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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問責官員復出失范現象的特點、危害、成因與對策

2017-04-12 09:47簡佳星
祖國 2017年6期
關鍵詞:完善問責成因

簡佳星

摘要:在我國,一些官員由于對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負有領導責任而被高調問責,等風波過去,一些不符合復出條件的問責官員又低調復出。這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公信力,降低了問責制的權威性,影響了執政黨的合法性。問責官員復出失范的成因復雜而深刻,但相關法規不完善、問責制自身的缺失、干部管理體制的弊端、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乃是主要原因。因此,細化并統一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問責執行力度,推動問責和復出程序透明化,強化異體監督、促進問責主體多元化,乃是不二選擇。

關鍵詞:問責 復出 成因 完善

官員問責制首先源于現代西方,指對政府及其官員的一切行為和后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它是現代政府強化和明確責任、改善政府管理,最終達到權為民所用的有效制度。21世紀后,官員問責制逐步成為我國學界的熱門話題。

2003年的“非典”事件開中國行政問責之先河。衛生部原部長張文康和北京市原市長孟學農因處置“非典”疫情不力,均被免職。此后,越來越多的官員因重大安全事故被問責。如,2004年2月,密云縣縣長張文因密云縣密虹公園踩踏事故而引咎辭職,吉林市市長剛占標因中百商廈火災而引咎辭職;2005年11月,國家環??偩衷珠L解振華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而引咎辭職;2009年3月,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因三鹿奶粉事件被記大過,等等。但隨著輿論的平息,這些問責官員又悄然復出。如,因“非典”被免職的張文康又成為宋慶齡基金會副主任兼全國政協科文體委員會副主任,孟學農也當上了國務院南水北調工程建委辦公室副主任,之后又升任山西省省長,可惜孟學農復出才剛一年,因襄汾潰壩事故又一次被問責;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而被免職的國家環??偩衷珠L解振華不久又成為了國家發改委的部長級副主任;因三鹿奶粉被被行政記大過處分的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很快又調任安徽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黨組書記、局長,等等。這引起了輿論的質疑:我國問責官員的迅速復出有無嚴格規范?若沒有,它將帶來哪些危害?何以導致問責官員復出失范現象的出現?如何有效加以完善或規范?本文擬就這些問題談一點個人看法,以期對這些問題的解決稍有裨益。

一、問責官員復出的失范現象

學界普遍認為,“問責官員復出”這一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上是指“官員辭職、被撤職或免職之后又重新任職”,而廣義則是指“官員受到警告、記過、降級等黨紀政紀處分,但之前已經或之后很快平級調任甚至升任他職?!雹俦疚乃接懙摹皢栘煿賳T復出”介于兩者之間:“官員依法受到警告、記過、降級等處分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撤職一段時間之后,在符合復出條件的情況下,按法定復出程序被提拔、調任、降職,并重新擔任領導職務?!?/p>

問責官員是否應該復出?目前學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官員一旦由于工作過失被問責,就應該像西方民主國家對民選政務官的處置一樣,終結其政治生涯,不然,就會使一些缺乏責任感的官員無視問責的權威性,降低國家機關公信力。浙大法學院的章劍生教授曾言:“當年香港特區政府財政司的司長梁錦松因涉嫌‘濫用公權力而去職,幾年過去了,在香港特區政府的高級官員中沒有了梁錦松,對于香港民眾來說好像并沒有什么重大損失,也沒有人嚷嚷著說他是人才或者學習型官員,非讓他復出不可??梢?,雖然這樣的制度對于具體的個人來說是殘酷了一點,但是對于民眾來說何嘗不是一種欣慰與福音呢?!雹诹硪环N觀點則認為,問責官員也是人,人總會犯錯,只要他們有較強的政治素養并認識錯誤,就要給予復出機會,不能“一棍子打死”。另外,國家培養官員的成本很高,若只因一次失誤終結其工作,國家就會虧本。筆者認同后一種觀點,即問責官員可以復出,但這種復出應具備一定條件,按照法定程序復出才是可接受的。

