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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3年英國哈德威克婚姻法研究

2017-01-27 08:55馬婧文
華大史學研究 2017年1期
關鍵詞:牧師婚姻法教會

馬婧文

一、問題的提出

對于國內外學界而言,英國近代婚姻研究都可以說是一個比較年輕的研究領域。從20世紀60年代到80年代,國外的婚姻研究是處于家庭史和婦女史范疇下[注]Lawrence Stone,The Family,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New York:Harper & Rows,1979;Randolph Trumbach,The Rise of the Egalitarian Family:Aristocratic Kinship and Domestic Relations in Eighteenth-Century England ,Academic Press,1978;Houlbrooke,The English Family 1450-1700,London:Longman,1984;K.Wrightson,English Society 1580-1680,New Brunswick,N.J.:Rutgers University Press,1982;Peter Laslett,The World We Have Lost:Further Explored ,London:Metheun,1983.Alan Macfarlane,The Origins of English Individualism:The Family,Property and Social Transition,Oxford:Basil Blackwell,1978;Jack Goody,The Development of the Family and Marriage in Europe,Cambridge:CUP,1983;Anthony Fletcher,Gender,Sex and Subordination in England 1500-1800,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5;Mary Abbott,Family Ties:English Families 1540-1920,London:Routledge,1995;Sara Mendelson,Patricia Crawford,Women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1550-1720,Oxford:Clarendon Press,1998.,直到八九十年代才漸漸有了婚姻的專題研究[注]Roderick Phillips,Putting Asunder:A History of Divorce in Western Socie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Joanne Bailey,Unquiet Lives,Marriage and Marriage Breakdown in England,1660-1800,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R.B.Outhwaite,Clandestine Marriage in England,1500-1850,The Hambledon Press,1995;Elizabeth Foyster,Marital Violence,An English Family History,1660-1857,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Eric J.Carlson,Marriage and the English Reformation,Oxford:Blackwell,1994;Helen L.Parish,Clerical Marriage and the English Reformation:Precedent Policy and Practice,London:Ashgate,2000.。而我國史學界對家庭婚姻史的了解始自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學者主要從三個方面逐步深入這一領域:介紹西方家庭婚姻史學的研究狀況(述評式介紹)[注]楊豫:《歐美家庭史研究的發展和展望》,《江蘇社聯通訊》1990年第2期;顏士敏:《關于家庭史的交叉研究》,《社會學研究》1991年第6期;張永建:《家庭與社會變遷——當代西方家庭史研究的新動向》,《社會學研究》1993年第2期;俞金堯:《西方家庭史學的新發展——與家庭史學家奧茨曼教授訪談》,《史學理論研究》1998年第4期;侯建新:《西方兩性關系史述評》,《天津師大學報》1993年第4期。;翻譯一批西方家庭婚姻史學研究的著作[注]安·比爾基埃:《家庭史(全三卷)》,袁樹仁,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艾倫·麥克法蘭:《英國個人主義的起源》,管可秾譯,上海:上海商務印書館,2008年;勞倫斯·斯通:《英國的家庭、性與婚姻1500-1800》,刁筱華譯,上海:上海商務印書館,2011年。;開始步入對西方家庭婚姻史學的具體研究(專題研究)[注]林中澤:《十六世紀新教婚姻與性愛觀評析》,《世界歷史》1997年第4期;彭小瑜:《中古西歐騎士文學和教會法里的愛情婚姻觀》,《北大史學》1999年;薄潔萍:《試論中世紀基督教婚姻思想中的矛盾性》,《世界歷史》1999年第5期;石德才:《當代國內外學者對歐洲中世紀婚姻問題的研究》,《史學理論研究》2003年第1期;劉永濤:《英國伊麗莎白時代的社會婚姻狀況》,博士學位論文,復旦大學,1993年;陳勇:《近代早期英國家庭關系研究的新取向》,《武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02年第1期;傅新球:《英國社會轉型時期的家庭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李喜蕊:《英國家庭法歷史研究》,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年;李寶芳:《維多利亞時期英國中產階級婚姻家庭生活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5年;宋佳紅:《近代早期英國婚姻觀念的變遷》,廣州:世界圖書出版廣東有限公司,2015年。。

英國近代婚姻研究中,學者不時會談到秘密婚姻問題。秘密婚姻是在結婚程序上相對宗教婚而言存在的一種婚姻形式。被稱為秘密婚姻最主要是因為它不符合宗教婚這一具有完全效力的婚姻所要求的公開的結婚程序,而是秘密舉行的,舉行婚禮的時間、地點、程序等不完全符合正式婚的要求。英國的秘密婚姻自產生以來就造成和反映了很多社會問題,從16世紀起就開始逐漸受到教會和議會的重視。而針對秘密婚姻的第一個有影響力的法案——1753年哈德威克婚姻法讓原本混亂的秘密婚姻局面變得有秩序起來,對婚姻的管理進入了一個新的更有效的時代。

國外對秘密婚姻的相關研究經歷了從20世紀60~80年代的“較少的提及”,到八九十年代以來出現的專題研究?!拜^少的提及”階段的主要代表是勞倫斯·斯通,他在《英國的家庭、性與婚姻,1500—1800》[注]Lawrence Stone,The Family,Sex and Marriage in England 1500-1800,New York:Harper & Rows,1979.中對秘密婚姻有稍微詳細的解說,包括其定義以及18世紀的秘密婚姻狀況等;而關于防止秘密婚姻的效果,斯通給出了相關事例,如用“掃把婚”、“小小婚禮”等來表明哈德威克婚姻法的效果是不盡如人意的。而八九十年代以來,秘密婚姻問題開始受到了關注。勞倫斯·斯通的《通往離婚之路:1530年到1987年的英國》[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概述了秘密婚姻的歷史,但其主要內容還是有關英格蘭的離婚史,所以秘密婚姻的概述只是主要內容的副產品而已。兩年后,斯通的另外一部作品《不確定聯合:1660年到1753年的英國婚姻》[注]Lawrence Stone,Uncertain Unions:Marriage in England,1660-1753,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也是討論離婚這一基本問題,但他用了大量的細節來詳細描述24個在婚姻形成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導致的夫妻間的法律糾紛。與本論題直接相關的則是R.B.奧斯威特的著作《英國的秘密婚姻,1500—1850》[注]R.B.Outhwaite,Clandestine Marriage in England,1500-1850,The Hambledon Press,1995.。該書可以視作對1753年法案建立過程的詳細探討:1753年法案之前的法律,1753年法案成功通過的原因,法案引起的爭議,法案在法律界的影響,以及法案對英國婚姻構成的影響。作者花了很大的篇幅去探討為什么在18世紀中期以前議會做出的限制秘密婚姻的嘗試都失敗了,以及1753年哈德威克婚姻法通過的原因。該著作是本論題倚重的珍貴資料。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相關論文多是討論哈德威克婚姻法的影響,如羅伯特·H.霍普金斯、麗薩·奧康奈爾和瑞貝卡·普羅伯特的研究成果[注]Robert H.Hopkins,Matrimony in the Vicar of Wakefield and the Marriage Act of 1753,Studies in Philology,Summer 77,Vol.74 Issue 3,1977;Lisa O’Connell,Marriage Acts: Stages in the Transformation of Modern Nuptial Culture,Differences:A Journal of Feminist Culture Studies,Spring 99,Vol.11 Issue 1,1999;Rebecca Probert,The Impact of The Marriage Act of 1753:Was it Really “A Most Cruel Law For The Fair Sex”?Eighteenth-Century Studies,Volume 38,Number 2,2005.。

