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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2017-01-27 13:31杜飛躍
法制博覽 2017年36期
關鍵詞:罪名詐騙罪口頭

杜飛躍

江南大學法學院,江蘇 無錫 214000

淺析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杜飛躍

江南大學法學院,江蘇 無錫 214000

合同詐騙罪所侵犯的客體為雙重客體,其相較于普通詐騙罪有著更加突出的特點。正是由于這些特點,導致了在實踐中對合同詐騙罪的認定存在著許多問題。實踐中對于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認定存在爭議,該處“合同”應當是指用于市場交易的合同,包括口頭合同。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該罪名成立與否的關鍵之一,實踐中應當從多個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分析,從而進行最終的認定?!捌渌椒ā钡恼J定,應當注意與該條文中其它行為的特征相一致,并且在認定時要注意刑法的謙益性。

合同詐騙;非法占有目的;合同;其他方法

在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同時,“合同”在經濟活動中被用于進行詐騙的現象越來越常見,且詐騙的數額越來越大。我國新《刑法》單獨規定了合同詐騙罪,后又以修正案及司法解釋的形式對該罪名進行了完善。該類犯罪的形式復雜多變,嚴重危害了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且其與普通詐騙犯罪有很大的不同,目前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該罪名的具體認定存在著很大的分歧。

一、合同詐騙罪概述

(一)合同詐騙罪的實質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1]我國在97年新《刑法》實施以前,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通常會以詐騙罪進行定罪處罰。①在97年新《刑法》制定之前,刑法理論界對于合同詐騙罪是否應當獨立成罪曾有過深入探討。立法最終在考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級階段國情的基礎上,將合同詐騙罪單獨列出。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合同詐騙罪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詐騙形式,犯罪客體不再僅僅是財產權,而是雙重客體,即財產權益和市場交易正常秩序的結合。從立法設計上也能看出,該罪名被置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犯罪)下,也意味著該種行為所侵犯的不僅僅是財產權益,更是一種擾亂市場正常秩序行為。

(二)合同詐騙罪的特點

1.利用“合同”的形式進行詐騙

合同詐騙罪不同于一般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就在于合同詐騙是利用合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從而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2]普通詐騙罪是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財物,合同詐騙罪是指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利用欺詐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為。普通詐騙罪可以通過單方虛假表述的形式,而合同詐騙罪中必須存在相應的“合同”。

2.該種行為破壞了市場經營的正常秩序

合同詐騙罪相較于普通詐騙罪,其所侵害的法益不僅僅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更包括對市場經營正常秩序的破壞。合同詐騙罪的設立目的之一便是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對于利用與市場秩序無關的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則不應當屬于合同詐騙罪的范圍。

二、合同詐騙罪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合同”含義的理解存在的爭議

我國97年新《刑法》雖然規定了合同詐騙罪,但一直以來都沒有出臺相關立法或司法解釋來解釋其中“合同”的含義。在刑法理論界,對該問題曾有過諸多探討,但一直以來都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第一,是如何對“合同”的含義進行理解。有學者主張,將“合同”理解為經濟合同更符合該罪名的目的,但其所依據的法條②已經與時代不相符合,或者已經廢止。而且,“經濟合同”這一概念也隨著我國《合同法》的出臺而退出舞臺,故此時再作此理解實為不妥。

第二,刑法理論界一直以來都在探討口頭合同的性質。有學者認為口頭合同因其不能像書面合同一樣隨時呈現的固有特點,而應被排除在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范圍之外。[3]也有學者認為,在我國關于合同詐騙罪的立法中,“簽訂”應當是訂立書面合同所獨具的,口頭及其它合同因無法被“簽訂”而不應當被認定為該條文中的“合同”。但是,有些學者認為口頭合同屬于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形式之一,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其與書面合同的效力相同。[4]

(二)認定“非法占有目的”時存在爭議

國外一般將合同詐騙罪歸入詐騙罪或者詐欺罪,很少獨立成罪,“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也只是作為選擇性或者必要性構成要件。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有無對合同詐騙罪的能否成立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并且始終困擾著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一直未找到恰當方法予以解決。

有學者認為,可以從行為人有沒有想過將財產歸還作為判斷標準。但是在當前的實踐中,作為主觀心理狀況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無法被直接看出的,在實踐中也只能通過行為人客觀的行為進行推斷,故該說法很難成立。另有學者認為可以從行為人的實際履約能力上進行考察,也有學者認為可以從非法占有的時間長度上對行為人進行考察。這兩種說法均采用從客觀推主觀,具有一定的可取性,但是僅以某一方面為基礎進行推斷,很容易出現漏洞,無法應對復雜的實踐情況。

(三)刑法條文中所列舉的“其他方法”過于籠統

現實生活中合同詐騙罪的具體行為方式復雜多變,實踐中無法完全列舉,故為了以后打擊此類犯罪有刑法上的依據,97年新《刑法》在一至四款中列舉了該罪名的具體行為方式,同時保留了第五款作為“兜底條款”,這也是我國刑事立法上所采取的慣常形式,也有著對成文法不周延性的考慮。