官員復出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2條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薄缎姓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6條和第7條詳細規定了各種處分的法律期間:警告為6個月,記過為12個月,記大過為18個月,降級、撤職為24個月?!饵h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3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卑凑丈鲜鲆幎?,目前我國問責官員復出有一定程度的失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理由不充分的低調復出。近年來,每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出現,在社會大眾和新聞媒體的壓力下,有關部門總能迅速開展調查,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并作出相應的明文處罰,如免職、撤職、引咎辭職、記過處分等。但當事件的關注熱度褪去,問責官員便悄然以降職、平職甚至升職的方式重掌大權,有些問責官員即便沒有復出任職,也依舊帶薪休假,享受高級官員的待遇。若沒有媒體的跟蹤調查和曝光,民眾也許永遠都不知道這些問題官員不具備透明度和公開性的“神秘復出”。高調問責和低調復出形成鮮明對比,挑戰官員問責制的權威性、官員復出任用程序的公開性和合法性。

第二,閃電式復出。官員被問責與其復出的時間間隔過短,即處分期過短,甚至比有關法規條文規定的時間差還短,就屬于閃電式復出。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的規定,受到不同處分的領導干部,要復出都要有相應的時間。在處分期內,問責官員應充分反思錯誤,但在現實中,多數問責官員還沒來得及休息,就在幾個月甚至是幾天后重返官場。曾媛媛曾發文稱:“據統計,2003年以來,中國一些典型行政問責案件所涉及的30位官員中,半年內復出的占50.1%,一年內復出的占93.5%,有的問責官員只用一周時間就馬上復出,更有甚者提前調任復出?!雹蹎栘煿賳T過快復出的現象可見一斑。

第三,彈簧式復出。問責官員一般會通過降職、平職、升職三種方式復出,其中,大多數屬于復任原職、調任異地平職,甚至是異地升遷,降職的在少數。如同彈簧,官員被問責、被擠壓至低谷,反彈時卻能重居高位。曾媛媛的研究統計表明:“以2003年以來中國一些典型行政問責案件所涉及的30位被問責官員為例,平職復出的占43.3%,升職復出的占13.4%?!薄饵h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對問責官員復出所擔任的職務有明文規定,然而現實中卻變得無序、失范。

二、問責官員復出失范造成的后果

第一,違背“權責一致”理念和“對等原則”。行政學理論認為,有權必有責,權需要受責的控制,責確保權的正常行使。人民賦予政府權力,政府便要負擔相應責任。民選產生的官員理應為自己在工作范圍內的不當行為和過失負責、為自己的錯誤復出代價,并公開接受民意機關的審查。第二,挑戰官員問責制的合法性和法治的權威性。問責制的初衷是約束官員,避免不作為、決策失誤,而實際上,它卻成為暗中保護、包庇官員的救身圈,侵犯了公眾民主權利,澆滅了公民的政治參與熱情,減弱其行使監督權的積極性。濃厚的人治色彩違背了法治精神,不利于促進依法治國。第三,挑戰國家機關公信力和黨紀權威。才能不足的問題官員不經考核、不加區分地悄然復出,造成政府的不負責,背離了信息公開制度,侵犯了民眾對問責官員復出具體情況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終究會對中共干部隊伍的建設帶來負面效應。第四,破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主流政治文化氛圍。問責官員復出程序缺乏公開透明度、逃避公眾監督考察,導致民眾質疑高漲,勢必影響干群關系,這是關系黨和國家事業生死存亡的大事,導致社會主流文化氛圍偏離正義軌道,使民眾對國家機器正常運行機制、公共政策、政治過程產生誤解,甚至反感、反抗政治體制改革,威脅社會政治穩定。

三、問責官員復出失范的成因

為什么問責官員復出會出現較為嚴重的失范現象?這有其復雜而深刻的原因。概括來說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問責官員復出的相關法規不完善

