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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中“恐怖活動組織”的犯罪學分析

2017-01-13 20:02陳家林汪雪城
犯罪研究 2016年6期
關鍵詞:國家安全

陳家林+汪雪城

內容摘要:經過對最高院10例死刑復核樣本的實證分析,可得出以下結論:我國恐怖活動組織尚處于形成和發展階段,對此須確立“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以最小的司法投入獲得最大的社會效益;恐怖組織的骨干成員均為少數民族,學歷偏低,收入微薄,多在青少年時期開始接觸恐怖主義思想,故國家應加大教育資金投入,注重對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改進少數民族區域的扶貧開發政策,減小東西差距,促進社會公平;主觀目的上具有雙重性,其直接目的是制造社會恐怖,引發社會恐慌,終極目的則是實現某種社會價值追求;客觀上,其犯罪行為具有嚴重暴力性,攻擊對象不特定或具有象征意義,危害結果往往不堪設想。

關鍵詞:國家安全;恐怖犯罪;恐怖活動組織;犯罪學特征

一、引言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了《國家安全法》,并將每年的4月15日定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了“十三五規劃”,該規劃重點指出,要“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依法嚴密防范和嚴厲打擊敵對勢力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極端宗教活動”, 以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至此,國家安全被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維護國家安全在風云變幻的當代國際社會顯得尤為重要。中國當下,暴力恐怖犯罪頻發, 已嚴重威脅社會秩序和民眾的生命健康,是當前破壞國家安全最為主要的犯罪之一?!翱植阑顒咏M織”作為恐怖犯罪的中心概念,對其認識的深度必將影響到對恐怖犯罪的應對策略和防控措施。因此,對刑法中“恐怖活動組織”的系統研究,有助于打擊暴力恐怖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實踐價值。

我國刑法典中“恐怖活動組織”共出現兩次,分別見于第120條、第120條之一,但其內涵卻不甚明確。在新近頒布的《反恐怖主義法》中,其第3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恐怖活動組織,是指三人以上為實施恐怖活動而組成的犯罪組織?!痹摱x,從人員數量、主觀目的、組織結構等三個方面對恐怖活動組織進行界定,揭示了其核心構成要素。不過,該定義終究較為抽象,難以從中探求更為具體的特征,從而無法制定相應的防控策略,對此確實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尤其是以實證方法進行犯罪學分析?;诖?,筆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選取了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死刑復核的10例裁定書作為研究樣本, 從主體特征、目的特征、客觀特征等三個維度對恐怖活動組織的犯罪學特征進行全方位的實證分析。本次統計樣本的數量雖然不多,但均屬于重大的、典型的恐怖犯罪案件,故以其為樣本的研究成果仍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二、恐怖活動組織的主體特征及其分析

在上述《反恐怖主義法》中,對恐怖活動組織的主體界定僅有“三人以上”,至于有無其他特征則在所不問,此為刑法學意義上的要求。但作為恐怖活動犯罪的主體要素,其犯罪學方面的特征尚需進一步明確,對此從整體概況和人員細況兩個方面,詳述如下。

(一)恐怖活動組織的整體概況及其分析

1.恐怖活動組織的人員數量情況

人是犯罪的實施主體,作為恐怖活動組織的核心要素,其數量的多少往往決定其社會危害的大小。通過對樣本中提及的組成人員進行統計,結果詳見表-1。

從表-1中不難發現,恐怖活動組織成員在10人以下的有5個,占50%,數量雖比一般的共同犯罪為多,但較之于其他組織性犯罪,其人數偏少。15人的組織有1個,16人的兩個,數量較多,其對社會造成的威脅或實害亦更為嚴重,須重點防范。整體而言,同國外動輒成百上千人的恐怖活動組織相比,我國恐怖組織人員較少,這說明我國恐怖犯罪尚處于形成階段,對此應投入更多力量予以應對,將其扼殺于萌芽之中,從而避免出現更大的損失,以維護國家的長治久安。

