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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機制探析

2017-01-25 01:16盛波
中國法治文化 2017年1期
關鍵詞:檢察工作矯正條件

文/盛波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機制探析

文/盛波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特別是互聯網的異軍突起,未成年人的成長和發展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ヂ摼W在帶來技術、生產、生活積極改變的同時,也存在消極不利的方面,未成年群體極易受此影響。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擁有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黨的十七大報告曾提出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十八大報告著重指出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必須加強社會管理法律、體制機制、能力、人才隊伍和信息化建設”。社會管理創新更是作為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所強調的“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的組成部分之一,成為擺在司法實務界和學術理論界面前的共同課題。其中的社會管理創新對檢察機關參與青少年工作提出更高要求,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從工作理念、方式方法和機制制度上進一步創新,樹立更加人性化的辦案理念,建立健全適合青少年身心特點的刑事案件辦理機制。

未成年人是國家和民族的希望??v觀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具體情況,形勢不容樂觀。不少地方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始終居高不下,再加上機制、觀念等原因,導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相對滯后,存在的問題也比較突出。面對我國日趨嚴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勢,我們深刻認識到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不斷深化對未成年人犯罪規律的認識,加強未成年人犯罪檢察理論研究,創新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思路,通過制度的構建,逐步完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機制,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走上正軌。

一、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理論基礎和模式對比

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由于在很多方面都與其他刑事工作存在不同之處,機械地將其與其他案件混在一起辦理,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甚至造成惡果。因此,對待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要從理論和模式上建立起一套不同的體系。下面先從理論基礎進行闡釋:

(一)恢復性司法理念的構建

我國刑事法律對涉罪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針。結合國內外的學術思想,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中實行恢復性司法理念?;謴托运痉ǖ幕咀谥际峭ㄟ^化解矛盾沖突、修復社會關系,將犯罪人重新融入社會,這一理念也符合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根本目的,結合未成年人保護的實際,滿足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謴托运痉ň哂幸韵鹿δ埽?/p>

(1)恢復性司法理念具有感召和激勵功效?;謴托运痉ɡ砟畛珜ㄟ^未成年犯罪人與被害人面對面的溝通、交流和談判,以賠償、道歉、社區服務等形式化解矛盾、解決沖突,并通過激發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羞恥心,促使他們在社會的感召下認罪服法,改邪歸正。

(2)避免交叉感染,降低負面影響?;謴托运痉◤娬{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矯治和鼓勵,盡可能地不讓未成年犯罪人離開社會,使其在一定的社區環境中,逐步自然地恢復自己的守法生活,這也從源頭上杜絕了未成年人交叉感染的可能。

(3)降低再犯罪率,維護社會穩定?;謴托运痉ㄖ鲝堄梅切塘P的手段來修復社會關系,社會公眾從道德、經濟、政治各個層面去解析犯罪,盡量給未成年犯罪人提供悔恨和得到寬恕的機會,無形中降低了再犯罪率,同時也進一步維護了家庭與社會的穩定。

引入恢復性司法理念符合我國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過程中,通過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區別對待的刑事政策,加強對未成年犯的分析,區分不同情況依法從寬處理,避免激化社會矛盾,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的構建。

(二)中西方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模式比較

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長和低齡化是當前嚴重危害社會的一個突出問題,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又關系到其未來的前途和命運,采用何種模式構建未成年人辦案體系,世界各國有著不同的路徑。德國、美國、日本等國家為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相繼推出各種有效的保護措施和法律制度,如附條件不起訴等。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點,我國政府已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條約,新刑訴法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完善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司法制度,以體現人性關懷和寬大的法律政策,促進現代司法理念文明的樹立。

1.西方國家的模式選擇

(1)英美國家采用司法廣泛管轄模式:英美國家基于三權分立的理念,形成了司法廣泛管轄的處理體制。這一體制要求,凡是涉及未成年人的人身處罰全部由司法部門裁決,即使是行政性的未成年人案件也可以交由司法部門處理,以滿足人們心理上的程序保障需要。美國設置專門的少年法院,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不良行為、忽視撫養以及受虐待案件、交通違規案件、撫養親權案件等,均需提交少年法院。所有未成年人案件幾乎全部由少年法院處理,充分體現“大司法,小行政”的特點;少年法院獨立于刑事法院而存在,機構獨立運行,相應的處理機構如州立訓練學校等都是專門為未成年人設置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處理機構自成體系;由于所有的未成年人案件都由少年法院統一受理,分別情況予以消化,因此,案件的處理過程比較協調有序。