我國作為法治國家,國家公務人員的工作與每一個公民的利益息息相關,法定的公職關系,無論是“從有到無”還是“從無到有”,都一定要有具體的法定程序和堅實的法理基礎。然而,我國法律法規中與問責官員復出有關的規定所占比重極小。問責官員具備了什么樣的條件、到了什么時間才能復出?由誰來決定問責官員是否可以復出?問責官員復出應遵循什么樣的程序?對于這些問題,我國相關法規籠統而原則,缺乏具體實施細則,存在一些漏洞。制度缺失導致問責官員實際復出程序上的制度真空,對問責官員復出有實際決定權的部門甚至個人就可能利用這種彈性空間徇私枉法,以靈活把握為借口隨意發揮,“牽強附會地比附”④。具體來說,有關問責官員復出的法規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官員的復出與其受問責的情況之間的對應關系不明確。領導干部所負的責任有政治責任、行政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刑事責任、違憲責任、經濟責任等。一般認為,引咎辭職屬于官員自覺承擔道義責任或政治責任,應該給予這種官員復出機會。但《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對犯下較多重大失誤、導致嚴重后果、對事件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干部的引咎辭職,也輕描淡寫地說成象征性道德責任,為這些官員的非正常復出提供了合適的擋箭牌。因此,我們不能隨意地把任何情況下的引咎辭職都看作道德責任來處理。那么,我們應如何具體界定責任的種類?負有什么樣責任的官員可以復出,負有什么樣責任的官員又不能復出?對此,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尚未作出具體可行的規定。此外,問責官員以什么方式復出、能夠復出至什么職級,都應與其當初被問責的方式和嚴厲程度相關,但我國的有關法規在這方面卻漏洞百出。例如,《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第29條提到:“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干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边@只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愿辭職”的問責官員的復出條件作出了規定,卻沒有對通過其他方式被問責的官員的復出條件作出規定。200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也只對引咎辭職的問責官員的復出作了原則性規定。事實上,對官員的問責方式包含撤職、免職、責令辭職、引咎辭職、降級、停職、黨內撤職等,這些規定使撤職、免職、停職等問責情況下的官員復出規則被列入法律盲區?!缎姓C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9條提到:“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庇谑蔷陀斜唤导?、撤職的官員雖然未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卻通過其他形式調任異地復出。

第二,問責官員的復出資格標準模糊、主觀性強??疾旃賳T處分期內的業績,對判斷其是否具備復出資格有重要作用?!饵h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2條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钡裁礃拥臉I績算得上“實績突出”?對此,我國法規并沒有制定出一套統一的、具體的評價標準,只有“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符合提拔任用條件”、“酌情安排”、“適當安排”等模糊不清的規定,這種標準具有很強的主觀隨意性,使參與問責官員復出的評判人員難以衡量,難以科學地確定官員是否具備復出資格,甚至出現暗箱操作現象。

第三,復出程序不透明。在我國,一般只有在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才會出現公開高調問責。但當風波過去、問責官員不再是輿論的焦點時,他們便低調復出。但這些官員是通過哪些程序得以復出的?一般大眾無從得知。即使有少數媒體或公眾提出質疑,問責官員和有關部門也不過以“復出符合規定”、“符合國家干部任免規定”等借口應對?!皬统鰴C制的不透明恰好滿足了問責制負效應膨脹的需要?!雹葸@一缺陷讓問責制的合法性和權威性消解,成為問題官員的“避風港”和“遮光布”。

(二)問責制自身的缺失

問責官員復出首先源自于官員問責。問責官員復出失范亂象叢生,除與問責官員復出相關法規不完善外,還與官員問責制的不完善密切相關。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

第一,缺乏與問責制有關的成文法。當前,中國缺乏全國性的專門的官員問責法律,僅有一些相關制度規定和“散見于相關法律中的規定碎片”,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為法理依據。其中,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算得上真正意義上的法律,另外兩個規范性文件的約束力有限。法理依據的缺失和較差的操作性使問責的實施無據可循,且各部門職權劃分混亂不清加劇了官員問責事由、主體、程序、復出的混亂無序。