雖然該條款的設立對打擊該類型犯罪有著重要的作用,但其缺點也是很明顯的:首先,在此處設立該條款與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其次,若用之不當則可能罪及無辜,容易導致刑罰誤用。[5]此外,該兜底條款的保留,容易造成對該條文的濫用,與刑法所應當具有的謙益性相沖突,也可能造成國家機關利用公權力擅自干預正常的市場秩序。

三、認定的完善

(一)明確“合同”的含義

首先,該罪名中“合同”的含義與合同法中“合同”的含義應當作為兩個概念加以理解。在認定時應當注意,該處“合同”的性質應當是用于市場交易的合同,因為行為人利用該處“合同”進行詐騙時所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因調整范圍的限定,諸如政府間的、人身關系的、用于勞務的合同之類,則不屬于該罪名中的“合同”。

其次,隨著經濟的發展,口頭合同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的出現,合同的形式也不應僅僅限于書面合同。從根本上看,口頭與書面合同是相同的,只是前者通常以言語的形式表現,而后者以書面形式呈現,但若僅以二者表現形式的不同而將口頭合同排除在該處“合同”的范圍之外,顯然是不成立的。并且,該罪名中的“合同”究竟為何種形式,一直以來都沒有正式的立法、司法解釋或法規予以明確,這也就意味著,在立法層面并未將口頭合同排斥于外。故而,口頭合同也存在符合該罪名中“合同”特征的情形。

(二)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時應考慮的因素

在對“非法占有目的”進行認定時,應當堅持主觀與客觀相結合,要避免僅僅依照客觀情況進行主觀推斷的情況,同時也要避免認定者個人主觀因素的介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進行綜合的分析:

第一,看合同主體資格是否真實。在使用合同進行欺詐時,合同的主體資格一般都不是真實的,因為該行為實施者只是想通過合同獲得大量沒有依據的利益。故而,若是一方故意隱藏其真實的身份,則此行為或可成為認定其主觀狀況及目的的一個重要因素。[6]

第二,看行為人實際履約能力及行為的有無。通常,合同詐騙中行為人一般都沒有實際履行合同的力量,而且其本人也沒有使合同能夠完全履行的意思和實際行為。當行為人在無該能力及行為時,而與他人簽訂明顯無法履約的合同,則可推斷行為人一開始就有風險轉嫁意識,進而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分析行為人沒有實際履約的原因。一般來說,如果行為人一直都在為合同的履行而努力,最終合同仍未能履行,且是由于行為人所不能控制的客觀原因所造成的,則一般認為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則可認定其具有這種主觀目的。

第四,看行為人的履約情況及態度。一般情況下,積極履約的行為人都是為了更好的實現合同,而那些能履行而不積極履行的行為人則可能具有不良的目的。

第五,看行為人對財物的處置方式。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財物的行為人在取得財物后,一般將財物藏起來或者任意地處分,而且在被發現后拒不歸還藏匿的財物,或者因其任意揮霍的行為導致財物無法歸還。

(三)認定是否符合“其它方法”時應注意的事項

充分考慮到實踐的可能變化,該條文中專門留出一款對該罪名做出保留性的規定。但是,該款背后也隱藏了嚴重的問題,故在認定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首先、“其他方法”應當與前四項列舉的行為特征相一致。若是行為人的詐騙行為并沒有采取利用“合同”的形式進行,則其所使用的其他方法的性質無論有多么惡劣,都不能認定為該罪名中的“其他方法”。

其次,應當明確行為人使用的是“合同”,還是與之有關的其它相類似的方法所進行詐騙。利用合同進行詐騙通常以“合同”為掩蓋,而后者通常不是以“合同”為掩蓋,而是利用與合同有關的其它方式所進行的。

最后、立法機關應當及時地總結和歸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其他方法”做出盡可能具體明確的規定,以便于司法操作。

四、結語

在我國的特殊國情下,合同詐騙罪從其一產生便具有與眾不同的特點,加之其所侵犯的雙重客體等原因,在實踐中對其認定存在著諸多爭議。這嚴重導致了實踐中對合同詐騙罪的具體運用,無法充分發揮其最初設立的目的。因此,在新形式下,隨著新問題、新事物的出現,對該問題的研究和探討,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注釋]

①比如在1985年最高法和最高檢頒布的<關于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文件中都有過規定.

②比如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鄧忠.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產生時間的司法認定[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2(4):103.

[3]肖中華.論合同詐騙罪認定中的若干問題[J].政法論叢,2002(2):8.

[4]馬松建主編.擾亂市場秩序犯罪的定罪與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5]黃華平,鄧子濱.論合同詐騙罪的幾個問題[J].刑法問題與證明,2001(2):26.

[6]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D924.3

A

2095-4379-(2017)36-0075-02

杜飛躍(1994-),男,漢族,河南新蔡人,江南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研究生在讀,研究方向:知識產權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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