相應時期國內的秘密婚姻研究基本處于起步階段,只是在討論家庭成員性別關系、社會轉型與家庭、擇偶與取向、英國的家庭法發展、婚姻觀念的變化等相關內容時會簡要提及[注]李喜蕊:《英國家庭法歷史研究》,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年;李喜蕊:《16—18世紀英國婚姻法的變革與趨勢》,《江淮論壇》2009年第6期;傅新球:《英國社會轉型時期的家庭研究》,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王曉焰:《18—19世紀英國婦女地位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宋佳紅:《近代早期英國婚姻觀念的變遷》,廣州:世界圖書出版廣東有限公司,2015年。,幾乎沒有專題研究。但近年來,張迅實的《從“艦隊式”婚姻看近代早期英國的制度革新》[注]張迅實:《從“艦隊式”婚姻看近代早期英國的制度革新》,《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第5期??梢哉f是可喜的研究成果。文章討論的是秘密婚姻之一的“艦隊式”婚姻,整理了該婚姻模式的起源、發展、興盛與消亡,分析該婚姻模式流行的原因,并探討了其影響。張迅實還提出,“艦隊式”婚姻中的缺陷是導致1753年婚姻法(哈德威克婚姻法)頒布的直接原因。

因此,本文將從1753年英國哈德威克婚姻法這一角度來分析英國的秘密婚姻問題。在解讀外文文獻(法案的19項條款)的基礎上從“防止秘密婚姻”這一角度詳細解讀該法案對18世紀英國秘密婚姻的控制,從法案制定的背景、法案的內容、法案的影響這三個方面系統研究哈德威克婚姻法。

二、哈德威克婚姻法制定的背景

哈德威克婚姻法(Lord Hardwicke’s Marriage Act)是英國議會于1753年制定的婚姻法,它是由第一代哈德威克伯爵菲利普·約克領導制定和通過的婚姻法案。哈德威克伯爵是英國的大律師、法官及輝格黨政治家,1737年到1756年間,他擔任大法官,對英國政壇有著重要的影響力,因此哈德威克婚姻法事實上成了“1753年婚姻法令”的民間通稱。哈德威克婚姻法的頒布主要是為了有效防止秘密婚姻,進而規范婚姻市場,穩定社會秩序,因此該法案的詳細題目又稱“為了更有效地防止秘密婚姻的1753年法案”(An act for the better preventing of clandestine marriages [1753])。

(一)秘密婚姻的定義

秘密婚姻是在結婚程序上相對宗教婚而言存在的一種婚姻形式。中世紀英國存在很多締結合法婚姻的方式,只是因為結婚程序的不同而分為正式婚(formal marriage)和非正式婚(informal marriage)。正式婚也就是宗教婚,教會法認可其為具有完全效力的婚姻。宗教婚的結婚程序包括關于婚姻合適與否的詢問、禮物的饋贈、新娘的移交以及同意的交換,繼而在教堂門口公眾前舉行婚禮,然后進入教堂作婚禮彌撒和接受祝福。這些程序都是公開的。而秘密婚姻則屬于非正式婚的一種。被稱為秘密婚姻最主要是因為它不符合宗教婚這一具有完全效力的婚姻所要求的公開的結婚程序,而是秘密舉行的,舉行婚禮的時間、地點、程序等不完全符合正式婚的要求。而且,這種婚姻形式在財產或其他事務方面會存在一些法律上的爭議,不具有類似正式婚那樣完全的法律效力。當然,秘密婚姻在中世紀的英國是合法有效的。

勞倫斯·斯通曾對秘密婚姻下過一個完整的定義:秘密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說它具有法律效力是因為,其一它是由一個牧師主持的,這個牧師至少是所謂的牧師(雖然經常是沒有取得牧師的職位);其二它是依據英國國教公禱書(Book of Common Prayer)規定的宗教儀式舉行的。但是它在締結婚姻的過程中又有幾個違規的地方,最主要的是它是秘密而非公開的,它是“秘密的”婚姻。首先,它在舉行前既沒有發布公告也沒有獲得教會頒發的合法性許可證;其次,舉行地點不在雙方任何一方的教區教堂??赡茉谝粋€特殊教堂——由于歷史原因,可能在教區管轄之外,或者在其他教區的教堂舉行。但是也可能在任何一個私人住宅、一個酒館(an alehouse)、一個咖啡屋、一所監獄,甚至在一所妓院內。它經常是在教會規定的舉行婚禮的時間上午8點至中午12點之外的時間舉行,常常是午夜時分。它通常不被記錄在任何正式的教區登記冊之中,有時(雖然很少)甚至并不記錄在主持牧師的個人筆記本或私人登記冊之中[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97.。值得補充的是,斯通提到的主持此類秘密婚姻的牧師被很多西方學者稱為“不肖牧師”,這類牧師專門到教會管轄之外的地區替人主持婚禮,這類地方的人只要肯交錢,就可以和任何人結婚,而且不會被問及任何問題[注]勞倫斯·斯通:《英國的家庭、性與婚姻1500—1800》,刁筱華譯,上海: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3頁。?!安恍つ翈煛睘榱速嶅X也從事“將注冊日期提前,好使已出生的小孩合法”的勾當,或甚至為尋覓丈夫的女人提供男人[注]勞倫斯·斯通:《英國的家庭、性與婚姻1500—1800》,刁筱華譯,上海: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3頁。?!安恍つ翈煛边@一職業的興起至少證明了當時英格蘭的有關婚姻法的規定并沒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從側面來看,秘密婚姻在“不肖牧師”的主持之下變得十分盛行。因而,“沒有取得牧師職位的或不正當的‘牧師’”、“沒有教會頒布的結婚許可證”、“婚禮地點的任意性以及不正規性”、“不一定被記錄在教區登記冊中”這幾個因素構成了秘密婚姻的特征。而這些特征也極可能構成婚姻、家庭以及社會的不確定因素。

(二)18世紀英國秘密婚姻的盛行與影響

秘密婚姻在18世紀的英國非常盛行。18世紀40年代高峰期間,倫敦每年有6600件秘密婚,在整個英國其總數大約是47000件[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15.?!?8世紀上半葉,在水上教堂舉行過15萬到30萬起秘密結婚。這個教堂本來原則上是為想在兩次出海之間的空隙結婚的海員預備的??墒聦嵣显谒辖烫媒Y婚者出一筆不太大的價錢,它就可以提供教士、宴會廳和住所,以滿足所有秘密成婚的人的愿望?!盵注]安·比爾基埃:《家庭史第二卷》,袁樹仁,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第189頁。秘密婚姻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表現形式,即速成婚姻,它也是在教會法規定之外的非正式婚姻,許多倫敦教會尤其擅長這類速成婚姻——他們以鉆法律漏洞的方式而身處教會法的管轄之外。倫敦艦隊監獄(Fleet Prison)附近尤其流行“不肖牧師”為男女主持速成婚禮,尤其在18世紀上半葉,正式婚禮收費很高,而在倫敦艦隊監獄附近舉行婚禮不但在法律上有效,而且非常便宜。當地的告示欄經??梢姟叭雰冉Y婚”字樣,探子在門口招徠,以“先生,想進來結婚嗎?”的邀請勸誘過路人。對倫敦附近的貧民而言,倫敦艦隊監獄婚姻不啻為一省錢妙方[注]勞倫斯·斯通:《英國的家庭、性與婚姻1500—1800》,刁筱華譯,上海: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3頁。。

秘密婚姻為何在18世紀的英國如此盛行呢?

