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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平臺應承擔更多保護消費者的責任

2017-02-13 05:58史洪舉
21世紀 2017年11期
關鍵詞:售假自營提供商

文/史洪舉

電商平臺應承擔更多保護消費者的責任

文/史洪舉

隨著網絡購物成為人們重要的消費習慣,一些商家通過電商平臺銷售假冒偽劣等侵犯知識產權商品的行為時有發生,侵犯了正規廠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尤其讓不知情的消費者深受其害。而要求一定條件下電商平臺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做法,無疑可倒逼電商平臺盡到更高的監管審核義務,切實凈化網購環境。

目前,電商平臺需要對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十分有限,不足以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服務而受到損害,電商平臺不能提供商家真實信息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其賠償,除非電商平臺作出相應承諾。電商平臺明知商家侵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與商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除非電商平臺有先行賠付的承諾,否則只有在不能提供商家真實信息或明知商家侵權而放任時方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說,這一賠付機制存在不少漏洞。網購時代,除大型自營電商外,如淘寶網等C2C模式均是規模較小的商家甚至個體戶入駐平臺,通過平臺銷售商品。如果發生糾紛,小而散的商家很可能一走了之。即便平臺能夠提供商家真實信息,由于其能力有限,很可能難足額賠償損失。尤其是消費者與商家均分散于天南海北,更容易讓制假售假的無良商家逃避責任,讓消費者索賠無門。

當電商平臺明知或應知商家侵權卻放任不管時,就需承擔責任的做法相當于給其上了緊箍咒,也符合公平原則。一是交易平臺能以抽成、年費、手續費等途徑從商家獲取收益;二是電商平臺可通過實名認證、綁定銀行卡、信用評價、收取保證金、控制資金流水等方式切實掌控和監管商家;三是其可以通過大數據技術及時發現商家制假售假等行為。而消費者甚至工商、質檢等監管部門也可能不具備這些條件。能力越大,收益越大,責任也應越大,要求其承擔更多責任無可厚非。

現實中,一些電商平臺雖然宣稱為“自營”或超市產品,但發生糾紛后卻推卸責任。該做法顯然涉嫌虛假宣傳,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按照普通人的理解,“自營”就是電商平臺自己經營,而非第三方商家經營,其應該承擔經營者責任而非僅僅是平臺責任。草案的規定等于徹底堵住了平臺以“自營”宣傳來吸引消費者卻推卸責任的漏洞,給消費者吃了定心丸。

總而言之,要求電商明知或應知商家侵權卻放任不管時應承擔責任的做法不僅合理,而且正當。這樣才能讓網購者的損失及時得到足額賠償,讓電商平臺主動積極履行審核責任。進而構造健康有序的網購環境,讓人們享受更好的網購消費體驗。

背景:電子商務法草案2017年10月31日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進一步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10月31日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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