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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權制度研究

2017-06-05 08:50王木欣
職工法律天地 2017年12期
關鍵詞:沉默權司法機關刑事訴訟法

王木欣

(110035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法律教研部 遼寧 沈陽)

沉默權制度研究

王木欣

(110035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法律教研部 遼寧 沈陽)

作為一種重要的權利制度,沉默權充分地體現了刑事訴訟法的內涵與原則。然而,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這項制度卻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這無疑是我國法治建設中的一個遺憾。建立完善的沉默權制度,有助于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動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本文將對沉默權制度進行深入研究,根據我國國情,結合法治建設基本情況,對建立沉默權制度的可行性進行分析。

沉默權;訴訟價值;公民權益

對于沉默權的理解和定義有很多種,不同法系,不同國家,沉默權的制度也存在很大差異。概括的來講,沉默權有兩種不同形態,有狹義的沉默權還有廣義的沉默權。其中,廣義沉默權的內涵是:不僅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權,相關案件知情人也享有沉默權,而且,上述人等有權拒絕偵查機關、司法機關的詢問。狹義的沉默權內涵是;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有保持沉默的權利,而且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并不能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

要想順利展開刑事司法活動,必須要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賦予嫌疑人、被害人沉默權很有必要。但是,沉默權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得到充分體現,相反,刑事訴訟法規定,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所犯罪行必須如實供述。因此,要想保護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權益,約束國家公權力,建立沉默權制度是實現上述構想的必須條件。

要想保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建立沉默權制度。公平、公正、公開是我國訴訟法的指導思想。在訴訟活動中,嫌疑人或被告人處于一種劣勢地位,由于有國家的公權力支撐,公訴方具有天然的優勢地位。所以,為實現公平正義,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必須對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雖然,建立沉默權制度雖然不可能從根本上改善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活動中的劣勢地位,但對于嫌疑人、被告人來說卻多了權利制度上的保障。如果要求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如實供述,那么,這勢必會加重控辯雙方的不平衡地位,同時,也使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濟途徑減少,辯護手段與能力減弱,因此,在我國建立沉默權制度刻不容緩。

要想減少刑訊逼供,減少冤假錯案產生,則必須建立完備的沉默權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這種不良現象屢屢發生,通過建立沉默權制度可以減少這種現象的發生。建立沉默權制度,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就有了一重保障,而訊問者對自己的詢問行為采取更加謹慎的態度。建立沉默權制度,可以使通過非法手段獲得證據和供述歸于無效,通過建立沉默權制度,阻卻了刑訊逼供的發生,保障嫌疑人與被告人的人權。

首先,必須明確偵查機關,司法機關的權利告知義務,這種義務是充分發揮沉默權制度作用的前提。在進行訊問之前,偵查機關和司法機關有告知嫌疑人、被告人擁有沉默權的義務。其次,加強律師對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幫助是完善沉默權制度的保障。當律師會見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應當幫助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沉默權制度,讓嫌疑人、被告人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的權利。如果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經濟條件,偵查機關以及偵查機關有義務為其聘請律師,對其進行法律援助,而且,如果偵查機關、司法機關要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那么,律師必須在場。再次,嚴格限制偵查機關、司法機關的權力。嚴格限制訊問時間,對訊問地點應該進行明確規定。不得因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而采取非法手段。最后,確立行使沉默權的司法保障規則。具體的保障規則有三種,第一,禁止偵查人員,司法工作人員強制要求犯罪證人作證或是提供言辭證據。第二禁止偵查人員,司法工作人員對行使沉默權的嫌疑人、被告人做出不利推論。第三,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對行使沉默權的嫌疑人、被告人施加更加嚴厲的刑罰。

為防止沉默權的濫用,我們應該對沉默權做出相應的規制。首先,貪污、受賄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不被賦予沉默權。原因在于,貪污、行賄案件證據較少,嫌疑人、被告人之間來往隱秘,所以,嫌疑人的口供對于定罪量刑顯得尤為重要,如果賦予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那么將會不利于此類案件的偵破。其次,對于集團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也不應該賦予嫌疑人沉默權,這是因為此種犯罪人數眾多,組織龐大,危害性巨大,甚至可以對國家政權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如果賦予集團犯罪、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那么會給此類案件的偵查帶來相當大的苦難,同時也不利于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和諧,更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

建立沉默權制度,是法律進步,保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提升我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體現當前,我國法治觀念深入人心,法治建設日趨完善,正是建立沉默權制度的大好時機。也許在不久的將來,沉默權作為有種重要的保護制度會出現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中,推動著我國的法治建設不斷向前發展。

[1]孫長永.《沉默權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龍宗智:《英國隊沉默權制度的改革以及給我們的啟示》,載《法學》,2000年第2期。

王木欣(1991~),女,遼寧省沈陽市人,漢,學歷: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學,中國刑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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