首先在于秘密婚姻本身的特點。第一,秘密婚姻是有牧師參與的,牧師賦予了秘密婚姻神圣氣息和受人尊敬的性質。第二,雖然其中包含了一定的利欲熏心的元素(“不肖牧師”獲取利益的行為),但無論如何,教會法認可了其法律效力,因而具有了一定財產上的權利。第三,秘密婚姻比正式的宗教婚姻要便宜很多,這對窮人有著很大的吸引力。18世紀早期,一個秘密婚的費用大約相當于正式婚姻的三分之一[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02.,有的甚至更便宜,如德比郡的某牧師,1750年前后,只索取一個先令,便給人舉行簡易婚禮[注]安·比爾基埃:《家庭史第二卷》,袁樹仁,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第190頁。。第四,秘密婚姻不用公開,免于父母、監護人等人的控制,自由意志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發揮。像年齡在21歲以下的年輕人、地位財產懸殊的男女雙方、害怕被主人解雇的女傭、擔心失去從前夫處獲得寡婦產但是想再婚的寡婦等,他們都是需要秘密婚姻來解決問題的。還有些年輕女孩不希望自己結婚的事被宣揚,年輕的男孩也不希望事先暴露結婚的消息被伙伴們戲弄,有些人不希望自己被教區的人作為奚落和開下流玩笑的對象,有些人也為了避免逗鬧音樂(在新房前敲鑼打鼓的傳統)的吵鬧;另外隨著個人生活和意識的自由化,和多人發生婚前性關系的人越來越多,為了避免被人揭露,他們也希望能秘密結婚[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p.98-102.。第五,秘密婚姻非常迅速。它不像正式婚姻那樣要提前公布結婚預告、不用在各種規定的教區或者教堂舉行結婚儀式,時間和地點都十分松動,因而秘密婚姻非常迅速,因此也被稱為速成婚姻。

其次,18世紀英國的特殊環境使得更多的人們選擇秘密結婚。第一,18世紀英國人口流動幅度的急速增長使得教區對秘密婚姻的監管出現困難。18世紀英國卷入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1702—1713)、奧地利王位繼承戰爭(1740—1748)等,并且,“英國雖然在1713年至1739年之間沒有進行戰爭,但就整個18世紀而言,英國始終處于戰爭和外交活動中”[注]阿薩·勃里格斯:《英國社會史》,陳書平,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201頁。;再加上英國逐漸進入產業革命時代,因而人口流動幅度增大,大量的戰俘、逃兵、農民等都加入了不斷遷徙的人群行列。而戰爭年代的海員可以說是流動性極強的人群代表之一,他們之中秘密結婚的情況則是極為常見的。這些海員臨行前往往舉行秘密婚,1710年在與法國戰爭的高潮期,四分之一的海員在倫敦艦隊監獄秘密結婚[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01.。人口的急速流動使得法律對于地區之間的秘密結婚狀況的監管增加了難度,從而使更多的秘密結婚成為可能。第二,高速流動的社會使得傳統的結婚程序(宗教婚)逐漸不適應社會需求。之前提到過,完全正統有效的結婚程序(宗教婚)需要遵守一定的時間、地點、程序等,而流動著的社會卻不像以往,人們居住在固定的教區內,接受統一、固定的管理。因此,傳統的結婚程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排斥,人們向往的是更加自由的結婚形式。況且,此時的秘密婚姻是有效的且被社會寬容,因而成就了18世紀英國盛行的秘密婚姻。

再次,如果說特殊的社會環境是秘密婚姻興盛的外因的話,教會內部管理不當和對經濟利益的過于追求則可以看做秘密婚姻興盛的內因。1664年,著名的普通法律師利奧蘭認為,出售空白許可證是通往秘密婚腐敗途徑最基本的原因,建議廢除向代理人出售空白許可證制度,但是由于教會法庭的法官們通過這種腐敗獲得了太多的利益,他們不可能采取實質性的措施[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03.。

然而,秘密婚姻的潛在弊端會產生很多危險。最為直接的是親子關系變得越來越緊張,越來越多的子女反抗父母,甚至私奔。秘密婚姻更加秘密、迅速,而倉促的婚姻往往使當事人陷入痛苦,其中包含了太多的迷糊與匆忙,有些人甚至沒有做出長遠的決定便托付終身,甚至有些婚姻包含著剝削性質,然而,他們沒有挽回的余地,因為這種婚姻一旦結成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取消。盡管秘密婚姻較宗教婚要便宜很多,但也不可避免欺詐行為的發生。有些人為了誘騙女性繼承人的財產,企圖在不告知其父母或親友的情況下與其結婚[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02.。秘密婚姻還導致了嚴重的重婚現象?!坝腥诵攀牡┑┲赋?,在婚姻僅由口頭訂婚,或由某種浪蕩的牧師在酒館里福證,或私人牧師在私人住宅里證婚,以及由牧師媒婆在不受教會法管轄的倫敦教會加以收費服務即可達成的現狀之下,一個男人可以愛娶多少就娶多少。每個男人都可能擁有多位妻子,且安置巧妙,妻子間彼此不知道對方的存在……重婚罪如今相當普遍?!盵注]勞倫斯·斯通:《英國的家庭、性與婚姻1500—1800》,刁筱華譯,上海: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5頁。有的夫妻可能在正式婚姻幾十年后才發現對方與別的女人或男人早就舉行了有效的秘密婚禮,只是被隱瞞了而已。而此時,法律究竟該承認秘密婚姻還是正式婚姻呢?不論哪一方被承認,都會導致另一個家庭的破碎,另一個女人或男人失去丈夫或妻子,另一樁婚姻的孩子成為私生子,這給夫妻雙方尤其是女性和孩子會帶來很多的消極影響。而正式婚禮便可避免這一尷尬局面,宗教婚的教會婚禮儀式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在于讓雙方的關系更為清楚。因此,為了規避這些秘密婚姻所帶來的各種不確定因素和潛在的危險,穩定社會秩序,哈德威克婚姻法應運而生。