第二,“替罪羊”式問責。近年來,陸續被曝光的已復出的最具爭議性的問責官員中,除了派警察進京抓記者事件的主謀張志國,其余被問責的官員都是由于受三鹿事件、非典事件、甕安事件、黑磚窯事件、煤礦事故、重大火災等的牽連被問責的。事實上,這些事件與他們并沒有直接關系,他們只負有間接領導責任。但上述事件在全國造成了巨大的負面影響,在新聞媒體高度發達的今天,必須有人承擔責任才能平息“民憤”。于是,他們只能成為這些事件的“替罪羊”。我國實行的是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首長負責制,行政機關聽命于黨委機關,是黨委機關的執行者,行政“一把手”通常為同級黨委書記的副手,行政首長聽命于黨委書記。這么分析,責任人應是黨委書記,然而,一旦出事需要啟動問責程序,由于缺乏法律依據,我們不可能追究書記的責任,于是,執行命令的副手就成了“替罪羊”。有學者對問責官員的職級作過統計,數據顯示,縣局級行政副職、正職、廳市級行政副職三個等級的人數占總人數的一半以上。正職作出重要決策,副職只能嚴格執行其決定,若出了成果則正職欣然接受,若出了事就要由副職替正職負責。問責風波過去,那些真正的責任人必然要對那些為自己擋罪的官員給予補償,讓其復出。當這種風氣成為慣例,本應極具威懾力的問責制就淪為問責官員的“避風港”。

(三)干部管理體制的弊端

我國的干部管理體制,帶有濃厚的自上而下封閉式管理的特征。具體來說,我國各級各類主要領導干部,都是由上級黨委委任的。與之相關,主要干部的任免獎懲也都是由上級組織部門或黨委決定。在官員問責制方面,“按照我國干部管理權限,問責與復出的決定權在上一級黨委或者政府,啟動建議權在具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雹奁渌M織如同級人大、政協、人民團體、民主黨派、社會組織、新聞媒體和社會大眾對其影響極其有限。這種干部管理體制使之問責主體和對象往往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沒有強大外在壓力下其問責效果就會可想而知。

(四)傳統政治文化的影響

中國幾千年的官僚主義政治,形成了許多根深蒂固的政治文化。雖然隨著時代的變遷,傳統政治文化也有所改變,但權力崇拜依然是不可回避的社會現象。例如,就官本位思想而言,達到一定級別的黨政官員的各種優厚待遇和極高的社會政治地位,是絕大多數人的夢想。而官場作為一個利益共同體,“官官相護”也不可避免,這使官員對問責產生嚴重抵觸和恐懼,一旦被問責總要想方設法重返權力舞臺。再如,就“民不與官斗”的心理而言,在長期的專制政治條件下,統治者竭力灌輸“上智下愚”的思想,認為官僚都是有較高智慧和道德,而百姓則是無知的群氓。百姓沒有參與政治的資格和能力,其利益只能由高高在上的各級官僚來維護?!笆ゾ飨唷?、“青天大老爺”也就成為他們始終的政治期盼?!斑h離政治,莫談國事”成為百姓的格言,一旦與官府產生矛盾,只能“退避三舍”。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使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但這并沒有根植于社會多數成員內心。因此,對許多社會成員來說,只要不損害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不論問責官員怎么無序地復出、公共權力怎么被濫用,都與自己無關。在權力博弈中,一方的怯懦或退場,必然會導致另一方的肆無忌憚。