(2)德國司法嚴格管轄模式:在德國,14歲以下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等行政性案件集結于少年署統一處理,并輔之以監護法院少年署只能做一般的保護性處理,需要對累犯、觸法少年采取教育措施的,比如給予指示、教育輔助、養護教育等,則應提交監護法院裁定;14歲到18歲的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統一由少年法院受理。少年法院處理案件除可以采取上述教育措施外,還可以運用警告、賦予負擔、少年拘禁等懲戒措施以及刑罰措施。需要說明的是,少年署和少年法院在德國未成年人案件處理體制中權重相當,兩者獨立存在,雙軌運行,這使得德國的體制呈現出二元化特征

(3)日本司法折中管轄模式:未成年人案件機制呈現出折中趨勢。在家庭裁判所中設立少年法庭,14歲以上20歲以下的少年犯罪案件、未滿14歲的觸犯刑罰法令的少年及虞犯少年案件進入司法程序,經少年警察偵查和少年檢察官起訴后進入訴訟程序,由少年法庭進行調查。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則移交普通刑事法庭作出裁決,給以刑罰處罰;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少年法庭直接作出不處分決定或裁定保護觀察、送教養院、送少年院等

(4)北歐福利行政機構廣泛管轄模式:北歐國家屬于大陸法系,他們的未成年人案件處理體制有其獨特性,表現為福利行政機構廣泛參與案件的處理。具體處理情況如下: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有犯罪行為的以及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由兒童福利局處理。福利局視其需要程度,可以在其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對其個人、家庭進行精神及經濟上的幫助。必要的時候,可以將其送入家庭收容所、保護與居住收容所或特別監督收容所進行教育。15歲至18歲之間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不予起訴,以福利局處理為主,征求其本人意見采取各種幫助、教育措施

2.西方模式的比較優勢

通過以上西方國家未成年人辦案模式的比較,我們可以發現以上模式共同的規律和特點:一是處理機構多是專門的、獨立的,如美國設有專門的少年法院。而我國未成年人案件往往對應著不同的處理機構,各自互不隸屬,多頭進行。二是處理體制具有一體化特征,都屬于高度統一模式。較之我國,其進步性是顯而易見的。三是機制運作整體上比較協調、順暢,利于防止和減少多元分散體制下由于各主體配合不力、協調不順產生的處理上的斷層和矛盾。四是適用人身性強制措施需要司法部門裁決,注重的是措施的教育性和保護性,這和我國司法機關實施的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之性質,是有所不同的,總體說來后者具有較強的懲罰色彩。

二、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機制構建

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提出了一攬子機制建設標準和要求,從創新社會管理的角度看,很多機制需要進行嚴格的細化和考慮。借鑒國外經驗和模式,結合我國國情,本文從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機制、未成年人社區矯正與派駐檢察室職能發揮、未成年人心理介入疏導機制建設三個方面進行分析,通過改革現行機制,創新管理服務模式,實現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水平的不斷提升。

(一)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案件機制完善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符合當前國際刑罰輕緩化的發展趨勢,也符合刑罰個別化的刑事理論,有助于刑罰教育功能的實現。對于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來說,在身心上與成年人有著明顯的差異,而司法機關對未成年人又肩負著特殊的保護使命,既要維護社會穩定,又要從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高度出發。因此,全面科學地理解附條件不起訴,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積極推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落實各項幫教配套措施,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營造良好的社會法治環境,對建設現代法治文明具有深遠意義。

1.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條件和程序細化

雖然新刑訴法對附條件不起訴作出了規定,而且對于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和范圍作了規定,但是我認為該規定還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并沒有達到全面完善科學的標準。

(1)檢察機關作出附條件不起訴必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犯罪人的因素,包括犯罪行為人的性格、年齡和所處環境;二是犯罪因素,包括犯罪的輕重、犯罪的情節、社會對該犯罪的關注程度、對社會的影響、附條件不起訴后是否會形成模仿同類犯罪的導向等;三是犯罪后的因素,包括犯罪人有無反省,有無逃亡或毀滅、隱藏證據的行為,對被害人有無賠償損失等,必須在法律中特別是檢察機關刑事訴訟規則中作出能夠明確體現上述因素的詳細規定才能得到徹底落實。例如,日本的《刑事訴訟法》第248條規定:“檢察官根據犯人的性格、年齡及境遇、犯罪的輕重、情節及犯罪后的情況,認為沒有必要予以追訴時,可以不提起公訴”。

