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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死刑政策探析

2017-01-09 17:38張麟張兆晨楊曉慶
辦公室業務 2016年11期

張麟++張兆晨++楊曉慶

【摘要】死刑是一種以剝奪人的生命權為內容的最為嚴厲的刑罰方法,歷史上死刑一直被視為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及統治階級統治地位的最有效手段,隨著近代人權觀念的發展限制和廢止死刑的國家越來越多,受我國國情影響,目前我國只能實行 “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基本刑事政策。

【關鍵詞】少殺慎殺;死刑政策;死刑改革

死刑在打擊犯罪方面發揮了其他刑罰方法所不能代替的作用,對犯罪分子具有極大的威懾作用,可以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定。但濫用死刑會對司法公正與社會和諧造成嚴重危害,我國目前尚未具備廢止死刑的物質基礎和法治條件,因此“少殺、慎殺”的刑事政策符合我國實際情況。

一、我國的死刑政策

我國現行的死刑政策是多年法律實踐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結,“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雖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所變化,但是總體趨勢是限制死刑的適用,我國領導人多次對我國的死刑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1940年12月,毛澤東在《論政策》一文中提出“應該堅決地鎮壓那些堅決的漢奸分子和堅決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衛抗日的革命勢力,但是決不可多殺人,決不可牽涉到任何無辜的分子”。1948年2月,毛澤東又在《新解放區土地改革要點》中重申:“必須嚴禁亂殺,殺人愈少愈好”。建國以后,毛澤東又多次講到要堅持少殺人,這些充分體現限制死刑適用的思想,指明了我國死刑制度的方向。也就是在不廢除死刑的同時,提出用制度來保證死刑判決的慎重和公正,在長期的司法實踐過程中逐漸確立了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并成為指導死刑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指導思想。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刑法修正案⑻》首次取消了13個非暴力性經濟性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由68個減少至55個,在世界上保留死刑的國家也是少有的,從立法上進一步減少非暴力性的經濟犯罪和財產性犯罪的死刑,從司法上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雖然我國沒有廢除死刑,但是我國對死刑的使用加以嚴格的限制,在立法上嚴格控制死刑的條文,大幅度削減經濟性犯罪、政治犯罪的死刑,嚴格把控適用死刑的主體,通過嚴格的程序特別是死刑復核程序確保死刑適用的合法性與準確性,將死刑的適用限制到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嚴格貫徹“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

二、“少殺慎殺”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一)有利于保障人權,符合人道主義精神。國家尊重與保障人權已經被寫入我國憲法,對死刑進行限制,無論是從實體法上還是程序法上,歸根結底要跟我國憲法相適應,死刑政策與人權保障,憲法原則等密切相關,具有相對應的憲法基礎?!吧贇?、慎殺”政策的提出,就是為了貫徹憲法規定的人權保障原則。同時死刑是剝削人的生命的嚴酷刑罰,如果死刑的適用得不到有效限制,必然無形中誘導出漠視生命的非議。在我國目前尚不具備廢除死刑的情況下,嚴格限制和減少死刑的適用具有相對的人道性,彰顯出我國在人權問題上的進步。

(二)有利于同其他國家開展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全面限制死刑或者采取措施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已經成為世界大部分國家的選擇,在這一大的時代背景下,中國的死刑制度常常成為開展國際交往的障礙之一。死刑犯不引渡是國際刑事司法領域的一項慣例,有的國家已經明確規定拒絕將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引渡回其管轄國,因此我國的死刑制度嚴重阻礙了與其他國家開展刑事司法合作,不利于維護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三)可以盡量避免錯殺。死刑作為剝奪人生命權的刑罰,其最大的缺陷是不具有可挽回性,死刑的錯誤適用必將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而在司法實踐中,冤假錯案并不少見,許多案例說明實踐中判處死刑發生錯誤的情況是的確存在的,如果不貫徹少殺慎殺,必然會造成無辜的冤死者,損害司法機關的威信,更會使本應受到懲處的罪犯逃脫處罰,因而堅持和貫徹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可以有效地避免錯殺。

(四)可以最大程度發揮刑罰的改造功能。我國十分重視對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所謂刑罰的教育改造功能是指在刑罰執行的過程中,重視對犯罪人進行感化教育,使其痛改前非,荷蘭啟蒙思想家格勞秀斯提出懲罰的目的就是使一個罪犯變成一個好人。堅持少殺慎殺,可以有效地發揮刑罰的教育改造功能,不僅給犯罪人一條改過自新的機會,而且保存證據,方便司法機關進行偵破工作。

三、對我國死刑政策的建議

我國刑事法律從適用死刑的條件、對象、適用程序、死刑執行制度上對死刑進行限制,確立了死緩制度。為了堅持“少殺、慎殺”,限制死刑的適用,有如下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削減死刑的罪名。限制死刑的適用首先是減少死刑的適用罪名,特別是廢除非暴力性經濟犯罪的死刑,從國外立法上看,死刑主要分布于謀殺、爆炸、搶劫等嚴重侵害人身權利及其他極端嚴重后果的罪行,非暴力性犯罪很少,“死刑不引渡”已經成為國際法上的一項默認原則,對于外逃的經濟犯罪,假如我國依然判處死刑,必將極大地增加引渡回國的難度,由于判處死刑的經濟犯罪一般數額巨大,引渡的困難性與贓款追繳的難度增大,國家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我國的死刑罪名主要集中在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1997年我國刑法典規定了68種死刑犯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⑻》取消13個死刑罪名,邁出了在立法上限制死刑的第一步,2015年《刑法修正案⑼》取消了9個死刑罪名,涉及經濟與軍事領域,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刑法制度,目前我國死刑罪名降至46個,依然有很大的發揮余地,要繼續嚴格控制死刑、逐步減少死刑。

