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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許可聽證制度

2017-01-17 15:20梁飛
東方教育 2016年8期
關鍵詞:行政許可問題

梁飛

摘要:《行政許可法》至頒布以來,在約束行政行為、限制權力濫用方面發揮過重要作用,行政許可聽證制度是我國聽證制度的進一步深化,在保證行政關系相關人的權益方面具有進步性,但是其現實操作中存在許多問題,如許可聽證的范圍規定不明確,告知制度不健全,聽證主持人選擇不規范,聽證筆錄沒有發揮應有作用等問題,直接影響行政許可的公平公正。

關鍵詞:行政許可;聽證制度;問題

一、行政許可聽證制度概述

“聽證”一詞在其出現時被用作司法調查環節,用來在訴訟過程中訴訟參與人進行法庭質證,當面辯論佐證自己提出的觀點,表明自己的立場。后來適用范圍隨著我國司法改革以及注重程序正義的要求變的越來越廣,逐漸將其適用于立法和行政執法的過程中。聽證出現以后,在行政和司法實施過程中,要求給相關人表達意見、觀點的權力,以事實為基準,不能主觀盲目決斷,要注重維護司法行政活動相對人的程序權益,保證司法活動或者是行政執法活動公正行使。

聽證制度簡而言之就是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制度。該制度具有實現公平正義、防止權力義務的失衡、提高行政效率和促進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的作用。行政相對人能夠充分闡述觀點、說明理由,保護自身權益。同時該制度使得行政機關承擔更多過程序性的注意義務,保證強勢一方權利義務對等。行政許可聽證制度通過增加行政雙方協商討論環節,加速合理有效的行政決定的產出,合理有效的行政許可減少了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出現,后者啟動執行的成本高于前者,行政許可聽證程序過程中,行政機關能夠進一步反思其自身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合理。進而修改決定保證行政許可行為效率。

二、我國行政許可聽證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許可聽證事項的范圍規定不明確

現行的《行政許可法》在規定啟動行政許可聽證程序的行政許可事項用的是授權式和概括式。許可聽證啟動僅在涉及到相關人重大經濟財產利益時才會被告知有啟動的權力,進而維護自己在行政許可中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行為的影響。這種概括性的規定沒有明確具體的邊界框架,現實許可實踐中,行政機關對于是否啟動聽證具有較大的主觀判斷,容易引起雙方間的分歧。行政機關基于自身承擔聽證程序的成本,需要耗費人力和物力,在這種無法可依的情況下,更不利于行政執政能力建設和公民權益的維護。

(二)聽證告知制度的設計不科學。

聽證程序的告知制度設計初衷是為了便于當事人充分準備,參與聽證程序,是保證自己公平進行后續程序的保障與前提。但是告知的內容過于形式化,告知不涉及許可內容,僅對程序性的時間、地點以及概括事項又或者聽證事項的名稱告知申請人。僅僅告知時間地點對于相對人聽證程序的充分準備起不到應用的作用,聽證程序開始后,申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由于沒有告知相應聽著內容,只能消極、被動舉證、陳述等,其合法權利往往得不到維護。

(三)關于聽證主持人的規定不夠完善

聽證主持人就像是訴訟過程中法官,直接影響聽證程序的發展。行政許可法規定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不能和前期審查工作的人員為同一人,保證聽證主持人第一次接觸案情,杜絕先入為主的思想。同時還規定了若聽證主持人和案情有厲害關系或者和案件涉及相關人存在利益關系從而影響聽證結論要主動回避。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聽證公平公正,但是對于聽證主持人的資質要求、能力要求問題和獨立地位問題沒有提及。

(四)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聽證筆錄的制作規范

聽證程序中案件排他性原則肯定了聽證筆錄的重要作用。聽證筆錄是是聽證程序的結論性成果,行政許可法規定許可依據的事實來源于聽證筆錄中記錄的事實證據,聽證筆錄對做出正確合法合理的許可決定具有重大影響。法律規定了聽證筆錄的重要作用,但是對于聽證筆錄確切具體的程序性沒有規定。雖然聽證筆錄是做出行政許可的重要來源依據,但是一份記錄不完整的聽證筆錄并不能為行政許可提供所需要的可靠的證據,就做不出公平公正的許可決定。

三、完善我國行政許可聽證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科學界定行政許可聽證的適用范圍

從立法層面保證許可聽證公平公正。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啟動聽證的兜底條款,即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實施聽證程序的行政許可事項,立法的本意是照顧法律沒有顧忌到的需要啟動聽證程序的事項,而且法律具有滯后性,法律必然落后于社會的發展,這種規定為為適用聽證制度,而現階段不曾想到的需要聽證的事項留下余地,使得可以在未來的立法中明確指出某一事項需要進行聽證。畢竟聽證程序的啟動有助于行政關系的弱勢一方當事人維護自己的權益,為了避免法律沒有涵蓋的事項出現,而不能啟動聽證,應盡可能完善許可聽證事項范圍的立法,維護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二)完善行政許可聽證告知制度

應當創新告知制度,明確告知的時限。有關聽證的期間和期日應準確告知相對人,可以現行規定把一周前通知改為一周前通知到達,確保行政許可聽證相對人有充足的時間準備聽證程序。同時為了給予相關人充足時間準備有關材料,搜集證據,告知文件中應當包括做出決定所依據的事實依據,以及足以影響最終決定的其他材料,包括國家法律、政策等,保證利害關系人和申請人在聽證過程中能夠有針對性、高效維護自己權益。

(三)明確聽證主持人獨立地位,提高聽主持人能力資質

行政許可聽證主持人推動行政許可聽證程序的發展,確保適用法律以及程序性事項公平公正。聽證主持人居中主持,獨立于聽證主體雙方,做到保持中立,不偏不倚。確保聽證主持人的獨立的地位,不受其他行政、司法因素的干擾制約,充分依據聽證過程中事實、證據做出公平公正的決定。行政許可聽證主持人不僅要具備行政許可專業知識,同時還要求其深厚的法律素養,應為其在行政許可聽證程序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對于聽證主持人的要求應當嚴于其他行政工作人員。

(四)對聽證筆錄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聽證筆錄是做出許可決定的事實依據,對其進一步完善,能夠保證行政許可事項的合法合理性。聽證筆錄應當能真實可靠反映聽證過程所有有用的信息,要求全面記錄聽證過程的所有事項,記錄的事項包括,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方式、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聽證參與人等基本情況,同時應當著重詳細記錄行政許可事項,聽證參與人提出的事實證據,陳述的觀點,申辯的理由等一切涉及到行政許可事項的信息。

四、結語

行政許可法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中起到重要作用,提高執政能力建設,限制了權利濫用和貪污腐敗行為,保證了公民參與行政關系時,權益能夠公平公正的維護。未來我們需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定修改工作,加強行政執法能力建設,充分發揮法律法規的指導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指導性作用。

參考文獻:

[1]李春燕.中國公共聽證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胡錦光.行政法專題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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