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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司法所的平臺作用

2017-05-17 09:15韓學書河北省人民調解員協會
司法所工作 2017年12期
關鍵詞:調解員糾紛矛盾

文 韓學書[河北省人民調解員協會]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2015年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專門印發《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鄉鎮(街道)司法所承擔著指導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的法定職責,又是最基層的法治工作機構。發揮好它的基礎性作用,人民調解作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的重要一環。發揮好它的基礎性作用,實現人民調解與其他矛盾糾紛解決方式的銜接配合,離不開司法所這個平臺。

臨漳司法所長牛永紅(居中)調解糾紛

一、司法所發揮平臺作用的必要性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就是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以及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多種方式、多項措施化解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就是健全多種方式有機銜接、多個部門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矛盾糾紛多元解決機制。重點是有機銜接、協調聯動,使各種方式、各相關部門建立起一種天然的銜接聯動機制,使一些疑難復雜矛盾糾紛通過相應的方式得到解決。但在糾紛化解實踐中,由于一些地方工作機制不健全、不完善,只有“多元”沒有“銜接機制”,成為矛盾糾紛激化,引發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眾上訪案件的不可忽視的因素。

那么,哪個機構成為這個平臺最為合適,也最有可能發揮好多元化解銜接機制中的平臺作用。筆者認為,鄉鎮(街道)司法所應當責無旁貸、積極主動地承擔起這一重要任務。理由一:司法所是設在鄉鎮(街道)的法治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具有一定的法律素養,知道什么樣的糾紛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怎么解決、由哪個部門解決,便于與職能部門銜接,推動部門協調聯動。理由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協助調解疑難糾紛是司法所的一項法定職責。尤其是村(居)調解員遇到調解不成功的糾紛應當及時向司法所報告。司法所會及時了解案情,指導或協助村(居)調解組織依法及時調解。對調解不成的復雜糾紛及時與相關部門聯系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理由三:司法所是縣(市、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與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有著天然的聯系。對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需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或訴訟解決的糾紛,司法所可以及時與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聯系幫助進入訴訟程序;對當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司法所可以及時與法律援助中心聯系,快速進入法律援助程序;對經調解達成協議需要辦理公證的,司法所可以及時與公證處聯系,及時辦理公證事項。

大閣司法所長劉福成為群眾解答法律咨詢

潘莊司法所長崔麗偉(左)調解糾紛

二、司法行政機關應做好的幾項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的人民調解、律師、公證、法律援助、普法和法治宣傳等工作,都是與矛盾糾紛的調解、預防息息相關、密不可分,而且又都帶有久久為功的工作性質,是矛盾糾紛多元預防化解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因此,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敢于擔當,主動履責,加強指導,抓好落實,并要廣泛宣傳,強化防止一起“民轉刑”案件、化解一起糾紛信訪案件與破獲一起刑事案件,同樣光榮、同等重要的認識。

(一)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司法所專職干部隊伍建設。在現有情況下,需要提高編制使用率,配強司法所法律專業專職公務員,做到“銜接”工作有人做,能做好。從司法部2016年全國司法所組織隊伍建設統計分析看,全國司法所有20%的政法專項編制閑置。河北省2012年統計全省司法所有15%的政法專項編制閑置,但通過編制實名制管理后專項編制閑置率達到了30%以上,有的縣高達70%,導致一些鄉鎮(街道)糾紛多元化解銜接平臺嚴重缺失。調研中,一些鄉鎮(街道)黨政領導也建議為司法所配備法律專業人才。在此情況下,省司法廳、編辦、人社廳、公務員局聯合印發《關于做好鄉鎮(街道)司法所公務員招錄有關工作的通知》,對編制全面清理,實名登記,摸清底數,連續三年為司法所公開招錄公務員810人、調入250人,累計新增1060人,其中本科占86%、法律專業占64%,為搭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銜接平臺奠定了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健全完善鄉村兩級人民調解組織隊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人民調解是基礎,在基層大批矛盾糾紛需要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只有在人民調解尤其是村(居)調解不奏效時,糾紛當事人才啟動其他調解或解決方式。無人調解、無人上報、談不上銜接。因此,鄉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十分重要。目前鄉鎮(街道)、村(居)兩級人民調解組織雖已實現全覆蓋,但不少地方仍很薄弱,有的村(居)一萬多人只有一名村(居)干部負責調解工作,也無其他調解員,“第一道防線”和“基礎性”作用很難發揮,一般糾紛不出村、疑難糾紛不出鄉、矛盾糾紛不激化的工作目標很難實現。因此,司法行政機關需要依據《人民調解法》,參照精準扶貧的做法,摸清薄弱村(居)、鄉鎮(街道)底數,一村一策、一鄉一策,抓好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隨時做到有人發現糾紛、調解糾紛、報告調解不成的糾紛。對較大村(居)和鄉鎮(街道),調解組織還需選聘1~2名有法律專業背景、熱心工作的專職調解員。

(三)提升鄉村兩級依法化解糾紛的能力?;饷芗m紛是硬道理,有沒有糾紛激化案件、糾紛類信訪案件的多與少、民間糾紛訴訟案件的增與減,是檢驗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銜接機制效果完善與否的標準。因此,需要司法行政機關不斷創新培訓形式、培訓內容,特別應當有針對性地抓好集中培訓、系統培訓。從授課人講,可以是司法行政管理干部和法官,也要有公安、人社、土地、農業等矛盾糾紛多發部門的專業人士,以及黨校、大學教授等。從內容上講,包括人民調解基本常識、調解技能技巧,也要有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土地承包、各類補(賠)償再分配等常見多發糾紛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從形式上講,包含理論知識講解、典型案例解析,還要有互動和交流??傊?,通過系統培訓全面提升調解員依法調解糾紛的能力、協調配合能力、引導幫助當事人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的能力,從根本上減少糾紛激化。

(四)搭建“兩所一庭”工作銜接橋梁。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有勇于擔當精神,通過與公安、法院或其他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指導性文件,規范銜接的糾紛范圍、程序、原則、過錯責任和懲罰措施等,并督促落實。定期組織召開由“兩所一庭”人員參加的聯席會議,交流工作情況,提高銜接配合意識,研究解決案件的移交難、委托難、工作配合難等問題。協調鄉鎮黨委、政府把司法所工作人員特別是司法所長從一般性工作、包村(居)包點、兼任農村黨支部書記等工作中解脫出來,盡可能地專職專用,為充分發揮司法所平臺作用創造良好環境,促使基層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銜接機制更加健全和完善。

果園鄉司法所長劉學良(居中)走訪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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