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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在創建法治化營商環境的作用研究

2017-04-01 08:54司皓潔
現代交際 2016年22期
關鍵詞:淄博市營商環境法治化

司皓潔

[摘要]法治化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征之一,要求市場經濟中的各個主體都要依法辦事,按規行事。作為國家立法部門,中央和地方各級人大必須從自身職能出發,加大市場相關法律法規的構建,為市場經濟營造健康的法治化環境。本篇論文以山東省淄博市人大立法實踐為分析藍本,闡述其在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中的作用,嘗試分析在此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進一步改進的對策和建議,以期豐富相關領域的理論研究。

[關鍵詞]人大立法 法治化 營商環境 淄博市

[中圖分類號]D6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6)22-0015-02

隨著當前國內經濟格局的日益開放和多元,市場經濟體制機制日益完善,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成為深化市場經濟改革的重要推動力量。我國自上世紀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市場經濟制度的基本確立和完善,依法治國的水平不斷提升,其在市場經濟領域出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準入、經營行為、競爭行為等都進行了全面而有效的規范。不可否認,市場經濟本身的活力是實現這一預期的根本,但是也不能忽視完善的法治環境的重要保障作用。時至今日,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深入實施,市場經濟的法治化特征日益凸顯,對各級人大繼續加強立法工作提出了重大的考驗。

一、構建營商環境的重大意義

(一)良好的營商環境是發揮市場配置作用的基礎

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到決定作用,但是這種配置作用的發揮又得益于良好的外部條件,在理想的環境中,資源、人才、智力等非生產資料均能夠有序流動,但是如果有違背市場規則的主體及行為發生時,這種機制便不會按照預期的目標去運行。理想的市場便是良好的營商環境,在這一環境中,人、物、資金都會受市場支配,還原市場在經濟要素流動中的基礎性地位。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這一渴求也更加明顯。

(二)良好的營商環境是維護市場秩序的有效支撐

正如上文所述,市場經濟有其固有的特點,比如盲目性和滯后性,部分經營者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利益,視市場秩序和規矩于不顧,非法經營、不正當競爭、生產偽劣產品等,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從社會學角度看,這是由于經濟主體自身具有逐利性,必須通過政府的宏觀調控和管制,才能最終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以淄博市為例,工商等行政部門通過多形式實現對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扶持,比如建立中小企業定期交流平臺,實現咨詢暢通;逐步建立誠信機制,加大對違背誠信原則的市場主體行為曝光力度,在全市范圍內形成“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通過法治力量對秩序進行維護,一旦成立,便具有非常持久的穩定性,將會為市場經濟主體提供外在的保障,激發內生動力。

(三)良好的營商環境是適應經濟新常態的必要保障

淄博市作為山東省最重要的工業城市之一,伴隨著全省范圍內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淄博市經濟格局日益開放,已經融入本身、全國乃至海外市場中。在經濟新常態下,外資大量涌入,國企和私企交織,不同經濟主體之間形成競爭之勢。因此,良好的營商環境便顯得非常重要,不僅為內部企業提供發展平臺,對外也代表著本市乃至山東省經濟發展水平。換而言之,良好的營商環境是適應經濟新常態的必然要求,也是其內在屬性。

二、人大立法在構建營商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

結合淄博市人大立法實踐,借鑒相關理論領域的成果,筆者認為,當前各級地方人大立法在對營商環境保障方面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人大立法工作的思路存在偏差

近年來,淄博市通過調整產業結構、優化政府政務、搭建外資進入渠道,不斷招商引資重點項目和大型企業,實現了本地區經濟總量的迅速擴充。實現這一目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淄博市人大機關從法律角度對客觀經濟環境所做出的制度安排。誠然,人大作為國家的立法機關,其發揮職責的途徑便是設立法律。在人大立法實踐中,其在每年年初都會明確年度立法計劃,明確年度立法的方向、內容,其中多數是關于經濟建設和民生發展的,對于營商環境的涉及非常之有限。究其原因,是因為相比較經濟發展、民生改善等事項,營商環境具有虛擬性、不可視性,因此在效果導向的立法思路指導下,必然會忽視實效不夠明顯的營商環境構建。

(二)人大立法缺少必要的調研

人大的立法活動離不開實踐的支持,這種支持作用的發揮,需要在實踐中充分調研,搜集社情民意,了解基層的所需所盼,從而提高立法質量和民主性。同樣,在構建營商環境時,由于這是一項非常系統的工程,涉及市場主體的特點、競爭行為、法律調控力度和效果等多方面因素,因此無形中增加了調查研究的難度。這種結果也反映到了客觀現實中,很多立法活動調研不夠深入,有的只是走過場,甚至部分根本沒有調研,如此一來就導致了人大關于營商環境構建領域的立法滯后、質量低下,無法達到協調經濟發展的預期效果。

