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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制度在錯誤制度之外又設欺詐制度的意義

2017-01-27 14:42何曉梅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關鍵詞:欺詐情形錯誤

何曉梅

(541006 廣西師范大學 廣西 桂林)

意思表示制度在錯誤制度之外又設欺詐制度的意義

何曉梅

(541006 廣西師范大學 廣西 桂林)

意思表示制度中的錯誤制度與欺詐制度就表意人產生錯誤認識,法律效果為可撤銷方面是相同的。據此,產生了這樣一種觀點:意思表示制度不需要在錯誤制度之外又設欺詐制度,錯誤制度足以規制意思表示錯誤與欺詐兩種情形。但是,筆者認為,意思表示制度在錯誤制度之外又設欺詐制度是必要且重要的。只有意思表示制度在錯誤制度之外又設欺詐制度才能使與欺詐相關的問題得到正確與合理的解決。本文在區別兩者的不同的基礎上去探究意思表示制度在錯誤制度之外又設欺詐制度的意義,以期給質疑該種做法的觀點一些回應。

意思表示制度;錯誤制度;欺詐制度;意義

一、概述

根據傳統民法理論,意思表示制度中的欺詐制度(下文簡稱欺詐)與錯誤制度(下文簡稱錯誤)是不同的意思表示瑕疵類型。根據臺灣學者王澤鑒的觀點:“錯誤是意思表示(偶然)不一致,欺詐是意思表示不自由?!币灿袑W者提出:“其實將受欺詐的行為歸入意思表示不真實的行為一類更為妥當?!雹俨还苁钦J為欺詐應歸入意思表示不真實行為還是認為欺詐是意思表示不自由行為,筆者想要肯定的是這兩種觀點對在意思表示制度在錯誤制度之外又設欺詐制度是持肯定態度的。另外根據《德國民法典》將錯誤與欺詐分別在119條與123條進行規定。這些“證據”其實已經從側面說明意思表示制度在錯誤制度之外又設欺詐制度是必要且重要的。

二、意思表示制度在錯誤制度之外又設欺詐制度的意義

筆者認為在錯誤制度之外又設欺詐制度才能夠解決欺詐本身具有的不同于錯誤的問題,如第三人欺詐情形下欺詐的效力問題;避免陷入導致表意人產生認識錯誤的內外因不分的誤區。

(一)成因不同,又設欺詐制度使內因導致的錯誤與外因導致的錯誤之間有明確的界限

對于錯誤與欺詐的成因,王澤鑒認為:“錯誤的情形,其意思表示受干擾的是由存在于表意人本身。欺詐情形的不法干預系來自他人?!雹谠谝馑急硎局贫戎?,錯誤是由表意人造成,即是表意人既非故意也非過失導致或者是表意人過失導致了錯誤的認識,并基于此錯誤為意思表示,是純粹的表意人個人原因。筆者在此簡稱內因。在因受欺詐而為錯誤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中,表意人產生錯誤是由于欺詐行為,包括相對人的欺詐與第三人的欺詐。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引起、強化表意人錯誤或者維持表意人已有的錯誤。筆者在此簡稱外因。

綜上,錯誤與欺詐分別由內因與外因所致。若在錯誤制度外不設欺詐制度,將導致內因導致的表意人錯誤與外因導致的表意人錯誤間界限模糊。又設欺詐意味著不將欺詐納入錯誤情形而獨立出來,因此,從此意思表示制度中的錯誤制度與欺詐制度界限明確,錯誤由內因所致,欺詐由外因所致。

(二)主體范圍不同,又設欺詐制度才能更好地解決欺詐所涉及的第三人的相關問題

在錯誤情形中,主體僅包括表意人與相對人兩方。欺詐所涉及的主體除了表意人與相對人。在第三人實施欺詐情形還包括第三人。當發生第三人欺詐情形,不僅要考慮表意人與相對人,還必須解決如第三人欺詐是否影響受害者的撤銷權。

第三人欺詐是否影響受害者享有撤銷權問題。對此目前有三種立場:“德國模式、法國模式與意大利模式”③。具體而言,法國模式即第三人欺詐不能影響合同的效力,受害者不能撤銷表意人與相對人之間的合同,第三人只能提起侵權之訴來尋求救濟。

