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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防農民資金互助社的異化

2017-02-20 18:40陳東平程楠
人民論壇 2017年3期
關鍵詞:農民

陳東平 程楠

【摘要】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快速推進,參與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的農民開始出現分化,其成員間出現資源稟賦的差異,這種異質性影響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的內部治理結構,最終使得這一組織偏離了原本的發展方向。因此,應弱化組織成員異質性,加強監督,將民主制度治理與精英治理相結合。

【關鍵詞】農民 資金互助 成員異質性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在2007年出臺了《農村資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并于2014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提出,要推動社區性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并非正式的金融機構,它主要是參與成員的自我服務和自我滿足。在治理機制上,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具有民主性特點,成員具備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等權利,這也是該類組織正常運轉的保障。

成員異質性對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的影響

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的成員可以分為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核心成員是互助組織的發起人,也是組織的決策者和稀缺性要素的主要投入者;普通成員主要指后續加入組織的成員,對組織發展的稀缺性要素貢獻較小,也較少參與組織決策。農民資金互助組織應是一種合作性組織,成員間應是相對同質性的,但隨著我國城鎮化的推進、農業產業的變革,我國農村也出現了明顯的社會分化,農民在擁有的資源稟賦上出現較大差距。我國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在成立之初已經存在成員異質性問題,成員參與資金互助組織的投入資本量、擁有的資源、參與的目的等都有所不同,在此基礎上,不同成員所享有的權利也出現分化,影響組織內部的治理結構,最終帶來農民資金互助組織發展的異化。

農民資金互助社成員的異質性影響組織內部治理機制。農民資金互助社的參與成員都擁有貨幣、人力、社會關系等稀缺性要素,但核心成員往往為組織貢獻了更多的稀缺性要素,所以其對農民資金互助社就擁有更多的支配權利。而一般社員在互助社中并不擔任管理或決策的角色,只是起到監督核心成員的作用,避免核心成員利用控制權來謀取私利。但實質上,成員間所擁有的資源稟賦差距越大,也即異質性越大,核心成員便會掌握更大的控制權,普通成員也很難實現對核心成員的監督;相反,成員同質性越大,核心成員在組織中的控制權越小,而普通成員能夠較好地起到監督核心成員的作用。

農民資金互助社的內部治理機制對合作金融功能異化的影響。農民資金互助社的成員都是組織資產的持有者,并對組織的互助金等資本有明確所有權,但具體到組織資本的使用,卻是由擁有控制權的核心成員與擁有監督權的普通成員之間互相博弈決定的。當前在農民資金互助組織中,核心成員加入組織的動機大都是為了盈利,而非滿足自身融資需求,所以當核心成員擁有較大控制權時,其必然希望互助組織以盈利為經營方向,這樣其自身才能獲得更多利益。為此,核心成員需要擴大存貸款之間的利差,這樣組織才能將利潤最大化。但這無疑背離了農民資金互助社自我服務、自我滿足的金融功能,提升了其他農戶的貸款融資成本。而如果核心成員只掌控較小控制權,并且一般成員能對其進行有效監督,那么互助社的運營將以滿足大多數普通社員的金融需求為目標,降低存貸款之間的利差,農民資金互助社也能最大限度保持其正常功能,異化程度較小。

成員異質性導致農民資金互助社異化的后果

首先,成員異質性會促使農民資金互助社成為內部人控制組織,并強化其機會主義行為。當前,我國農民資金互助社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而其內部監督則主要由一般社員來執行。內部監督需要成員查閱組織報告,并提出相關意見,進而完善組織運行。在具體的實踐中,普通成員投入農民資金互助社的資源較少,從收益與成本來看,一般社員并不熱衷參與互助社的監督工作,甚至監事會成員直接由核心社員來指定,那么農民資金互助社便成為一個內部人控制組織。在此情況下,由于核心成員對互助社投入更多資源,為追求利益回報,可能會出現機會主義行為,侵害一般成員利益。

其次,成員異質性會造成農民資金互助社的性質與功能產生異化。農民資金互助社應是成員自我服務和自我滿足的組織,為此它理論上應實行民主管理和控制。但成員的異質性促使互助社的決策權由民主決策轉變為核心成員決策,投入更多稀缺要素的核心成員掌握著農民資金互助社的發展方向,而一般成員失去話語權,這樣農民資金互助社秉持的合作、互助理念也成為空談。

最后,成員異質性增加了農民資金互助社的運行風險。農民資金互助社能夠在農村產生和運行,很大程度上與農村的熟人社會有關,農民彼此了解、相互信任,因而能夠進行資金合作互助,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互助社的運作風險。但隨著成員異質性增強,互助社中的成員在日常生活中的交往頻率降低,彼此的了解減少,這必然會降低成員之間的信任度,一旦出現互助社資金短缺的消息,成員往往不辨真偽就去擠兌,造成恐慌,加速了農民資金互助社的倒閉。

防止農民資金互助社異化的引導對策

要對成員的投入資本差異進行控制,弱化組織成員異質性。在農民資金互助社中,物質資本是最為稀缺的要素,而成員投入的物質資本多寡也成為其是核心成員還是一般成員的劃分標準。所以要想避免成員異質性的強化,防止核心成員控制整個互助社,便需要控制成員物質投入的資本差異。具體來說,可以對成員投入股金做一定的限制,讓成員的投入資本差額保持在一定范圍內。此外,農民資金互助社還可以構建大股東之間的制衡關系,投入資本較多的成員可相互聯合,以起到制衡大股東的作用,這樣也能避免互助社一股獨大,成為個人謀利的工具。

要對農民資金互助社成員進行培訓,使之積極參與組織運行,起到監督作用。受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投入產出比的收益衡量,農民對于農民資金互助社的性質與功能并不了解,也不太清楚自己在互助社中的權利與責任,所以參與互助社召開的社員大會的積極性也不大,也就不利于組織民主決策的落實。由于對自身權利義務的認識不清,一般組織成員并不重視自身對核心成員的監督權利。所以,要想消弭成員異質性帶來的負面影響,需要對一般成員進行農民資金互助社相關知識的培訓,使之了解組織的運作,提升其參與意識,從而起到監督組織運行的作用。而且這一過程增加了成員間相互交往交流的機會,會增加成員之間的聯系和熟悉程度,從而提升對彼此的信任,這也是降低農民資金互助社運行風險的一個重要方式。

在農民資金互助社運行中可將民主制度治理與精英治理相結合。我國城市化的推進勢不可擋,而農民異質化也是不可避免的現象。在農民資金互助社中,成員異質性必然導致稀缺性要素的貢獻差異,加之成員參與意愿、治理能力等因素的影響,農民資金互助社必然會出現農村精英治理,這與傳統合作組織民主治理的性質相違背。為此,要想農民資金互助組織合理存在并健康發展,應順應時代發展,在互助社中采取民主治理與精英治理相結合的方式,一方面應承認核心成員的治理權利,使之處于管理地位;另一方面,要防止一股獨大,對核心成員的權利進行一定限制。為此,一般成員要積極主動行使權利,參與到互助社的管理中,實現組織的民主決策。同時,為促進一般成員的權利的落實,互助社需要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對成員的權責進行明確規定,確保組織按章運行,降低成員異質性帶來的影響。

(作者單位:南京農業大學金融學院)

【注:本文系南京農業大學金融學院基金項目“農民資金互助組織演化過程中的風險積累的識別與抑制”(項目編號:71273138 )的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盧敏、李云方:《B農民資金互助社的成因、運行與發展困境分析》,《農業經濟問題》,2012年第3期。

責編/賈娜 劉芋藝 美編/王夢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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