三、哈德威克婚姻法的內容

哈德威克婚姻法第一條便明確規定:“鑒于秘密婚姻造成越來越多的不便,為了避免其繼續擾亂將來的社會秩序,在最崇高的陛下的授權下,在與會議會的上議院的靈職與俗職們,以及下議院的建議與準許下,決議于1754年3月25日起,所有的結婚預告必須用一種公開的方式在教區教堂或小禮拜堂(這些小禮拜堂必須是公布結婚預告的地方,或是屬于新郎或新娘所居住的教區內的教堂)預先公告?!盵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p.124-125.結合該婚姻法的詳細題目——“為了更有效地防止秘密婚姻的1753年法案”,再與法案第一條相對照,可以很明確地看出哈德威克婚姻法的頒布就是為了更好地防止秘密婚姻,規避秘密婚姻帶來的諸多社會問題。

(一)嚴格規定結婚條件和結婚程序

為了防止秘密婚姻的締結,哈德威克婚姻法主要在結婚條件和結婚程序上給予了非常嚴格的規定。

首先是結婚預告的發布。哈德威克婚姻法規定,1754年3月25日起,所有的結婚預告必須用一種公開的方式在教區教堂或小禮拜堂預先公告。根據英國國教公禱書中有關婚姻儀式的前言所規定的文字形式,結婚預告要在舉行婚禮儀式之前的三個星期日的早禮拜之時進行,若有教堂在這三個星期日都無早禮拜,就在第二次圣經宣讀之后的夜晚禮拜中進行。如果即將結婚的男女雙方居住在不同的教區或小禮拜堂,結婚預告必須在夫妻雙方的教區或小禮拜堂均預先公告;如果結婚雙方或一方住在教區以外的地方(這些地方沒有公布結婚預告的教堂或小禮拜堂),那么結婚預告必須在這些地方毗鄰的教區或小禮拜堂預先公告——而在這種情況下,公布公告的教區牧師、教堂牧師或助理牧師必須親手書寫,證明此結婚預告是在結婚雙方或一方所居住地毗鄰的教區公布的。公禱書中有關婚姻儀式說明的其他規定包括結婚預告的公布、結婚的莊嚴儀式等都無更改,必須繼續遵守。公布結婚預告的所有場合中,莊嚴的結婚儀式必須在教區教堂或小禮拜堂舉行,其他地方無效[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p.124-125.。

再次,法案對頒發結婚許可證的程序也有了嚴格規定。任何有權給予許可證,或舉行結婚儀式的大主教、主教或其他平民都不允許在教堂或小禮拜堂隨意頒發結婚許可證,除非是在教區教堂或屬于教區或小禮拜堂的公共小禮拜堂中,即將結婚的夫妻任何一方必須在結婚許可證頒發前在常居地居住4個星期;如果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居住在教區以外的地方,且那里沒有教堂或小禮拜堂公布結婚預告,那么必須居住到毗鄰的教區或小禮拜堂,其他地方不允許居住[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126.。而且,1754年3月25日起,所有在除教堂或公開的小禮拜堂以外的地方舉行儀式的婚姻,除非擁有特殊許可證(由亨利八世統治時期的第25年所制定的一部成文法《彼得便士與豁免權法令》,曾規定坎特伯雷大主教及其繼任者有權批準特殊許可證,并讓人們可以在任何便利的時間與地點結婚),或進行了結婚預告,或拿到了由上述有權批準結婚許可證的人所頒布的結婚許可證,否則,不論是任何目的或意圖,這樁婚姻都是無效的[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126.。

為了防止秘密婚姻,哈德威克婚姻法還十分注重結婚登記冊的使用,而且對于結婚登記冊的登記方法、登記內容、登記條件都有嚴格的規定。法案第14條規定:為了防止對結婚登記冊的濫用及不適當使用(1754年3月25日前,時不時有上述情況發生),每個教區的教堂管理員和小禮拜堂的小禮拜堂管理員必須提供合適的羊皮紙質的書本或是質量好且耐用的紙做成的書本作為結婚登記冊,所有結婚預告和結婚儀式必須分別登記入簿,每一頁必須在頂部標上頁碼,從第二頁開始標上“1”。被標注的每一頁必須畫上直線,每條線之間有合適的等距。在任何教區教堂或小禮拜堂舉行的結婚預告和結婚儀式必須分別登記入簿,登記、印刷,或直接寫在線上,并且必須有教區牧師、教堂牧師或助理牧師或一些其他人(在教區牧師、教堂牧師或助理牧師的見證和指導下)的簽字。這些按上述規定一條條記錄下來的登記實錄,一旦紙張偶然地或隨時間的流逝而毀壞,一本新的冊子就會被用作相同的途徑,以上提出的有關指導的要求也就必須在每一個新的冊子中遵守。所有結婚登記冊屬于各自的教區或小禮拜堂,必須仔細保存作為公共用途[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128.。法案第15條繼續補充:為了記錄結婚的證據,為了使證據保存更為容易和確切,為了牧師在結婚慶典和結婚登記上的指導,1754年3月25日起,所有的結婚儀式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可信的見證者,其中包括主持儀式的牧師。結婚儀式舉行之后,便將此登記入簿。此登記用于表示上述婚姻是在辦妥結婚預告和結婚許可證的前提下進行的。如果在結婚許可證下結婚的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在21歲以下且得到父母或監護人的允許,那么登記冊上必須有牧師的簽名外加適當的補充,必須有結婚雙方當事人的簽名,還要有兩個見證者的證明[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p.128-129.。因此,“所有結婚預告和結婚儀式必須分別登記入簿”,還必須附有“牧師簽名”,“結婚雙方當事人的簽名”以及必要時的“兩個見證者的證明”,而且,結婚登記冊必須“仔細保存”?;橐霰挥涗浽诮Y婚登記冊中,就等于記錄在了教區登記冊上,畢竟“教區登記冊是我們深入分析人口結構和家庭模式的唯一依據”[注]阿薩·勃里格斯:《英國社會史》,陳書平,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43頁。,因此登記入冊的婚姻將會受到法律和官方保護,可以避免受到不正當的蓄意侵害。

除了結婚條件與程序的嚴格規定,哈德威克婚姻法還對違反規定的人給予了非常嚴重的懲罰。秘密婚姻盛行時,許多人私自舉行結婚儀式,而且是在沒有公布結婚預告的地方進行,甚至連結婚許可證都沒有。為了防止此事件發生,哈德威克婚姻法規定,1754年3月25日起,如果任何人在公布結婚預告的教堂或公開的小禮拜堂以外的地方舉行結婚儀式(除非擁有坎特伯雷大主教頒發的特殊許可證),或沒有公布結婚預告便舉行結婚儀式(除非事先拿到了由上述有權批準結婚許可證的人所頒發的結婚許可證),那么故意且蓄意冒犯的人將依照法律程序進行判決,犯有重罪,根據重罪犯流放的法令,他們將被流放美洲14年[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p.126-127.。除此之外,如果有人蓄意破壞或篡改結婚登記冊有關內容,或偽造結婚許可證,將會受到重罰,甚至是死刑。正如哈德威克婚姻法第16條所規定的那樣:1754年3月25日起,如果有任何人企圖逃避該法案的規定,故意或蓄意在教區登記簿上增加違規信息或與婚姻有關的任何錯誤登記,或(誘使、協助)假造、修改、偽造、假冒登記信息和結婚許可證;或知道這些登記信息和結婚許可證都是假造的、修改的、偽造的、假冒的,卻還要公開聲明上述登記信息和結婚許可證是真實的;或者1754年3月25日起,如果任何人為了阻止一些婚姻或讓某人遭受法案的處罰而蓄意毀壞任何結婚登記冊,或是毀壞登記冊的任何一個部分;每個冒犯法案的,且被合法證明有罪的人,必須被判以重罪,必須施以重罪犯死刑。神職人員也不例外[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129.。

