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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2017-03-06 13:38呂朝霞
現代農業科技 2017年1期
關鍵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議問題

呂朝霞

摘要 分析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以期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提供科學參考。

關鍵詞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 F32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7)01-0261-01

當前,工業化進程飛速發展,城鎮化突飛猛進,致使大量農村勞動力逐步向非農業產業涌入,農業兼業化、農村空心化、農民老齡化等問題日益嚴峻。對于如何在新的形勢下培育和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推進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完善多種層次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農業發展方式轉型升級,從根本上解決“誰來種地,如何種地”的問題,各地也采取了多種方式。所謂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是相對于傳統分散經營農戶而言,其具備經營規模較大、管理能力更強、基礎設施更加完備、生產資料及勞動力資源利用率更高,且以商品化生產為目標的特點。其主體形式較為豐富,包括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業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形式,由于目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發展尚處于初期階段,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

1 存在的問題及制約因素

1.1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力有待增強

目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規模普遍較小,在抵抗自然與市場風險方面的能力較弱,經營產出與效益不高。

1.2 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

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進展相對緩慢,土地流轉制度尚不完善,導致大部分農戶對土地流轉缺乏信心,尤其在長期流轉方面存在顧慮,這就直接阻礙了集約化農業經營主體的長足發展。另外,許多規模經營主體流轉土地后,臨時性生活用房用地、倉儲用地、硬化晾曬場等農業生產性建設用地在落實過程中依然面臨較大的困難,制約了規模經營主體的發展壯大。

1.3 農村金融和保險發展滯后

出于系統性風險考慮,金融機構監管部門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建設方面通常采取嚴格的準入政策,嚴重制約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加之大多數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擔保抵押方面的能力不強,很難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信貸支持,嚴重限制了其發展壯大。此外,農村農業保險尚處于發展初期,其規模小、范圍窄且很難提供較高的賠付標準,加之政府支持的力度不高,對農民參保的吸引力遠遠不夠,無法切實發揮風險保障的作用。

1.4 政策支持力度有待加強

自2004年以來,對農村農業政策扶持多集中于傳統基礎農業建設,主要覆蓋農村基礎建設、民生事業等方面,隨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不斷發展,國家對其支持力度尚且不足。特別是一些規模較小的合作社和龍頭企業,很難得到項目和資金的扶持。各項支農政策還存在脫節現象,政策之間缺乏配套性、銜接性。

1.5 實用人才嚴重匱乏

目前,農村實用人才占農村勞動力的比例低,生產經營方面的人才較為匱乏;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工作環境艱苦,在薪資待遇方面不具備競爭力,很難吸引并留住專業人才。

2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建議

2.1 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轉承包體系

土地的順利承包、流轉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重要途徑,要在確權登記、流轉服務、仲裁保障等方面完善、配套出臺政策,確保規模經營主體“放心流轉,安心經營”。首先,應當做到土地權益明晰。為了避免土地承包、流轉過程中出現糾紛,可采用土地確權登記頒證的方式,對土地權益進行明確。此外,還應當鼓勵對閑置或經營不當的土地進行轉出,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與產出率。其次,加強土地流轉過程中的服務與管理意識。建立健全有機構、有人員、有經費的縣、鄉、村三級土地流轉服務組織,完善市場化運作體系和網絡化服務平臺,營造良好的土地流轉環境;此外,在土地流轉之后,應當對流轉大戶的土地使用情況、用途等進行密切監管,杜絕流轉土地進行非農化、非糧化經營[1]。再次,建立互利共贏的合作機制。在轉出農戶與轉入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之間建立起良好、穩定的利益聯合機制,可通過采用租金動態調整、分紅等方式優化兩者之間的合作方式,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最后,合理解決農業生產性建設用地難題。提倡使用廢棄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等作為農業生產性建設用地。如果上述土地資源缺失很少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考慮采用一定比例的耕地作為農業生產性建設用地。

2.2 不斷推進農村金融與農業保險改革

首先,排除農村中小金融體系中過多的約束條件,積極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合作,規范發展農村資金互助,通過培育“內生”性的金融組織,解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小額融資難題。其次,創新金融服務產品。涉農金融機構要及時了解并掌握新型農業主體相關信息,找準信貸投放切入點,及時提供有效金融服務。積極探索擴大新型經營主體貸款抵質押品范圍,從而解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難、貸款擔保難等實際問題。最后,支持參加農業保險。政府在完善農業保險當中充當著重要的角色,可以在現有的險種基礎上,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進行政策補貼扶持,也可以針對當地特色產業進行大膽嘗試與探索,為了最大程度上減少經營風險,可以有針對性地開展特色農業保險[2]。

2.3 完善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和發展主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但也離不開政府引導和扶持。各項財政支農資金要集中整合,優化投入結構,提升使用效率。首先,為新型農業經營相關項目提供政策傾斜。對于農業綜合開發、標準農田建設、農業結構調整等新型農業相關項目,建議安排龍頭企業、合作社等進行優先實施。其次,增加補貼力度。適當擴展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補貼種類,擴大對其補貼力度,可以根據其土地經營面積、產品量、效益情況等進行細化分級,針對不同級別的經營主體制定不同的補貼政策。最后,不斷完善對經營主體的服務支持機制??梢酝ㄟ^創辦專業合作社的方式,對新型經營主體在抗旱排澇、統防統治、農機服務等多方面給予服務支持,也可以通過開展技術培訓、實地指導等方式,對新技術進行不斷推廣[3]。

2.4 統籌規劃城鄉發展,有效轉移農村勞動力

在工業化、城鎮化的背景下,統籌城鄉發展,不斷有序推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首先,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營造良好的創業環境。通過政策扶持、政策優惠等方式鼓勵創新性企業、現代服務業以及小微企業的發展,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同時,鼓勵成功人士返鄉創業,通過創業來拉動就業,解決土地流轉后農民的就業問題。其次,深化戶籍制度改革。通過戶籍和相關配套制度的改革,使進城落戶農工與城鎮居民在安居住房、子女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上享受同等待遇,解除其后顧之憂[4]。

2.5 培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人才,加強專業隊伍建設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應堅持“內育”與“外引”并重。一方面,加強內部人員培訓。通過“陽光工程”“現代農業人才支撐計劃”等培訓平臺,重點培養現代化農業專業人才,服務于科技示范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種養大戶等,通過創業培訓、市場指導、資金支持等措施造就一批善經營、會管理、懂技術、講奉獻的農村致富帶頭人。另一方面,積極引進外部人才。在政府稅收、社會保障、項目扶持、職稱評定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富有創新精神、專業知識較強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專業技術人才扎根農村、投身農業,為“三農”事業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3 參考文獻

[1] 陳曉華.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中國農業經濟學會年會上的致辭[J].農業經濟問題,2014(1):4-7.

[2] 汪發元.中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現狀比較及政策建議[J].農業經濟問題,2014(10):26-32.

[3] 樓棟,孔祥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多維發展形式和現實對照[J].改革,2013(2):65-77.

[4] 張照新,趙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困境擺脫及其體制機制創新[J].改革,2013(2):7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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