三、發揮人大立法作用,改善營商環境的對策和建議

人大作為地方立法機構,其在營商關系構建和優化方面的效果,主要是通過具體的立法活動來實現的。

(一)轉變立法思路,突出立法重點

要摒棄以往大而全的思路,人大立法相關主體要認識到,立法活動不可能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因此,在人大立法方面,要充分結合客觀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注重發揮立法的引領性作用,找準亟需解決的環節和方面,并通過規范的立法程序實現對具體事務的約束。從實踐層面來看,人大和地方黨委、政府應該保持密切的互動和聯系,及時溝通地方社會建設情況,對于需要通過法律進行約束的,必須迅速啟動立法程序。同時還要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對立法活動進行全過程的監測,避免在立法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

另一方面,從微觀層面上講,人大立法還要認真解決立法體例大、條款空、可操作性不強等粗放型問題,堅持精細化的立法方向,確保立法體例精簡、內容詳實、總體管用。要結合當前市場經濟發展和營商環境中出現的問題,以及以往不適應客觀形勢的法律法規,通過立改廢等多種形式,實現對該領域的規范和約束,提高法律法規和制度的指導性和約束性。

(二)加強調查研究,提高立法質量

地方人大部門要對全年調研工作進行細分和分解,明確不同階段,比如每月、每季度需要完成的調研任務,派遣不同的調查小組,深入社區、企業、鄉村等多個區域開展調查研究,調查不同類別的企業在當前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外在和內在問題,找準問題焦點。要運用歸納法、演繹法等科學的研究方法,對搜集到的問題進行匯總和提煉,明確立法的方向,為市場經濟環境的營造奠定基礎。

在立法過程中,需要注意的是要達到這樣一種效果:既要保持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也要更好地發揮政府職能作用,著力構建公平教育和自由競爭的秩序。因此,以人大為代表的地方政府部門,要在恰當的時間內介入糾紛調處中,履行宏觀調控的職責;發揮人大對政府的監督作用,對政府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明確邊界,市場能夠自主調整的行業和領域,放權讓市場自行處理;市場處理不了的,應該交由政府來行使宏觀調控職責。在建設服務政府、法治政府的基礎上,要創新監管體制和機制,建立健全信用監管體系。

(三)公平解決爭議,降低維權成本

權利具有可訴性,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商事爭議是否能夠獲得及時公正的解決,涉及市場主體權益是否能夠得到維護、市場秩序是否真正得到建立。因此,人大立法應該將工作中心放在建立快捷公正的多元商事爭議解決機制,這是因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出現了新情況:企業之間的糾紛呈現出標的小、糾紛解決快的特點。因此立法就應該順應這種思路,逐步構建起糾紛調解和解決流程,引導市場經濟主體在友好協商不成的基礎上,逐步探索調解路徑;如果調解不成,則應該通過雙方當事人彼此訂立的仲裁協議或是仲裁條款,尋找有權限的部門進行仲裁;如果不同意仲裁或是缺少仲裁協議,則應該訴之于司法審判。當然,為了更進一步提高審判效率,可以將仲裁作為審判的前置程序,既通過法律手段,讓當事人簽署仲裁協議,增加一條糾紛解決的渠道,又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以便更好地發揮協調市場經濟的功能。

四、結語

地方人大作為監督部門和立法部門,其自身職責有著非常豐富的層次性,在構建健康的營商環境方面,人大機構必須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方式,實現對市場經濟行為的全方位、動態化監督。本篇論文,筆者結合淄博市人大立法工作開展情況,嘗試分析了其中存在的諸如立法思路偏差、缺少調查研究等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轉變立法思路、加強調查研究、公平解決爭議等對策,具有一定的現實指導意義。但是從更加長遠角度看,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總結和提煉成熟的立法經驗,并根據客觀市場經濟發展形勢,及時調整思路,才能不斷提高立法質量,為構建健康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支撐。

【參考文獻】

[1]喬金茹.淺談地方立法的中需要把握幾個問題[J].人大建設,2012(10).

[2]簡松山.深化地方立法定位認識 加強地方立法實務研究[J].人大研究,2007(06).

[3]姚小林.地方立法立項的經濟分析[A].2010年度(第八屆)中國法經濟學論壇論文集(下冊)[C],2010.

責任編輯: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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