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某欠丁某貨款40萬元,約定于2012年10月1日前償還。2012年8月,錢某將自己名下的商品房無償轉讓給自己的外甥顧某,并簽訂了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2012年10月,當丁某向錢某索要貨款時,錢某以沒錢為由不肯償還。此時,丁某得知錢某將房屋贈與顧某之事,于是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錢某對顧某的贈與。丁某的請求會得到法院支持嗎?
丁某的請求會得到法院支持。本案所涉及的是債權人的撤銷權問題,是指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的權利。一般而言,債務人因放棄到期債權,將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導致債務人不能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時,債權人都享有撤銷權。本案中,可以認定錢某的贈與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依法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