四、問責官員復出機制的完善

(一)進一步豐富和細化相關法律法規

可以根據實踐經驗和現有法律法規,制定一部全國統一的《問責官員復出法》,加強問責官員復出的法制化建設,增加和豐富相關法律條文,以法律的權威來規范問責官員復出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合法復出。要注重對問責官員的復出條件、復出職級等作出進一步細化的可操作性規定,強化對考核、提名、征求公眾意見、集體討論決定、較長時間的結果公示等各個環節的建設。具體來說,主要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第一,問責官員復出的資格標準。首先,要查明該官員為什么被問責。如果只是無心之失、工作能力有限,那么可以在官員充分悔改、提升自身領導能力后讓其復出;如果是故意為之、缺乏職業道德、屢教不改,那么最好不讓其復出。其次,如果問責官員的過錯造成的后果不算嚴重,只要在處分期認真悔改,應允許其復出;如果問責官員涉重大責任事故并造成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則不宜復出。然后,要明確區別直接責任人和間接責任人。如果問責官員對過錯只負有間接領導責任,并主動承擔道義責任引咎辭職,那么我們有必要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問責官員對過錯負有主要的直接領導責任,那么對其的處分期考核就應該更加嚴格要求。最后,要在處分期對問責官員的工作業績進行詳細考核,如果業績突出,民眾滿意度高,對自我錯誤有深刻的悔改情形,則允許復出;如果對自身過失的認識程度不高,業績也不夠突出,沒有達到細化后的具體標準,則不予復出,或者延長處分期。

第二,問責官員復出的成熟時機。問責官員具備了復出資格還不夠,還要等待處分期結束,帶著足夠突出的工作業績尋找成熟的時機。當出現職位空缺時,應首先考慮已有的干部儲備人才,如果那個已經具備復出資格的問責官員的確比原有儲備人才更優秀、更具備突出才干,才可以讓該問責官員復出填補空缺。另外,要對該問責官員復出進行社會認同度調查,實事求是地公示該問責官員處分期的考核情況,客觀公正地解釋其如何為自己的過失承擔了什么樣的政治代價,并作出了怎樣的悔悟。只有當社會認同度達到一定水平,方可讓其復出,反之,則延長處分期,進行進一步的考核。

第三,問責官員的復出職位。目前的有關法規只提到問責官員在一段時間內不能重新擔任與原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卻沒有否認問責官員可以重新擔任更高職級和較低職級的領導職務,這就很不嚴謹、存在漏洞。因此,要對有關規定進行更加具體的完善,例如規定在一段時間內不得擔任比原職務低級、平級、高級的領導職務。筆者認為,問責官員具備了各項復出條件后,對于復出職位的安排,應降級啟用,因為不論是平級復出還是提拔任用都容易引起輿論的不滿,且對于一個有過失的官員來說,不能太容易地讓他恢復原有的地位,否則會弱化其責任意識。降級復出后,問責官員要繼續接受一定長度的試用期考核,業績等方面表現不好的應對其進行進一步問責甚至撤職,表現突出的則可以繼續任職,其將來的提拔便不再受問責的影響。

(二)復出程序應嚴格遵循有關規定

問責官員復出程序的操作務必要嚴格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依據細化后的法律法規來對官員所應負的責任定性,并確定相應的處分期時長。問責官員在處分期內要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和業績考核,業績超過一個特定的量化標準、群眾滿意度超過特定值、對自身過失認識程度較高的,則具備了復出資格。待到有比其原職位低級的職位空缺時,對比該官員與已有干部儲備人才的領導能力和才干,若更突出,則交付社會代表審議,通過了則可復出。復出后,官員應繼續接受試用期考核,業績等表現差者再次接受問責甚至被剔除出公務員隊伍,表現突出者繼續任職或有可能由人事部門考察后提拔??傊?,所有程序都必須按部就班地遵循有關規定。

(三)復出程序的透明化

第一,將問責官員的處分期考核情況定期公示,讓民眾了解官員的自我反思情況和領導才干水平是否符合復出條件。第二,設立民主薦舉制度,由民選代表聯系群眾,對符合復出條件的官員進行推薦,避免“任人惟親、任人惟近”的用人腐敗現象。第三,對被推薦的官員進行進一步考察,并將考察結果交由民主評議會議審議,保證復出名單的合法性。第四,要在政務公開欄、政府官方網站、紙質和電子新聞媒體的顯眼位置,對問責官員復出結果進行一定時間的公示,公示內容應包含姓名、原職務、問責事由、處分期考核情況如何符合復出條件、復出的職務等,社會公眾如意見可提出質詢。倍受質疑的問責官員應該接受進一步考察,人事部門應該兼顧各方面意見合理安排。第五,在復出后的試用期,要將對問責官員的考核情況進行定期公示,民眾對表現不好的官員有罷免權。