筆者在此對欺詐所涉及的第三人問題做講述,是想說明欺詐涉及第三人問題的復雜性。筆者認為,習慣于解決只有兩方當事人的錯誤制度,面對第三人欺詐的情形未必能考慮周全,但是在錯誤制度之外又設欺詐制度必定能考慮周全并且在制度設計上也將更加簡單、高效。

(三)利益沖突不同,又設欺詐制度才能將錯誤與欺詐分別置于其應屬的立法價值選擇下

法律在對待錯誤與欺詐的立法價值取向是不同的。從主體范圍的不同可知,在錯誤中,需要平衡的利益主體只涉及表意人與相對人。在欺詐中,當發生第三人欺詐時,則需要平衡表意人、相對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利益。這就決定了立法在對待錯誤與欺詐的態度上會有所區別。

(1)關于錯誤的立法價值選擇。冉克平提出:“錯誤制度的內在要求是如何在尊重錯誤方的意思自治與保護相對人的合理信賴之間覓得一個均衡點?!雹芨鶕撚^點,發生錯誤時,需要在意思自治原則與信賴利益保護之間做出價值選擇,并且如何使兩者均衡。欺詐在只有相對人欺詐的情形下,授予受害者撤銷權,這毫無疑問。但是在第三人欺詐場合,相對人沒有實施欺詐行為,甚至相對人對于欺詐毫無意識。此時在表意人、相對人及第三人之間發生了利益沖突。

(2)關于欺詐的立法價值取向。筆者認為對于欺詐的立法價值取向應當區分相對人欺詐場合與第三人欺詐場合。對于相對人欺詐場合持該種立場:“以保護受害者利益和排除不當干涉因素的影響為目的”⑤此時,欺詐制度的制度設計是立足在受欺詐人的立場去保護受害者的意思自由以及排除不當干涉的因素。在第三人欺詐場合,是“受欺詐者的自由權利和法律行為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交易安全之間發生了沖突?!雹拊谶@種情形下,必須在這三者之間尋找一個利益的平衡,這區別于錯誤。對于如何平衡三者之間的利益,前文所列舉的“德國模式、法國模式與意大利模式”的三中做法即是目前的三種代表性的立法價值價值選擇。

可見,錯誤與欺詐所涉及的主體利益沖突不同,又設欺詐制度立法才能將兩者置于各自所屬的立法價值選擇之下,從而達到各一種利益沖突的平衡。

三、結語

綜上,意思表示制度理應在錯誤制度之外又設欺詐制度。這樣做一方面使欺詐制度所涉及的相關問題得到更好的解決;另一方面對于貫徹意思自愿原則、形成清晰的邏輯結構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最后,筆者相信,對于質疑意思表示制度理應在錯誤制度之外又設欺詐制度做法的觀點已經給出了一些自己的一些反駁,也希望這些反駁是具有說服力的。

注釋:

①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149.

②王澤鑒.民法總則[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366.

③涂慧.第三人欺詐民事行為研究[J].西北大學學報,2015,(2):119.

④冉克平.民法典總則視野下意思表示錯誤制度的構建[J].2016,(2):119.

⑤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149.

⑥涂慧.第三人欺詐民事行為研究[J].西北大學學報,2015,(2):118.

[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12).

[2]史尚寬.民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1).

[3]王澤鑒.民法總則[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12).

[4]朱慶育.意思表示解釋理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3).

[5]朱慶育.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J].比較法研究,2004(1).

[6]唐瑩.論意思表示錯誤——中德民法比較研究[J].比較法研究,2004(1).

[7]冉克平.民法總則視野下意思表示錯誤制度的構建[J].法學,2016(2).

[8]徐志軍.欺詐的界分[J].政法論壇,2006(4).

[9]柳經緯.論欺詐、脅迫之民事救濟 兼評《合同法》之二元規定[J].現代法學,2000(6).

[10]王成.欺詐之意思表示的法律后果[J].法律科學,1998(91).

[11]姜宇.因第三人欺詐而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J].現代法學,1996(3).

[12]王利明.無效抑或撤銷 對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的再思考[J].法學研究,2004(109).

何曉梅(1992~ )女,漢族,廣西北流人,法學碩士,廣西師范大學主要從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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