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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保障

2017-01-27 14:42胡偉博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關鍵詞:調查取證辯護律師刑事訴訟法

胡偉博

(100031 北京市教育矯治局 北京)

論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保障

胡偉博

(100031 北京市教育矯治局 北京)

證據是所有種類的訴訟之基礎和核心,所謂訴訟活動,就是圍繞各種證據的提供、收集、舉證、質證、認證等活動來進行和展開的。在刑事訴訟中,控方和辯方在對證據的調取和運用上,應體現出公訴機關的控訴職能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能之間是一種對立統一的辨證關系。而事實上,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舉證制度普遍存在控辯雙方取證權利、舉證義務、對案件知情權等方面的不對等。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保障

1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基本理論

1.1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概念

證據的一般意義是指憑證,即已知事實證明未知事實。訴訟證據是法官,檢察機關,調查人員,當事人,捍衛者等法律程序按照收集和審查和核查,證明案件真相。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1.2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性質

有效的調查和證據收集是辯護律師有效行使辯護權和維護客戶合法權益的基礎。辯護律師的調查和證據權本質上是一項私人權利,也是民事權利的自然延伸。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為了能夠與檢察機關對抗,他們自己有權獲得委托的調查權和證據 律師行使,使律師的公民權利得以延伸。

1.3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價值

1.3.1 保障辯護權,實現實體公正

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作為刑事訴訟的主體,尊嚴受到尊重,應當受到保護。但是,個人和國家對起訴權的起訴權,其地位,能力和影響力都變弱,很難提倡權利或有效的辯護。

1.3.2 平衡國家追訴權,實現程序公正

正當程序主義認為,刑事訴訟的目的是維持正當程序。刑事訴訟中事實的裁定,應當按照正當程序進行,并以無罪推定為由,無辜處罰。認定有罪的人被判有罪,并得到相應的懲罰,使無辜人民的無辜得到保障,是人類在刑事訴訟中實現刑事訴訟的實質性正義。

1.3.3 提高訴訟效率,保障專業化的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效率一般是指單位時間完成有效工作量。 在刑事訴訟領域,提高訴訟效率意味著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正確的刑事判決是在合理和最短的時間內作出的。訴訟效率問題與實現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直接相關,這既是兩者的意義,又因其重要性而具有獨立價值。與程序法的發展同時,程序越來越暴露出越來越明顯的技術性,專業化傾向。

2 辯護律師取證權在我國的現狀

2.1 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在偵查階段所存在的問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嫌疑人可以在調查階段聘請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在調查階段也有多項權利。但是,辯方律師在調查階段的權利只包括向嫌疑人提供相關的法律咨詢意見,代表申訴,指控或申請保釋待審,并向調查機關了解涉嫌收費的嫌犯, 遇見嫌疑人等等,為了保護嫌疑人的權利,對辯護律師沒有明確的調查和起訴權力。

2.2 法律對辯護律師的閱卷權的限制

《刑事訴訟法》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有權訪問,交換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文件以及技術鑒定。然而,1970年《刑事訴訟法》中辯護律師的得分范圍是這樣的:辯護律師可以咨詢有關案件的材料,了解案件的情況。

2.3 辯護律師的自行調查取證權難以實現

《刑事訴訟法》賦予辯護律師自我調查和收集證據的權利。辯護律師有權向證人和有關單位收集有關案件的證據,但辯護律師需要在行使權利之前通過證人或單位的同意。但是,在新的《律師法》中,辯護律師有更多的自我調查和證據自由。根據新《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辯護律師行使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法律訴訟的權利,只需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可以證明。

3 保障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有效行使的措施

3.1 完善保障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相關立法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辯護律師的調查和證據的具體行使沒有任何相應的救濟,實際上可用性薄弱,不起關鍵作用。有兩項要求提高證人參加證詞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增加的可能性。第一項要求是明確規定法律機關的積極義務,通過法律當局的具體義務的規定,加強辯方律師在辯護律師調查和收集證據,以符合具體程序和條件,法律 當局不能玩太極拳,積極采取辯護律師的證據,及時通知有關證人作證。另一個說法是,法律上明確規定,只有案件的法律,檢方可以拒絕接受辯護律師的申請,如果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法律的話,法律當局不能拒絕辯護律師的申請。大多數律師認為,要堅持第二個要求,更符合現狀,更適合中國。

3.2 強化律師協會對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保障功能

首先,律師協會定期對律師進行培訓和教育,形成專業規范,長期執行律師調查收集證據的方式,程序嚴格規范和完善律師的調查和證據業務層面,而且規范證據行為,行業的道德規范也應該定期進行教育,提高行業整體實踐水平。 第二,大律師公會應制定違反規定的律師調查和證據收集規則和處罰。

3.3 細化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的程序

首先要先制定遵循的基本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規則,辯護律師在行使追究權利的時候,應始終提醒自己掌握法律底線,在證據中應該是完整的程序,完整的文件。合法性規則也是至關重要的,律師收集和征聘的證據應在案件的過程中使用,而不是在無關程序中。

4 結語

我國律師的調查取證權的擴大,也標志我們要進一步規范辯護律師的專業操守,規范辯護律師調查取證的行為。首先,在現有的法律規定之外,細化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行使的程序、規則,對違規行為作出恰當的、相應的處罰。其次,司法機關,執法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規則,無論機關、團體、個人違反相關規定都要受到一定的懲罰,但是有權機關不能濫用權力。再次,提高辯護律師的職業能力和道德素養,竭盡全力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努力,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最大化的還原客觀事實。

[1]朱德宏.《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權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10年版.

[2]陳光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專家建議稿與論證》.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卡建林.《刑事訴訟法修改:問題與前瞻》.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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