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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中國古代“親親相隱”制度及其現代啟示

2017-01-12 00:48包昌浩
成長·讀寫月刊 2016年12期
關鍵詞:親親相隱相隱保障人權

包昌浩

新中國成立以后“親親相隱”這一制度被當作封建糟粕以破除“舊文化”的理由取消,這就舉措雖然有助于穩定新生的人民政權,但卻明顯與中國傳統倫理道德背道而馳。然而,在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卻重新提到了“不得強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作證的規定,主流觀點認為,這一規定體現了古代“親親相隱”原則的精神。筆者將立足“親親相隱”制度的歷史嚴格和現狀,論證親親相隱于現代法律的適用性。

一、我國古代“親親相隱”制度的定義及歷史發展

(一)“親親相隱”原則的概念及確立

1.“親親相隱”原則的概念

“親親相隱”,是指我國漢代法律中有關三代以內直系血親之間或夫妻之間,除犯謀反、大逆之外,犯罪后可以互相包庇隱瞞,沒有向官府告發的責任與義務;對于近親屬之間的“包庇”犯罪的行為,不追究其法律責任。

2.“親親相隱”原則的確立

“親親相隱”制度不僅體現了對人的親緣本性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鞏固封建通知和整個封建王朝的長治久安,因而得到了統治集團的重視和青睞。公元66年,漢宣帝下詔,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边@一制度的確立,是儒家精神在法制上的重大實踐,并為后世法律所沿襲和發展。

(二)“親親相隱”制度的成熟及消亡

1.“親親相隱”制度的成熟

唐代,“親親相隱”制度得到全面的發展,更進一步的加以完備和健全,其中以相隱行為和適用對象范圍的擴大為顯著標志,并且做了比較詳實細致的規定。比如在《唐律疏議》中明確把相隱適用對象的范圍擴展到外祖父母、外孫、兄弟妻之間,并且規定,奴才隱瞞主任的犯罪行為也不會受到法律追究。還規定了兩類罪行除外,一是謀反、謀大逆,另一是親屬之間相互、傷害罪。這些細致規定,是“親親相隱”制度走向成熟的標志。

2.“親親相隱”制度的延續和消亡

知道清末變法前,唐以后的各朝基本都延續了唐律中的“親親相隱”制度,只在一些規定上有所修改,未觸及根本性的原則。即使清末變法后,“親親相隱”作為一項權利仍然被保留下來。

新中國成立之處,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相對問紊亂,為了盡快實現國家安定、社會穩定,國家在立法和司法上,更強調法的階級性,奉行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坝H親相隱”原則在當時明顯弊大于利,因此,該原則就被廢除。

二、“親親相隱”制度的重受重視對構建現代法治社會的啟示

“親親相隱”制度這一存續了兩千多年的古老法律制度,實質反映的是中華傳統文化中重視人性、重視親屬倫理的民族特征?!缎淌略V訟法》(2012)188條的提出,則體現了多家對“親親相隱”原則的重新認識,對構建現代法治社會意義重大。

(一)重新審視“親親相隱”制度,是“尊重保障人權”的內在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當代社會主流價值取向,早在2004年修憲時我國就已把“尊重保障人權”納入憲法。新《刑事訴訟法》中,就在第二條明確提出要“尊重與保障人權”,彰顯我國對保障人權工作的高度重視。人而親情是人類所有美好感情的基礎,是人的本性之一,也是人的基本權利之一。如果法律漠然視之甚至與之對立,以強制手段逼迫大眾執行與他們傳統倫理觀念、價值規范相沖突的法律法規,則必然將親人們之間的對立面,這是對人性的刻意扭曲和粗暴踐踏,與憲法中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思想格格不入。

(二)重新審視“親親相隱”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維護法律權威的重要手段

在大多數家屬心中,保護親人是一種理所當然的行為,出于“護短”的本性,大部分親屬都不愿意多說甚至甘愿鋌而走險作偽證,這樣不但浪費了審判實踐,影響了正常的審判進度,更重要的是其證言的證明力會大打折扣,相關辦案人員不得不又去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核實、鑒別其證言真實性,極大地牽扯了辦案人員的精力,提升了司法成本,同時也會降低司法機關的工作效率。

“法律從不強人所難”,如果要求人民群眾都去“大義滅親”,必須在法律規定能夠和人倫親情中做出選擇,就是一種強人所難,這種法律就難以令人信服,更無法得到主動遵守,法律的權威性又該如何談起?

(三)重新審視“親親相隱”制度,是借鑒吸收我國優秀法律制度的一次有益實踐

中國傳統法律制度固然有一些弊端,比如皇權、特權思想等,但是我們不能只看到弊端,而忽視其積極作用。在2012年以前的《刑事訴訟法》中,我國法律制度中并沒有對老年人犯罪的刑罰適用原則有什么特殊的條款,這使得本該區別對待的老年人犯罪在適用刑罰時于法無據。鑒于此,我國《刑事訴訟法》(2012)就借鑒了傳統法律制度中“恤刑”思想,明確規定,“75歲以上老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審判時年滿75周歲的,不適用死刑?!边@些規定填補了我國法律制度中關于老年人犯罪適用原則的空白,展示出國家對于“恤刑”司法傳統的借鑒和發展。這足以說明,在今天,對傳統法律制度的全盤照搬當然是不可取的,但是通過重新審視以“親親相隱”制度為代表的優秀傳統法律制度,對其進行精簡整合,積極探索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如何能夠更加符合現代法治理念,是對構建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著重要意義。

法律是只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而良法是反映人們意志的,是被人們多信仰的。在“親親相隱”這一問題上,人們的傾向是顯而易見的,改變現有的相關制度是民心所向,是時代的需要,也是社會的需要。我們可以在借鑒古人和西方法律的基礎上,對“親親相隱”制度適當的改造,比如規定容隱權利的內容、明確“親親”范圍、限定容忍犯罪的種類等等,使它成為良法中的一部分,發揮其獨特的社會價值和法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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