(四)加強異體監督

問責官員掌握著一定的公共權力,其行為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他們曾經犯下錯誤而損害了民眾利益,并進入問責程序受到追究,當他們要復出時,公眾必然會擔憂其侵權行為會重演。因此,問責官員的復出應該受到社會公眾、新聞媒體、人大、政協、人民團體、民主黨派等的立體式全方位的異體監督。只有加強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力量,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才能防止權力濫用和用人腐敗,避免問責官員復出失范現象的發生,確保復出程序的公平、公正、公開。為此,應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監督:

第一,加強公眾的監督。要通過宣傳教育來普及“主權在民”意識,讓民眾認識到自己是國家社會的主人、自己對問責官員的復出擁有監督權。普及關于公民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行使監督權的知識。問責官員復出程序中的各個環節的具體情況,包含姓名、原職務、問責事由、處分期考核情況如何符合復出條件、復出的職務等,都應在政府官網、新聞媒體、政務公開欄等媒介的顯眼處進行公示,并接受公眾的質詢。對于公眾的質疑,有關部門和官員必須作出合理解釋。問責官員復出名單確定后也要公示,公眾派代表進行充分討論,評判是否合理合法,并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作為最終決定官員能否復出的重要依據。要公開透明地把政務信息都公布在陽光下,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表達權等,保障其權益不受侵害,改變原來在政治上的被動角色,自己決定自己的當家人。這也體現了民主與法治的進步。

第二,加強人大和各民主黨派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因而理應對行政機關的官員問責進行權力監督。在中共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下,各民主黨派要通過政治協商會議、民主懇談會等形式來行使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參加國家政權,客觀、真實地反映民意,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和領導人選的協商,對問責官員的復出程序進行有效監督。

第三,加強新聞媒體的監督。新聞媒體具有一定的輿論影響力,它通過調查和報道對社會不公正現象進行揭露,這對某些企圖濫用職權的官員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對通過不正當方式復出的官員也帶來了很大的輿論壓力。但一定要注意引導新聞媒體科學客觀、實事求是地報道有關事件,不能為了吸引眼球而過分夸大和扭曲事實,甚至導致通過正當途徑復出的官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五、結語

問責官員復出失范現象,反映了我國目前官員的問責和復出機制都存在著很多漏洞,這些漏洞已經直接或間接地損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所以,我們應該盡快針對其缺陷加以完善。這既要靠剛性的法律法規完善、組織重構和制度革新,又要靠民眾和媒體等異體力量的監督和參與,更要依賴于領導干部內在價值觀的自我道德約束,以形成清廉高效的政治氛圍和公務員隊伍“能上能下”的良性機制。要通過強有力的宣傳教育來普及與官員問責和復出的相關程序知識,讓“權責一致”和“主權在民”觀念更加深入人心,推動法治社會的進一步發展。

注釋:

①黃鳳蘭:《“問責官員”復出機制研究》,《中州學刊》,2010年第1期,第18-22頁。

②陳煜儒:《官員問責制不應成為一場“秀”》,《法制日報》,2009-04-09(011)。

③曾媛媛:《從官員復出失范審視中國行政問責制的漏洞及其修復》,《學習與探索》,2013年第5期,第50-53頁。

④梁棟、鄭曙村:《當前我國官員問責復出機制的失范與完善》,《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10年第1期,第123-126頁。

⑤曾媛媛:《從官員復出失范審視中國行政問責制的漏洞及其修復》,《學習與探索》,2013年第5期,第50-53頁。

⑥耿相魁、高猛:《我國問責官員復出機制的構建問題研究》,《中國行政管理》,2012年第5期,第15-18頁。

參考文獻:

[1]黃鳳蘭.“問責官員”復出機制研究[J].中州學刊,2010,(01).

[2]陳煜儒.官員問責制不應成為一場“秀”[N].法制日報,200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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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山東大學 政治學與公共管理學院 2014級政治學與行政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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