2.恐怖活動組織的組織名稱情況

名稱,作為特定恐怖組織的對外標識,既具有重要的象征意義,又有利于宣傳報道,從而擴散恐怖效果,引起更大的社會恐慌。有名稱者,往往希望能夠長足發展,通過提高其社會甚至國際名氣,以達到其政治訴求或其他主張。故有組織名稱的恐怖組織一般比無組織名稱的恐怖組織更具危害。通過對樣本的統計,其結果如下(表-2)。

經由上表不難發現,明確提到組織名稱的有兩個,占比20%,數量頗少,說明我國的恐怖活動組織尚不成熟,和上文觀察到的結論相一致,對此應貫徹“打早打小”的專門刑事政策,將其消滅在萌芽狀態和成長當中, 這樣既可以減少犯罪帶來的社會危害,又可以降低打擊成本,以最小的司法投入成本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 另外,這兩個組織名稱,均與宗教有關,這和下文將談到的宗教極端思想相契合,對此在我國當下,需加強宗教管理工作,在強調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時,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應,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 堅決打擊借宗教之名行犯罪之實的行為。

(二)恐怖活動組織的人員細況及其分析

作為死刑復核案件中的被告人,均屬于恐怖活動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積極參加者,亦即“精英”、“骨干”人員。因此,對被告人背景資料的統計分析,基本可代表恐怖活動組織重要成員的信息狀況。根據死刑復核文書所涉內容,從性別、民族、學歷、職業、第一次接觸恐怖主義的時間等五個方面,茲詳述之。

1.恐怖活動組織中被告人的性別、民族情況

大多數學者認為,性別是犯罪的一種主要的、持續性的相關因素, 在恐怖犯罪中尤其如此。在10例死刑復核文書中,共包括20位被告人,這些被告人均為男性。由此可見,男性是恐怖活動組織的絕對主力人員,這可能和其不安現狀、攻擊性強、易受鼓動的生物性格有關,在制定防控政策時應著重考量。當然,這也并非表示女性一定不會參與恐怖活動,如在“買麗開·買提克熱木參加恐怖組織案” 中,該被告人即為女性,且為積極參加者,故女性并非當然排除在預防犯罪人員之外。民族方面,被告人全部為維吾爾族。維吾爾族的聚居地為新疆,為少數民族區域,地處邊疆,外部勢力容易滲透,同時在該區域內,民族、宗教問題非常復雜,很容易被恐怖分子所利用, 對此在治理恐怖犯罪時應突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重要地位,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防控策略。

2.恐怖活動組織中被告人的學歷情況

學歷雖不等同于受教育程度,但和其密切相關。一個人的受教育程度,往往決定了他甄別是非、抵御錯誤思想的能力。因此,對被告人學歷情況的統計分析,可以進一步觀察在恐怖活動犯罪中是否存在這一聯系。通過對樣本的閱讀,其統計數據見表-3。

根據該表格,20名被告人中有19人為初中及以下學歷,占比95%,其中初中學歷占60%,小學文化占30%,文盲占5%,大專學歷的僅有1人,占5%。由此可見,對恐怖活動犯罪而言,同一個人的受教育程度明顯相關。因此,國家應當加大教育資源的投入,尤其是少數名族聚居地,在財政上應重點扶持,并且在保護其民族文化的同時,普及社會主流文化,既增強其文化認同感,又提高其辨識能力,從而避免因受恐怖主義蠱惑而誤入歧途。此外,根據有關學者的研究,恐怖組織成員目前有學歷提高且年齡降低的趨勢, 對此須有所警示。

