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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監督制度的反思

2017-04-29 11:25趙穎
經營管理者·下旬刊 2017年7期
關鍵詞:法律監督刑事訴訟

摘 要:立案監督作為檢察院一項重要的權力,在實踐中運用的并不好,尤其是沒能對偵查權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實務中其更多的依賴于卷宗的審查。雖然近年來,人民檢察院監督了一批較有影響的案件,為法制建設推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仍存在著一些不足有待完善的地方。

關鍵詞:立案監督 法律監督 刑事訴訟

一、我國刑事立案監督法律依據的歷史沿革及現狀分析

首先,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在第一百二十九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的定位是法律監督機關。其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只能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行為實施監督。即針對偵查機關消極立案的行為進行監督。但很顯然并不全面,2012年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用一整章的內容對立案監督進行了細化, 完善了刑事訴訟法對立案監督的相關規定。

實踐中立案監督的情況是,首先,作為以審查批準逮捕為主要工作的偵查監督科對于立案監督這一項職能不過是作為其一項“副業”,并沒有發揮出其法律監督機關應有的作用,而且大量審查批捕工作能否留有余力來審查立案監督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其次,立法規定不完善,對于后續進程未制定相應跟進程序,只是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經過審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偵查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在7日內,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據本條規定,被害人申訴要求立案監督的,由控申部門調查。僅僅為對立案監督工作中發現的線索是否進行調查提供了依據和應有的程序。

二、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來源以及監督范圍

1.案件來源。從法律規定和實踐上來看,刑事立案監督的案件來源主要是檢察機關在工作中發現以及被害人的控告兩方面。立法未明確授予檢察機關對立案活動的知情權導致檢察機關對于立案監督的案件處于被動范圍之內。多數情況可能存在于共同犯罪漏犯案件中出現。這一點也是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是否可以拓寬司法實踐中立案監督的案件來源,例如運用新媒介的手段來形成一種新的監督形式。畢竟老百姓對于檢察機關內部的分工并不明確,加之對法律知識的欠缺,但對于新聞媒體就不一樣了??梢栽谛侣劽襟w機關內部設立類似聯絡員的制度,在減輕偵查監督科被動接受案源的同時也能有效的設置一次過濾機制來解決非立案監督的問題。

2.案件范圍。從理論上講,刑事立案監督是對刑事立案活動的全面監督,既包括公安機關應于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也包括公安機關不應立案而立案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立案標準是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依法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此外刑訴法明確對應立而不立(消極立案)的情形進行監督,主要還是為了解決司法活動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帶刑的問題,畢竟刑事立案并不像民事還有行政方面實施的立案登記制度。再來,雖然刑訴法沒有明確對不應立而立(積極立案)的情做出規定,但《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已經補充了立法這一缺陷。而對于積極立案情形的監督無非是為了貫徹憲法以及有小憲法之稱的刑事訴訟法中都明確的保障人權的思想。保證無罪之人免受刑事處罰,將權利裝進法律的籠子里。從我個人對立案監督的感受上來講,我認為實踐中存在的情形證實,公安機關積極立案的行為要比消極立案的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更大,對公民權利的危害更高,在這種情形下,法律的權威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戰。因為偵查機關消極立案行為中的違法行為是放縱犯罪分子,而積極立案的違法行為則是侵犯人權了。

三、對偵查機關立案監督執行情況的跟蹤監督以及完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六十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應當依法對通知立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這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對于立案監督如何能發揮一定的效例,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嘗試進行一些試點項目,再找出這些措施可能出現的問題,再上升到立法的層面。

1.實行回避制度:為保證不受干擾,必須確立原案件承辦人員回避制度,以保證案件順利偵查,消除先入為主觀念的因素。通常一個了立案監督的案件,檢察機關會制作糾正違法通知書或是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書,那么這個案子自然還是回到原承辦人手中,當偵查機關說明自己的理由以后,檢察機關仍然覺得應當立案的時,此時偵查機關對于案件的承辦人就要實行回避制度,以防止先入為主觀念帶來的后果。

2.立案報送制度與通知立案備案制度。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報送的立案決定書和不立案決定書進行審查,同時檢察機關將通知立案決定書報送該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備案。檢察機關自身特有的監督職能決定其可以對公安機關的行為進行全面的監督,也有利于自己工作的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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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趙穎 (1993.03—)。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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