(二)積極適用死緩制度。我國刑法規定:“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積極適用死緩,擴大死緩的適用是對我國死刑政策的貫徹與落實。死緩已經在司法實踐中證明是符合我國國情,就當前我國社會環境來說,進一步擴大死緩制度的適用不僅是貫徹落實我國的死刑政策,更是適應我國社會條件的變化。我國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憲法為基礎,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已經逐漸完善,政局穩定,積極適用死緩制度,不僅不會帶來不穩定性,反而有利于社會和諧。另一方面我國經濟建設取得重大成就,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完善,有足夠的物質基礎來應對由死緩制度帶來的經濟成本。

死緩制度既保留死刑的嚴厲性,又消除了死刑的一些消極因素,具有極大的優越性,是限制死刑的適用的有效手段,不僅符合我國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而且在國際上提高我國在人權保護上的形象與地位,應當進一步完善并擴大死緩適用的條件,凡是被判處死刑,只要不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者民憤極大、行為殘酷的犯罪都可以適用死緩制度,在法定條件下擴大死緩制度的適用。

(三)對自首立功的犯罪分子減少死刑的適用。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分子當然也包括死刑犯,也就是說死刑犯自首或者立功,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罰并不是法治的目的,只是一種有效手段,法律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教育作用,對有自首、立功的犯罪人減少死刑的適用,可以使他們知錯就改,最大化發揮刑罰的功能,并可以協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對于犯罪嫌疑人自首坦白或者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不僅限于共同犯罪的犯罪行為,也包括揭發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只要提供偵破案件的重要線索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獎勵,鼓勵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提高司法機關破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死刑犯免死,對于罪犯個人來講,法律給了他戴罪立功的機會,如果死刑犯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或者提供破案線索,仍被判處死刑,這將會使得犯罪人不再有自首立功的積極性,與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原則不相符合,剝奪了犯罪分子改過自新的機會。

(四)完善死刑復核程序。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的案件進行審查核準的特殊訴訟程序,是防止錯殺誤殺的最后一道屏障,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這對死刑案件的嚴格把關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國的死刑復核程序不論是在立法還是司法實踐上存在著許多問題,比如死刑復核權作為一種司法權,在我國卻具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它的啟動不需要被告人的申請,也不在公訴機關的抗訴的情形下,由相關法院將案卷及相關材料報具有死刑核準權的法院審查,而且審查主要是書面審理,主要審查側重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是否適當,對于定罪證據與犯罪事實難以進行真正的審查,而事實上,許多冤假錯案正是由于定罪證據的錯誤導致的,實踐上,死刑復核程序并不能真正發揮自己作為避免錯殺的最后一道屏障。

首先應當賦予被告人在死刑復核程序中的辯護權,保障被告人最后申辯的機會,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的參與過少,不利于被告人在程序與實體上的權利保護。其次,死刑復核是最高法院單方面的審查,缺少必要的監督與制約,應當有檢察機關的監督。最后可以有限度地將開庭審理與書面審理相結合,對在事實認定上有重大爭議與案情復雜影響力極大的案件實行開庭審理,對于案件事實認定清楚被告人無異議的死刑案件實行書面審理,不僅可以避免因為全部實行開庭審理而造成效率低下,又克服了單純書面審理的缺陷。

在國家和社會開始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今天,“少殺慎殺”是司法的必然選擇,但前提必須是“罪罰相當、罰當其罪”,必要的時候也要做到“該殺必殺”,否則公平正義將會受到沖擊。

四、廢除死刑的思考

從死刑已經廢除的國家來看,死刑廢除后并沒有出現不安定的因素,犯罪率也沒有相應的上升,社會開始以理性的觀點來看待死刑,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走向限制死刑甚至廢除死刑的道路,近些年來,死刑的廢除步伐明顯加快,截止到2009年4月底,世界上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已經在法律上事實上廢除了死刑。

死刑在我國也經歷了產生、發展、泛濫直到現在適應國際潮流的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受我國的社會經濟與文化發展水平所限,以及傳統“殺人償命”思想的根深蒂固,死刑在我國相當長的時期內將繼續存在。用制度來保證死刑判決的慎重與公正在我國刑事政策上即表現為少殺、慎殺、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F階段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與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相互結合,通過立法與司法來逐漸限制死刑,從制度上建立死刑的替代措施,為我國最后廢止死刑提供基礎與條件。

全面限制廢除死刑在我國將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要將廢止死刑同我國具體社會發展環境相適應,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相聯系,在立法上限制和廢除死刑的適用。雖然目前我國沒有廢除死刑的條件,但是繼續堅持貫徹“少殺、慎殺”的死刑政策會為最終廢除死刑提供適宜的土壤與環境。嚴格控制死刑、逐步減少死刑是我國的死刑方向,由過多的適用死刑到嚴格控制死刑,是我國廢止死刑的必然道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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