3.恐怖活動組織中被告人的職業情況

一個人的職業同其社會地位往往存在密切關聯,對被告人職業的考察亦可作為預防恐怖犯罪的重要切入點。經統計,其情況如下(表-4)。

根據表-4,無業者、個體醫生、個體工商戶各1人,分別占5%,泥瓦匠2人,占10%,農民15人,占75%,為絕大多數。由此,可總結出恐怖活動組織的骨干成員在職業方面具有以下兩大特點:其一,收入較低,多屬于社會底層人員,更易對現有政權心存不滿,以非法訴諸暴力或暴力威脅而傳達其內心訴求;其二,多屬于個體職業,同他人交際較少而空閑時間較多,易無端滋事,且在準備暴力恐怖活動時易于隱蔽,具有更強的社會危險性。對此,國家應重視少數民族的基本生活,完善扶貧開發政策, 減小東西差距,促進社會公平。同時,加大基礎設施的財政撥款,增設公共活動場所,以豐富民眾的日常文娛生活,避免無事生非。此外,在對可疑人員進行排查時,應重點檢查無業人員和個體職業者,做到有的放矢。

4.被告人開始接觸恐怖主義的年齡分布情況

恐怖活動犯罪的實施,是以接觸恐怖主義思想為前提的,二者之間呈正相關關系。因此,對恐怖活動犯罪的預防和治理可適當前移至對恐怖主義思想的管控和抑制,以切斷由恐怖思想到危害行為的發展歷程。通過對被告人開始接觸恐怖主義的年齡的統計,可對需重點關注、防范的年齡群有更為直觀的認識。其統計結果如下(表-5)。

由表-5不難看出,在這些受審的恐怖組織成員中,18-28歲開始接觸恐怖主義的有14人,占總人數的70%,居絕對的多數,亦即,這個年齡群的青少年人更易受到恐怖主義思想的侵蝕,這可能同其社會閱歷較少、思想不甚成熟、遇事容易沖動有關,對此當重點加強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其明辨是非的能力。29-38歲的有3人,39-48歲的有2人,分別占樣本總數的15%、10%,說明除了青少年人之外,中年人亦是恐怖活動組織的發展對象,其比例雖遠低于前者,但依然應對這個年齡群體給予關注。至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本次研究并未出現這類樣本,但正如上文所言,恐怖組織成員有年齡降低的趨勢,因此對未成年人切不可疏于管理,亦應對其做好科學普及、思想教育的工作。

三、恐怖活動組織的目的特征及其分析

除個別學者認為恐怖活動犯罪無需目的和動機之外, 我國通說認為恐怖活動犯罪一般均具備特定目的,甚至有學者更認為這種目的是將其區別于一般刑事犯罪所特有的特征。 作為恐怖犯罪的實行主體,恐怖活動組織自然亦具有這種目的特征,拋開其刑法學意義不提,從犯罪學方面作進一步探究,對于認識恐怖活動組織具有重要價值,亦有助于制定相關的犯罪對策。茲詳述之。

首先,以司法審判為視角,考察在法官眼中恐怖活動組織的目的特征究竟為何。經過對10例死刑復核裁定書的詳細分析,統計情況見表-6。

根據上述統計結果,以“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為目的的裁定書有3例,占比為30%,亦即,30%的司法裁定樣本認為恐怖活動組織的主觀目的是“實施暴力恐怖活動”,這和《反恐怖主義法》中的規定相一致,但具有循環定義之嫌,具體含義尚待于明確。認為恐怖活動組織以“進行‘圣戰,制造恐怖氣氛”為目的的裁定有2例,占比20%,這種認識較之于第一種更為深入,“制造恐怖氣氛”揭示了恐怖活動組織的直接目的,也是刑法上具有認定價值的目的;進行“圣戰”是一種宗教目的,可看作是其終極追求。以進行“圣戰”為目的的樣本有2例,占20%,這種觀點揭示了恐怖活動組織的宗教目的,此為其更高層面的追求,但忽視了對其直接目的的闡述。最后還有4例裁定書未對恐怖組織的主觀追求進行闡釋,表明我國相當數量的司法裁判缺乏論證說理,有待改進。綜上所述,在10例死刑復核樣本中,從司法審判視角對恐怖活動組織主觀追求所作的實證分析,并未得到令人滿意的結論,故對恐怖活動組織的目的特征尚需進一步研究。

