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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史的學科地位

2017-04-27 12:33肖建新李兆慧
會計之友 2017年7期
關鍵詞:審計法學科

肖建新++李兆慧

【摘 要】 審計法史尤其中國審計法史的研究,在我國審計法學的形成中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審計法史學是建構審計法學的學科基礎、審計法學走向成熟的標志、審計法學正統性的保障。而在審計法學的建構中,應該充分發揮審計法史的基礎性作用。

【關鍵詞】 審計法史; 審計法; 學科

【中圖分類號】 D911.02;F23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07-0096-02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中,法律越來越顯示出重要性。如果說,法律是治國的重器,那么,審計法就是治國的利器。在我國既有高度集權傳統影響,又缺乏高效制約權力體制的背景下,審計法顯得尤為需要。這直接關系到對行政主體、方法、程序、結果等的監督制約,也就是怎樣有效地將權力關進籠子,保障依法行政??陀^地說,我國國家審計處于強勢地位,是國家或政府多領域的專門經濟監督,在權力與經濟交集的地域,審計法也成為以行政管理和權力制約為主的專門法。這一特點,恰恰與我國傳統審計的性質——政府審計相一致。這需要我們在開展審計法研究時,要有意識、有目的地重視審計法史的研究,并且置于審計法學形成和發展的角度來思考。這對完善有中國特色的審計法,并形成本土審計法學,都是有意義的。

平心而論,我國當代的審計法還很年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1994年頒布,2006年修訂,而目前審計法史研究更是薄弱,不容樂觀,專門成果寥寥無幾。這與審計的發展和地位以及法學的完善和進展極不相稱。當然,這里所說的審計法是廣義審計法。眾所周知,任何學科的構建都離不開學科史和學術史。在學科的發展上,學科史是基礎,是下里巴人;學術史是圣殿,是陽春白雪,他們各有其重要意義和價值。為此,要建構審計法學,并使之健康地發展起來,就必須研究審計法史以及審計學術史,而前者更是學科基礎的基礎。盡管審計法史在審計法學中的地位如同法制史在法學中的地位一樣,從學理講不可或缺,但是未必獲得法學界普遍的真心認同,如有學人認為法制史味同嚼蠟,估計對審計法史的評價在目前可能也好不到哪里去。為此,對中國審計法史的學科地位有必要作些思考或反思,這對審計法學的形成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一、中國審計法史學是中國審計法學的基礎學科

盡管我國現代審計有一些舶來成份,也與傳統審計有本質區別,但就重視國家審計而言,傳統與現代并無二致。我國審計及其法律,起源于階級、國家形成時期對官吏經濟管理績效的考核,這就是古代的“上計”,成為考功或考課制度的重要組成。秦朝《效律》應是現存較早的專門審計法律,而宋代第一次使用審計意義上的審計一詞和設置“審計司”。這些都反映審計的國家性、政府性。顯然,我國的國家審計由來已久,審計的傳統不可忽視。

審計的傳統力量是巨大的,文化基因是無法釋懷的,否則,后來的審計或審計法研究都會缺乏學科根源、根系,成為“孤魂野鬼”。更為重要的是現代審計法的研究是離不開歷史觀和歷史思維的,否則,盡管在學術上能鷹擊長空,但永遠不知道研究的高度,或找不到學術的高度,對審計法和審計法學的走向和未來也會缺少理性的預判。為此,從審計法史中追尋審計法學的學源、學脈,是審計法學建構中的明智之舉。

二、中國審計法史學是中國審計法學走向成熟的標志

實事求是地說,目前審計法學尚處于建構階段,還沒有形成獨立的學科體系,許多領域都有待研究。而要使審計法學健康地發展和成熟起來,審計法史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在學術史上,學科的成長也多次證明這一點。只要稍作回顧,就會恍然大悟,這在積淀深厚的傳統學科,如文史哲、數理化學科的發展中有一個共同特點,如文學、數學等都少不了文學史、數學史的支撐,并占有一席之地。此外,凡有成就的大學者、大學問家,對學科史多非常熟悉,甚至了如指掌??梢?,學科的發展離不開學科史的滋養。

就審計法學研究而言,對審計法史一無所知,要認清審計法的價值和規律等是件困難的事情。在中國審計法史上,考察審計的起源固然回避不了審計史,而研究審計法的演變規律,更需要從歷史的角度探究。要研究規律必須作長時段的考察,揭示起源、變化、轉型。在中國審計法史上,筆者認為有兩個時期不可忽視,一是宋代傳統審計法的內部轉型,二是民國時期的近代轉型。但如果僅局限于這兩個時期審計法本身的研究,是無法找到變化規律的。只有作歷史考量,才能認識宋代“審計”的出現和近代《審計法》的本質,從中發現審計法的揚棄和時勢,以此豐富、完善審計法的理論,并使之走向成熟。

三、中國審計法史學是中國審計法學正統性的保障

一個學科是否名正言順、是否科學合理,關乎學科的正宗或正統。歷史上的學科本來是唐宋科舉的學業科目,而現在所講的學科則是近代學術產生以后的分類研究,形成自然、人文、社會科學下的學術領域。作為學科應有專門研究對象、方法、原理等,尤其是研究對象的專門性、系統性、歷史性和傳承性。如果僅僅是一時一地的現象,可以作為一個問題進行研究,但不可能形成一個研究的學科。也就是說,學科不是某個問題的臆想和臆造,必須具有完整系統的內容,才能確保學科的正統性和正宗地位。

就中國審計史來說,包括制度、法律、思想等,是審計傳統文化的載體,也是我國傳統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一脈相承,綿延不絕,這在世界文化和文明史上都是少見的。李金華主編的《中國審計史》等重要成果就反映了這一點。我國審計法史從最初的“上計”制度到近代的審計法律,都有豐富的內容,并且傳承有序,使審計法史的系統研究成為可能。正由于這種系統研究的可能,才表明審計法史以及審計法研究的正統和正宗。遺憾的是,現有的審計法專著很少,并且對審計法史的梳理和論述更是鳳毛麟角。

當然,審計法史以及審計法研究的方法、理論、對象、內容都在建構或完善之中,要保證其正統和正宗,離開審計法史的研究是不可思議的,而立足本土的審計法學更不能數典忘祖,否則,在古今、中西文化交織中,就會迷惘,也無法真正建立起中國的審計法學。

總之,本文不只是強調審計法史的研究,更是為審計法研究及其學科構建而張目。審計法的研究剛剛起步,初見端倪,而審計法史研究更是篳路藍縷,艱難前行。在審計法史研究中,古代論著稀見,近代成果稍多一點,這也許與民國時期專門的審計法律出現有關??梢?,中國審計法史以及審計法學的研究都在學術構建之中,但決不如有人認為的審計史、審計法、審計法史,乃至法制史沒有多少可研究的東西。實際上,不是沒有問題,不是沒有價值,而是沒有發現問題及其價值,或者是由法學等研究中過度注重實用和功利造成的。這無疑阻滯法學的深度建構和開拓發展。當然,基礎學科的構建,需要耐得寂寞,長期堅守,經過不斷積累、積淀,才能取得學科的進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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