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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沖突與平衡

2017-01-10 00:22方芳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16年12期
關鍵詞:平衡沖突

方芳

摘 要:因高校管理而引發的學生與學校糾紛的案件不斷涌現,反映了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沖突。通過對現實案例的分析,闡釋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產生沖突的具體表現,分析二者權力(利)沖突的根源體現在權力與權利博弈的失衡。平衡二者關系需要完善高校管理法律制度體系,建立高校管理過程的正當程序,完善學生的權利救濟途徑。

關鍵詞:高校管理權;學生權利;沖突;平衡

近幾年,因高校管理而引發的大學生與母校的糾紛案件不斷涌入人們的視野。因高校管理而引發的糾紛其本質上反映了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沖突與對抗。高校作為獨立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基于自身發展和教育目的的需求其應當擁有自主管理的權力;而學生作為受教育主體同樣擁有其作為公民和受教育者所不可或缺的權利。兩種權利(力)在行使的過程中基于多種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沖突,容易使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對立化,如何化解和平衡二者的權利沖突是高校管理法治化進程中值得研究的問題。

現狀: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表現

案例:2013年3月10日上午,新疆大學法學院學生李某代替同學補考 “大學英語C”考試。開考十分鐘后,監考教師發現李某替考行為。3月18日,新疆大學法學院出具加蓋公章并由副院長簽字的紀律處分審批單,處理結果為:取消李某申請學士學位資格。李某于當日在學生本人簽字欄中簽字。3月19日,新疆大學學籍科在紀律處分審批單意見欄中的意見為:根據規定開除學籍處理;4月15日,新疆大學教務處在紀律處分審批單意見欄中的意見為:同意開除學籍;同日,新疆大學召開“2013年第4次校長辦公會”,該會議決定開除李某學籍。4月24日,新疆大學作出新大校字2013第58號處理決定,對李某考試作弊行為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未書面向李某送達該決定。李某向學校申訴、教育局申訴,均維持學校決定,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新疆大學對李某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后新疆大學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

上述案件是近幾年發生在高校與學生之間最常見的訴訟糾紛。分析案件我們可以發現,高校管理權在行使的過程中可能會與學生的多種權利產生沖突。首先,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的沖突。受教育權是指受教育主體公平、公正地普遍享有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教育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下簡稱《教育法》)第42條規定了受教育者基于受教育權享有的衍生權利,包括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的權利,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以及對學校處理決定不服進行救濟的權利。該案中,學校最終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剝奪了學生繼續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嚴重影響了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近幾年,學生訴高校的大多數案件均是由于學生對學校作出開除學籍或取消學位授予這樣嚴重影響到學生受教育權實現的行為不滿而發生的,體現了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受教育權的沖突。其次,高校管理權與學生程序性權利的沖突。盡管我們通常從實體利益的角度來考慮權利,但不應該忽視程序性權利的存在及其意義,任何一種利益或實體性權利都必須通過程序而實現或獲得保障。根據《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有告知權、申辯權、聽證權、申訴權、訴訟權等程序性權利。分析該案可以發現,學校學籍科作出的開除學籍的意見、教務處作出的同意開除李某學籍意見均未向李某告知,侵犯了學生的告知權;新疆大學召開校長辦公會前,未聽取李某的陳述和申辯,侵犯了學生的陳述權與申辯權;學校在作出最終處理決定后,未提供證據證實已向李某送交該處理決定,侵犯了學生的送達權。同時,被告新疆大學未考慮開除學籍的處分結果與原告李某替考作弊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程度相當之間的比例關系,在享有多種紀律處分可選擇的情況下,擇其最重者予以處分,侵犯了學生公平對待的權利。最后,高校管理權與學生其他權利的沖突。除了本案所折射出的高校管理權與學生上述兩種權利的沖突,在實踐中,學生的其他權利類型也會與高校管理權產生沖突。例如:因學校隨意對學生罰款而侵犯學生的財產權;學校對學生的行為進行不當言論的評價侵犯學生的名譽權;學校隨意公開學生的個人信息而侵犯學生的隱私權等,都是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沖突表現。

