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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可得利益損失的可賠償性

2017-01-27 14:42王金懷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關鍵詞:責任法侵權人損害賠償

王金懷

(362011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 福建 泉州)

淺論可得利益損失的可賠償性

王金懷

(362011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 福建 泉州)

可得利益損失是指,因損害原因事實的發生致使應增加而沒增加的利益??傻美鎿p失的賠償制度在我國的建立還處在最初的階段,目前對可得利益損失有明確規定的只有合同領域,立法的缺失直接導致了司法實踐的混亂。因此,研究可得利益是否可以主張賠償及主張賠償是否有可行性,具有重要意義。

可得利益損失應不應當納入損害賠償的范疇,能不能納入損害賠償的范圍。一項權益要受到法律的保護,首先是其本身具有正當性,對其保護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理念。這是“應不應當”的問題。其次是法律對其保護具有可行性,不會造成對其他權益的侵害,不會產生過高的社會成本,有實現保護的途徑,即“能不能”的問題。

只有一項法益具有正當性,才能受到保護,只有受到保護的法益被侵害時,才能得到法律救濟。但是反過來,一項法益現在還沒有受到法律的明確、完整地保護,并不說明該法益不應當受到保護。我國立法對侵權責任法上的可得利益的保護態度曖昧,既沒有明確規定可得利益損失能夠得到救濟,又沒有將其排除在損害賠償的范圍之外。但這也不能說明侵權責任法上的可得利益損失不具有可賠償性。下面我將從“應不應當”和“能不能”(即可行性)兩方面進行分析。

一、可得利益損失應當納入損害賠償的范圍

第一、侵權行為的客體包括權利與利益,可得利益做為一種權利,應納入損害賠償的范圍。在國外,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已被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所承認。我國《侵權責任法》沒有對可得利益損失賠償作出規定,但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司法判例的判決結果以及學者們的論著都可以找到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痕跡,比如《民法通則》第117條第三款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應當包括可得利益損失。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并不否認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的,欠缺的是對其賠償的明確規定。所以,對可得利益的保護實際上是對已付出勞動的肯定。我們也相信,對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制度建立是大勢所趨,在不久的將來我國立法會逐步將其完善。

第二,侵權責任遵循完全賠償原則,損害賠償的目的是填補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而全部損失應當包括既得利益的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目前我國法律所認定的可得利益損失僅僅局限在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等一些相對容易確定的范圍內,受害者或其親屬只能在最低程度內得到金錢損益的補正。這也表明法律給予受害者賠償時,也對受害者將來的生活水平做了一個最低水平的評估,這對受害者來說是不公平的。這實際上是對無辜受害者的二次傷害。對可得利益損失賠償上的欠缺不僅是對完全賠償原則的違背,也犧牲了受害者的權益。從法律的精神上來說,這也是對公平正義理念的不遵從。所以,可得利益損失應當得到賠償,應當得到法律的明確承認。全面賠償原則是維護受害人權益的有力武器,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以及金額都應該堅持全面賠償,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對可得利益損失進行賠償也是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求。無論可得利益損失是表現為孳息損失、利潤損失還是轉售利益損失,都是商品經濟中重要資源的流失。商品經濟中,生產經營者的財產權益不僅包括對現有財產的物權,也包括利用這些財產去進行商品交換、流通,以獲取財產的增值利益。對可得利益的保護,就是對商品流通的保護,鼓勵經濟的融通,提高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有利于活躍經濟。

第四,建立侵權責任法上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制度,有利于健全民事責任制度??傻美鎿p失的賠償作為一種民事責任,具有賠償損失和一定的懲罰作用。建立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的制度,可以強化人們的法制觀念與法律意識,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具有可行性

首先,賠償侵權責任法上的可得利益損失并沒有額外加重侵權人的責任,造成侵權人的損失,侵害到侵權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相反卻能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的生命或身體健康時,應當可以預見受害人的行為能力將受損,勞動能力的喪失或減損必然導致其未來收入的減少,而未來收入的減少將影響到受害者個人及其家庭的生活質量。換一句話說,侵權人侵害的不僅僅是受害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而已,也侵害了受害人及其家人未來財產權益。侵權人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不僅是為了自己獲利而已,他的另一個目的是在競爭中戰勝對方,使自己的經營利潤增加,對方的經營利潤減損。換句話說,侵權人侵害的不僅是他人的商業秘密,也侵害了他人的未來財產權益。所以,對可得利益損失賠償也是對侵權行為的清算,不是強加給侵權人的責任。同時,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范圍并不是可以無限延伸的,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也要遵循公平正義的原則。賠償金額一般情況下不會超出侵權人經濟能力的可承受范圍。不會造成侵權人因為賠償了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損失就使得原本的生活水平大大降低,甚至出現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狀況。所以,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是具有可行性的。填補損害系基于公平正義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在使被害人的損害能獲得實質、完整的填補。如果侵權而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罰,在法律上是不公平的。

其次,在確定可得利益損失的數額上,雖然目前的法律沒有規定出具體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但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已經確實存在。在各國的理論上和實踐中,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已存在多種方法,我國可以借鑒并結合自己的國情,確定出適合我國的、科學的計算方法。

綜上,可得利益損失應當納入損害賠償的范圍,且具有可行性,有助于填補立法的缺失并為司法實踐提供明確的操作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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