從適用主體上來講,檢察機關只能對以下幾類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少年犯罪嫌疑人中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的偶犯嫌疑人,對犯罪后果采取了彌補或者悔改措施的嫌疑人,適用暫緩起訴更有利于使之改邪歸正,回歸社會的犯罪嫌疑人。

從適用的犯罪行為來講,附條件不起訴制度一般適用于輕微的刑事犯罪,而對于那些較為嚴重的犯罪,一般是不能適用的,例如原則上不適用于殺人、強奸、放火、投毒等嚴重危害社會的兇惡犯案件;對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要進行分類,附條件不起訴和起訴類案件要明確劃分。例如,日本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應處死刑、徒刑或者監禁的2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檢察官只能作出兩種決定,一是起訴,二是退回家庭法庭。

從犯罪事實角度來講,適用附條件不起訴要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同時,必須情節輕微。暫緩起訴的前提必須是符合起訴條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可直接作不起訴處理,談不上適用暫緩起訴。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同時情節輕微的要件是必需的,一般來說,犯罪情節具有提示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功效,因此就成為能否適用暫緩起訴的核心條件。

從附條件不起訴的主觀條件來講,首先應有明確的認罪、悔罪表現?;谧镒鳛橐环N主觀心態是通過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和完成后的所作所為來反映的,歸案后能主動坦白、如實交代,初犯、偶犯后追悔莫及,對造成的危害后果痛心不已、積極退贓,犯罪后有立功表現等。

從附條件不起訴的客觀條件來講,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必須是以具備良好的監護條件或社會教育條件為前提的,因為這是暫緩起訴制度的社會效果能否最終實現的核心條件之一。未成年人的本身特性決定其具有易受不良環境影響、自制力差的特點,因此,被暫緩起訴后的行為人不能放任不管,只有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改造方能使此項制度發揮應有的功效。

(2)從適用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程序上來講,首先需要明確一個嚴格細致的環節和步驟。一是嚴格審批程序。承辦人對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擬寫案件審查報告,提出審查意見,由公訴部門集體討論,提出意見,最后報請檢察委員會決定。二是告知程序。由辦案檢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監護人和被害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若雙方當事人都無異議,即對犯罪嫌疑人宣布執行暫緩起訴決定;如果被害人對暫緩起訴決定不服的,在規定的期限內(一般為15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被害人也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三是監督程序。對犯罪嫌疑人宣布暫緩起訴決定后,進入考察階段,考察期限至少三個月。規范考察制度,建立層級完善的考察網絡,實現考察定期化、常態化、主動化。四是處理程序??疾炱跐M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并認真學習、生產或完成各項規定的義務,說明有悔改表現,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若在考察期間發現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表現較差的,應向法院提起公訴。

2.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的制度完善

(1)附條件不起訴和相對不起訴的關系:新刑事訴訟法在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范圍上直接限制為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且還限制在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罪名。但這其中存在可能和“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適用條件沖突的問題,和解不起訴適用條件之一是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犯罪案件,而附條件不起訴卻限制得更為嚴格,為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同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后,究竟是適用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對其直接作出相對不起訴,還是依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對其宣布附條件不起訴呢?這是一個亟需明確的問題,由于附條件不起訴畢竟會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設置考驗期,施加更多的義務,因此應當對其適用于確有考察幫教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對于那些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的,沒有長期幫教必要的,可依法直接作出相對不起訴。

相對不起訴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附條件不起訴適用于“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顯然,附條件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在適用案件范圍上存在重合,對于一些輕罪案件,二者理論上都可以適用,這就存在矛盾和邏輯關系需要理順,以此來明確“相對不起訴與附條件不起訴”的優先適用順序。不能直接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的,才考慮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符合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應當優先考慮適用相對不起訴。

(2)考察制度體系的建立落實:被附條件不起訴對象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是決定檢察機關是否最終作出相對不起訴的重要依據。因此,如何防止幫教考察工作流于形式,使其落到實處是最重要的。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272條的規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然而,作為一種考察性措施,檢察機關如何保證考察落到實處,真正發揮檢察機關監督考察的效能,是確保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有效運行的重要因素。從實踐情況來看,由檢察機關交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配合進行監督考察,更有利于及時掌握被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接受教育矯治以及日?;顒忧闆r。從考察內容上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附條件不起訴期間履行的義務主要有:一是遵守校紀校規,不得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二是向被害人道歉,支付相當數額的物質或精神損害賠償;三是向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公益勞動;四是完成考察小組安排的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措施;五是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以及預防再犯行為的必要命令。