(二)尊重父權:遏制秘密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哈德威克婚姻法強調尊重父權,并認為“父母的同意”與“婚姻的有效性”是直接相關的,主要體現在“21歲以下結婚的人必須得到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而對于父權的強調也是對秘密婚姻的一種防范方式。

哈德威克婚姻法第3條規定:1754年3月25日起,教區牧師、教堂牧師或助理牧師不能在男女雙方或一方不滿21歲的情況下為這對夫妻舉行婚禮,除非這對夫妻的結合得到了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父母或監護人的準許,否則結婚預告公布后,這些教區牧師、教堂牧師或助理牧師會被教會罰款。教區牧師、教堂牧師或助理牧師要公開當事人父母或監護人的異議。倘若當事人父母或監護人或他們中的一個在公布結婚預告的教堂或小禮拜堂以及在公告發布的時間公開宣告他們對于此婚姻的異議,那么此結婚預告絕對無效[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125.。哈德威克婚姻法第11條又繼續強調:所有領取許可證舉行結婚儀式的婚姻,如果夫妻雙方不是喪偶再婚的情況,如果他們其中任意一方還在21歲以下,且沒有得到當事人父親的同意(如果當事人父親已故,則由當事人的監護人合法代替;如果沒有符合條件的監護人,則由在世的未改嫁的母親代替;如果沒有在世的未改嫁的母親,則由大法官法庭委派的監護人替代),那么不論是任何目的或意圖,此樁婚姻絕對無效[注]Danby Pickering, ed.,Statutes at Large From the 26th to the 30th Year of King George II,Vol.XXI,Cambridge:Printed by Joseph Bentham,Printer to the University,1766,p.127.。

從哈德威克婚姻法的內容中看,“當事人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在一樁有效婚姻中起著必不可少的作用。從中世紀婚姻法開始,雖然會注重父親或父母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但“父母的同意”與“婚姻的有效性”并無直接聯系。1563年,特倫托主教會議通過了一個整體文件,包括十二條非常簡短的教規和一部長長的懲戒教諭。關于婚姻改革教諭,分成十章。其中第一章也是最重要的一章,是針對秘密結婚的:“雙方自愿結成的秘密婚姻,只要教會沒有宣布其無效,雖然不應該懷疑其合法性,且為真正婚姻,對于否認此等婚姻為真正婚姻及其有效性,而且錯誤地認為沒有征求父母同意由兒子自己締結的婚姻便為無效、父母可以使之生效或免除的人,雖然應該譴責,正如神圣的主教會議判處他們出教一樣,但是教會一直對此十分厭惡并出于極為正當的理由予以禁止。然而神圣的主教會議發現這些禁止已毫無用處……茲命令如下:今后,結婚以前,由結婚雙方的神父在教會舉行莊重的彌撒、連續慶祝三個節日時,當眾宣布三次應該結婚的人的名字。這樣公布之后,如果沒有任何合理合法的反對,便可在教堂舉行婚禮慶?!彩遣辉谏窀富蛴山淌炕蚪虆^主教授權的另一位教士面前,并在二至三位證婚人面前結婚的,神圣主教會議認為他們絕對沒有權利這樣結婚,并宣布這樣的婚約為無效,正像通過本教諭,也使其無效一樣?!盵注]安·比爾基埃:《家庭史第二卷》,袁樹仁,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第135頁。這一章的教諭說明:只要教會沒有宣布秘密婚姻無效,就算沒有父母的同意,這樁婚姻還是有效的。

在哈德威克婚姻法制定之時,“父母同意”條款曾招致不少人的反對,對父權體制進行了一系列的抨擊?!肮峦藙拙舻幕橐龇ò钢小?1歲以下男女結婚必須獲得父母同意’一條在1753年于議會進行討論時,曾招致不少人基于倫理與私利理由反對……據說該條款意圖‘借老年人蓬勃的貪欲野心來操縱年輕人所有愛的情感和真誠情感’。結果是造成‘華麗而悲慘的合法賣淫狀態,其中兒女的快樂被犧牲給家庭榮耀’?!盵注]勞倫斯·斯通:《英國的家庭、性與婚姻1500—1800》,刁筱華譯,上海: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51頁。而且,勞倫斯·斯通也將父母和子女在婚姻中的決定權的消長或變化分成了四種基本形態[注]勞倫斯·斯通:《英國的家庭、性與婚姻1500—1800》,刁筱華譯,上海: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69頁。,想說明父權體制受到了一定的打壓。但是,在這四種基本形態中,不論是父母主動選擇孩子的婚姻對象,還是父母選擇后子女有否決權,抑或子女選擇結婚對象后父母沒有了選擇權而只有否決權,還是父母僅僅是有“否決權”,父母都有可能根據門當戶對的情況來行使他們的特權,因此,18世紀英格蘭的父母在婚姻中的影響力依然是屹立不倒的。

臣民對君主的臣服得從家庭對父權的臣服開始,這是英國家庭的一貫思維。國家給父權體制原則提供了強大的支持,“待君如父”與“待父如君”已經成為社會內化了的一個潛在觀念。國家希望建立權威政府,四處海外征戰,因而強調建立權威家庭以保社會秩序。而且,宗教改革之后,新教在英國的改革也體現了對父權的維護?!靶陆谈母飶娬{家庭(而非教會)作為道德和宗教操控機構的角色?!盵注]勞倫斯·斯通:《英國的家庭、性與婚姻1500—1800》,刁筱華譯,上海: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29頁。而且加爾文派強調原罪,責打孩子、壓制惡性是必要的,強調孩子對父權的絕對服從。然而,除了國家與宗教的父權制傳統的延續之外,父親在家庭財產控制上的權威是父權在婚姻方面最直接的體現。古德認為,婚姻必須建立在物質基礎上,直到工業化時期西方的父母很大程度上還是會通過財產來控制孩子的婚姻選擇[注]William J.Goode,World Revolution and Family Patterns,The Free Press,1963,p.34.。父親往往擁有決定財產分配的權力,因而父母在婚姻中的影響力主要是通過經濟層面和社會權力來體現的,而且,階層、年齡和性別的差異都會使父母的控制權大小不一。在上層貴族家庭,婚姻是家庭集體決定的產物,而不是個人選擇的結果。在貴族、城市精英和重要的鄉紳家庭中,婚姻在財產的傳承和鞏固家庭政治經濟聯盟方面具有很大的作用。盡管也要考慮到婚姻雙方的同意原則,但父母的影響具有決定性。父母根據門第、財產等方面考慮對方的合適性,首先要保證自身家世的傳承,保證家里財產勢力的擴大,還有政治上關系的穩固,以及社會地位的保持或提高。英國的長子繼承制要求繼承人較早結婚;而嫁奩制也給予家長很大的權力控制婚姻,因為只有父親一人能提供必需的嫁奩給自己的女兒。而社會中下層的婚姻相對要自由得多。他們可以通過自己創業獲得婚姻的物質基礎,不指望父母的財產或捐贈??傊?,父權在婚姻中的權威更多地體現在社會上層,因為他們涉及更多的政治和經濟利益,女兒和長子受到父權的更多限制,父權隨著社會下層至上層的推移而體現得愈發淋漓盡致。