對此,筆者轉換視角,以裁定書中認定的案件事實為基礎,從字里行間對恐怖活動組織的前后行動進行分析,發現在10例樣本中,存在以下共性:

其一,在恐怖活動組織實行的具體犯罪行為上,其主觀上具有認識到其行為即將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即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如故意殺人、放火、爆炸等,但從這一層面出發,尚無法認識其行為背后的目的追求。

其二,恐怖活動組織在實行具體犯罪時,行為方式上具有嚴重的暴力性,對象選擇上具有不特定性或象征性,危害后果上具有極其嚴重性,其詳細論述見于下文。此表明恐怖組織的犯罪目標并非其攻擊對象,而是其他不特定的社會成員,其主要是借由受害人制造社會恐怖,引發民眾恐慌,進而操控社會,傳達其不當訴求。因此,制造社會恐怖、引發社會恐慌,是恐怖活動組織的直接追求,此為其基本的目的特征,亦是具有刑法學評價意義的特征。

其三,恐怖活動組織訴諸于非法暴力或暴力威脅,制造社會恐怖,是為了進一步實現其所謂的社會價值。在10例裁定書中,均提到了“圣戰”、“遷徙”、“太比力克”、“宗教極端思想”等詞匯,揭示了我國恐怖活動組織同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密切相關,其最終實現的乃為宗教上的價值追求,或者是掩蓋在宗教目的之下的其他價值追求,這和我國傳統觀點認為的政治目的恰可相互補充。因此,努力追求某種社會價值的實現才是他們實施恐怖活動犯罪的最終目標。 這種社會價值,或許和政治有關,或許和宗教有關,也可能是出于經濟、倫理等其他追求,這種更高層次的目的特征雖不為刑法所評價,但作為犯罪學特征具有重要的政策考量價值。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恐怖活動組織的目的特征具有雙重性,其直接目的是制造社會恐怖,引發社會恐慌,進而操弄社會;終極目的則是實現某種社會價值追求,這種追求可能關涉政治、宗教,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對此,在制定防控政策時須區別開來,予以不同的考量。比如對于追求宗教價值的恐怖活動組織,對犯罪分子的思想教育遠比刑罰處罰更為有效,因為在其篤定信仰正確的情況下,只會將刑罰看作是一種考驗,甚至是實現其宗教價值的必由之路,故其根除方法應是糾正其信仰偏差,即便最終依然不能使其融入社會主流價值,也不應誤入恐怖主義、極端主義而同整個社會價值體系相背離。

四、恐怖活動組織的客觀特征及其分析

恐怖活動組織作為一種特殊的組織犯罪,其客觀危害性極大,在犯罪行為、攻擊對象和危害后果等方面均具有顯著的犯罪學特征。通過對10例裁定文書的分析,其統計數據如下(表-7)。對此,亦分別從犯罪行為、攻擊對象、危害后果這三個方面,對恐怖活動組織的客觀特征作更為深入的分析論證。

(一)犯罪行為及其分析

根據表-7不難發現,恐怖活動組織的犯罪行為多是持兇器殺人、放火、爆炸,其中有8起包含故意殺人行為,5起包含放火行為,2起爆炸行為,此外還有1例屬于開車連續沖撞行人。由此可見,恐怖活動組織的犯罪行為具有以下顯著特征:

其一,在行為方式上,多借助兇器、燃燒物、爆炸物等危險器具,從而使其行為的打擊力度、破壞強度明顯加大,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具有極其嚴重的暴力犯罪性質,進而和一般的集團犯罪區別開來。

其二,在行為危害上,無論是故意殺人行為,還是放火、爆炸、開車撞人行為,侵害的均為生命、重大身體安全、巨額公私財產、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一旦實施,其后果往往不堪設想。