(3)關于被害人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關系處置:在被附條件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的規定中,應當明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道歉和賠償的義務。因為犯罪嫌疑人暫緩起訴后,對于被害人存在利益不平衡,因此,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道歉應當是一個最低的、基本的要求,而且應當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的物質損害賠償和適度的精神損害賠償。同時為了對已有法益關系的固定和保護,還應增加“考驗期內被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的,其支付的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不得請求返回”的規定。

(二)完善社區矯正制度,充分發揮派駐檢察室職能

1.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現存問題

(1)社區是減少青少年成長環境中危險因素的立足點,也是未成年人社會化的重要場所。未成年人社區矯治的有序執行需要一個系統配套的完整法律體系來支撐。目前,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構成、刑罰和量刑以及訴訟和執行的法律制度的體系雖形成了基本的體系,但不夠完善,特別是具體到社區矯治上,仍缺乏一套完整的制度體系。把類似的制度體系應用于青少年社區矯治工作,雖然能解決總體存在的問題,但對于具體到青少年年齡階段、性格特質等方面的問題,則得不到行之有效的解決。

(2)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是一項專業技術含量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大批擁有專業知識、豐富經驗技能的人員來從事此項工作。從正規化角度來講,必須經過嚴格的專業知識學習、崗前培訓、專業實習等程序,才能正式進行此項工作。但這一過程,需要大量資金、時間、精力投入,從我國大部分地區現有經濟發展水平和檢察機關的現狀來看,實施起來困難不少,這無疑成為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有效進行的障礙。

(3)社區矯正與青少年社區矯正混同操作。社區矯正起源于對罪犯的一種區別對待,具體而言,青少年犯社區矯正雖不乏社區矯正的共性,但更有區別于其他社區矯正對象的特色,許多西方國家已采取了專門適用于青少年的社區矯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不同于成人的專業化管理人員。但是,目前我國基本上沒有確立適合青少年特點的社區矯正管理制度,這樣不加選擇地與其他矯正對象混同操作,既不利于青少年的矯正,又影響了社區矯正工作的效率。

(4)社會力量參與青少年社區矯正工作存在滯后和不足。青少年社區矯正問題要長期有效地發揮作用,必須解決資源分配和職能分工的問題。社會力量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資源,集合了各種有技能的志愿者,將人力資源、團體資源和社會資源進行整合,參與犯罪的預防和控制,在社區建立防控網絡,是一項重大的組織創新。這一目標的實現單靠檢察機關是無法實現的,社會力量參與城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只有規范其運作,才能充分發揮社區犯罪防控網絡的整體作用,取得預期社會成效。

2.創新檢察職能,拓寬服務范圍

(1)城市社區檢察室投身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首先要改善檢民關系,加強人際溝通,構建派駐地區檢務工作的群眾基礎。群眾中蘊藏著維護未成年刑事檢察工作的極大積極性,是維護社會最普遍、最及時的力量。要真正使檢力下沉到社區,與群眾零距離接觸,注重人際溝通。社區檢務不僅是一種檢務方式,更是一種檢務理念。對社區內有輕微違法犯罪的青少年,貫徹“教育、挽救、感化”方針,成立由社區組織、家庭、學校、單位及社區居民組成的幫教小組,采用各種形式幫教。加強信息收集,利用社區廣泛的人力資源,建設信息員隊伍,對單位內部及社會面的不安定因素和隱患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確保社會穩定。

(2)針對農村地區積極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體系建設:農村地區有著與城市社區不同的特點。農村地區位置偏遠、地域廣大,由于經濟發展不平衡等因素,成年人大都外出打工,很多留守兒童長期處于無人管束的狀態,如果不進行規范引導,很容易滋生違法犯罪,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任務較重。通過擴大派駐檢察室數量和人員配備,使檢力延伸到農村各個角落,從而實現持續化、規范化的農村地區檢務新模式。多年來實踐表明,未成年人保護和矯正要綜合治理,要建立健全以鄉、村黨政班子為責任主體、檢察機關為龍頭的檢務模式,統一組織和協調轄區的農村地區檢務工作,為實施農村地區檢務改革創造良好條件。