因此,盡管18世紀所謂“情感個人主義”或是“經濟個人主義”的成長或是自我意識的發展,都對父權有一定的抵制作用,但站在國家的立場和角度,父權的影響力是依然存在并需要維護的,正如阿薩·勃里格斯所言,婚姻和家庭為人的個性提供了大量的表現機會,但這種表現始終不能逾越一家之長的權力范圍[注]阿薩·勃里格斯:《英國社會史》,陳書平,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44頁。,而“結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系,從而把今日對選擇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附加的經濟考慮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實現。到那時,除了相互的愛慕以外,就再也不會有別的動機了”[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見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0頁。。因此,哈德威克婚姻法對父權的安撫最直接的影響就是避免秘密婚姻所帶來的“門不當戶不對”的危險,尤其是對于上層階級而言。對于17世紀以來的大部分國家和教會對婚姻程序等做出的規定,父母操心的根本事情與政府和國家操心的事情是一樣的,便是通過聯姻保住社會地位和家庭財產[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見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91頁。。而到了18世紀,這種恐懼感繼續蔓延,蔓延至整個有產階級?!熬托禄橐龇?哈德威克婚姻法)通過所進行的辯論提供了有產階級當時對婚姻態度的鮮明證據。之所以提出新婚姻法,原因很清楚,就是‘由于在不受教會法管轄的地方結婚很方便,品格最惡劣的男女很有機會糟蹋英國最偉大家庭的男女,且結婚已成為向任何工商業一樣的行業’。解決辦法就是否定宗教儀式的有效性,除非它符合若干條件,包括21歲以下的男女必須要取得父母的同意?!闹С终邥脤⒁蟾改竿獾臈l款限定于‘有錢有地位’的人?!盵注]勞倫斯·斯通:《英國的家庭、性與婚姻1500—1800》,刁筱華譯,上海: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5頁。因此,哈德威克婚姻法在制定的時候繼續將“父親同意”、“父母同意”或“監護人同意”作為合法婚姻的前提條件,正是想用“門第觀念”來束縛秘密結婚的人。

(三)取消普通法婚姻

在這里要補充的一點便是,除了規避秘密婚姻所帶來的諸多不便,哈德威克婚姻法的制定還否定了普通法婚姻的有效合法性——哈德威克婚姻法規定宗教婚為唯一有效的合法婚姻,取消了普通法婚姻。

上文已經提到過,1753年哈德威克婚姻法實施以前,婚姻可分為正式婚和非正式婚。正式婚也稱為宗教婚,而非正式婚除了指秘密婚姻之外,還包括普通法婚姻。普通法婚姻源于教會的結婚合意理論,即雙方在上帝的見證下即可結婚。教會法上承認兩種普通法婚姻:一是即時合意婚,即雙方用現在的語氣(I do marry you)承諾結婚,其效力等同于婚姻,雙方馬上建立牢不可破的夫妻關系;二是訂婚,即雙方承諾將來結婚的契約(I promise that I will marry you),在雙方舉行宗教儀式或圓房以后這種婚約就成為牢不可破的婚姻關系,在此之前,經雙方合意即可解除[注]J.H.Baker.An Introduction to English Legal History,London:London Butterworths.1990,p.546.。

普通法婚姻存在著許多法律上的隱患和漏洞。盡管普通法婚姻在教會法上是合法而有約束力的,但是在普通法上,在許多有關財產的事務上是沒有效力的。妻子沒有普通法上的已婚婦女的身份,也不享有寡婦產的權利,他們的孩子也不能作為合法繼承人對父母的財產主張權利。如果在教會法庭上婚姻契約不能被證明的話,一個隨后的宗教婚姻會被認為是有效的,而原來的普通法婚姻因此成為無效的[注]李喜蕊:《英國家庭法歷史研究》,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年,第70頁。。而且,“這種沒有儀式的婚姻當中,證據的提出往往有傷風化;且當事人還有使用詐術及違背誓言的方便”[注]阿瑟·庫恩:《英美法原理》,陳朝璧譯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26頁。。往往由于證據不足、語言不明確而發生糾紛,法庭認定事實非常困難,更重要的是普通法婚姻游離于教會控制之外,因此,普通法婚姻引起的混亂是顯而易見的。16世紀起,教會法庭希望越來越多的人到教堂舉行公開而正式的婚禮,由在“上帝的見證下結婚”轉化為在“上帝和教會的見證下結婚”。司法實踐中,自1660年以后,除非有非常有力的無可非議的證據,教會法庭都會否認普通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而且,一般情況下,與婚姻家庭方面的有關案件主要歸屬教會法庭負責,而且教會法庭對此類型案件的專有司法權得到了公認,而普通法法庭一般主要負責土地財產糾紛或各類刑事犯罪等案件。但普通法與教會法在管理上往往出現了很多重合的地方,因而會產生不可避免的沖突。在這里,普通法婚姻與宗教婚姻就是很明顯的一個體現,這也是法律重合而導致的不規范的表現。

因此,哈德威克婚姻法規定宗教婚成為唯一有效的合法婚姻,普通法婚姻逐漸被廢除。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混亂,也是為了保障夫妻雙方的權益。

1.思想政治工作的大環境更加復雜。從世情看,金融危機的影響還沒有完全消除,各國利益沖突不斷,西方敵對勢力對我國實施西化、分化的圖謀從沒有間斷,各種矛盾錯綜復雜,各種思潮相互滲透,相互激蕩,不可避免地對人們的思想產生沖擊。

四、哈德威克婚姻法的影響

(一)防范秘密婚姻

哈德威克婚姻法對秘密婚姻的防范運用了非常嚴格的手段,該法案下的婚姻條件、婚姻儀式和婚姻程序都有了非常嚴格的要求,甚至采用強調父權的方式來約束當事人雙方的婚姻有效性,以前的一些大都會或地方的秘密婚姻中心漸漸平息下來,法案將對婚姻的管理導入了一個新的更有效的時代。當然,哈德威克婚姻法對于防治秘密婚姻的執行似乎并不如想象中這般順利。