其三,在行為波及范圍上,并非僅限于行為對象、行為領域內,往往對其他社會人員產生極大的心理威懾,足以引起整個社會的恐慌,進而威脅到國家的長治久安。

因此,防患于未然,及時將恐怖活動組織扼殺于萌芽當中,顯得尤為重要。

(二)攻擊對象及其分析

根據上述統計結果,恐怖活動組織的攻擊對象包括兒童、民工、一般群眾、警察、公職人員、愛國宗教人士等,甚至于“背叛”組織的成員。由此可見,其犯罪對象既可能是不特定的,如民工、一般群眾,又可能是特定的且具有某種象征意義, 如警察、公職人員、愛國宗教人士。因此,一旦恐怖活動組織形成,通過加強攻擊對象保護的應對策略往往需投入更高的國家成本,并且收效甚微,故對恐怖犯罪的預防重心須前移至對恐怖組織的控制和打壓,這和上文“打早打小”的觀察結果相一致。這些攻擊對象所具有的另一特點就是,他們均屬于無辜者,均是恐怖活動組織借以制造社會恐怖的工具。但正如聯合國第六委員會的報告中指出:一個事業的合法性并不意味著使用某些暴力方式也是合法的,對無辜者使用暴力尤其如此。 不管這些恐怖組織的最終訴求為何,其無所不用其極的手段就應當受到世人的譴責,而其所謂的正義事業的辯解,也完全是掩人耳目,空洞無力。

此外,恐怖活動組織還具有攻擊對象和犯罪對象相分離的特點。在恐怖活動犯罪中,一般均具有兩個獨立的對象,即(1)恐怖活動犯罪直接加害的對象和(2)恐怖活動犯罪企圖影響的對象。前者是直接受到恐怖活動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后者是因前者受害而感到自己的安全受到威脅的其他社會成員。 正如上文所分析,恐怖活動組織的攻擊對象選擇上具有隨意性或者特定但具有象征性,這種選擇特點即是因為它僅將這類人作為制造恐怖、操弄社會的工具,其企圖影響和控制的對象則是社會上的其他主體。因此,恐怖活動組織事后非但不否定自己的犯罪行為,往往還會以此作為對外宣傳的資本,以增強其對社會的控制程度。這種攻擊對象和犯罪對象相分離的特點,意味著其行為暴戾、不計后果,對社會的危害至為嚴重,更具防控的必要性和現實性。

(三)危害后果及其分析

根據表-7危害結果一欄,恐怖活動組織的犯罪行為動輒致人傷亡,往往還伴隨巨大的財產損失。其中,后果最輕的為“1人死亡、1人輕傷”,最重的則導致“24人死亡、3人重傷、13人輕傷、7人輕微傷、財產損失2136549元”,恐怖活動組織的社會危害性顯露無疑。此外,危害后果不只是暴力活動本身,還有給社會公眾帶來現實傷害的預期,從而引起社會公眾的恐慌,這種社會恐慌積累到一定程度,可能動搖恐怖活動嚴重地區政權的社會基礎,危及國家安全。 這種論斷并非聳人聽聞,因為國家作為人的集合體,以保障人之生命、財產為其存續的正當基礎,表-7中所展示的血淋淋的數據,恰恰是對民眾內心安全感的直接摧毀,其必將引起社會的整體恐慌,進而導致社會秩序的坍塌。當然,上述10例樣本均屬死刑復核裁定書,既涉死刑,其結果自然嚴重,故樣本的代表性有所下降。其實,因為恐怖活動組織犯罪行為的暴力性、攻擊對象的無辜性、終極訴求的非法性,其危害結果的嚴重性自屬必然。這10例樣本作為恐怖活動組織危害結果的典型樣態,即便不具有刑法學分析的意義,但作為犯罪學特征的歸納總結,依然具有重大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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