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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實的意義分析

2017-01-29 16:16付鴻軒
山西青年 2017年20期
關鍵詞:客觀事實區分要素

付鴻軒

長沙市天心區第一中學,湖南 長沙 410000

法律事實的意義分析

付鴻軒

長沙市天心區第一中學,湖南 長沙 410000

法律事實是事實的有機組成部分,必須要符合法律中的邏輯結構假定情況,在這種假定情況出現在現實生活中之后,人們才能夠根據法律規范來實現法律關系的變更與消亡。本文對法律事實的概念進行闡述,并明確法律事實的相關意義。

法律事實;概念;意義

法律事實屬于民法學領域的一項概念,最初指產生或終止某項法律關系的所有事情。目前,民法學對法律事實的理解已經發生了一定的改變。部分研究人員認為,應將“事實“二字作為理解法律事實的主要出發點。同樣有學者認為,法律事實的關鍵在于“法律”二字。如何理解法律事實的意義,對我國民法的執行標準及效果會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規范法律事實的意義十分必要。

一、法律事實的主流認識及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事實的主流認識

根據表述情景的不同,“事實”二字的概念以及所代表的意義也不同。從客觀的角度來看,事實即客觀發生的具體事件。當前社會主流對事實的理解,與從客觀現象角度所闡述事實的含義基本相同。即:客觀事實屬于法律事實。但需注意的是,客觀事實中含有倫理以及社會禮儀等層面的事實,不屬于法律事實所研究的范疇。受人類發展歷史以及社會習慣等因素的影響,法律事實所包含的客觀事實類型較為繁雜。為規范法律事實的意義,民法學通常將以客觀現象為基礎而產生的法律事實,視作自然事實。上述設定將法律事實的意義劃分為了不同的類型,當某一現象發生時,必須以該現象所屬的范圍為參考,確定法律事實的類型。

總結可見,當前社會以及民法學對法律事實的認識,主要體現在三方面。分別為具體事實、法律適用事實以及社會認知事實。但以上述劃分標準,作為區分法律事實的主要依據,還存在局限性。

(二)法律事實主流認識存在的問題

從具體事實、法律適用事實以及社會認知事實三個角度入手所定義的法律事實,其定義并不完善。當特定情況發生時,人物、時間、地點等因素,均需綜合在一起才能體現。根據要素類型的不同,其所屬的事實也存在差異。如涉及到法律問題,必須將不同事實區分開來,分別加以研究及討論,這會對法律的執行帶來較大的難度。

抽象事實,如死亡等,是否屬于法律事實的范疇,一直是民法學領域研究的關鍵點。從社會常識的角度區分抽象事實,受人類認知的影響較大,而不同個體之間的認知區別較大,因此,以此為基礎所區分的法律事實,很有可能會導致認知錯誤問題的出現。從實證法的角度看,死亡以及買賣等抽象詞語,在表達的規范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以死亡一詞為例,從社會以及人類學的角度看,死亡即生命跡象消失的狀態。但從民法學的角度看,死亡則不僅僅局限于上述含義,還包括宣告死亡。

由此可見,簡單以社會常識為基礎區分法律事實,會對法律的專業性造成一定的影響,且容易出現認知上的錯誤。提高對法律事實意義認知的規范性,對于維護法律的尊嚴,提高法律的執行水平,具有重要價值。

二、法律事實的規范理解

(一)法律事實的意義定位

構成要素以及法律效果,是法律規范的常見結構。在一定條件下,同一個體的權利及義務往往處于變化之中。與常規認知相比,以構成要素為出發點看待法律事實,其意義的規范性更強。例如,我國臺灣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可視為構成了法律事實。除了以構成要素為基礎的法律事實外,部分法律還規范了相應目標程式,但上述規范方法屬于非法律事實的存續母體,法律效果一般以規范自身為主,因此在區分法律事實時,一般不予采納。

以構成要件為規范要素的法律事實,來自于客觀事實,且與人類經驗存在較大的聯系,但與抽象事實并不相同。由人類經驗而決定的客觀事實,處于以構成要件為規范要素的法律事實范疇之間。前者為大方向的事實,后者則為小方向的事實。

(二)法律事實的規范理解

從規范層面上看,將構成要素作為法律事實的定位基礎,能夠有效區分法律事實與具體事實之間的差異,但該理解方法的推廣,面臨著較大的阻礙。從以自然規律為基礎的因果關系方面來看,構成要素與法律效果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因果聯系。構成要素一般為因,而法律效果則為果。因與果之間,呈相互對應的關系。當一項法律效果產生后,便不會重復產生。由此可以引出無雙重效果問題,即由于某一主體無行為能力而判定無效的,便不可再次以欺詐為依據而撤銷。相反,如主體因錯誤而未發生撤銷行為,而后又發現自身存在再次撤銷的條件,而再次行使撤銷權利時,該主體必須為其錯誤承擔相應的后果。

與以客觀事實為基礎而理解的法律事實相比,以構成要素為基礎而理解的法律事實更加規范,在社會構建方面的作用,也更加顯著。因此,當將構成要素作為法律事實的意義出現時,可以更順利的完成塑造社會、規范社會各個主體的行為的目標。這意味著,我國民法學所規定的法律事實,并非社會認知角度的客觀事實,兩者存在較大的差異。

三、結語

法律領域有關人員應認識到這一點,糾正自身對法律事實的錯誤認知,在區分法律事實時,要避免與社會常識所理解的事實相混淆,這樣才能達到提高法律規范性的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客觀事實是法律事實的來源及根本,因此,關于法律事實的區分,不可出現過于注重構成要素而忽略客觀事實的問題,不應割裂兩者之間的聯系。需將構成要素與客觀事實結合在一起,共同作為法律事實的定位基礎,規范法律事實的意義,提高法律的嚴肅性及規范性。

[1]黃宏生.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關系及意義[J].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07(07).

[2]殷秀麗.訴訟證據認定標準之我見——從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關系談起[J].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7(01).

[3]張穎穎.芻議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的沖突問題[J].廈門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4(01).

[4]張中瑞,張中奎.法律事實與裁判事實的關系新探[J].理論探索,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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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6-0049-(2017)20-0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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