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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信用卡詐騙犯罪之惡意透支

2017-05-13 10:52劉珺婷
青春歲月 2017年6期
關鍵詞:犯罪率

劉珺婷

【摘要】隨著新生勢力的崛起,科技的飛速進步帶動人們金融支付方式多樣化的發展,同時也伴隨著人們消費觀念的轉變?!伴W付”“互聯網快捷金融”的應運而生使信用卡逐漸走進人們的生活。信用卡使用渠道不斷增多,加之金融業的銀行大力宣傳與活動營銷,使信用卡在經濟生活中舉足輕重。然而,由于征信系統本身的漏洞,抑或是持卡人經濟生活的波動越來越復雜,信用卡詐騙犯罪逐漸增多,其中“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行為逐漸成為構成犯罪的主要原因。

【關鍵詞】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犯罪率;完善機制

一、惡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現狀及成因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它是信用卡詐騙犯罪中的一種。

1、金融機構為自身利益屢降信用卡申辦資格

信用卡是銀行發給資信較好的公司和個人具有一定透支額度的信用憑證,持卡人可憑卡在發卡機構約定的商戶購物和消費,也可以銀行營業網點存取現金。發卡方與特定的公司或者個人是屬于平等民事主體關系,銀行通過對公司、個人的身份及信用狀況進行評估認定從而與之確定相應的借貸關系。近年來,信用卡的持有量與日俱增。而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犯罪率也穩步前進。伴隨著信用體系不完善等現狀的出現,有些銀行為了提高自身的業績及利潤,在沒有很好的對申領客戶進行評估之后就對其進行信用卡發放。不斷降低申領條件,甚至在沒有任何擔保的情況下就對資信狀況不良的客戶進行信用卡授信。

而在沒有經過嚴格審批的信用卡持卡人逾期、違約之后,對到期不還的持卡人收取高額利息、復利和滯納金,甚至通過公權力實現債權追索刑事化,這種濫用優勢地位的做法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率。

2、相關法律法規存在瑕疵

信用卡詐騙罪的法律漏洞在一定程度上給發卡方制造了一個優勢的法律地位。比如惡意透支的主觀方面認定主要遵循于發卡方在透支期限屆滿后催收兩次,如果持卡人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即可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再考慮諸如持卡人未接到有效催收等實際原因。其次,對于認定信用卡持有人身份信息的驗證,商業場所等信用卡使用地沒有相應的核查機制,使不法分子有洞可鉆。

二、信用卡詐騙之惡意透支的司法處境與見解

由于社會的不斷進步,越來越多的惡意透支性的案子的出現,使得司法部門飽受困擾,檢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對蓋里案件存在很多問題,比如說其立案是否合理、適合哪一種法律法規等。同時,高發的惡意透支性案件牽扯了司法部門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司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精力被大量的消耗,無暇顧及那些更值得關注的違法犯罪行為,這一現象應該值得社會關注。

盡管我國的《刑法》把惡意透支歸為詐騙,然而,惡意透支和詐騙之間還是有著一些明顯的區別,所以在司法機關對其進行審議的時候,擁有立法權限的部門應當就惡意透支方面的制度再次進行研究,雖然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對這一行為有一些說明,對于實際情況進行詳細的解釋,限定了范圍。但是最實際的是嚴格依據詐騙行為的司法判斷理由來有限制的解釋惡意透支行為。就其必然條件,依據判斷詐騙的基本條件出發,唯獨涉及到信用卡的戶主和發行該卡的銀行兩個方面的時候發生的惡意透支,才能夠視為詐騙,并且對其刷信用卡的目的進行辨別,根據每一次刷卡的記錄進行細致的分辨,在刷卡的時候不是存在惡意的都不能當作是惡意透支。同時對發卡銀行進行催促還款的具體形式和時間,也需要有著一定的標準,避免不適用我國《刑法》中對于詐騙行為的催要條件而進行擴展使之被視為同一范圍。另外對于刷卡的金額進行計算的時候不應當計算產生的利息,應當計算一個相對比較松的標準來計算。以如此的中心思想的非法占有思想和詐騙現象相同的判定方法,能夠比較準確的處理惡意透支者適罪松的難題。