哈德威克婚姻法取消了秘密成婚的可能性,反倒使習慣成婚的形式如“掃把婚”(besom wedding)、“罩衫婚禮”(smock marriage)或小小婚禮(priodas vach gallois)等再次出現了。在威爾士的塞里奧格河谷地帶,1768年到1805年之間登記的新生兒中,有60%是這種類型婚姻的產物,嬰兒的父母從來沒有進過教堂[注]安·比爾基埃:《家庭史第二卷》,袁樹仁,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第191頁。。由于哈德威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此法案及其任何規定不適用于蘇格蘭、貴格會教徒、猶太教教徒,也不適用于英格蘭海域以外的地方”,因此,很多情侶便跑到蘇格蘭或澤西島去結婚。蘇格蘭有一個叫做格瑞特那綠地(Gretna Green)的地方,那里就興起一種“包辦婚姻、隨到隨辦、就地合法”的新行業。以至于后來Gretna Green成為私奔的代名詞,而且成了英國報紙每天必登的題材。法國人弗朗索瓦·德·拉羅什富科1784年游歷英國時,滿懷驚異寫下下述文字:“三十年以前,人們不僅不需要教士就能舉行婚禮,甚至不提父母同不同意。隨便碰上的一個人都可以給兩個人結婚。今天在蘇格蘭仍然如此。那里無需教士在場,也無需父母同意,這就使每年有許多其父母不愿意讓他們按自己意愿結婚的年輕人到蘇格蘭去結婚。在那里,任何父權都是無力而且根本無效的?!盵注]安·比爾基埃:《家庭史第二卷》,袁樹仁,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第151頁。

秘密婚姻被哈德威克婚姻法如此限制,而為什么沒有起到很好的效果呢?哈德威克婚姻法的很多規定與17世紀的教會規定有很多的類似之處,包括牧師的見證以及婚姻登記等,它體現出來的是個人對家庭的隸屬,而沒有在一定程度上滿足個人利益的實現。當初秘密婚姻的存在表明中世紀的結婚方式比較自由,但同時也代表著很多普通人的愿望。由于階級、財富、門第等重重阻礙,兩個相愛的人或許根本就不可能走進婚姻的殿堂,他們只有走另一條捷徑,讓自己本人的意愿得到最充分的釋放和肯定。而1753年哈德威克婚姻法試圖將秘密婚姻取締以規范婚姻市場,穩定社會秩序。而事實上真的規范了婚姻市場,穩定了社會秩序么?它試圖嚴格要求種種,而效果并不明顯,這也證實了人們追求幸福的方式依然不允許被法律束縛,盡管18世紀的人們在婚姻中擁有更大的自由權與選擇權,但難免存在走向秘密婚姻的選擇方式。在亨利八世宗教改革的最初階段,托馬斯·克倫威爾責令各地教區繼續對婚姻、受洗和死亡進行登記,這項措施由于被看作對個人自由權利的觸犯而受到許多鄉紳的敵視[注]阿薩·勃里格斯:《英國社會史》,陳書平,等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42頁。。哈德威克婚姻法的制定事實上還是以家庭利益為重,婚姻不是個人的事情,婚姻法考慮更多的是父母或家庭的利益。

隨著之后婚姻家庭法的不斷發展,人性的束縛得到進一步的釋放,而社會的關注點也逐漸從家庭利益轉向個人利益的發展。人們需要更加簡潔、更加方便的結婚程序。1849年,婚姻被認為是一種民事的或者臨時的契約,因而牧師的參加已經不必要;現行法律始于1898年,只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專管婚姻登記的官員面前提出必要的聲明,并接受他們的結婚許可證,憑著這件許可證,他們可以請同一個官員參加婚禮,或不舉行儀式,即可締結有效的婚姻[注]阿瑟·庫恩:《英美法原理》,陳朝璧譯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26頁。;1969年的家庭改革法把法定婚齡定為男、女各滿18歲;1970年的婚姻條例擴大了婚姻登記官的權力,采取了便利當事人的措施[注]楊大文:《婚姻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年,第58頁。。因此,在哈德威克婚姻法之后的婚姻法發展過程中,婚姻家庭法逐漸改變了對家庭利益和集體利益的過度遵守,而更推崇一種體現個人價值和個人利益的新的法律體系,此時便達到了一種如此的境界——“婚姻與其說是家庭的事情,毋寧說是個人的事情。即使是在必須重視父母的同意的場合,也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而不是為了父母本身或者家庭的利益?!盵注]阿瑟·庫恩:《英美法原理》,陳朝璧譯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29頁。

(二)規范婚姻法

盡管哈德威克婚姻法對于秘密婚姻的防范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但是,哈德威克婚姻法使英格蘭及威爾士地區首次有成文法明文規定婚姻關系必須通過正當儀式締結,使婚姻法逐漸規范化。

中世紀以來,婚姻可以說是一種能以許多不同方式進行的約定,社會上有許多邁入婚姻的方式,沒有一定的結婚條件或結婚程序,或者說是婚姻制度。13世紀,天主教會才取得對婚姻法的控制權,1439年,教堂婚禮才被提到神圣地位,1563年特倫托主教會議上,天主教會才首次要求有效的、有約束力的婚禮必須有牧師在場。事態的發展似乎很順暢,合理的婚姻制度正在加速建立。1563年,特倫托主教會議通過了一個整體文件,包括十二條非常簡短的教規和一部長長的懲戒教諭。教規用“如果誰說……就把他開除出教”的形式寫成,對凡是否認下列規定的人進行懲處:婚姻是一圣事(教規1),一夫一妻(教規2),婚姻不能解除(教規5及7);在婚姻案件中,教會有獨家處理資格(教規12),不論是決定阻止還是對其中某些給予特許(教規3及4),在某些情況下允許夫妻分居(教規8),在一年當中的某些時期禁止“大辦婚禮”(教規11);最后,俗間神職和入修會的教士不能結婚(教規9)以及童貞狀態高于結婚狀態(教規10)[注]安·比爾基埃:《家庭史第二卷》,袁樹仁,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第134頁。。甚至有關秘密婚姻,天主教會在此時也已經宣稱其無效了。

英國婚姻法改革的混亂與滯后便體現于此。英國圣公會教會自然不承認天主教會的這一改革,然而,它自己又沒有建立一種新的婚姻制度,使得婚姻市場十分混亂。在英國,自1563年開始,結婚不再是一種圣事,結婚只是一種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相互同意即已足夠,不論這契約是否在英國國教的牧師面前締結。因此,三榜公布不再是必不可少的部分了,甚至也不一定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注]安·比爾基埃:《家庭史第二卷》,袁樹仁,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第149頁。。盡管宗教改革后英國與天主教的決裂使得英國有如此態度,但事實上“宗教改革時的禮拜儀式革新作用不大”[注]趙文君編譯:《性別、圣事和儀式: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英國的婚姻及其意義》,見侯建新主編:《經濟—社會史——歷史研究的新方向》,上海: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412頁。。新教徒盡管盡力否認教會圣事結婚禮拜儀式的合理性,但民眾卻仍然接受天主教會圣事結婚禮拜儀式的觀念[注]趙文君編譯:《性別、圣事和儀式:中世紀晚期和近代早期英國的婚姻及其意義》,見侯建新主編:《經濟—社會史——歷史研究的新方向》,上海: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396頁。。因此,英國新教對于結婚程序的規定事實上與天主教是類似的。英國圣公會教會在16、17世紀加緊對社會的控制之后,不論是俗人還是教士,他們都會把教堂婚禮視為關鍵儀式。英國1604年的教會法明確規定,教堂婚禮必須在婚事被預告達三周后,在新人之一的定居地的教堂,于早上8點到中午間舉行?;槎Y若在夜間舉行,如在客?;蛩饺俗≌仁浪椎攸c舉行,或在離居住地點很遠的市鎮或農村舉行,主持婚禮的牧師將受到嚴厲的懲罰。教會法也禁止21歲以下的人在沒有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狀況下結婚[注]勞倫斯·斯通:《英國的家庭、性與婚姻1500—1800》,刁筱華譯,上海: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3頁。。根據其規定,教堂婚禮成為昂貴且不必要的奢侈,而且教會法雖然規定了正式宗教婚的程序,在其他地點、時間舉行婚禮和21歲以下不經過父母同意的婚姻雖被宣布為非法,卻是有效的并具有終身的約束力[注]李喜蕊:《英國家庭法歷史研究》,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9年,第126頁。。盡管圣公會的教會法也規定了公布結婚預告、領取結婚許可證和相關結婚儀式等,但這些規定僅屬指導性質,并非強制執行,因此,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沒有公布結婚預告或領取結婚許可證,甚至不在教堂內結婚,均不會導致婚姻無效?;橐鍪袌龅睦^續混亂,帶來一定的家庭、社會弊病。

