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機,是P2P借貸平臺成長的助推器,同時也給P2P的發展帶來了極大的技術安全隱患。病毒入侵、黑客攻擊、工作人員操作失誤、軟件漏洞等都將平臺的正常運行置于極大的風險之中,可能導致平臺癱瘓、信息泄露,危害借貸雙方交易者的合法權益。P2P攜帶深刻的互聯網基因,其“公平、透明、高效、自主、共享”的特點賦予P2P普惠金融的性質,強大、安全的技術平臺是P2P平臺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

3.2 法律風險

P2P網貸這一新型的金融服務模式,本質上其實是一種借款人向社會公眾集資的交易模式,按照非法集資的兩個核心要素集資性質和面向社會公眾來判斷,P2P網絡借貸天然具有非法集資的性質:首先,其交易的性質是借款,以約定的還本付息作為回報,交易的集資的性質很明確;其次,由于P2P網絡平臺面向社會公眾開放,對于投資者并無資質審查,無論借款人與出借人達成交易的方式是一對一還是一對多,都不影響該借貸面向公眾的性質(彭冰,2014)。由此看來,P2P平臺非法集資的性質很有可能演變成事實上的非法集資,蘊藏著極大的法律風險。

3.3 流動性風險

傳統金融中介機構由于期限錯配和流動性轉換,存在著極大的流動性風險。對于P2P借貸平臺來說,如果存在期限錯配和流動性轉換的情況,也可能面臨著流動性風險的問題。在債權轉讓模式中,P2P平臺對債權進行拆分轉讓,就帶來了期限錯配和金額錯配,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在保本模式中,部分P2P平臺通過提取風險備用金的方式來為出借人提供保證,一旦發生借款人大規模違約事件,就會引發擠兌,引爆流動性風險。

3.4 信用風險

一是借款人的信用風險問題。目前我國的P2P網貸平臺還沒有與央行的征信系統對接,P2P平臺很難獲得有關借款人信用狀況的信息,只能由專業人員依靠內部不健全的信用評級制度,根據借款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及信息,對借款人的信用進行定量分析。然而借款人通過網絡平臺提交的資料非常容易造假,加上專業人員的分析存在主觀性的問題,由此得出的對借款人的信用評價并不準確,存在一定的誤導性。借款人可能介入資金后進行高風險投資或從事違法活動,借款違約的概率大增,極易產生信用風險。

二是P2P網貸平臺潛在的信用風險。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一些網貸平臺已經脫離最初個人小額借貸的領域,開始從事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這些中小微企業大都是缺少抵押、信用評價低、無法從傳統金融渠道獲得資金的高風險企業,以目前P2P平臺的實力還無法控制此類信用風險。

4 加強P2P借貸平臺監管的建議

2016年3月5日,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規范發展互聯網金融”,隨后3月17日“規范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被寫入了“十三五”規劃,為互聯網金融監管打下了政策基調。P2P借貸作為互聯網金融的一種典型形式,在我國已經經過了近10年的充分發展,近年來,問題平臺的數量不斷增加,給P2P行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帶來了不利的影響,有必要對P2P平臺進行實質性的監管。

4.1 確立監管的基本原則

李成(2006)指出金融監管需遵循五大基本原則:依法監管原則、綜合監管原則、公平公正原則、有機統一原則、適度競爭原則。筆者認為,P2P借貸平臺作為一種創新的金融形式,對其的監管除了遵循這五大原則外,還需遵循以下兩大原則:

4.1.1 適度監管原則

P2P借貸是互聯網金融的典型形式,是一種新型的金融組織方式,是在當前金融壓抑背景下創新出來的新興的金融服務模式,實現了經濟資源配置、風險管理和提供價格信息三個功能,是對傳統金融機構功能缺陷的一種彌補,加劇了競爭,有利于加快傳統金融機構金融創新的步伐。因此,對P2P行業的監管應采取適度容忍的監管原則,在創新與監管間尋找到平衡,通過適度監管引導他們走向健康的發展道路,避免管得太死而扼殺了金融創新的積極性。

4.1.2 消費者保護原則

在P2P借貸中,機構和產品都是創新的,借貸關系中的投資者和借款人都是個人,消費者保護問題應受到高度重視(葉湘榕,2014)。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美國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美國監管當局在對P2P平臺監管時,對于消費者的保護關注三個方面:其一,公平對待所用消費者(主要是投資者);其二,保護消費者的隱私(主要是借款人);其三,消費者意識的培養和教育(借款人和投資者雙方)。中國在建立和完善對P2P借貸監管框架時,應該把對消費者的保護放在優先考慮的位置,P2P消費者保護應著重于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嚴厲打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4.2 制定相應的監管制度

對于P2P行業的監管,沒有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監管制度。對于這一新興行業,我們應該在考慮P2P平臺在我國的發展現狀以及國家制度建設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國外有益的經驗,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監管制度。

4.2.1 事前監管

一是設置行業準入標準。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統一的準入標準,進入門檻很低。P2P網貸公司只要到工商部門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到工信部申請《ICP許可證》,再到工商部門增加“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范圍,就可以開展網貸業務了。這種過低的準入門檻導致大量沒有金融背景的企業進入P2P行業,造成整個行業發展魚龍混雜、亂象叢生。鑒于此,可以在注冊資本,發起人資質、組織結構、內控制度技術條件等方面對其設立嚴格的準入標準,在行業發展較成熟后可考慮實施牌照制度,對滿足條件的P2P網貸平臺發放牌照。