歸因:權力與權利的博弈失衡

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的沖突表現實質上反映了權力與權利的博弈過程。在高校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對學生進行管理的場域中,高校管理權的性質為行政權力,具有權力屬性。學生作為被管理者,其所享有的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和作為受教者所享有的特殊權利都屬于權利屬性。在高校對學生管理的過程中,雙方所擁有的“權力”與“權利”將進行博弈,在復雜因素的影響下雙方會作出不同的策略選擇,從而產生不同的結果。

1.權力主體(學校)策略選擇的影響因素

高校作為權力主體的擁有者,其在與學生權利博弈的過程中,會受到自身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雙重影響。從內在因素來說,權力本身具有擴張性。正如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總結出的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1]高校管理權也不例外,如果沒有外在制度的約束,權力主體必然會選擇對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從而很可能會傷害到行政相對人(學生)的權利。從外在因素來看,目前,高校管理權的外部約束與制衡機制還不夠完善。一是高校管理法律制度還有所欠缺。目前,高校學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訂不夠及時,有些內容明顯滯后,法律規范的用語不夠嚴謹,存在程序性規范少,可操作性差,可訴性弱等問題。其次,學校內部治理結構還沒有形成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學校內部的權力具有多元性,如校長行政權、黨委領導權、民主管理監督權等。目前,高校行政權力特色突出,民主參與權與監督權的權力色彩弱化,如果不同權力主體沒有形成相互制約的平衡機制,那么必然導致某種權力的擴張或濫用,從而侵犯學生的權利。

2.權利主體(學生)策略選擇的影響因素

學生在高校管理過程中作為行政相對人,如何選擇行使自身所享有的權利也會受到內外兩方面因素的影響。從內在因素來看,主要受到自身權利意識與主觀維權態度的影響。當學生對學校處理決定不服時,如果學生權利意識弱化,維權態度不明顯,大多會選擇“忍氣吞聲”,避免與學校發生正面沖突,其結果容易助長高校權力的繼續濫用。不過,隨著我國民眾權利意識的增強,學校如同社會一般,正處在一個“走向權利的時代”。[2]學生的權利意識與主觀維權的態度日漸彰顯,已經開始形成對高校管理權行使的一種制約。從外在因素來看,學生權利救濟渠道是否完善成為學生是否主張權利的重要因素。如果學生權利救濟機制不完善或渠道不暢通,學生尋求不到有效的救濟渠道則只能選擇忍氣吞聲,博弈的結果是高校與學生的沖突日益嚴重,無法達到權利(力)的最優均衡狀態。反之,如果雙方可以尋求到最優的化解糾紛的渠道,那么二者會在合理的范圍內達到權利(力)的平衡。

對策:平衡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建議

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并非只是一套靜態的組織結構和制度安排,而是由居于不同利益層次的多方利益主體,也就是權力結構中的不同權力主體之間權責利關系形成的互動和博弈過程。學校治理應當是一種善治,其基本要求是法治。所以,筆者將按照法的動態運行的過程,從法的制定、法的執行和法的適用三個層面來探討平衡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關系的路徑。

