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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職業禁止”刑事立法化的目的和意義

2017-01-27 14:42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24期
關鍵詞:犯罪預防刑罰法規

劉 哲

(462300 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檢察院 河南 漯河)

我國“職業禁止”刑事立法化的目的和意義

劉 哲

(462300 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檢察院 河南 漯河)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后增加了一條“職業禁止”,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边@是我國繼《刑法修正案(八)》“禁止令”規定之后出臺的,又一個對刑罰起補充輔助作用的預防措施。職業禁止入刑是我國刑事立法方面的創新,它的出臺為職業領域的犯罪預防開辟了新的途徑,是我國刑事制裁體系逐步與國際接軌的表現,作為刑罰的補充方式, 它以非監禁的方式預防職業犯罪的再次發生,不僅有利于幫助實現刑罰效果,進一步保障人權,也有利于充分節約司法資源。本文中,筆者就我國“職業禁止”刑事立法化的目的和意義進行探討。

職業禁止;刑事立法化

一、職業禁止刑事立法化的目的

目前,國際刑事司法改革的趨勢是要逐漸減少單純追求懲罰犯罪的刑罰措施,這樣一方面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刑事程序,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讓犯罪人在更好的環境中接受社會各方面的幫助盡早回歸社會。要想實現這一目標,除了需要社會矯正機構設定行之有效的矯正計劃外,首要的還是要在刑事立法上設立合法合理的刑事制裁措施。而我國的職業禁止就是以刑事立法的方法在特殊職業領域內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侵害預先設定的一種犯罪預防措施。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職業禁止的對象并不是針對所有犯罪人員,而是適用于實施與職務相關的犯罪,或者因違背特定的職業操守被處以刑事處罰,經評估仍有職業犯罪危險性的人。因此,職業禁止規定是針對未然之罪的一種特殊預防。作為一種刑罰的補充,職業禁止入刑的目的就是為了通過刑法上的限制,迫使行為人與特定職業之間隔離,切斷行為人犯罪的外部條件,從而有效應對和管控職業犯罪給社會帶來的風險,以預防特定職業領域的刑事犯罪。這實際上是通過刑法上的職業禁止來實現對行為人回歸社會后的行為規制,以對其個人權益的最小侵害,達到最好的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

二、職業禁止入刑的意義

1.完善了我國的刑事制裁體系

近年,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刑事立法理念也悄然發生著改變。尤其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當中增設了“禁止令制度”及“社區矯正制度”,這標志著我國刑事立法開始逐漸重視制定預防性措施的重要性,開始逐步從政策調控向法律主導轉型,最終將構建出“雙軌制”與“層次化”的刑法制裁體系,使我國的刑法制裁體系得到進一步完善。職業禁止制度通過讓利用職業便利或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而實施犯罪的人接受適當的刑事制裁措施,剝奪其可能賴以謀生的職業選擇權利,一方面能夠讓其感受到刑法的懲戒作用而產生畏懼心理,①另一方面又能夠通過令其喪失再次犯罪的相關職業條件,來實現特殊預防。所以說,職業禁止是運用刑法加強社會治理的非刑罰方法,是刑事立法方面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刑事制裁體系逐漸完善的標志。

而刑法制裁體系的日趨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更好的確保多種價值目標的有效實現。因此,職業禁止的制度價值更多的表現在預防犯罪方面,由法院根據個案情況行使審判權,通過職業禁止決定,預防可能再次發生的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的與職業相關的犯罪行為。②職業禁止入刑不僅能夠有力保障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和諧安定,也彌補了我國傳統刑事制裁體系之不足。

2.能夠有效整合我國立法當中關于職業禁止的相關規定

正如前文所述,涉及到職業禁止的相關法律、法規散見于《公司法》、《公務員法》、《檢察官法》等法律、法規中,為何還要將職業禁止納入刑法的規制范疇之內呢?筆者看來,立法者之所以要將職業禁止的相關規定納入刑法的規制范疇之內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考慮的:第一,分散的法律、法規缺乏統一性。雖然很多部門和領域已經通過法律、行政法規的方式設置了行業規范,對有前科的人限制或者禁止其從事特定職業,但這種限制或禁止卻由于來自于不同的法律、法規,而這些法律、法規又缺乏一個有效的銜接機制,造成不同的法律、法規在職業禁止的適用范圍、適用條件、操作方法上存在較大差異,嚴厲程度也有顯著區別。

3.提高了職業犯罪預防的有效性

正如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文中所說的“一個良好的立法者關心預防犯罪,多與懲罰犯罪”一樣,《刑法修正案(九)》從犯罪預防的角度出發,將職業禁止納入刑法范疇之中。

根據預防對象的不同,可以將犯罪預防分為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而特殊預防是一切預防具體的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刑事制裁措施的總稱。從職業禁止規定法條表述來看,其核心價值就是特殊預防。在職業分工越來越精細的當今社會,各職業都具有自己專門的技術特征,要想取得一定的職業資格,通常需要多年的職業技能的學習并通過相關的職業資格考核,如果不對職業犯罪人員的犯罪行為做特殊預防,職業資格的特殊要求就有可能誘使曾因實施職業犯罪,被法院依法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因生活壓力、僥幸心理或犯罪既得利益的吸引等多種因素再次重操舊業,走向犯罪的邊緣。而禁止職業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的方法,是在根本源頭上切斷了職業犯罪人再次犯特定職業之罪的條件。因此,對于那些曾經實施了職業犯罪的人而言,職業禁止能夠從根本上杜絕其再次做出職業犯罪行為。③

此外,除了具有特殊預防的作用外,職業禁止也同樣具有一般預防的功能。一般預防的對象不是犯罪分子,而是沒有犯罪但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社會成員。職業禁止這種處分方式與刑罰處罰一樣,能夠使未曾犯罪的人通過最直觀的方式清楚的認識到,如若實施與職業相關的同類犯罪行為,將會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進而架構一種可感知的心里聯系,④由此,威懾一般群眾,讓從事特殊職業的人員正確預見犯罪后果,主動抑制犯罪動機,放棄實施職業犯罪的意圖。

注釋:

①陳興良:《刑法哲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372頁.

②參見劉茸、李靖:《臧鐵偉:“禁止從事相關職業三到五年”不是新刑種》,人民網2015年8月29日,2015年1月9日訪問.

③參見吳平:《增設剝奪從事特定職業資格的刑種芻議》,載于《律師世界》,2003年第1期.

④[意]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第一版,第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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