二是明確監管主體和監管對象。P2P網貸平臺具有金融脫媒的特征,是一種新興的、具有創新意義的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由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對其進行監管最為合適。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工商管理部門、工信部等也應在職權范圍內履行監管職責。另外,P2P借貸平臺具有明顯的地域分布特色,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辦也應在區域內對P2P進行監管。對于監管對象的確定,一方面,要加快相應法律法規的建設來明確P2P公司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要通過立法方式對P2P的業務經營范圍做出規定,嚴格禁止P2P平臺變相開展吸收公眾存款、融資性擔保等業務。

4.2.2 事中監管

一是完善征信體系建設。目前,我國全國統一的征信系統主要是基于銀行業的信息共享,P2P平臺并沒有接入,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迅速崛起及其對經濟生活的廣泛滲透,未來征信系統的建設應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信息主體權益的基礎上,逐步打通社交網絡、電子商務平臺的信息通道,實現能反映人們信用狀況的各項信息的整合和共享(孫堅、蔣平、龔鋒,2013)。同時,加快實現P2P網貸平臺的內部信用體系與央行全國統一的征信體系對接和共享,使P2P平臺可以以征信系統為依據,審慎開展對借款人的風險評估,從而提升平臺的信用風險管理能力。

二是強制信息披露。目前國內的P2P網絡貸款平臺處于一種隱秘運行狀態,對于與貸款有關的流動性指標、壞賬率等核心指標以及平臺自身運營狀況的信息往往并不披露。截止目前存在的數千家P2P平臺中,只有少數幾家發布過年報,其他平臺的信息一律不得而知。監管法律應規定P2P網絡貸款平臺定期發布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年報,公布壞賬率等相關指標,增加行業透明度,以便監管機構及時識別P2P網絡貸款平臺的風險,保護投資者和借款人利益。

三是加快相關的監管立法。在P2P平臺發展的同時,也存在監管滯后,無法可依的問題。目前,我國尚沒有對P2P行業的監管進行立法,P2P行業發展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美、英、韓三國對P2P行業進行監管時都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措施。從國際經驗來看,對P2P行業進行監管是必要的,立法是監管的重要手段。未來我國對P2P行業也應采取立法的監管措施,立法監管一方面要保護貸款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防止出現對P2P公司的過度監管。

四是更好的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2016年3月25日,互聯網金融協會正式在上海掛牌成立,標志著我國互聯網金融正式迎來行業自律監管的時代。行業自律是行政監管的有益補充和有力支撐,也是創新監管的重要內容。如果行業自律能夠充分發揮作用,行業發展有序規范,從業機構審慎合規經營程度高,就有利于營造效率更高、方式更靈活的監管環境,提高監管的彈性和有效性。雖然之前已有一些P2P網絡貸款平臺自發成立了一些行業協會機構,但規模不大,參加的平臺數量較少,覆蓋面小,發揮的作用有限。隨著我國全國統一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協會的成立,未來應高效發揮行業自律監管的補充作用,搭建行政監管部門與P2P平臺之間的橋梁,更好的協調監督P2P平臺的行為,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4.2.3 事后監管——建立和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在這一方面,英美兩國的做法值得借鑒。在P2P網貸平臺因經營失敗而退出市場時,英國FCA和P2PFA均強調要確保尚未到期的借貸合同繼續得到有序管理。美國P2P網絡貸款平臺設有破產后備計劃,一旦P2P平臺進入破產程序,會有第三方機構來接管平臺的運營,繼續向客戶提供服務,確??蛻舻睦娌皇軗p失。我國目前已有數千家P2P網絡貸款平臺,未來P2P行業自然向集約化發展,將有大批的P2P網貸平臺要退出市場。建議我國建立一套合理的市場退出機制,當P2P平臺存在退出風險時及時接手,截斷風險傳播途徑,使P2P平臺有序退出,保護投資者利益不受損害,促進P2P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同時穩定金融市場。

參考文獻

[1]葉湘榕.P2P借貸模式的風險與監管研究[J].金融監管研究,2014,(3).

[2]楊振能.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行為的法律分析與監管研究[J].金融監管研究,2014,(11).

[3]呂祚成.P2P行業監管立法的國際經驗[J].金融監管研究,2013,(9).

[4]李逸凡.比較與借鑒—美國和中國網貸平臺的發展[J].經濟縱橫理論月刊,2014,(10).

[5]李雪靜.國外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監管及對我國的啟示[J].金融理論與實踐,2013,(7).

[6]俞林,康燦華,王龍.互聯網金融監管博弈研究:以P2P網貸模式為例[J].南開經濟研究,2015,(5).

[7]李鵬飛.淺析國內P2P網貸平臺現狀[J].財經研究,2015,(1).

[8]雷艦.我國P2P網貸行業發展現狀、問題及監管對策[J].國際金融,2014,(8).

[9]彭冰.P2P網貸與非法集資[J].金融監管研究,2014,(6).

[10]馮果,蔣莎莎.論我國P2P網絡貸款平臺的異化及其監管[J].法商研究,2013,(5).

[11]王明月,李鈞.美國P2P借貸平臺發展:歷史、現狀與展望[J].金融監管研究,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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