1753年哈德威克婚姻法的頒布實施正好及時調整了婚姻市場的秩序。它制定了嚴格、明確的結婚條件、結婚儀式、結婚程序,明確提出違反規定的婚姻都視作無效婚姻,使宗教婚成為唯一合法有效的婚姻,形成了一套邏輯清晰的婚姻制度。因此,哈德威克婚姻法使英格蘭及威爾士地區首次用成文法明文規定婚姻關系必須通過正當儀式締結,哈德威克婚姻法的通過才終于為規范婚姻的法律帶來條理和邏輯,使之逐漸嚴格化和規范化。

(三)推進婚姻世俗化

哈德威克婚姻法制定的另一個重要意義體現在英國婚姻法的世俗化上?;橐鍪浪谆囊粋€重要方面是“把各種功能從宗教體系轉移到世俗或非神職機制中去”[注]加羅德里克·菲利普斯:《分道揚鑣——離婚簡史》,李公昭譯,北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98年,第62頁。?;橐鲞€俗運動在宗教改革之后如火如荼地進行,婚姻問題上的立法權和司法權逐漸地由教會轉入國家機關。

哈德威克婚姻法制定以前,英格蘭及威爾士地區的婚姻法主要是以圣公會的教會法作為法律規范;然而,作為保衛婚姻正統性的前線,教會并沒有充分完成自己的使命。宗教改革之后,對教會的懲罰力度不夠,威懾也不恰當。懲罰手段一般是俸祿、官職方面,而這類懲罰對于那些只考慮生計的人來說,并沒有任何威懾可言——巡回牧師、貧困副牧師、低等教區牧師等,為了一口酒或一頓小酒館的飯菜就可以幫一對夫婦舉辦婚禮,因此,很多舉行秘密婚禮的主婚人就是之前提到過的不肖牧師。除此之外,教會還造成了結婚許可證的濫用問題。雖然教會做出了有關結婚許可的規定,但教會法庭并不會依法處罰違規者——因為這涉及許可證貿易。結婚許可證貿易是有利可圖的,“18世紀教會法庭至少一半的收入來源于結婚許可證”[注]Lawrence Stone,Road to Divorce:England,1530-1987,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43.。如果婚禮都在男女雙方自己的教區進行,許可證貿易會減少一半以上,大臣、委員們的利益也會受損。結婚許可證還是一個充滿競爭的行業,很多人激烈競爭代理,尤其在倫敦,代理許可證的有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代理主教、倫敦主教、溫徹斯特主教等。

教會沒能履行好自己的職責,而議會在做長時間的改革努力。例如宗教改革時期議會草擬了1534年法案、1550年教會改革法;斯圖亞特王朝時期又提出了1640年下議院取消幼童婚法案,1610年出臺反對妻子私奔法案,1643年成立委員會宣傳秘密婚姻的危害,1650年出臺懲罰秘密婚姻的法案,1653年制定民事婚,召開定期的正式集會批判非法婚姻程序。1653年秋,英國議會就通過了婚姻及其登記法(Act Touching Marriages and the Registering Thereof)。新法律規定:任何在9月29號后結婚的人,至少在婚禮舉行的前20天必須將他們的名字和父母的名字提交教區登記員,這樣新官員就可將其結婚意圖在接下來的3個星期內在教區教堂或集市上公布。登記員將給新人提供證書和21歲以下的某一方獲得父母同意的證據,然后將他們帶到本地治安法官前。治安法官將給他們舉行一個簡單的儀式,在這個儀式中,男人發誓將成為“熱愛與忠誠的丈夫”,婦女發誓成為“熱愛、忠誠、順從的妻子”。如果有人反對這樁婚姻,登記官就要在證書上作一個說明并將此事項交與治安法官進行調查[注]Chris Durston,Unhallowed Wedlock:The Regulation of Marriage During the English Revolution,The History Journal,Vol.31,No.1,1988,p.47.。新的世俗婚姻的整個花費為2先令[注]Chris Durston,Unhallowed Wedlock:The Regulation of Marriage During the English Revolution,The History Journal,Vol.31,No.1,1988,p.48.。此法案的制定是英國議會而不是教會;由治安法官為他們舉行結婚儀式而不是教區牧師。由此可見,婚姻法已經逐漸開始轉向世俗化發展。但由于官僚機構的腐敗和低效率,以及當時民事法律并不那么普遍,大批人拒絕執行,因此該法案沒有得到貫徹實行。

真正成功頒布的是哈德威克婚姻法,這是針對秘密婚姻的第一個有影響力的法案。它在由以哈德威克伯爵為代表的議會主持下制定的,由世俗機構議會規定相關婚姻條件和婚姻程序,而且把法律的執行由教會法庭轉向了世俗法庭。盡管法案還是承認宗教婚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婚姻,加強了婚姻的宗教形式,但是,在世俗立法機構對婚姻的控制上,該婚姻法前進了一大步,并為之后1836年完全世俗婚奠定了基礎。

結 論

1753年哈德威克婚姻法針對英國18世紀的秘密婚姻問題制定了一系列規范以規避秘密婚姻的各種弊端,對于結婚預告的發布,頒發結婚許可證的程序,結婚登記冊的登記方法、登記內容、登記條件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規定,并對違反規定的人給予非常嚴重的懲罰。對于父權的強調更是一種防范秘密婚姻的有效方式。盡管哈德威克婚姻法制定之后出現了多種秘密婚姻的另類存在方式,使該法案在防止秘密婚姻方面并沒有取得如期的效果,但是,該法案摒棄了圣公會教會法有關結婚程序或結婚條件的非強制性或非確定性所帶來的混亂,使英格蘭及威爾士地區首次用成文法明文規定婚姻關系必須通過正當儀式締結。該法案的通過終于為規范婚姻的法律帶來條理和邏輯,使英國婚姻法逐漸嚴格化和規范化。同時,哈德威克婚姻法在英國議會主持下制定頒布,由世俗機構議會規定相關婚姻條件和婚姻程序,而且還把法律的執行由教會法庭轉向了世俗法庭,因此,哈德威克婚姻法也是英國婚姻世俗化的一次積極嘗試,對19世紀英國婚姻法的世俗化改革具有重要的先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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