(3)以檢校共建為載體,以法制課堂、法制讀本、警示教育等為活動形式,深化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加強媒體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咨詢等形式,強化向案外延伸服務管理工作。社區檢察制度為我國社會管理創新提供了絕好的素材,檢察機關可以嘗試在設立派駐檢察室等機構的基礎上,向社區派出檢察人員,以檢察人員進社區的形式提供檢察服務,將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前置,全面推開(村)居社區檢察制度,實現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新突破。

(三)建立完善未成年人心理介入疏導機制

心理問題是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中不可回避的問題,更是未成年人保護中至關重要的方面。對于檢察機關來說,建立完善的心理介入疏導機制是創新社會管理,實現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持久有序的重要途徑。

(1)為更好地發揮心理疏導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中的獨特作用,通過加強對檢察人員心理學、社會學等多方面專業知識的培訓,盡可能多地提供向專業心理機構和心理學專業人才學習的機會,鼓勵檢察干警考取心理咨詢師資格,不斷提高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辦案人的心理疏導水平和能力,著力打造具備相應心理學知識、能夠駕馭心理疏導全過程的辦案人隊伍,使心理疏導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中擁有更加強大的人員和知識保障;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實際情況,對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導工作進行制度性、規范性、程序性規定,將心理疏導作為一項重要機制引入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當中,使心理疏導能夠有章可循、有的放矢,同時建立心理咨詢者檔案,規范心理疏導的運用,強化心理疏導在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中的效果發揮。

(2)針對刑事犯罪中的涉案未成年人有別于成年人,其在犯罪后,特別是在面臨刑事處罰時的心態比較復雜,往往不能正確處理自己今后與社會、學校、家庭這幾方面關系的現實,同時考慮到刑事犯罪往往對社會危害較大,牽涉于其中的未成年人也往往會因為他人的刑事犯罪行為而遭受到傷害的情況,必須在具體操作過程中要求檢察干警通過采用心理咨詢、心理矯正等相關心理學方法,用以查清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癥結,了解他們的犯罪原因,找準教育、引導的感化點,有針對性地調整其特殊心理,促進其心理素質的良性轉化,從深層次去解決未成年人的心理問題,使其能夠健康成長。心理疏導是一個連續性流程,辦案人必須在進行充分閱卷和與涉案未成年人進行初步交流的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充分收集未成年人相關信息,包括生活經歷、家庭背景、社會交際、生活突發事件、犯罪原因、目前情緒表現等,選擇適當的心理疏導操作方式并制訂疏導計劃,為心理疏導的進行做好準備。以此為基礎,辦案人通過選擇適當的場所和氛圍,必要時在涉案未成年人家長、朋友等配合下,就個案展開心理疏導。在心理疏導階段性完成后,及時進行分析總結,對于疏導效果較好的個案,對于疏導效果不理想的案例,著重探尋個中原因并總結其中的不足;對于有條件的個案還可調整疏導方式,通過二次疏導以尋求更好的心理調整效果。

(3)為使涉案未成年人能夠解開心結,消除刑事犯罪帶來的心理陰影,建立正確的心理認知,檢察干警對進入審查起訴階段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均應交由未成年人辦案小組審查,經審查后如發現符合心理疏導條件的涉案未成年人即對其展開心理疏導。辦案人通過掌握案情、接觸涉案未成年人、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活背景,選擇心理疏導方式,制訂心理疏導計劃。具備條件時,還可以聯合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長、學校、社會機構,對涉案未成年人開展心理疏導;對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而言,要積極探索在心理疏導后建立長效跟蹤機制,持續關注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發展動向,在跟蹤幫扶階段強化心理疏導效果??梢詫彶槠鹪V階段接觸到的適宜進行心理疏導的涉案未成年人建立檔案記錄,定期回訪交流,尋找辦案人與涉案未成年人交流中檢察官之外的角色定位,同時加強與家長、學校、社區或監管機構之間的聯系,及時溝通,給予涉案未成年人連續性的引導,逐漸夯實他們內心的正確認知,鞏固心理疏導效果。

(本文作者單位: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法規處)

注釋:

① 監護法院,在德國是為了貫徹親權制度、照管制度而設立的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監護的專門法院,它是德國司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獨立于少年法院。

② 參見沈銀和:《中德少年刑法比較研究》,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8年版。

③ 康樹華、趙可:《國外各國青少年犯罪與司法制度概覽》,北京大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137~165頁。

④ 朱洪德:《世界各國少年犯罪與司法制度概覽》,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300~3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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