三、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法完善

結合之前的觀點,國內對于惡意消費信用卡詐騙罪在追究刑事責任方面的法律設立比較健全,然而還是有著一定的漏洞。就其犯罪的嫌疑人、主觀思想、客觀情況等方面的判定還存在不同的意見,相異的解釋也許會引用不同的法律條款并出現不一樣的結果,所以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還是存在困難,希望能夠有著統一的法律條款及司法解釋。在實際情況中,怎樣去識別銀行方面催收了兩次、怎樣核算刷卡的金額等等,這些方面的研究現階段還僅僅是一些專家和學者在討論研究,是否對司法部門的工作造成積極的影響或是影響的程度如何都難以判斷。同時,對于惡意透支行為是否免除處罰方面的規定怎樣來實施也有著不同的意見。

所以,就之前的法律解釋中存在的不足和不統一問題,立法部門需要積極主動的進行研究討論,借鑒先進經驗,進行充分的實踐調研活動,才能有理有據的進行分析和完善。

四、防范惡意透支性信用卡詐騙犯罪的措施

1、嚴密審批申請人資格與嚴控發放流程

如今,銀行信用卡辦理業務條件放寬,辦理流程簡便導致萌生了系列的信用卡透支的詐騙犯罪。想要徹底杜絕惡意刷爆信用卡的詐騙犯罪行為,首當其沖需要嚴密審批申請人資格。所以銀行作為信用卡辦理窗口,應深化信用卡申請人的監督管理,必須審核清楚申請者是否具備還款的經濟能力、以及了解申請者的工作狀態是否就職,是否有收入來源。加強信用卡申請監管機制,通過建立一套齊備的信用卡申請人監管系統完善申請者基本資料,只有符合系統條件的人員才能成功辦理信用卡。

2、積極正確引導非罪化處置

不少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例中,存在被告者是在不合理機制下被動犯罪的,并非其主觀上透支信用卡的,所以對于信用卡透支詐騙案件需要依據實際情況再對被告人實行定罪。

(1)“惡意透支”、“善意透支”兩者的主要區分點為被告人是否主觀上明確地以非法占有銀行資金為目的。若是則屬于“惡意透支”,反之則屬于“善意透支”。在《解釋》第六條第二款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具體對這一定義進行詳細的解釋,如果被告人是明知故犯,非法占有資金且拒不歸還給銀行的行為。上述的解釋條款也是需要待證的事實,需要偵查取證后才可以判定為“惡意透支”,假若被告者是屬于非主觀形成透支,即客觀透支且經兩次催收后尚未還款的這一邏輯則不能判定為“惡意透支”,因為這有悖于惡意透支的主觀原則。

(2)《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下述規定:在公安處立案后但尚未進入法院宣告判決前,假如被告人能全款繳清本金和利息,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輕懲罰并不得追究刑事責任。上述的罪化條款是條件性出罪制度。所強調的惡意透支性詐騙犯罪出罪需要全部滿足下述四大條件:一是,透支金額較大,金額在1萬到10萬間的信用卡透支情況。二是,信用卡所有者全款償還透支本金和利息。加之持卡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最后,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償還全部透支款息。

3、提高政府監管水平,培養消費者的誠信素養

目前,信用卡業務廣泛宣傳和推廣的情況下,要維護國家金融和個人財產安全穩定,需要政府機關加強引導金融機構重視對信用卡業務的監督和管理。金融機構則要牢牢把控和規范信用卡業務健康發展。除外,要提升國民持信用卡的信用觀念,認清刷卡消費透支不還的惡果,守法懂法,加強對消費者的信用卡風險防范教育。金融機構樹立有序的信用市場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信用卡消費市場。

【參考文獻】

[1] 趙秉志. 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M]. 法律出版社, 2004.

[2] 王華偉. 惡意透支的法理考察與司法適用[J]. 法學, 20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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