1.完善高校學生管理法律制度體系

法的制定是法運行的前提和基礎。法律法規是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權的基本依據,也是國家對高校行使管理權的規范與監督。我國目前對于高校管理權行使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教育部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但隨著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該規定的部分內容已不適合高校管理的規定。2015年11月,教育部就該規定中的學生創業、學籍管理、學分記錄、轉學轉專業、紀律處分等都進行了相應修訂,并公開征求意見,可以說是立法的進步。國家層面的立法應進一步明確國家對高校管理的具體要求,特別是要明確哪些相應的權力可以授權給高校行使,從而使高校的管理權具有合法來源。同時,高校內部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體系。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大學自治的要求,學校有權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以管理學生和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但是學校制定規章制度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符合理性與常識,不得超越法定權限和教育需要設定義務。學校要依據法律的原則與要求,制定并完善教學、科研、學生、人事、資產與財務、后勤、安全、對外合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種辦事程序、內部機構組織規則、議事規則等,形成健全、規范、統一的制度體系。學校制定章程或者關系師生權益的重要規章制度,要遵循民主、公開的程序,廣泛征求校內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保證師生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合理訴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體現。

2.建立高校學生管理過程的正當程序

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從法律形態到現實形態必不可少的環節,是實體性權利的保障。依法治校理念要求高校建立正當的管理程序,因為沒有正當程序就難以在管理工作過程中實現公開和公平,學生與高校的沖突與矛盾也會不可避免地產生。學生管理制度應當以學生為中心,體現公平公正和育人為本的價值理念,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基本權利。對學生進行處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依據充分、程序正當。同時,高校還應設立一系列相應的程序制度。例如:聽證制度,當高校作出涉及學生利益的重大事項或者重大決定之前,應允許學生進行陳述,組織不同利益主體的代表充分聽取學生的意見,作出公正客觀的評價;說明理由制度,當高校作出對學生不利的決定時,必須說明作出該決定的事實原因和法律依據;時效制度,高校對學生的處理尤其是對學生的申訴請求不能無限期地拖延,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以保證學生可以及時救濟被侵權利。

3.構建多元化的高校學生權利救濟體系

“有權利就必須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3]救濟作為一種尋求權利保障的行為或過程,對于任何的權利實現都是必不可少的。權利救濟也是法的適用環節。建立多元化的學生權利救濟渠道是平衡高校自主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重要保障,也是維護高校學生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首先,完善學生申訴制度,包括校內申訴和行政申訴。雖然目前各?;径冀⒘藢W生申訴委員會,但在申訴的處理程序方面并不完善。學校應當建立相對獨立的學生申訴處理機構,其人員組成、受理及處理規則,應當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應當建立并積極運用聽證方式,保證處理程序的公開、公正。對于行政申訴來說,應盡快出臺辦法確定申訴范圍及管轄,明確申訴的程序,對提出申訴、撤訴、申訴受理及處理的形式、時效等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其次,可以引進具有專業性、中立性和綜合性特征的教育仲裁機制。教育仲裁委員會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學校代表和學生聯合組織的代表組成。教育仲裁適用專門的仲裁規則,以憲法、法律和教育類法規為裁決依據。雖然教育仲裁制度目前在我國教育法律救濟領域還處于缺失狀態,但其所具有的效益、公平、及時的特征無疑為我們解決教育糾紛提供了一個新思路。最后,應進一步完善司法救濟途徑。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九批指導性案例中的38號“田某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確認了高校作為授權行政主體的訴訟主體資格,那么哪些事項可以使高校成為可訴主體呢?筆者認為,如果學生與學校所爭議的事實足以影響學生獲得或失去作為學校成員,即學生這一特定身份,如不予錄取、開除學籍、不發放畢業文憑和授予學位等,應允許學生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司法救濟。因為該類事項將導致學生實質性地位的改變,性質嚴重,對學生受教育權的影響重大。如果學校從事的是普通內部事務的管理,如制定作息時間、宿舍樓的管理等,學生因此受到不足以影響其獲得或失去作為學校成員身份的處理決定,則不應成為司法審查的事項。

本文系天津市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課題“構建天津市高等教育法律救濟機制研究”(課題批準號:CE4031)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1]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M]. 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154.

[2] 夏勇.走向權利的時代[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5:75.

[3] 程燎原,王人博.贏得神圣—權利及其救濟通論[M].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3.

(作者單位:天津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教育法制研究所)

[責任編輯: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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